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汤庄镇和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布,听取被搬迁人意见,公告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被搬迁人如需提交意见或建议,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将书面意见提交给汤庄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办公地点:汤庄镇人民政府四楼,联系人:孙如峰,联系号码:133*****318)。
特此公告。
附:《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
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搬迁补偿方案:
一、房屋搬迁工作机构
1、房屋搬迁工作部门: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地报批实施主体: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房屋搬迁实施单位: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
二、搬迁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建设工程。
2、搬迁目的:道路建设。
3、搬迁范围:宁盐高速公路(汤庄段)。
三、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
(一)房屋搬迁补偿依据
房屋搬迁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邮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内容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1、住宅房屋: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与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搬迁通知之日为估价时点确定被搬迁房屋的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得到的评估价值。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
四、房屋搬迁实施及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搬迁实施时间为协议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及奖励详见正式搬迁补偿方案。
五、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该工程住宅房屋搬迁与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被搬迁人可以自行选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该工程生产用房等非居住用房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二)货币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宅基地每户补助2.6万元,原宅基地必须交给村集体,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提出宅基地建房要求。
2、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产权调换补偿:(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按被搬迁人房屋合法面积向上靠档不超过10㎡,购买相应套型的安置房,并按被搬迁房屋补偿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选择后,剩余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安置户型面积一半的(含靠户型10㎡)原则上不再提供安置房安置。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合法面积评估总价款与安置房房款差额的15%计算),剩余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部份相关补助费用不含靠户型10㎡)。
2、安置房地点:汤庄镇中心集镇安置区(现房)、原汉留集镇景和苑(现房)。
3、安置房户型:户型及楼栋号详见入户政策宣传资料。
4、安置房价格:待定。该项目被搬迁人享受10㎡靠户型价格与合法安置面积价格相同,10㎡以外的面积价格待定。
5、安置房层次差:待定。
6、自行车库(车位)价格:汤庄镇中心集镇安置区无自行车车库,在公共区域免费提供自行车停车位,原汉留集镇景和苑有自行车车库按5000元/个结算,车库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7、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安装到位。钢质进户门、可视对讲设施、维修基金、太阳能热水器、有线电视、宽带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8、安置房相关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开发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9、过渡期限和过渡期补偿:本项目采取现房安置,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安置房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搬迁人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交房手续,交出被搬迁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
(2)被搬迁人须按下列办法选取安置房:
被搬迁人按其选房顺序号在提供的安置房源中任选。
(3)其他选房规定:
①如有同时签约交房且选取了同一楼幢号的,可由被搬迁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抓阄决定房号归属;
②选房过程中剩余房源无法按上述办法提供房源的,被搬迁人须根据剩余房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层次搭配的原则进行选房;
③搬迁实施单位根据交房顺序通知被搬迁人安置结算,办理相关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的,其顺序号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家补助费:
住 ?宅:?10元/m2×合法建筑面积×2(按往返2次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非住宅:生产用房25 元/㎡×合法建筑面积
????????办公、仓储及其它用房16 元/㎡×合法建筑面积
2、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 10元/㎡×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②产权调换:住宅 10元/㎡× 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生产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
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搬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三)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 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 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300 元/台;
5、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800 元/台;
6、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200元/套;
7、电补550 元/户(住宅安装三相电按2000元/户);
8、水补:楼房?500 元/户,平房?300 元/户。
七、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
(一)房屋(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拆迁)调查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财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和征收(拆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被征收(拆迁)房屋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30㎡,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建房批准文件,其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小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以实际丈量面积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楼以下的车库层(技术层、地下室)、二楼以上的阁楼层、第三层及其以上房屋,一律不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受一户一宅的被拆迁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形成的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最高按25㎡/户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5㎡/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但附属用房小于25㎡/户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经确认的可补偿安置的附属用房按非成套房屋评估。
5、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搬迁计户规则
1、凡在房屋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合并为一户计算。搬迁期间被搬迁人不得分户。有子女的老年人,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夫妻离异而房产未分割的,按一户补偿安置,搬迁补偿后由其自行分割。
2、被搬迁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3、搬迁范围内一户多宅及工厂等不作计户。
4、农副业、种养殖业看管用房等临时建筑只补偿评估总价,不作为单独户计算。
5、搬迁范围内的五保户一律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原有的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享受宅基地补贴和产权调换安置。
八、房屋搬迁奖励措施
凡该项目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按签约交房两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2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房屋搬迁优惠政策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后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凭证,免征与房屋搬迁补偿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由被搬迁人到高邮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市蝶园路53号,联系电话:********)开具证明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局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十、订立搬迁补偿协议
1、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履行期限、临时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征地申请批准后,被搬迁人不能与有关方面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决定。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让房屋的,由高邮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规定
1、被搬迁人腾空交付房屋时,凡已列入评估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不得随意拆卸,否则在评估价款中予以扣除。
2、已腾空移交的房屋,将由房屋搬迁实施主体单位安排专业机构进行封存或拆除,被搬迁人不得再次进入或阻扰房屋封存或拆除。
3、列入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因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不再享受宅基地补偿。
????5、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印章等相关资料。如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须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方可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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