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
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
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LNJWHLD********
招标人: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6月
目录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91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已按照规定程序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为 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自筹,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
2.交货期:主体供货周期70天,主体安装调试期30天(不含二次进场),工期共100天。
3.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需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设计专业资质)或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并且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2年7月4日08时00分至2022年7月8日17时00分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62-49W门市)
3.招标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
4.报名要求:报名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相关资质证书
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获取要求:需将邮件主题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严格按照这个填写主题,确保手机号能够联系到相关负责人,否则因手机号错误联系不到相关人员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投标单位需对上述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扫描并形成pdf格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邮箱地址:LNJWZB666@163.com),同时将标书款汇至指定账户,再致电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后领取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核验无误后向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投标单位须在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链接http://www.hldggzyjyzx.com.cn/,投标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投标企业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
5.其他说明:
根据葫芦岛当地防疫政策相关要求,建议非本地投标企业将投标文件邮寄至指定位置,详情咨询招标代理公司。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上午09时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西九路
联系人:朱向阳 联系电话: 185*****002
代理机构: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62-49W门市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 188*****77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西九路 联系人:朱向阳 电话:185*****00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62-49W门市 联系人:张晶 电话:188*****777 电子邮件:LNJWZB666@163.com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VOCs治理及工艺改造项目——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蓄热式氧化处理装置(RTO)采购及配套相关电气设备,控制系统,控制仪表等 |
1.3.2 | 交货期 | 主体供货周期70天,主体安装调试期30天(不含二次进场),工期共100天。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2、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设计专业资质)或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并且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业绩要求:无 5、信誉要求: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6、其它要求:提供投标人告知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形式:书面 |
1.10.1 | 分包 | R允许,分包内容要求:设计,安装,调试 分包金额要求:无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设计分包资质要求: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设计专业资质)或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安装分包资质要求: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R允许,偏差范围: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不限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年7月8日16:00 |
形式:书面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形式:书面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在收到澄清问题函的24小时内通知代理机构 |
形式:书面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形式:书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函的24小时内通知代理机构 |
形式:书面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预估500万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递交方式:√网银;√转账;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达投标保证金收取银行账户,逾期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 2.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账 号: 账 户 名: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开 户 行:葫芦岛银行东城支行 3.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开标前1天以邮箱或传真形式传回至本代理公司(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说明3.4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仅作为评审标准,不作为资格条件)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指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仅作为评审标准,不作为资格条件)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纸质版文件共5份,其中: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U盘一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无要求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7月26 日上午09时00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本次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专家4人,招标人代表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天。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R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3% |
8 | 纪律和监督 | 详见总则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中标服务费收费以中标单位投标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后得到的数值,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3)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4)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10.1 | ※※其他要求※※ | 根据葫芦岛当地防疫政策相关要求,建议非本地投标企业将投标文件邮寄至指定位置,请投标单位自行安排邮寄时间。 邮寄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街道文兴南路29-2E辽宁经纬 收件人:张晶 电话:188*****777 |
10.2 | 付款方式 | 首付30%,设备验收发货30%,安装验收20%,调试验收15%,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5%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8%。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 12分 技术部分: 48分 投标报价: 4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如果有效投标单位超过5家(包含5),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后×100%做为基准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 (6分) | 需提供2018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附上业绩的合同书关键页)。 |
企业财务状况 (3分) | 提供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企业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无效)的财务报告得 3 分 ,其余情况酌情减分。 | ||
体系认证 (3分) | 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 | 项目设计方案 (8分) |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艺及设计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功能性、安全性、可行性、实用性、经济性强的设计方案。方案科学、合理、功能性、安全性、可行性、实用性、经济性强得7-8分; 方案科学较、合理,功能性、安全性、可行性、实用性、经济性存在瑕疵的得 4-6分; 方案内容不全面、功能性、安全性、可行性、实用性、经济性较差的得1-3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 (8分) |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方案。计划安排、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方案科学全面合理、可行性强得7-8分;方案较全面合理、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4-6分;方案内容不全面、可行性较差的得1-3分; 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 ||
供货安装实施方案 (7分) |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供货指令后,能够最短时间响应、及时供货,确保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投入供货的人力、物力,装卸计划、调配计划、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方案科学全面合理、可行性强得6-7分;方案较全面合理、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 3-5分;方案内容不全面、可行性较差的得1-2分;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8分) |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质量保证从原材料、结构、检测、生产工艺、运输等方面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具体、合理、可行性强的得7-8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4-6分;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较差的得1-3分;不提供不得分。 | ||
节能环保方案 (6分) |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环保方案。节能环保方案具体、合理、可行性强的得5-6分;节能环保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3-4分;节能环保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较差的得1-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及应急措施 (6分) | 售后服务方案科学严谨、周到得当、条理清晰,能够充分保障项目质保前与质保后的平稳运行,提供及时维修或其他应急措施的得5-6分。提出的售后服务方案比较科学,结构比较清晰,能够较好的保证项目的运行的得3-4分。提出的售后服务方案结构一般,基本能保证项目的运行的得1-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5分) |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设备备品、备件的供应方案。方案科学全面合理、可行性强得4-5分;方案较全面合理、可行性存在瑕疵的得 2-3分;方案内容不全面、可行性较差的得0.5-1分;不提供方案不得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分 (40分) | 如果有效投标单位超过5家(包含5),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后×100%做为基准值;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1。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附件2。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 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
(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 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说明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
B1.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5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B1.6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重复的。
B1.7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B1.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的反担保的。
B1.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采用专有技术,并征得招标人同意的除外。
B1 10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
B1.11其他情况能够证明有陪标行为的。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以实际签到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45%。
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以实际签到为准)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合同格式(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辽宁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西九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卖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企业规模类型[1]: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设备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基本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要求及明细约定如下(设备详细参数见附件):
1、名称:;
2、型号:;
3、规格:;
4、品种:;
5、产地:;
6、等级:;
7、花色:;
8、不含税单价(元):;
9、税率:;
10、含税单价(元):;
11、数量:;
12、不含税总价(元):;
13、含税总价(元):;
14、备注:。
(本条内容可根据设备情况以表格形式或附件予以替代)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本次采购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下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下顺序在先者为准:
1、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采购结果通知(如有);
4、招标/采购文件及澄清函;
5、投标/响应文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等须与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相一致。
2、乙方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上应当满足的标准:
(1) 标准依据:《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2018、《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11、《辽宁省印刷行业排放标准》DB******-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等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标准;
(2)具体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3、乙方需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谈判(或招标)所确定品牌的生产厂家正宗原装设备,其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谈判(或投标文件)所述的各项技术指标,所附各种资料及配件(软件)等必须齐全,所有设备均需带保修卡。设备属于国外进口的,必须是指定在中国大陆销售的设备,并且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
4、乙方在设备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设备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性能,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5、如乙方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以甲方书面处理意见为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产品及服务享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意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乙方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和著作权)负责,如果甲方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支出、赔偿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因处理乙方原因引起的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权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技术资料与文件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操作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指南、零配件手册、服务手册、维修保养说明书等类似具有相同作用或效力的技术文件;
(2)设备的合格证、保修卡等;
2、所有设备均要求技术资料完整,有中文资料的必须提供完整中文资料,有光盘资料的必须提供完整光盘资料,自带软件的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供。
3、设备技术资料、文件应按照以下第种方式交付给甲方:
(1)随设备装箱;
(2)在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交付给甲方,乙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4、乙方应对因其包装或标记不善而引起的技术文件的腐蚀、受潮、损坏和丢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包装、运输要求
1、本合同项下设备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运输:
(1)甲方自提。乙方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将本合同项下设备备齐并提前日通知甲方,与甲方确定提货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具体安排下:。
(2)由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设备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安排并办理相关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对于特定物品、危险物品的运输,乙方须安排有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造成人身损失、设备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2、甲方关于设备运输的其他要求: /。
3、乙方提供的设备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包装: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标记和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供应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设备,应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甲方, 同时应符合以下国家有关危险设备的规定:。
(3)由于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4)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凭证等必要文件。
(5)甲方关于设备包装的特别要求:。
第七条 交货与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向甲方供货,具体要求以甲方出具的采购订单为主。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订单后日内书面确认反馈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将订单的执行进度(该产品的原材料储备、产品库存、生产进度等)书面提交甲方,交货时间应为:(如有调整,以甲方实际要求为准)
2、乙方负责运输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交货期前将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同时,乙方应当在设备装运前小时之前以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3、乙方交货时需提供设备的装箱清单,乙方交付的设备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如有)中规定的要求,如乙方提供的设备数量、型号、规格、外观质量或设备包装等方面存在瑕疵,则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并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交货迟延的,交货日期不予顺延。
4、关于设备的收货验收,应按照以下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执行:。
5、甲方应自收货后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收货验收。
(1)如设备收货验收合格,则甲方于个自然日出具书面的验收单,并通知乙方传递结算票据,乙方于收到通知后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送达结算票据。
(2)如甲方对收货验收合格后的设备进行使用和(或)测试发现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则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如乙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更换,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3)如收货验收不合格,甲方于个自然日/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个自然日/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重复此项程序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次,超过约定次数甲方可解除合同。
6、关于交货与验收的其他要求:收货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质量的依据。甲方出具收货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检验、安装、调试
1、乙方应在交货验收后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须在日内现场签署验收文件,但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签章确认,出具书面的最终验收单据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终验收。最终验收须于收货验收后日内完成。
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因此造成最终验收迟延的,验收日期不予顺延。如果乙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5、关于设备的最终验收,应按照以下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执行:。
6、关于检验、安装、调试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服务承诺与质保金
1、乙方保证提交的设备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提供现场培训计划,对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确保设备能良好地运作。主要培训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设备,乙方还需就设备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使用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2、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保期为:,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本合同质量保证的内容和范围:。
4、质保期内乙方的维修责任:质保期内乙方负有免费退换、修改完善、维修等义务。
第十条 合同总价款与支付方式
1、本合同按含税价款结算(税率为 %),总计¥(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款总计¥(大写:人民币)。
本价款为包干总价,已包含设备出厂价、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合理利润等全部款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无需再支付任何价款。
2、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1)银行转账;
(2)支票;
(3)其他:。
3、本合同项下款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全部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计¥ (大写:人民币 ),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结算票据之日起算。(不适用)
(2)分阶段付款:
A)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等额预付款独立保函。 甲方收到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银行保函
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计¥ (大写:人民币 ),付款期限自银行保函审核合格之日起起算。甲方于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后日内向乙方退还银行保函原件。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乙方应保证银行保函持续有效。
(无预付款的本条可以删除)
B)进度款及尾款
① 第一笔付款:甲方应自乙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 (大写:人民币 ),其中¥ (大写:人民币 )由预付款抵扣,实际应支付¥ (大写:人民币 ),付款期限自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且甲方收到合规结算票据之日起算。
② 第二笔付款:甲方应自 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0%,计¥ (大写:人民币 ),其中¥ (大写:人民币 )由预付款抵扣,实际应支付¥ (大写:人民币 ),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且甲方收到合规结算票据之日起算。
③ 第三笔付款:甲方应自 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15 %,计¥ (大写:人民币 ),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且甲方收到合规结算票据之日起起算。
④ 质保金:余款即合同总金额的 5 %,计¥ (大写:人民币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结算票据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4、每次结算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如票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支付,付款期限自甲方收到结算票据次日起重新起算。
甲方开票信息:
发票抬头:
发票税号: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5、乙方的账户信息:
收款人: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上述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甲方签署页记载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申请变更,否则甲方向原指定账户付款,即视为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订单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设备;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和实物标样生产的设备,甲方拥有其版权;
(3)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4)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设备,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设备采购费用;
(3)由甲方制定确认的设备工艺技术标准、标样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4)乙方须保证进行合法经营,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费登记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国家对乙方生产经营的产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出卖人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买受人认可的生产工艺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7)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8)积极协助配合甲方组织的资质认证活动,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9)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向甲方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10)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并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质量安全承诺和有效的质量安全指标检测报告;
(11)按照合同及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使其符合合同及甲方实际需要,并提供配套培训服务;
(12)乙方对合同订立时其提供的企业规模类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3)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正式采购订单下达后,若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设备,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仅就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如无正当理由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款项万分之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款 的 %。
(如乙方为中小企业,每日逾期利息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折算。)
(3)变更交付或安装设备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4)关于甲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在采购订单要求的期限内交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万分之的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已支付乙方部分款项,则乙方还须退还所有已支付的价款。
(2)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或订单要求的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负责修改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责任。经过次修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5)关于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合同价款,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乙方逾期交付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天数;
(2)乙方交付设备质量不合格,经次更换后仍不合格;
(3)对甲方采购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经举报查证属实;
(4)与设备采购相关人员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产品在现场验收中不合格,或现场验收合格后在甲方使用和(或)测试中发现不满足合同要求,被甲方要求退换,乙方连续两次更换设备均不合格的;
(6)违反工艺技术标准,为降低成本或其他原因擅自更改产品原辅料材质、生产工艺,影响甲方生产和产品质量;
(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将供应甲方产品的版权及含有甲方商标、冠名、标识等内容的产品赠送、出售、转借给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擅自将甲方的采购业务分包、转包给第三方;
(9)利用甲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其它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10)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虚假证明材料,如资格条件不符合等;
(11)其它解除合同的情形:。
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计¥(大写:人民币),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1)银行转账;
(2)银行保函;
2、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乙方账户转入下述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3、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如( )所示:
(1)已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于合同签订前/上一合同周期内缴纳至指定账户;
(2)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于合同签订后日内缴纳至指定账户。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违约导致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支付。
5、甲方须于之日起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金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在采购有效期内,双方续签本合同的,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可不予退还,作为续订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退付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2)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技术资料、图纸、数据、客户信息等),应当负责保密,具体要求如下: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泄露、复制、使用、散布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使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受到侵害,且乙方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采取以上行为;
(2)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其员工及所有参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人员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或任何参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的人员行为不当使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受到侵害的,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若本合同附件中包含《保密协议》且《保密协议》内容与本条约定不一致,则乙方应按照《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履行合同一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不能履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电邮方式的,在电邮发送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廉洁协议》;
4、若本合同存在中文、外文版本,应保持中、外文表述一致;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6、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合同章或公章) | 乙 方 (合同章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通知地址 | 通知地址 | ||
通知电子邮箱 | 通知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签订地点: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一、设计总原则:1. 本项目RTO装置由供方根据上文排气指标要求确定。供方保证系统的设计满足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使设计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成熟可靠、处理效果稳定的先进技术,及采用符合工艺技术要求的先进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目标成本,节约能源,改善生产条件,节省人力。
3. 供方结合现场及项目实际情况,做到布置一体化;并采用PLC自动控制技术,尽最大可能减少操作工人的劳动强度。
4. 供方考虑系统的维修检测等情况,增加必要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5. 供方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尽可能少的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并考虑一定的安全性,保证在事故情况下尽可能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性能保证气量保证供方保证其系统能满足RTO在业主提供的的工况下正常运行。并且可实现处理后废气达到排放要求,并协助需方完成环保验收。
机械担保(1)供方所供设备、材料(包括动设备、静设备、钢材、防腐材料、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取,合格供应商名单不能满足供方要求时,提供三家供货商名单供需方选择。
(2)供方保证采用的各种零部件及技术措施,先进可靠、质量优良、运行稳定、操作方便,不采用淘汰产品。
(3)如发现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低于合同规定的标准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进行更换,费用由供方自负。
(4)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及主要易损件的保证指标及为其机械保证期负责。如果运行第一年中达不到技术要求、故障率又高,供方随时无条件的采取补救措施。
(5)设备连续运转时间保证值8000小时,静设备本体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不包括防腐),钢制件防腐层使用寿命不少于10年。设备性能保证期1年。
性能考核和保证以及验收标准(1)性能考核在72小时联动调试之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供方同需方协商确定。
(2)考核周期为装置稳定运行14天后,以第三方的排气检测数据为准,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取样过程。考核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
(3)在考核期间,装置运行稳定并且各项参数达到或优于本说明书的规定,则可确认装置通过性能考核,验收合格。
其它服务保证(1)需方对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疑问时,供方负责在24小时内给与答复,需要现场服务时,供方2天内到达需方施工现场提供服务;遇到紧急情况的,供方在8小时内解决。
(2)RTO装置实行“三包”,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任何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或更换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后的技术服务实行优质优惠服务。
(3)整套装置的质量保证期为:经双方确认进行运行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机械竣工验收后18个月。
三、检测检验要求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工厂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2、工厂检验的结果要满足工程图纸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必须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3、装置性能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装置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录和工程图纸的要求。检测包括机械运转试验、性能试验、水压试验等。
4、装置性能试验由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排气检测。供方需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5、装置性能试验报告由双方认可,并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1.1设备遵循标准和总体要求
除本招标文件特殊要求外,凡进口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欧盟相关标准,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江苏省文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016,;DB4041-2021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烟囱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HJ1093-2020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次招标的废气治理系统(RTO)设备用于辽宁丽全厂区生产车间及部分库房有机废气的处理,设备布置位于厂区西南角空地上,具体见厂区管线收集图(附件一)。
1.1.1本次招标的蓄热式废气氧化炉(RTO)设备一套,处理废气的参考风量***** Nm3/h,所配置废气处理设备的设计技术参数:
废气处理工艺:三室蓄热式氧化炉(RTO)
废气来源:反应聚合尾气、洗涤槽尾气、筛析一段干燥尾气、储罐呼吸阀尾气、预处理车间废气、危废库废气、污水池经碱水喷淋后尾气、反应紧急排放池、危险品库废气;
主要污染物及浓度范围:苯乙烯、戊烷,不含硫、磷、氯等卤素元素,
序号 | 尾气来源 | 流量 (Nm3/h) | 组分 | |||
苯乙烯(mg/m3) | 戊烷(mg/m3) | VOCs等(mg/m3) | ||||
1. | 反应聚合尾气 | 4500 | 1500~3000 | |||
2. | 洗涤槽尾气 | 3300 | 5000~***** | |||
3. | 筛析一段尾气 | 500 | ||||
4. | 预处理车间 | 3200 | 500 | |||
5. | 危废库废气 | 1200 | 500 | |||
6. | 危废品库废气 | 4000 | 200 | |||
7. | 反应紧急排放池 | 1000 | 500 | |||
8. | 储罐呼吸阀尾气 | 1000 | 1500 | |||
9. | 污水池尾气经水喷淋后尾气 | 200 | ||||
合计 |
废气温度:常温
进气浓度:其中戊烷预估最大浓度:~4,756 mg/m3;苯乙烯预估最大浓度:~350 mg/m3。
蓄热式氧化处理效率:≥99%
上述检测数据仅供参考,最终数据中标人现场可以到现场进行实测。根据实测结果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所有因为检测数据不准,导致系统出现不适应,其给采购人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1.2 技术要求
1.2.1工艺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1 | 新增尾气总管预处理流程: 车间废气经分质分类后分别收集,经前处理后进入末端尾气总管预处理系统,废气先进入水封罐,再通过引风机送至RTO装置;需配套相应检测仪表,工艺流程如下: |
URS01-2
新增RTO处理系统工艺流程:
车间废气经分质分类后分别收集,经前处理进入末端RTO系统,废气通过RTO主风机引入阻火器,再进RTO设备氧化处理,净化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RTO设备需预留余热回收接口及余热蒸汽锅炉摆放位置;RTO系统设置应急排放,采用“活性炭吸附”作为应急处理工艺,两路可以实现自动切换、相互连锁。
URS01-3
采用三室切换式RTO(由陶瓷蓄热填充床组成,通过阀门的切换,改变气流的方向,从而达到预热、高温焚烧、吸热、低温排放,去除VOC废气的目的)
URS01-4
RTO运行参数:
1、设计处理量:***** Nm3/h
2、废气VOCs净化要求:RTO进气VOCs浓度在3000mg/m3以下进能保证稳定连续达标排放;入口浓度大于3000mg/m3时,VOCs能满足99.0%处理效率,最大入口浓度不超过5000mg/m3。
3、换热效率:≥95%
4、氧化温度:≥820℃(可设定)
5、废气停留时间:≥1.2s,炉内无死区
6、进出口废气平均温差:≤40℃
7、排气筒的排气温度:≤120℃
8、炉体外壳表面温度(燃烧器热桥除外):≤60℃
9、燃烧器输出总功率:≥100万大卡/小时;
10、24小时连续运行
11、设备具备空烧,防堵塞及自清洁功能
12、应急排放必须先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不允许直排
13、RTO主体设备运行寿命要求不小于10年
URS01-5
RTO设备预留取热接口,设计按照余热蒸汽发生器额定蒸发量按2t/h,额定蒸汽压力按1.0MPa
URS01-6
RTO设备关键部件选用国际知名品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
URS01-7
RTO运行需适应连续变化工况,能够应对有机废气浓度在1000~5000mg/m3间波动工况,且保证设备基本无故障,需充分考虑工艺及设备的防腐蚀方案
URS01-8
在RTO入口前100米设置2台LEL,品牌要求:德尔格。
URS01-9
设备所属管道及设置必要的泄爆装置,考虑相应装置的检查及反应时间等因素,需提供相关泄爆装置的合格证件
URS01-10
废气输送的管程中设置排水、阻火等装置,设计必要的检测仪表,所用材料及装备须具备防冻及防腐性能
URS01-11
工艺设计过程中考虑能源回收,最大程度节约能源,降低运行费用
URS01-12
风机、阀门、系统仪表间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
URS01-13
由于工况多变,工艺设计方案要灵活应对工况波动,整体风量在40%~110%之间都能稳定高效运行
URS01-14
保证该项目环保工艺流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高效性,先进性;尽量做到引领未来数年内成熟环保技术的发展
URS01-15
本次招标,投标方供货范围:见RTO尾气处理图(附图一)虚线内及水封罐等相关设施。
1:收集部分包含水封罐及罐上配套一次侧仪表(远传液位并含就地显示、带数显压力远传),中继引风机及LEL(2只)和LEL稀释风阀,压力变送器,以上所有动力、控制线缆、远传信号均需接入RTO控制柜;
2:RTO区域内包含RTO成套所有设备和仪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废气进口阀、阻火器、补新风阀、废气进口变频风机、废气变频旁通风机、应急自动切换阀、风向自动切换阀(提升阀)、RTO(单元结构、陶瓷蓄热体、燃烧系统、助燃系统、吹扫系统、自控及压缩空气系统)、高温旁通及混风系统(热泄放装置)、自立式烟囱(不低于25米,含旋转爬梯,护栏,取样平台,避雷针等),1m3压缩空气储罐,活性炭吸附箱,上位机电脑(品牌Dell,屏幕24寸)一台(放置于控制室)。
补充说明:
招标方负责一次侧配电及RTO设备区域外的桥架、管廊、风管及公用工程,上位机光纤的供货及敷设。RTO电气柜放置于电控楼1F低压配电室,具体位置见(附图二)。
4.2.2总管预处理设计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
URS02-1 | 经车间预处理后的尾气根据介质特性,分别接入水封罐(卧式)中; 水封罐容积需不低于22m3;板厚≥12mm 水封罐材质:Q235-B 规格:DN2000*6000*4500(参考图纸,见附图三,不低于此规格)包含废气入口、溢流口、补水口、液位计、排液口、检修口等 需包含相应的工艺接口,需设置有液位监测,压力检测 水封罐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规范及标准需按NB/T*****.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标准(类外容器) | ||
URS02-2 | 新风调节阀:尺寸≥700mm,新风入口配置过滤装置,采用国产或进口优质气动通风蝶阀,定位器采用进口品牌(Tissin /Flowserve/Fisher或同等),系统联锁。 | ||
控制形式:气动,比例调节 | 材质:SUS304 | 使用温度:常温 | |
URS02-3 | 中继引风机: 1、采用国际知名品牌ABB/西门子/施耐德调速控制,自控联锁,吸排气端安装减振器,喉口防爆,风机与电机传动轮设置装配式的保护罩; 2、LEL稀释风阀前端设置压力检测装置,监测风机工作状况; 3、叶轮防火花 4、采用防爆变频电机,出具防爆电机合格证,符合《GB/T 3235-2008 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GB/T *****-2006 工业通风机 现场性能试验》,确保风量风压满足工艺需求; 5、电机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护等级IP55; 6、防止静电聚集,确保有效静电接地。 7、风机满足防腐、冬季低温、夏季高温、风吹雨淋等;配备减震器。 8、 风机选型时,风量及风压需考虑废气工况选型 | ||
中继引风机 | 风量:≥*****Nm3/h | 静压:≥3000 Pa | |
风机过流材质:SUS304 机架:CS碳钢 | 防爆电机:离心风机,变频可调 ,户外型,带电机防雨罩 | 耐温: ≥100 ℃ | |
喉口防爆、叶轮防火花,电机防爆ExdIIBT4;电机防护等级IP55;防腐等级F | 电机品牌:大中/皖南或同等 风机品牌:牟迪通用,大通宝富 | 其它:配置特氟龙软连接(进出口) | |
URS02-4 | 投标方需提供水封罐本体设备及一次侧仪表(远传液位并含就地显示、带数显压力远传) | ||
URS02-5 | 预处理设备区域所有电气仪表均需满足防爆等级不低于ExDⅡBT4,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 ||
URS02-6 | 一次侧配电、仪表气、自来水、排污由需方接入及接出。 |
4.2.3末端RTO设计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
URS03-1 | 系统结构及主要设备或设施:气进口阀、阻火器、补新风阀、废气进口变频风机、废气变频旁通风机、应急自动切换阀、风向自动切换阀(提升阀)、RTO(单元结构、陶瓷蓄热体、燃烧系统、助燃系统、吹扫系统、自控及压缩空气系统)、高温旁通及混风系统(热泄放装置)、自立式烟囱(不低于25米,含旋转爬梯,取样平台,避雷针等),1m3压缩空气储罐,活性炭吸附箱,上位机电脑(品牌Dell,屏幕24寸)一台(放置于控制室)。 | |||
URS03-2 | 废气入口阀、应急排放阀,采用国产或进口优质气动通风蝶阀,电磁阀采用进口品牌(ASCO/SMC/CKD或同等),系统联锁。 | |||
控制形式:气动 | 材质:SUS304 | 使用温度:常温 | ||
URS03-3 | 国产定制阻火器:由阻火器壳体、阻火芯件及相关附件构成,安装于废气进气管道上,阻止传播火焰的通过,阻火器设置温度检测,压差检测,防阻塞。阻火芯件采用波纹板形式,设计为抽屉式结构,保证气流通径,且便于拆卸检修,阻火器符合《阻火器的设置》(HG/T *****.19-1995);采用波纹板阻火器,空隙1-2mm。 | |||
规格型号:DN1250/1900 | 设计压力: 0.6 MPa | 使用压力: 0.005 MPa | ||
设计温度: 100 ℃ | 使用温度:常温 | 材质:壳体Q235B;阻火芯304 | ||
URS03-4 | 新风调节阀:尺寸≥700mm,新风入口配置过滤装置,采用国产或进口优质气动通风蝶阀,定位器采用进口品牌(Tissin /Flowserve/Fisher或同等),系统联锁。 | |||
控制形式:气动,比例调节 | 材质:SUS304 | 使用温度:常温 | ||
URS03-5 | RTO主风机、应急风机: 1、采用国际知名品牌ABB/西门子/施耐德调速控制,自控联锁,吸排气端安装减振器,喉口防爆,风机与电机传动轮设置装配式的保护罩; 2、LEL稀释风阀前端设置压力检测装置,监测风机工作状况; 3、叶轮防火花 4、采用防爆变频电机,出具防爆电机合格证,符合《GB/T 3235-2008 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GB/T *****-2006 工业通风机 现场性能试验》,确保风量风压满足工艺需求; 5、电机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护等级IP55; 6、防止静电聚集,确保有效静电接地。 7、风机满足防腐、冬季低温、夏季高温、风吹雨淋等;配备减震器。 8、风机选型时,风量及风压需考虑废气工况选型 | |||
RTO主风机 | 风量:≥*****Nm3/h | 静压:≥5500 Pa | ||
应急风机 | 风量:≥*****Nm3/h | 静压:≥2000 Pa | ||
风机过流材质:SUS304 机架:CS碳钢 | 防爆电机:离心风机,变频可调,户外型,带电机防雨罩 | 耐温: ≥100 ℃ | ||
喉口防爆、叶轮防火花,电机防爆ExdIIBT4;电机防护等级IP55;防腐等级F | 电机品牌:大中/皖南或同等 风机品牌:牟迪通用,大通宝富 | 其它:配置特氟龙软连接(进出口) | ||
URS03-6 | 助燃风机: 1、配置防爆电机采用节能型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3-2020)标准中能效限定值要求,要求二级以上,电机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护等级IP55; 2、配置进口过滤,出口软连接,调风门和减震装置; | |||
助燃风机 | 风量:≥1200Nm3/h | 静压:≥9000 Pa | ||
风机过流材质:CS碳钢 机架:CS碳钢 | 防爆电机:离心风机,定频驱动,二级能效(IE4),户外型,带电机防雨罩 | 耐温:≥100 ℃ | ||
喉口防爆、叶轮防火花,电机防爆ExdIIBT4;电机防护等级IP55;防腐等级F | 电机品牌:大中/皖南或同等 风机品牌:牟迪通用,大通宝富 | |||
URS03-7 | 风向自动切换阀(提升阀): 1、阀体采用国产优质气动卧推阀,气动执行元件采用进口优质(含气动二联件),品牌:SMC/FESTO或同等 (包含配件),耐腐蚀、高精度、泄漏量小、寿命长,自控联锁; 2、阀体、阀板、轴等关键部件材质选用SUS304不锈钢,板厚不低于3mm;轴端采用石墨密封,并采用压缩空气实现双重密封,保证气密性,且无废气泄露。 3、阀组具备开/关位置反馈功能;支撑轴承水平度可调节耐温200℃ 4、阀组的阀盘直径≥1400mm,行程≥500mm,确保废气通道顺畅且便于检修 5、要求满足防腐、冬季低温、夏季高温、防雨淋,防积雪,防雷击等功能。 6、气动元气件包含气缸、二联件、电磁阀、限位开关等均需为同品牌配套产品 | |||
压缩空气设计压力:0.6 MPa | 阀门使用压力: 5 KPa | 泄漏量:<0.05% | ||
设计温度: 200 ℃ | 使用温度:工况温度 | 阀盘、阀座:SUS304 | ||
寿命:>200万次 | 控制形式:系统联锁、自控、采用气动、电磁定位开关 | |||
URS03-8 | RTO单元结构:由蓄热室、燃烧(氧化)室组成,蓄热室轮流进行蓄热、放热,反吹室执行清扫功能。蓄热床上设置鞍型陶瓷填料(具有耐高温高压、吸水率低、化学性能稳定、抗压强度高、不易中毒等),平衡气流,对蓄热陶瓷起到保护、缓冲、过滤的作用,延长蓄热陶瓷的使用寿命。 1、蓄热室与燃烧室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保证高温段无泄漏; 2、RTO采用自承重结构,保证热胀冷缩的膨胀系数。 3、炉体:上室体需采用t≥5mm,材质采用Q235-B;采用无加强筋结构、结构强度更高的折弯波纹板结构,减少焊缝,避免焊缝在使用中锈蚀的隐患,同时提升保温效果;上室体材质防腐不低于Q235B; 4、炉体:下室体采用t=4~5mm,下室体材质采用Q235-B,过流部分需采用特殊涂料防腐;下室体底部设计一定坡度,便于排水,保证整个室体内无积水点;下室体风道需与提升阀有机结合;减少占地面积;便于检修;下室体需整体外保温,外保温厚度≥100mm厚岩棉+不锈钢薄板(≥0.5mm)保护;下室体采用整体式通道,考虑检修高度(检修通道中心高度≥1800mm),方便检修提升阀门等; 5、下室体与上室体连接处需设计有布风结构,中间风道为有一定坡度的喇叭口,保证气流均衡。 6、燃烧炉设计运行炉温820℃,废气在炉膛内的停留时间≥1.2s。 7、炉体内设保温层:材料为模块式防火耐高温陶瓷纤维(耐受温度≥1260℃)氧化室及蓄热室内保温厚度不低于275mm,最厚处345mm,确保炉体的外表温度≤60℃(除部分燃烧器基座处,观火孔等热桥处),保温层与炉体采用锚固件联接。 8、蓄热室设有蓄热体支架及格栅,其材质采用SUS304不锈钢,格栅设计需考虑腐蚀余量,保证结构强度。格栅上布置耐高温陶瓷蓄热体即蓄热床,蓄热床上布置陶瓷马鞍环,使进入蓄热床及由蓄热床进入燃烧室的气流分布均匀。 9、提升阀应与风道为一体式设计,风道内部满足多人进出通道,便于检修,同时减少占地面积。 10、炉体表面处理:不锈钢部分需酸洗钝化,未保温处理的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喷砂,标准为SA2.5 (2)喷底漆,漆膜厚度为40um (3)喷面漆,漆膜厚度不少于60um。 11、耐高温陶瓷蓄热体: (1)采用分层蜂窝式陶瓷,要求表面积大、阻力小、抗裂性能好、寿命长; (2)热容量>900J/Kg﹒K,耐温1200℃,耐酸度>98%,吸水率<3%,抗压强度轴向>10MPa,径向>6MPa热胀冷缩系数<4.7℃; (3)气流可以在蓄热体层间横向扩散,使气流分布更加均匀; (4)采用美国蓝太克品牌。 12、燃烧室设置检修人孔,上方设置泄爆口,燃烧室内部设置不低于3支温度12、传感器,实时监测运行温度,如温度达到设置上限,系统报警。 13、蓄热室设压差变送器用于监测陶瓷体堵塞情况。堵塞程度达到压差限值,系统应停机报警。 14、平台需配置燃烧器挡板,防护燃烧系统;采用斜爬梯,平台需配置雨棚及铺设热浸镀锌格栅;其它部位材质不低于Q235,需进行喷砂油漆处理。 | |||
URS03-9 | 燃烧及助燃系统: 1、 低氮燃烧器(一套): (1)输出功率:≥100万大卡/小时(单套),燃料:天燃气 (2)烧嘴选用Maxon品牌产品,配天然气管路。火焰调节比例20:1,由MRV调节阀控制空燃比;程控器、UV火检、超温控制器均选用霍尼韦尔品牌产品。主燃料切断阀选用霍尼韦尔品牌,双道切断,确保在不需要补充热量时燃料能完全切断。助燃空气、燃料管路均安装现场显示仪表,同时安装高、低压压力开关,运行可靠; 2、燃料和助燃空气同步变化,稳定燃烧。UV火焰探测器时刻对燃烧器火焰进行感应,正常燃烧时,火焰信号显示,当无火焰时供燃料管路电磁阀关闭状态;燃烧火焰熄灭时,供燃料管路电磁阀自动关闭切断燃料,起安全保护作用; 3、燃烧系统采用HONYWELL程控器,与控制系统S7-1500PLC通讯控制,可对炉膛温度进行自动监控,配用人机交互系统,设定了以下节点:点火前的预吹扫控制;点火、升温程序;正常运行程序;待机程序;停机程序; 4、燃烧控制器具有点火前的预吹扫、高压点火、燃烧监测,熄火保护、超温报警和超温切断燃料供给等自动功能; 5、每套燃烧器需配置独立的燃气泄漏检测装置 6、助燃风机采用国产优质品牌,配置过滤装置及调风门; 7、整套设备对高低浓度废气波动情况下有自动调节能力。 8、燃烧器的现场控制柜防爆,阀组串阀门电气元件非防爆。 | |||
URS03-10 | RTO系统必须含有热泄放系统(包含热旁通管路、曝风混风装置、高温阀),燃烧室过热时释放热能通道,参与燃烧室温度控制。 1、 热泄放管路采用不低于Q235材质+内衬陶瓷纤维模块 2、 混风装置设置有高温曝风装置(散流筒310),具有布流功能,且设备需设有检修人孔及底部排水装置 3、 高温阀阀组材质选用不低于310,调节方式为比例调节,定位器采用进口品牌(Tissin /Flowserve/Fisher或同等) 4、 高温阀阀杆不与高温烟气直接接触,防止高温变形 5、 高温调温阀必须内置于混风箱内,不允许采用管道式高温阀,阀门采用全310材质,轴端需配置防卡死结构 | |||
URS03-11 | 应急系统:设置应急旁通风机、前后切断阀;活性炭吸附箱。材质Q235-B,应急处理浓度按2000mg/m3,应急时长按2h;需设置温度检测,压差检测,应急自来水喷淋(采用气动阀控制)。 | |||
URS03-12 | 1、RTO设置反吹系统,按照控制要求三只反吹阀分别对RTO进行吹扫(不设置吹扫风机,采用负压吹扫方式)。 2、反吹进风管路采用不低于SUS304材质,外部保温,并配有手动风量调节阀。 3、手动流量调节阀(DN400,1套),材质SUS304; 4、采用国产或进口优质气动通风蝶阀(DN400,3套),电磁阀采用进口品牌(ASCO/SMC/CKD或同等),系统联锁。材质SUS304; 5、吹扫管道DN400,材质SUS304; | |||
URS03-13 | 烟囱:采用自立式结构,DN1250,高度大于25m;材质:Q235B 配置旋转爬梯,检测平台(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避雷针,排水等 | |||
4.2.4设备配置及材料、结构、表面处理(光洁度等)要求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 材料、结构、表面处理 | 数量 | 备注 |
URS04-1 | 设备间管道 | 设备间管道包含RTO进气至排气筒的管道的连接 | RTO前端及旁通风管采用壁厚≥3mm的SUS304不锈钢管道 | 1套 | |
URS04-2 | 炉体及管道外观应平整光洁,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无明显划痕和凹凸现象,无错位,设备及管路外观两层防腐,面漆厚度不低于70μm | ||||
URS04-3 | 所有操作区内的部件可拆卸清洗,可拆卸部件应便于清洁 | ||||
URS04-4 | 所有焊缝必须抛光处理,光滑平整。所有角焊缝、外部对接焊缝及接管端部应打磨圆滑,内部焊缝应打磨平齐,焊缝不得有夹渣和裂缝 | ||||
URS04-5 | 阀门、仪表等安装形式与产品标准统一 | ||||
URS04-6 | 主风管法兰厚度不低于10mm; |
4.2.5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5-1 | 具备自动空气流量适应负压控制器; |
URS05-2 | 具备RTO装置压差控制装置; |
URS05-3 | 具备燃烧室温度控制系统; |
URS05-4 | 具备防止燃烧室超温的安全监视装置; |
URS05-5 | 具备防止燃烧室过低温度的安全监视装置; |
URS05-6 | 具备燃烧器控制系统,包括通过火焰探测装置; |
URS05-7 | 具备天然气的压力控制和调节装置; |
URS05-8 | 具备总进气口LEL浓度检测装置和控制系统联动; |
URS05-9 | 具备应急活性炭吸附装置压差控制装置; |
URS05-10 | 具备应急切换功能,当系统检修或者事故应急应切换到应急旁通管线。紧急停电时要把进气阀全部关闭,排气阀门关闭。 UPS电源投标方负责提供(保证PLC控制系统工作时间≥30min)。 |
4.2.6检测、计量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6-1 | RTO控制系统预留远程工业电脑控制接口; |
URS06-2 | 进气预留环保监测取样口 |
URS06-3 | 废气进入RTO前100m安装2台VOCs进口品牌的气体浓度检测仪器 |
URS06-4 | 仪器、仪表精度及分辨率要求,变送器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护等级IP55 1、温度:精度0.5级,分辨率0.1℃ 2、压力:精度0.5级,分辨率0.01MPa,微压分辨率1Pa 3、差压:精度0.5级,分辨率1Pa |
4.2.7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7-1 | 废气总排风道(入RTO设备100m前)设置VOC浓度检测装置,浓度在设定范围值,系统自响应相关控制,需在技术标中详细描述 |
URS07-2 | 废气进入RTO的入口压力设定联锁 |
URS07-3 | 氧化室设置温度变送器,配置温度报警和超温停车联锁 |
URS07-4 | 氧化室设置压力报警;废气入口压力和主风机变频联锁 |
URS07-5 | RTO进口和出口温度超限报警联锁 |
URS07-6 | 各蓄热室温度偏差过大报警,蓄热室温度异常报警 |
URS07-7 | 蓄热体压差过大报警,压差超高急停 |
URS07-8 | 所有阀门开关位置及阀门状态检测报警,RTO切换阀组故障报警联锁 |
URS07-9 | 助燃风机故障联锁 |
URS07-10 | 检测器程序控制燃烧机全比例调节,联锁燃烧机工作 |
URS07-11 | 应急活性炭吸附箱压差过大报警 |
URS07-12 | RTO全部电机均设有过流保护并报警提示具体故障位置 |
URS07-13 | LEL不同值所对应RTO系统的判断及控制; |
URS07-14 | 废气浓度值在设计浓度范围内时,RTO系统在不同进气浓度下,系统必须有对炉膛温度的梯度控制调节,保证炉膛运行温度稳定(需在技术标中详细描述)。 |
URS07-15 | 整个系统主要有以下二种功能模式,手动、自动二种模式。 |
URS07-16 | 手动模式: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以及维修和测试时使用,通过工控机的操作,可以打开任意一台自控阀门和电机等。如果要使用手动模式,必须要输入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员的权限密码才能使用。 |
URS07-17 | 自动模式:系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上位机上操作自动完成完整的工艺过程,过程工艺参数可以上位机上修改。在工控机上输入操作员的权限密码即可使用。 |
URS07-18 | 急停按钮、控制模式选择按钮、所有的状态指示灯和操作终端界面始终处于活动状态。 |
URS07-19 | 设备的控制上要将控制参数设置和报警参数设置区分开。提示信息和报警信息也要区分开。 |
URS07-20 | 报警信息要能够储存(工控机带有储存卡插槽和储存卡)。PLC程序和工控机程序可以优化升级; |
URS07-21 | RTO上位机:报警画面,自动弹出报警画面,显示故障信息,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发生位置,故障内容等。 |
URS07-22 | RTO采用远端上位机控制,上位机放置于业主方控制室 |
URS07-23 | 系统具备手机APP查看功能 |
URS07-24 | 所有仪器仪表桥架均须为热镀锌桥架 |
4.2.8清洗及灭菌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8-1 | 视镜位置配置在线压缩空气清洗系统,防止积灰 |
4.2.9其他技术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9-1 | 具备智能监控系统,可实时检测系统运行状态,包含总进气浓度、各蓄热室运行状态、能耗、管道风压、废气温度等信息; |
URS09-2 | 系统应能满足安全可靠的处理生产线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并将废气中的碳、氢、氧化物完全地转变为CO2、H2O等无害物质; |
URS09-3 | 点火应采用多种控制方式:即可以现场PLC手动点火,也可以自动点火; |
URS09-4 | 设备材料应具备耐高温、耐腐蚀性能,主体设备使用寿命10年以上(主体设备主要包括燃烧机、蓄热室、外框架结构等部件); |
URS09-5 | 安装调试全过程中,乙方在现场设立项目部,进行严格的施工组织和计划的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
4.2.10电气及仪表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0-1 | 仪表应易于测试及校正,且在安装前应经过检测和调校,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安全规范,并出具仪表检验合格证 |
URS010-2 | 供方应列明设备上带的所有仪表及配电柜内元器件的名称、规格、品牌。 |
URS010-3 | 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压差变送器等应选用不低于安徽天康,上仪或同等品牌产品 |
URS010-4 | 为以后便于进行统一维护、所有的气动阀门配件包括定位器、电磁阀、过滤器、配对法兰、螺栓、垫片以及其它安装附件等必须由阀门厂家进行统一提供,并且由阀门生产厂家统一进行耐压测试、泄露测试、定位器的调校等,电磁阀电压24V。气动调节阀门配智能阀门定位器。高浓度有机废气的输送及控制阀门选防爆类型;电磁阀、阀位开关及定位器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
URS010-5 | 仪表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快接式,便于校验 |
URS010-6 | 设备上的测量用仪器仪表使用公制单位 |
URS010-7 | 仪器仪表应为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 |
URS010-8 | 控制平台PLC主要包括CPU、输入输出模块、通讯模块,所有的数据处理都是在PLC中处理,品牌为不低于西门子品牌,且操作界面可外接工业级电脑操作。 |
URS010-9 | 工控机的画面需简洁美观,所有控制点(RTO整套装置的仪表点、排气检查仪表点及换热站仪表点)在工控机上显示画面、记录,并有具备报警记录,可查可追溯。 |
URS010-10 | 其他电器元件为不低于施耐德/ABB/西门子 |
URS010-11 | RTO进口主风机与废气入口压力联动; |
URS010-12 | 控制模式分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自动控制状态下输入相关控制参数后,整套系统可实现全自动无人值守运行 |
URS010-13 | 整个控制系统由PLC、工控机组成,实现一键启动功能。可手动和自动操作运行,相互独立,且受风量、浓度等参数控制。控制系统装机预留10%的余量以方便以后仪表控制的增补(并需考虑后期余热蒸汽发生器相关的控制点位)。 |
URS010-14 | RTO工艺参数可远程监视和现场显示。整套装置要高度自动化,尽量减少手动操作。 |
URS010-15 | 生产制备装置的控制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包括所有安装在生产装置本体上的仪表和控制。 |
URS010-16 | 控制系统中高温烟气管道阀门根据炉膛温度确定开启度,因此控制系统必须与炉膛温度、压力等联动控制。 |
URS010-17 | 所有开关量和模拟量接入PLC控制程序,所有处理单体均设置运行状态指示、运行开关、安全保护和系统联动互锁。系统采用友好直观的操作界面,使操作人员可以轻松进行操作,迅速地进行故障判断及排除。 |
URS010-18 |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控制柜、配电柜、现场操作盘、通讯模块、PLC软件、操作终端。 |
URS010-19 | 配电柜包括必要的启动器或软启动器、电机的变频器(需配置输入输出电抗器)、主开关、接触器、保险丝、电流表和电压表、电机运行和故障状态指示灯、灯测试按钮和接线端子排等等,可与控制柜合并柜体。 |
URS010-20 | 控制柜PLC上要留有以太网通讯模块;上位机显示并记录和打印有关的工艺参数。 |
URS010-21 | PLC程序编程软件(TIA Poital); |
URS010-22 | 上位机画面有以下特点: Φ 显示流程画面 Φ 基本的功能设置 Φ 所有模拟量的显示 Φ 设定参数的设置 Φ 控制模式设定 Φ 操作者登录/注销(有密码) |
4.2.11 EHS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
URS011-1 | 要求RTO炉底有排水措施 | ||||
URS011-2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新RTO设备距离周边甲类车间直线间距要大于30米 | ||||
URS011-3 | 根据企业所处位置和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江苏省文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016,;DB4041-2021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烟囱设计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HJ1093-2020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单位:mg/m3) | 执行标准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1 | 非甲烷总烃 | 60 | 江苏省文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016,;DB4041-2021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 | 排气筒 | |
2 | 颗粒物 | 20 | |||
3 | 苯乙烯 | 20 | |||
4 | 苯 | 2 | |||
5 | 甲苯 | 8 | |||
6 | 二甲苯 | 10 | |||
7 | 苯系物 | 25 | |||
8 | 二氧化硫 | 50 | |||
9 | 氮氧化物 | 100 | |||
URS011-4 | 本项目污染因子:按URS011-3排放标准值的70%进行验收。 | ||||
URS011-5 | 控制室噪声控制限值85dB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2.1-2007) | ||||
URS011-6 | 在所有外部表面发热的部分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在所有转动部分采取适当封闭措施或互锁装置;设备具有安全锁并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 ||||
URS011-7 | 设备控制系统、报警系统与安全保护系统应相互独立设置。电气控制系统中所有装置均应在良好的安全保护之下。 急停按钮应设在易于接近的区域,且按钮被按下后只能人工复位。 | ||||
URS011-8 | 主要工作区域应为一个独立的区域。在设备工作时,避免因产品的泄露造成对环境的影响和操作者的伤害 | ||||
URS011-9 | 当外部公共系统发生故障或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时,设备不能启动或报警后自动停机 | ||||
URS011-10 | 所有电缆终端应卷曲包好线头做好相应标记,且必须有符合工艺要求的穿线管保护 | ||||
URS011-11 | 设备应提供整机过载保护并具有恰当的故障检测和警报,当设备功能失调或者故障的情况下,必须配备所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设备和产品仍然处于安全状态。 | ||||
URS011-12 | 设备运行平稳,距离设备界区1米处噪声<85dB(A) | ||||
URS011-13 | 安装电机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以保证全部电机及操作人员安全,特别是人员经常接触的电源开关必须带漏电保护功能。 | ||||
URS011-14 | 设备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操作运行过程中不产生静电 | ||||
URS011-15 | 电机应具有标准的IP55保护度 | ||||
URS011-16 | 在设备功能失调或失灵时,应该具有必要的保护设施来保证人员、设备和产品处于安全状态。 | ||||
URS011-17 | 设备不能有锋利的边缘,应圆弧过渡,以防止伤害到操作人员 |
4.2.12公用系统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2-1 | 电源:380V,装机容量:约300KW(暂定) |
URS012-2 | 天然气:阀门前,压力30-50Kpa |
URS012-3 | 压缩空气:阀门前,压力4~6kg/cm2 |
URS012-4 | 供方提供设备承载土建条件图 |
4.2.13安装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3-1 | 废气处理RTO设备制造、安装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
URS013-2 | 新增RTO系统布局利用现有场地,尽可能的节约场地空间,且应符合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新RTO设备距离周边甲类车间直线间距要大于30米 |
URS013-3 | 新增的RTO安装独立的废气进口管道、进口阀、进口风机,可以单独实施预热、待机、运行、降温和停机等程序 |
URS013-4 | 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进行布局设计并提供设备安装土建条件图 |
URS013-5 | 机器到货拆箱时供应商必须陪同现场人员进行拆箱,如供应商授权我方自行拆箱,拆箱后如发现机器及零配件有任何损坏、缺少,供应商应负全责不得推诿。 |
URS013-6 | 机器订购后供应商需负责到货运送、搬运、吊装及安装,安装期间供应商至少需有一人全程配合。 |
URS013-7 | 机器到货运送、吊装、搬运安装试车至完成及技术转移事宜的各项费用应由供应商负责,我方仅提供必要协助。 |
URS013-8 | 设备到场水、电、气接通后,4周内调试和验证结束,具备生产条件。 |
URS013-9 | 试车零件更换等寄送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
URS013-10 | 供应商进厂施工需遵守我方施工规则施工。 |
4.2.14文件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4-1 | 文件格式: 所有文件和图纸应按照已制定的文件编码规则或供方内部标准标明订单号、工作号、客户号、设备位号; 文件和图纸必须根据要求提供,以取得需方认可和批准。文件将通过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提供。图纸的提供不仅是书面的还要同时提供电子版;提供给需方的电子版图纸为CAD格式(AutoCAD2007)或PDF格式; 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图纸的意见回复供方。需方的建议、检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卖方对所供货物及所有工作所应负的所有责任; 图纸中应采用公制单位。语言:所有通讯、交流、合同、文件、图纸、说明、操作维护手册、设备标签等采用简体中文和/或英语。 |
URS014-2 | 原材料需有材质证书、合格证等,证书中应包含制造商、产地、批号、炉号、成份等信息。 |
URS014-3 | 提供文件标准:供方提供的文件和图纸应达到无需供方帮助需方即可安装、启动、维护维修的深度。 |
URS014-4 | 综合技术资料部分,文件清单如下: 1) PID图 2) 布置图及土建条件图 3) 接线图、仪表安装位置图 4) 操作手册 5) 易损件及备件清单 6)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7) 施工方案、调试方案 8) 电气电缆清单 9) I/O表 |
URS014-5 | 设备的(包括机械和电气部件)的说明书、合格证 |
URS014-6 | 电气资料部分,文件清单如下: 1)电气原理图 2)电气回路图,标明型号和负载 3)电气接线图 4)联动逻辑图和说明 5)端子接线图和接线盒图 |
URS014-7 | 仪表和控制资料部分,文件清单如下: 1)仪表合格证 2)控制柜元器件清单 3)控制系统功能说明 4)控制回路图 5)控制盘的端子接线图 6)电路和/或气路配置图 7)控制系统接地要求 |
URS014-8 | 提供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电气接线图等用户认为必须的技术资料。 |
URS014-9 | 提供新增RTO系统放置区域图,并符合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新RTO设备距离周边甲类车间直线间距要大于30米 |
URS014-10 | 提供其它:安全环保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 |
URS014-11 | 提供项目实施相关施工组织、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文件 |
4.2.15 SAT及确认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5-1 | SAT要求:依据设备设计功能说明、设计技术指标及约定内容逐项验收。 |
URS015-2 | SAT内容包括: 控制系统确认、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 安全性确认(各项联锁保护是否运行正常并输出报警) 设备尺寸检查 设备铭牌检查 设备和零部件标识牌检查 喷漆检查(如果有喷漆的话) 电气和仪表控制系统配置和布置检查 电气和仪表控制动作执行检查 公用系统检查(电、气、汽、水、排水,等等) 噪音检测 供货符合性和完整性检查 出厂文件完整性检查 设备运转测试 控制程序的测试 |
4.2.16 维护保养、售后服务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6-1 | URS回复和确定必需在10日内完成。 |
URS016-2 | 主体供货周期70天,主体安装调试期30天(不含二次进场),工期共100天。 |
URS016-3 | 本系统相关所有设备、设施、自控、检测仪等,设备保修期自终验收合格后算起12个月,重复出现的故障(质量问题)保修期顺延 |
URS016-4 | 保修期内,卖方免费为买方维修设备(包括零部件费用);保修期外,长期提供优惠的维修服务及零部件,确保正常损耗的部件及备品市面上可以采购的到。维修响应时间24小时,如有必要,72小时内厂家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
URS016-5 | 由制造商承担设备组装、调整、测试和协助验证工作。 供应商应派遣经验丰富的培训师,在安装调试阶段负责对买方相关人员在工艺、连锁关系、操作使用、设备维护、设备性能及问题解答等方面的培训;课时不得低于24小时,要求培训必须达到甲方能独立操作及日常性维护该系统(包括自控) |
URS016-6 | 预验收即在制造商工厂进行可接受测试,卖方安排买方人员到卖方厂家进行技术培训及预验收 预验收期间买方要对设备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并提出整改项目,预验收整改项目完成后,设备才能进行包装和发运 |
URS016-7 | 终验收在买方工厂进行,卖方负责在买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 卖方负责协助买方进行相关验证活动,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验证文件资料,并对验证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见5.7 SAT及确认要求 只有在安装确认(IQ)和运行确认(OQ)通过后才认为终验收合格 |
URS016-8 | 货物包装须符合相应标准,该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水、防锈、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供货商应承担由于包装、运输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伤和丢失的责任。 |
URS016-9 | 货物的开箱启包和检查要在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查对设备及其配套件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将检查结果准确填入《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并签字。 |
URS016-10 | 提供预防维修计划和方案。 |
URS016-11 | 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回访,解决设备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疑问,排除潜在的故障,使机组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回访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
URS016-12 | 配套除提供说明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外,还需提供各类应急处置方案 |
4.2.17验收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7-1 | 验收: 1)生产验收 设备操作完全由买方操作人员进行,按前面的相关参数及技术要求逐项验收,保证无故障。 2)验收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承诺及本货物项下的合同。 卖方的发运清单及相关的检验报告。 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相关废气指标的处理效率、出口浓度进行采样检测。 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按国际和中国有关现行标准执行。 3)验收方式 货物到达买方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箱验收,卖方工程师免费为买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试车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付款的最终依据,验收报告由双方签字生效。 |
URS017-2 | 对合同签订后的设备质量管理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在合同执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投标人必须配合,并在工作和生活上提供方便。在验收中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国家标准的部件招标人具有否决。招标人对在现场组装的设备中的主要部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投标人应给予配合。 |
URS017-3 | 对安装完毕后现场调试和验收内容的要求:在安装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废气处理设备须在安装调试完成,稳定可靠连续运转一个月内,设备能力、质量和能耗均满足设计要求。 |
URS017-4 | 设备验收:包括所需试验以测试设备的机械性能、控制要求及技术参数皆符合投标设备之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 |
URS017-5 | 环保验收:除满足USR011-4 需求,还必须满足:招标人有权请第三方参与验收;投标人须确保处理后的排放气体一次性通过环保验收,若没有一次性通过环保验收,则投标人负责整改,并承担后续测试费用,直至气体达标排放;如投标人整改两次后,仍然不能通过环保验收,则视为验收失败,招标人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退换货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
URS017-6 | 制造商按本技术文件中的要求编写验收测试方案。方案在实施之前由需方公司修改和批准。 |
URS017-7 | SAT的内容包括在位试车、安装完整性检查,以及需方认为有必要的测试内容等。 |
4.2.18其他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8-1 | 本系统风机、仪表等均需防爆,防爆等级为ExDⅡBT4,防护等级IP55 |
URS018-2 | 本系统电缆品牌采用:天康、上上、宝胜、远东 |
URS018-3 | 要求针对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别制定的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预案 |
4.2.19付款要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URS019-1 | 首付30%,设备验收发货30%,安装验收20%,调试验收15%,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5% |
4.2.20供应商对项目要求确认
供应商填写URS符合性确认表格,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得到供应商的书面回馈,请详细说明符合条件的理由
URS No | 符合 (是/否) 如果为“是”,请注明是否为标准功能,进行详细描述;如果为“否”,请详细阐述不符合的部分 |
URS1 | |
URS2 | |
URS3 | |
URS4 | |
URS5 | |
URS6 | |
URS7 | |
URS8 | |
URS9 | |
URS10 | |
URS11 | |
URS12 | |
URS13 | |
URS14 | |
URS15 | |
URS16 | |
URS17 | |
URS18 | |
URS19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需要提供URS响应表)
九、其它资料
十、投标人(投诉人)告知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它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2交货期 |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3.3交货地点 | ||
3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
4 | 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规格书”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分项报价表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格式)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设备(非定制设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址)(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设备名称)进行(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需要提供URS响应表)
九、其它资料
十、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投诉人告知承诺函(如适用)
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是(招标项目名称)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现就本项目(投诉问题)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并同时作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承诺在投诉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
二、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真实,无任何捏造行为,投诉主张合法合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三、我单位承诺如在招标投标投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失信惩戒等。
四、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承诺人: (签字 )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1]划型标准依据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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