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资产处置暨招商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资产处置暨招商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拥有对东莞茂志针织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拟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交易条件
要求投资者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二、债权资产情况
根据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银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中国华融广东分公司”)签署的《东莞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东莞银行将其对下列处置暨招商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权利,依法打包转让给中国华融广东分公司。双方已于2022年月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三、风险提示
本交易项下的不良资产将按其现状出售,中国华融广东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
四、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五、处置方式
拟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处置。
六、其他
1、如投资者有受让意向,请与我司直接联系。
2、本公告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本公司有权自行解除该要约邀请或按照实际情况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调整。
七、联系方式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3号珠光国际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尤先生、邱先生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2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年7月8日
处置暨招商公告清单 |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如无特别注明)基准日:2022年4月1日 |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权本金余额 | 担保人名称 | 抵(质)押物 |
1 | 东莞茂志针织有限公司 | 187,500,000.00 | 东莞茂志针织有限公司、东莞市颖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颖和祺服饰有限公司、李谋任、柯碧真、李礼江、李颖雯 | 抵押:(1)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路338号的国有土地及厂房、宿舍楼,建筑面积:*****.81平方米,土地面积*****.7㎡; (2)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厂房、宿舍楼等,建筑面积:*****.69平方米,无房产证,未办抵押登记; (3)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路338号宿舍楼,建筑面积:2276.55平方米,有房产证,无办抵押登记; |
2 | 东莞市颖和祺服饰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东莞市颖祺实业有限公司、东莞茂志针织有限公司、李谋任、柯碧真、李礼江、李颖雯 | 抵押:(1)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厂房、宿舍楼等,建筑面积:*****.69平方米,无房产证,未办抵押登记; (2)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路338号宿舍楼,建筑面积:2276.55平方米,有房产证,无法办抵押登记 |
3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03,950,000.00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柯宗耀、柯宗庆、柯宗贵、柯瑞达 | |
4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102,499,960.00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 | |
5 | 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670,000.00 | 柯宗贵、柯宗荣、黄珠娟 | |
6 | 东莞市东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832,604.05 | 刘治平、蒋小英、刘崇仁、李凤姣、蒋松林、何美秀 | 抵押:(1)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湖居8-9座12-16号商铺;(2)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23号捷和广场水汇坊10座201(二押) |
7 | 东莞市弘基塑胶有限公司 | 11,810,000.00 | 马春花、黄国斌、马锦山 | 抵押:(1)由黄国斌提供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南城新区绿茵山庄3幢101号别墅作抵押担保,建筑面积341.16平方米 (2)由马锦山提供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新时代广场雍景阁九号住宅作抵押担保,建筑面积200.94平方米 |
8 | 东莞市秋天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 7,002,530.83 | 詹金泰、王晓梅、东莞市金状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抵押:由詹金泰提供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御景大厦2003号办公楼作抵押担保,面积为366.98平方米 |
注:1.本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2年4月1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广东分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东莞银行或其前手债权人所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华融广东分公司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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