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上海电建公司青海工程公司西安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旭4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项目逆变器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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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编 号 : POWERCHINA-0128006-220017中 国 电 力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国 电 建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 旭 40 兆 瓦光 伏 电 站 项 目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逆 变 器及 附 属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文件
采 购 人 :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2022 年 07 月 12日中 国 国 内 西 北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小 桥 大 街 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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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本 使 用 说 明1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股 份 公 司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相 关 管 理规 定 , 参 照 国 家 标 准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2017 版 制 定 本 示 范 文 本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及 各 子 企 业 设 备 类 货 物 的 采 购 。2 采 购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以 示 范 文 本 为 基 础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采 购 项 目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具 体 化 。 示 范 文 本 中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由 采 购 人 填 写 的内 容 , 填 写 语 言 应 规 范 准 确 。
3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 在 专 用 合 同条 款 中 对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补 充 细 化 和 修 改 , 或者 采 用 其 他 适 合 的 合 同 文 本 , 但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以 及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4 本 示 范 文 本 的 内 容 仅 供 采 购 人 参 考 , 可 自 行 修 改 完 善 。5 示 范 文 本 会 根 据 法 规 变 化 行 业 发 展 以 及 新 的 要 求 适 时 进 行 完善 和 修 订 , 各 企 业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示 范 文 本 有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 可 向股 份 公 司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中 心 反 馈 。 最 新 的 示 范 文 本 将 及 时 在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中 更 新 并 供 各 使 用 单 位 下 载 使 用 。6 各 企 业 单 位 可 在 股 份 公 司 示 范 文 本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内 在 管 理要 求 , 编 制 符 合 自 身 业 务 管 理 的 示 范 文 本 , 提 升 所 属 各 级 单 位 采 购 管 理的 标 准 化 和 规 范 化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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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邀 请 函 .............................................................................................2第 二 章 须 知 ......................................................................................................................5第 三 章 设 备 供 货 一 览 表 ................................................................................................11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2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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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邀 请 函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南 京 云 森 电 力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一 采 购 项 目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 公 司 因 中 国 电 建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 西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 旭 40兆 瓦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建 设 需要 , 拟 就 建 设 所 需 的 逆 变 器 设 备 开 展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采 购 , 现 邀 请 贵 单 位 参 与 。二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 旭 40兆 瓦 光 伏 电 站 项 目 逆 变 器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2 项 目 概 况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响 应 文 件 请 于 2022年 07月 15日 10时 00 分 前 送 达 通 过 中 国 电 建 设 备 物 资 集中 采 购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以 下 简 称 集 采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响 应文 件 。 纸 质 版 文 件 1份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受 理 。授 权 人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时 参 加 谈 判 。四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青 海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小 桥 大 街 48号邮 编 : 810003联 系 人 : 王 丽电 话 : 15297052482邮 箱 : 152857963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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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青 海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签 章 2022年 0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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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须 知一 总 则1 项 目 概 况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旭 40兆 瓦 光 伏 电 站 项 目项 目 地 址 : 陕 西 临 潼 中 旭 40MW光 伏 电 站 项 目 施 工 现 场业 主 方 :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 :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青 海 工 程 有 限 公 司项 目 概 况 :
资 金 情 况 : 已 落 实2 采 购 方 式本 次 采 购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采 购 的 方 式 进 行 。3 取 消 采 购 的 权 力采 购 人 在 成 交 通 知 发 出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 有 权 取 消 本 次 采 购 , 对 因 此 而 受 影 响的 响 应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响 应 人 解 释 采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由 。二 采 购 文 件1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邀 请 函
二 须 知 三 设 备 一 览 表 四 技 术 条 件 要 求 五 合 同 格 式 六 合 同 条 款 七 格 式 文 件采 购 人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的 书 面 通 知 修 改 及 补 充 , 都 是 采 购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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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人 应 详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 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响 应 文 件 , 如 响 应文 件 中 无 特 殊 申 明 , 则 视 为 已 全 部 理 解 并 接 受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条 款 。如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技 术 规 范 书 中 的 内 容 有 差 异 , 技 术 参 数 以 技 术 规 范 书 为准 交 货 期 付 款 方 式 资 质 要 求 业 绩 要 求 质 保 期 等 以 本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没 有 对 采 购 文 件在 各 方 面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绝 或 作 废 , 该 风 险 由 响 应 文件 提 供 方 承 担 。2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响 应 人 要 求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 应 在 距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期 至 少 3 日 前 通过 集 采 平 台 通 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应 及 时 予 以 答 复 。收 到 澄 清 回 复 后 , 响 应 人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人 回 函 确 认 。
3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1 采 购 人 可 以 主 动 对 已 发 出 的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但 对 实 质性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日 前 通 知 响 应 人 。 2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通 过 集 采 平 台 通 知 响 应 人 ,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 响 应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人 回 函 确 认 。 响 应 人 将 被 视 为 编 制 响 应 文 件时 已 考 虑 了 上 述 修 改 。 3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考 虑 给 予 响 应 人 合 理 的 时 间 制 作 相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人 可 酌 情 延 长 截 止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日 期 , 并 通 过 集 采 平 台 通 知 响 应 人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 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就 有 关 采 购 的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印 制 的文 件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为准 。 度 量 衡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单 位 制 。2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商 务 响 应 文 件 1 响 应 函 见 格 式 文 件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见 格 式 文 件 2 3 商 务 差 异 表 见 格 式 文 件 3 4 交 货 进 度 表 见 格 式 文 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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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见 格 式 文 件 5 6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二 部 分 技 术 响 应 文 件第 三 部 分 报 价3 价 格 1 响 应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商 务 和 合 同 责 任 进 行 报 价 , 报 价 表按 照 格 式 文 件 6填 写 , 包 括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2 报 价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3 报 价 中 若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有 差 异 , 则 以 分 项 价 格 为 准 若 数 字 和 文 字 表示 的 金 额 之 间 有 差 异 , 则 以 文 字 金 额 为 准 , 并 对 数 字 作 相 应 的 修 正
4 响 应 文 件 与 采 购 文 件 有 差 异 之 处 , 无 论 多 么 微 小 , 均 应 逐 项 分 别 填 写 到 商 务 差 异 表 及 技 术 差 异 表 中 , 并 提 供 由 于 差 异 所 引 起 的 价 格 差 异 。 响 应文 件 对 采 购 文 件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条 款 或 未 能 填 写 到 差 异 表 中 , 均 视 为 接 受 和 同 意 采购 文 件 的 规 定 5 所 报 的 价 格 应 是 固 定 的 , 提 交 不 固 定 价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 在 价 格 表 中 , 应 给 出 价 格 明 细 。4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90天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采 购 人 可 要 求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拒 绝 的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 接 受 的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响 应 文 件 。
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响 应 文 件 提 交 道 集 采 平 台 电 子 版 一 份 。6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B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即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数 字 证 书 ,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上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 响 应 文 件 的 标 识 : 按 照 集 采 平 台 要 求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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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 2022年 7月 15日 10时3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地 址 : 中 国 电 建 设 备 物 资 集 采 平 台4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方 式 : 电 子 版 纸 质 版5 迟 交 的 响 应 文 件采 购 人 将 拒 绝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响 应 文 件 。6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 响 应 人 可 以 对 其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 采 购 人 在 响 应 文 件接 收 截 止 期 之 前 收 到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有 效 。 2 响 应 人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规 定 编 制 签 署 标 记 和 发 送 , 并 在 外装 信 封 上 明 显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修 改 书 或 响 应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字 样 。
3 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期 之 后 , 不 得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任 何 修 改 。 4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期 至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结 束 为 止 , 不 得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否 则 其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1 授 权 代 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2 响 应 文 件 的 初 审 1 采 购 人 将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 以 确 定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提 交 了保 证 金 文 件 是 否 已 正 确 签 署 响 应 文 件 的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等 。 2 采 购 人 可 以 允 许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 微 小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范 。
3 在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采 购 人 将 判 定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以 及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了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指 无 实 质 性 差 异 反 对 设 定 条 件 或 提 出 保 留 ,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实 质 性 差 异 是 指 :a 实 质 性 影 响 合 同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履 行 b 实 质 性 违 背 采 购 文 件 , 限 制 了 采 购 方 的 权 利 和 响 应 人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4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性 的 判 定 基 于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部 的 证 据 。 5 如 果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没 有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 从 而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 如 发 现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拒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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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 提 交 保 证 金 或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保 函 有 效 期 不 足 保 证 金 或 出 证 银 行 不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b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c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的 d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e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f 未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g 报 价 采 用 不 固 定 单 价 h)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或 产 品 型 式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一 般 技 术 参 数 超 出 允 许偏 差 最 大 范 围 的 。
6 采 购 人 只 对 在 初 审 中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评审 。 3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在 评 审 期 间 , 采 购 人 可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书 面 形 式 提 交 。4 响 应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采 购 人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采 购 人 在 评 审 时 ,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报 价 2 响 应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交 货 期
3 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技 术 及 商 务 条 件 的 差 异 六 合 同 授 予1 成 交 方 式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意 见 由 采 购 人 定 标 委 员 会 审 批 确 定 成 交 人 。2 成 交 通 知在 有 效 期 内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响 应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3 履 约 担 保 1 合 同 签 订 后 二 十 日 内 , 成 交 人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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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担 保 格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2 成 交 人 不 能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 其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采 购 人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保 证 金 的 ,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4 签 订 合 同在 有 效 期 内 ,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当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采 购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成 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其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成 交 人 还 应 当 对 超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七 纪 律 与 保 密1 响 应 人 试 图 对 采 购 人 的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人 或 签 署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 都
可 能 导 致 废 标 。2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采 购 人 响 应 人 , 均 应 在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中 保 持 廉 洁 和 最 高的 道 德 水 准 。 1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a 腐 败 行 为 系 指 在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中 , 为 谋 求 利 益 , 影响 相 关 人 员 而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物 , 并 导 致 损 害 采 购 人 和 /或 响 应人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b) 欺 诈 行 为 系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而 隐 瞒 事 实 ,从 而 给 采 购 人 及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
2 如 果 成 交 人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3 如 果 响 应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 被 法 院 及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为 有 腐 败 和 欺诈 行 为 ,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其 参 与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撤 消 已 签 署 的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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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设 备 供 货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电 建 上 海 电 建 公 司 青 海 工 程 公 司 :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 旭 40兆 瓦 光 伏 电 站 项 目采 购 设 备 : 逆 变 器 设 备供 货 范 围 :交 货 地 点 : 西 安 中 旭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中 旭 40 兆 瓦 光 伏 电 站 项 目交 货 进 度 : 2022 年 9 月 25日 起 开 始 发 货 , 最 迟 不 晚 于 9月 30 日 前 送 货 至 施 工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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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一 响 应 函 格 式 致 : 1 我 方 已 经 仔 细 的 研 究 了 项 目 名 称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附 表 澄 清 补 遗 以 及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列的 事 项 ,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总 报 价 , 税 率 %, 交 货 地 点 为 , 按 合 同 约定 提 供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2 如 我 方 成 交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同 。
2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供 货 。 4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的 经 济 合 同 ,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 5 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谈 判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数 据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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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我方 均 承 认 ,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响 应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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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偏 差 表3.1商 务 偏 差 表商 务偏 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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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技 术 偏 差 表技 术 偏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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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 货 进 度 表 格 式 设 备 交 货 进 度 表单 位 名 称 :交 货 批 次 设 备 /部 件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到 交 货 地 点 时 间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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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机 备 品 备 件 交 货 进 度 表单 位 名 称 :交 货 批 次 设 备 /部 件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到 交 货 港 口 时 间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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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工 具 交 货 进 度 表公 司 名 称 :交 货 批 次 设 备 /部 件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到 交 货 地 点 时 间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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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件 交 货 进 度 表公 司 名 称 :交 货 批 次 设 备 /部 件 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到 交 货 地 点 时 间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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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资 料 交 付 进 度 表公 司 名 称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资 料 名 称 交 付 时 间 交 付 方 式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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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 价 表 格 式 报 价 汇 总 表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单 项 价 备 注1 设 备2 随 机 备 品 备 件
3 专 用 工 具4 技 术 服 务 及 培 训 费5 运 输 费6 保 险 费7 其 他8 总 价 大 写9 运 行 维 护 期 备 品 备件 大 写注 : 总 价 为 1 8项 合 计 单 项 价 之 和 。 运 行 维 护 期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单 独 计 列 ,不 计 入 总 价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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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分 项 价 格 表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材 质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备 注
注 :上 述 报 价 已 含 在 总 价 内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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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价 格 表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响 应 人 名 称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注 :上 述 报 价 已 含 在 总 价 内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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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工 具 价 格 表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响 应 人 名 称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注 :上 述 报 价 已 含 在 总 价 内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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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维 护 期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表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响 应 人 名 称 :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序 号 名 称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备 注
注 : 运 行 期 备 品 备 件 不 计 入 总 价 , 若 买 方 今 后 需 要 , 将 以 此 表 中 价 格 采 购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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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1 报 价 表 由 上 述 所 附 独 立 表 格 构 成 。2 如 果 不 提 供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3 分 项 价 格 表 一 般 未 对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每 一 项 下 的 服 务 进 行 详 细 的 描 述 , 应 被认 为 在 填 报 单 价 和 总 价 之 前 , 已 经 阅 读 了 采 购 文 件 , 以 确 保 要 求 的 所 有 范 围 已 被包 含 在 每 一 个 项 目 内 。 报 出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应 被 认 为 还 包 含 所 有 隐 含 的 内 容 , 以 及包 含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4 报 价 应 以 第 二 章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货 币 和 指 明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5 未 填 单 价 的 项 目 应 被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 不 论 每 个 分 项 目 是 否 标 价 ,每 张 分 项 价 格 表 的 总 计 金 额 及 一 览 表 中 总 价 应 被 认 为 是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供 货 范 围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总 费 用 。
6 如 果 以 单 价 和 数 量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 以 及 分 项 价 汇 总 之 和 与 总 价 不一 致 , 则 以 单 价 和 分 项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如 果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数 值 不 一 致 ,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7 价 格 必 须 用 抹 不 掉 的 墨 水 书 写 , 任 何 由 于 错 误 造 成 的 或 必 要 的 改 动 应 由 授 权代 表 签 字 。8 对 于 每 个 项 目 , 应 填 写 每 一 表 格 中 的 合 适 的 栏 目 , 并 给 出 这 些 表 中 指 明 的 价格 细 目 。 价 格 表 中 相 对 应 每 个 项 目 的 价 格 应 包 含 采 购 文 件 对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详 细 要求 。9 如 不 清 楚 或 无 法 确 定 任 何 项 下 的 范 围 , 应 在 提 交 其 响 应 文 件 前 , 根 据 采 购 文件 的 规 定 请 求 予 以 澄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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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具 体 合 同 条 款 详 见 附 件 1: 合 同附 件 二 : 廉 政 责 任 书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做 好 招 标 采 购 中 的 廉 政建 设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高 效 优 质 , 保 证 国 有 资 金 的 安 全 有 效 及 效益 ,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买 卖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资 委 对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认 定 的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 违 反 工 程 建 设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四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五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六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第 二 条 买 方 的 义 务 一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卖 方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不 得 在 卖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买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二 买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卖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 不 得 接 受卖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三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卖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动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四 买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买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等 。 五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卖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 不 得 要 求 卖方 购 买 合 同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第 三 条 卖 方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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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卖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 二 卖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买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三 卖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买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 四 卖 方 不 得 为 买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公 用 品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买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卖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卖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 织 处 理 给 买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情节 严 重 的 , 买 方 建 议 上 级 给 予 卖 方 若 干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和 其 成 员 企 业 及 三 级 子 公 司 组 织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本 责 任 书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 由 买 方 或 买 方 上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约 请 卖 方 或 卖 方 上 级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有 效 期 与 合 同 有 效 期 一 致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经 双 方 盖 章 签 署 后 生 效 。
买 方 : 卖 方 : 盖 章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QHGC-中旭40MW光伏/WZCG/2022/001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旭4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逆变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采购方买方: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方卖方: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签约时间:20212022年 年 6月 月2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5 1.一般约定 5 2.合同标的 7 3.合同价格 8 4.合同价款的支付: 9 5.供货时间及地点 10 6.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1 7.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18 8.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8 9.技术服务 18 10.质量要求 18 11.质量保证期 18 12.保证 19 13.知识产权 21 14.保密 21 15.违约责任 21 16.合同的解除变更转让 21 17.不可抗力 25 18.争议的解决 25 19 双方负责代表 25 20 保险 25 21 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25 22 缺陷索赔 25 23 适用法律 25 24 其他约定事项: 2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方买方: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磊陈乃健 供应方卖方: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虎 签约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签约时间:2021年 月 日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西安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旭4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逆变器设备起合久新能源有限公司40MW分散式风电采购项目逆变器设备以及技术服务与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竞标响应, 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入围通知书) 2合同条款 3分项报价表 4技术协议书和质保期服务 5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叁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整05,833,137.00。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陆 份,买方执 肆 份,卖方执 贰 份技术协议一式捌份,买方执 肆 份,卖方执 贰 份,设计院 贰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竞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4 技术协议:指买方和买方以及设计院三方签的的设备所有技术方面相关参数要求等所有文件。 1.1.1.5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买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分项报价表 4技术协议书和质保期服务 5中标通知书入围通知书 6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本次不允许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标的 包括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买方承包的西安中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旭40兆瓦光伏电站起合久新能源有限公司4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的 逆变器设备备品备件相关资料及服务由卖方为合同设备提供制造试验和包装以及供货调试卖方为合同设备提供的使用维护培训卖方接受的买方的监造验收与检验等还包括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正常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文件资料等。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技术质量要求 1 组串型并网逆变器 HUAWEI SUN2000-196KTL-H0 台 175 华为 详见技术规范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技术质量要求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技术质量要求 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3.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3.2 本合同货物总价固定,单价和数量根据现场实际需求调整。 序号 物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合价万元 设备明细 单位:元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组串型并网逆变器 华为 SUN2000-196KTL-H0 台 175 33332 5833137 注:卖方确保所供设备是整套的全新的,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的全套产品不限于以上所列。详细供货范围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详见技术协议以技术协议为准。 3.3 合同总金额:5833137元大写:伍佰捌拾叁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整 。 3.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3.5 合同价格只有买方的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 4.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设备采用银行转账承兑汇票6个月内银行金融产品等资金用于本次所签订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1 定金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在下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定金,到货后定金转为设备款,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注明定金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注明定金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4.2 发货款 发货款为合同总额的30%, 满足以下条件后买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发货款: 1卖方提供合同总额50%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到货验收款 本项目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本项目工程设备到货项目现场后28日内,买方在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并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后买方于次月的20日之前支付到货款为合同总额的40%: 卖方提交经现场和业主方到货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份。 合同额的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 4.4并网款支付 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1)卖方提交经现场和业主方带电投运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份。 4.3 45竣工结算款支付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 (1)提供项目确认的结算书两份。 4.56结清质保款 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3%,支付质保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质保到期后,卖方提供由业主方签字的设备运行24个月无缺陷证明文件正本一份。 2项目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之日后,卖方提供2年期质量保函后支付。 4.4 57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5.质量保函 5.1开具:卖方提供的质量保函必须为国有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见索即付保函。 5.2退回:机组在通过最终验收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质保保函退还申请并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5天内退还卖方质保保函: 1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副本4份出质保证书。 6.供货时间及地点 6.1卖方应将设备物资运输到买方指定的地点:中旭4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施工现场。 6.2 卖方应一次性分批分期一次性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起开始发货,最迟不晚于9月30日全部货到现场 。卖方根据设备生产提供详细的生产及到货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56.3 卖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买方应在计划修订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买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56.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卖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卖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6 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买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买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卖方还应承担买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对业主承担的赔偿责任。 7.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7.1 监造 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供设备的详细验收计划,以便买方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7.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要求。 6.1.2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7.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7.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7.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交货前检验 双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7.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7.2.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7.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7.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8.1包装 8.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8.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8.1.3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8.2 标记 8.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8.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8.3 运输 8.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卖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8.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8.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8.3.4 卖方在根据第4.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8.3.5 卖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发生人员设备车辆安全事故,均有卖方负责。 8.3.6 卖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8.3.7 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补偿买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3.8 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8.4 交付 8.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8.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8.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9.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9.1 开箱检验 9.1.1 合同设备交付后需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9.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9.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如果业主监理参加,则为多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9.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9.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9.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9.1.7 如双方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9.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2 安装调试 9.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9.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9.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9.3 考核 9.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9.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9.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9.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9.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9.4 验收 9.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9.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9.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9.4.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9.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9.4.4 在第9.4.2项和第9.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10.技术服务 10.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10.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10.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10.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11.质量要求 11.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11.2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6.1 监造 合同生效后卖方提供设备的详细验收计划,以便买方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6.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要求。 6.1.2 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6.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6.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6.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交货前检验 双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6.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6.2.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6.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6.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7.1包装 7.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7.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7.1.3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7.2 标记 7.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7.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7.3 运输 7.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卖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7.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7.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7.3.4 卖方在根据第4.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7.3.5 卖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发生人员设备车辆安全事故,均有卖方负责。 7.3.6 卖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7.3.7 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补偿买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8 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7.4 交付 7.4.1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7.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7.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8.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8.1 开箱检验 8.1.1 合同设备交付后需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8.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8.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如果业主监理参加,则为多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8.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8.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8.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8.1.7 如双方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 安装调试 8.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8.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8.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8.3 考核 8.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8.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8.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8.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8.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8.4 验收 8.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8.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8.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8.4.3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8.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8.4.4 在第8.4.2项和第8.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8.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9.技术服务 9.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9.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9.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10.质量要求 10.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10.2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112.质量保证期 112.1 本合同质保期为5年,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 60个月。。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112.2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卖方必须在接获买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卖方在 5 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12.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112.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112.5 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12.6 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买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及零配件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112.7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的要求。 13.保证 13.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3.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3.3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3.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3.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3.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3.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3.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4.知识产权 14.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4.2 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4.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4.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5.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6.违约责任 16.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6.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交付时间以合同生效后起算,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2.保证 12.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2.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2.3 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2.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2.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2.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2.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2.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3.知识产权 13.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3.2 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3.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3.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4.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5.违约责任 15.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交付时间已以合同生效后起算,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56.3买方支付定金,因卖方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卖方应双倍退回需买方支付的定金,并向买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20 %的违约金。违约金定金仍不能弥补需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补足,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56.4 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周按欠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7.合同的解除变更转让 17.1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在实质上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7.2 买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7.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买方评价,买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重大疫情政府政策等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8.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9.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 双方负责代表 20.1 买方指定张华身份证号 630105196810251357电话:13734698181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卖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并完成设备基础就位后,由买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20.2 卖方指定吴剑岚身份证号320103199611141524电话:18252096116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卖方代表与买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2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21 保险 21.1 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21.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买方要求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负责。 22 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22.1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22.2 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22.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22.4 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22.5 卖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22.6 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22.7 卖方提供调试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在现场配合调试安装。 22.8 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3 缺陷索赔 23.1 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若经检验后货物质量合格,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23.2 卖方承担货物在就位至设备基础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3.2.1 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23.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3.2.3 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3.3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8 日内卖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4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管辖及解释。 25 其他约定事项: 25.1 特别约定事项: 25.2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5.3 合同双方信息 16.合同的解除变更转让 16.1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2 买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3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买方评价,买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7.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重大疫情政府政策等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8.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9 双方负责代表 19.1 买方指定 / 身份证号 / 电话:/ 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卖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并完成设备基础就位后,由买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19.2 卖方指定吴剑岚身份证号320103199611141524电话:18252096116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卖方代表与买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9.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20 保险 20.1 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20.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买方要求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负责。 21 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2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21.2 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21.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21.4 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21.5 卖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21.6 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21.7 卖方提供调试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名在现场配合调试安装。 21.8 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2 缺陷索赔 22.1 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若经检验后货物质量合格,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22.2 卖方承担货物在就位至设备基础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2.2.1 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22.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2.2.3 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2.3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28 日内卖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管辖及解释。 24 其他约定事项: 24.1 特别约定事项: 24.2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4.3 合同双方信息 买方名称: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名称: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单位地址: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9号 邮政编码: 810003 邮政编码: 210000 合同履行联系人:李成军 手机:15897185656 合同履行联系人:吴剑岚 手机:18252096116 单位电话: 0971-5196785 单位电话:025-86919091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建行西宁市城北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高淳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号: 6300 1503 6370 5000 9383 帐号:4301 0005 0910 0045 262 纳税人识别号:91630 00022 65825 68W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8MA21RUT13W 财务注册电话:0971-5196782 财务注册电话:025-86205886 银行行号: 105851002258 银行行号:3083 0100 6406 临潼4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组串式逆变器及其附属设备采购 技术协议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 1.1 一般规定 1 1.2 参考标准 1 1.3 工作内容及设备范围 2 1.3.1 工作内容 2 1.3.2 供货设备范围 2 第2章 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4 2.1 技术要求 4 2.2 技术参数 5 2.3 结构要求 7 第3章 SMARTACU2000B室外通信柜技术协议 8 3.1 基本参数 8 3.2 安装要求 9 3.2.1 智能子阵控制器供电要求 9 3.2.2 箱变至智能子阵控制器线缆要求 9 3.3 光纤环网辅料要求如使用光纤环网通讯 9 第1章 总则 一般规定 本技术协议适用于临潼4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它对光伏并网逆变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包含光伏并网逆变器户外交流开关盒室外通信柜。 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国家标准,并且功能完整性能优良的优质产品。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卖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应执行规范书所列的各项现行国内国际标准。规范书中未提及的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所列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卖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备相关的公司体系认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 参考标准 卖方提供的并网逆变器需满足最新电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IEC标准。卖方如果采用自己的标准或协议,必须向买方提供相关证书,并经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1998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方法 GB/T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98.14 静电放电试验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945-2008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17626.8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19939-2006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 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20046-2006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 61727:2004, MOD IEC61000 电磁兼容性相关标准:或同级以上标准 GB9254 电磁干扰相关标准:或同级以上标准 NB/T 32004-2018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工作内容及设备范围 1.3.1 工作内容 卖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三相组串式逆变器含组串检测通信设备PLCRS485或无线等其它方式若有及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试验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交接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现场指导安装设备调试培训参加试验运行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1.3.2 供货设备范围 设备范围如下包含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 编号 设备名称 基本型式 数量 备注 1 组串型并网逆变器 三相三线系统 额定容量:196kW 输入电压DC:1500V 具有10%的过载能力。 175 SUN2000-196KTL-H0 2 数据采集装置 通讯柜 适配SUN2000-196KTL-H0 11 设备数量有可能在合同签订前根据需要予以调整,因此合同签订前买具有对最终定货数量变更的权利。 并网三相组串式逆变器及其设备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同一卖成套提供,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拆分和分包必须由卖自己的工厂组装调试检验和供货。 卖方保证所供设备及其后续升级换代产品的监控系统功率变换系统等系统组件的相互兼容性至少保证向下兼容可互换性可替换性和电气接口的一致性。 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SUN2000-196kTL-H0并网逆变器的最大输出功率为216kW,额定输出功率为196kW,输入路数为18路。 并网逆变器具有极性反接保护交流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恢复并网保护孤岛保护过温保护交流过流保护直流母线过电压保护电网过欠压电网过欠频低零电压穿越光伏阵列及并网逆变器本身的绝缘检测残余电流检测及保护功能等。 并网逆变器的每路直流输入支持使用电缆线径为4mm或6mm的光伏专用电缆对于不跨支架直接从桥架接到对应电池板,逆变器直流接线预留滴水弯形状对于跨支架直流线缆需从支架上穿管埋地进行跨支架并网逆变器交流最大支持3185mm线缆,交流电缆对地额定工作电压不低于800V,交流线缆带铠在逆变器外部进行折弯后穿管埋地,折弯预留20cm以上。支持三相IT系统,箱变接线组别为Yd11。 并网逆变器通讯优选MBUS通讯,当选择RS485通讯时,子阵内部RS485通讯用铠装线缆或户外网线加PVC管。当选择MBUS通讯时,箱变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箱变低压母排需要配置刀熔开关或断路器,双绕组变压器需预留1路刀熔开关或断路器,双分裂变压器则每个低压绕组主母排都需要预留1路刀熔开关或断路器 刀熔开关或断路器支路在电气上必须与逆变器交流输入到箱变低压侧的主母排直接相连,不能从箱变内置隔离变压器接入 刀熔开关或断路器规格要求:额定工作电压不小于800Vac,对地绝缘电压800Vac,推荐额定电流32A/3P,器件的Icu值要求根据变压器低压侧极限短路电流确定 MBUS要求的刀熔开关或断路器同PID要求的刀熔开关或断路器,同时使用两种功能,只需要预留一路。 并网逆变器具备太阳电池组件最大功率跟踪技术MPPT技术,每台逆变器具有9路MPPT。 并网逆变器具有有功功率输出控制功能,并能远程控制。 并网逆变器具有故障数据自动记录存储功能。 并网逆变器统计及上报数据:输入各路组串电压,电流,各路MPPT总功率,输出电压,电流,电网频率,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逆变器温度,当天发电量,总发电量,开机时间,关机时间,二氧化碳减排量。 并网逆变器远程控制支持:开机/关机功率因数设置有功功率设置无功功率设置。 并网逆变器必须满足NB/T 32004-2018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标准及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第8节中关于低电压穿越的要求。 并网逆变器提供PID时对箱变要求如下: 内部线缆:箱变内部线缆指与箱变低压母排直接相连和间接相连的所有电缆对地额定工作电压1000Vac,可使用满足UL10269标准的线缆 防雷器:箱变低压侧交流防雷器单个防雷模块Uc值不小于680Vac,所有防雷器模块禁止使用气体放电管防雷模块可采用31接线方式。 并网逆变器支持夜间无功补偿功能与通信柜配合实现。 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 SUN2000-196KTL-H0 效率 最大效率 99% 中国效率 98.4% 输入 最大输入电压 1,500 V 每路MPPT最大输入电流 30 A 每路MPPT最大短路电流 50 A MPPT电压范围 500 V1,500 V 额定输入电压 1,080 V 最大输入路数 18 MPPT数量 9 输出 额定输出功率 196,000 W 最大视在功率 216,000 VA 最大有功功率 (cos1) 216,000 W 额定输出电压 800 V, 3W PE 输出电压频率 50 Hz 额定输出电流 141.5A 最大输出电流 155.9 A 功率因数 0.8 超前 ... 0.8 滞后 最大总谐波失真 3% 保护 输入直流开关 支持 防孤岛保护 支持 输出过流保护 支持 输入反接保护 支持 组串故障检测 支持 直流浪涌保护 Type II 交流浪涌保护 Type II 绝缘阻抗检测 支持 残余电流监测 支持 显示与通信 显示 LED指示灯,WLANAPP RS485 支持 USB 支持 MBUS 支持 常规参数 尺寸宽 x 高 x 厚 1,050 x 700 x 365 mm 重量含挂架 86 kg 工作温度 -25C60C 最高工作海拔 5,000 m (> 4,000 m降额) 相对湿度 0100% 输入端子 MC4 输出端子 OT端子 防护等级 IP66 拓扑 无变压器 满足的标准 中国 NB/T 32004-2018 结构要求 1并网逆变器可垂直安装,防护等级IP66 2并网逆变器自身配套相应挂板,挂板便于安装且牢固 3并网逆变器机壳涂层表面平整光滑,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缺陷 4并网逆变器本身具有智能风冷散热方式,以便保持最低损耗 5并网逆变器具备设备铭牌 6并网逆变器进出线采用下进下出的引线及连接线方式。 SmartACU2000B室外通信柜技术协议 基本参数 技术参数 SmartACU2000B-D-PLC SmartACU2000B-D-PID/PLC 基本配置 内置数据采集器 内置SmartLogger2000 RS485 标配 PLC模块数量 1 1 智能PID模块数量 0 1 环境参数 工作温度 -4060 工作相对湿度 4%100% 最高工作海拔 5,000 m (> 4,000 m降额) 其他参数 工作电压AC 100 V240 V, L / N (L) PE PLC额定工作电压 380 V800 V, 3Ph PID额定工作电压 380 V800 V3PhFE (功能地) 工作交流频率 50 / 60 Hz 进出线方式 下进下出 操作维护方式 前操作前维护 尺寸 (宽/高/深) 640 x 770 x 315 mm 880 x 770 x 369 mm 重量 29 kg 49 kg 防护等级 IP65 安装方式 支架抱杆挂墙 说明: 如果指定需要防PID功能,或者支持夜间无功补偿功能,则必需选配PID模块的型号SmartACU2000B-D-PID/PLC 如果指定不需要防PID功能,且无需支持夜间无功补偿功能,则选择SmartACU2000B-D-PLC即可。 为了便于后续改造支持夜间无功补偿功能或支持防PID功能,建议即使初始不需要防PID与夜间无功补偿功能,也选择内置PID模块的型号SmartACU2000B-D-PID/PLC 安装要求 智能子阵控制器供电要求 箱变站用电需要预留一路单相电源开关,给智能子阵控制器设备提供220Vac交流电源,电源开关额定工作电压264Vac,建议额定电流32A/2P。智能子阵控制器的供电电源电缆对地额定工作电压不小于300Vac,推荐使用截面积4mm26mm2的三芯铠装户外电缆。 箱变至智能子阵控制器线缆要求 箱变刀熔开关或断路器至智能子阵控制器的线缆推荐选择铠装410mm2多芯线,电缆对地额定工作电压800Vac,智能子阵控制器到箱变低压母排的MBUS线缆距离大于等于3米小于等于15米。 光纤环网辅料要求如使用光纤环网通讯 中心站点指中控室或网管侧站点光模块必须选择单模光纤1310nm百兆光模块不支持千兆光模块。 ------------------------------本页以下为合同签署页---------------------------------- 买 方: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卖 方:南京云森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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