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建安工程招标公告

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建安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安工程项目已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州发改招[2014]372 号文件批准建设 ,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安工程

2.2建设地点:保靖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2.3建设规模: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安工程,6层办公综合楼,总建筑面积3559.35㎡,2-6层,建筑高度3.6M~21.6M。

2.4投资规模:总投资约为600万元左右。

2.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7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8质量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

2.9要求工期:总工期 365 天(日历日)

2.10招标范围: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0]109号文执行(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材料员、标准员、资料员岗位可兼任,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须为在职的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近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5投标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废标处理:⑴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 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的本单位员工;

3.7 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

3.8 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3.9 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3.10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

3.1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

5.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须在2014年12月26日17:00前(北京时间)以银行转账形式将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帐为准,开标时需带转帐原始凭证。

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00元)

开户名称:保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检察院)

开户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银行账号:****************0012

5.2交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时,必须注明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如果没注明是“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投标经济实力证明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投标保证金
6.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00时前(北京时间)以银行转账形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帐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开户名称:保靖县建筑管理站招投标办公室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保靖分理处

银行账号: 4300 1516 0730 5250 1757

6.2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注明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7.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持下列证件原件:1)单位介绍信;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拟派承担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及身份证;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 5)施工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6)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标准员、资料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7)安全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8)所有关键岗位人员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0)企业资质证书副本;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2)组织机构代码证;13)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14)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证明。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同时到现场报名,并携带以上全部资料原件,同时留复印件二套,复印件全部需加盖单位公章。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 13 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9:00~12:00、15:00~17:00时止(北京时间),在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7.3澄清答疑投标人书面方式提交给招标公司。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4年12月2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详见招标文件。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3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10.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保靖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电话:****-*******

11.联系方式
名 称: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院内

联系人:田先生、王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西雅国际大酒店商务楼12层

联系人:粟智超、左天勇

电 话:****-********

传 真:****-********

邮 箱:********@qq.com">********@qq.co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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