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煤矿设计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2日反馈为谢。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王志勇、孙振炎,电话:0851-********,邮箱:*********@qq.com">*********@qq.com)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
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
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煤矿设计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三种类型,应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中:
1.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的煤矿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或建设煤矿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且增加的生产能力级差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即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1级及以上级差。
3.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煤矿未增加生产能力或增加的生产能力提升级差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未超过1级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应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报省能源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矿井瓦斯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等级等开采地质条件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煤矿保护层发生变化的;
(二)开拓布局、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原设计范围增加的;
(三)煤层自燃倾向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区域防突措施发生变化的;
(四)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工作面(受煤层急剧变薄、遇构造等,采面走向长度发生变化,但是可采期不影响采掘接续的除外)布置发生变化的,井口坐标发生变化但不改变整体开拓布局、通风系统、水仓标高的。
(五)矿井供电系统、排水系统、主要井巷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
遇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需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修改变更;遇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不再从事煤炭行业设计的,应委托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局部变更)针对两设计变更部分编制局部变更设计,设计应重点明确变更内容、新增系统和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联的其他章节安全系统和设施调整内容,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201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的章节和要求进行编制,局部变更未涉及部分按原设计执行;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发生变化、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前提下,需委托原设计单位针对两设计变更部分编制局部变更专项设计(设计内容要求按上述局部变更执行);因(三)、(四)、(五)、(六)项情形原因,导致出现(一)、(二)项情形的,需要进行全面修改变更。
三、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管理
(一)生产煤矿的生产采(盘)区、接替采(盘)区不属于煤矿建设项目范畴,原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已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属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的首采(盘)区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实施,可不单独编制首采(盘)区设计;接替采(盘)区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采(盘)区设计,报请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报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生产煤矿原批复设计未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由煤矿企业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结合原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煤矿开采现状,对矿井水平、采(盘)区划分、接替采(盘)区延伸开拓方式等进行补充设计,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后实施。
(三)生产煤矿资源赋存、地质条件等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原有设计不能适用时,应及时修改采(盘)区设计,有上级公司的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查同意,无上级公司的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生产煤矿为优化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需要变更主要巷道布局、增加或置换1条井筒但不改变矿井开拓方式且不存在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以及提升采掘工艺、装备水平等,应编制专项设计,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后实施。
(五)特殊情况下,生产煤矿局部区域或采掘工作面需要降低采掘工艺、装备水平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等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经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要真实准确,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和协作。煤矿上级公司和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规定标准严格审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有效指导煤矿生产建设。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设计审批和按设计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无设计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原《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30万t/a及以上保留生产煤矿采区接替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19〕18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标签: 进一步规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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