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修订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修订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二期)(修订征求意见稿)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禁止小作坊加工食品的品种明细

备注

依据

食品添加剂

320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3202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3203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规定的名称)

乳制品

0501

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

2.高温杀菌乳

3.调制乳

4.灭菌乳

5.发酵乳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0502

乳粉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乳清粉

0503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8.浓缩乳

饮料

0601

包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

2.饮用纯净水

3.饮用天然泉水

4.饮用天然水

5.其他饮用水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0602

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

果味型碳酸饮料

可乐型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

0603

茶(类)饮料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

2.茶浓缩液

3.茶饮料

4.果汁茶饮料

5.奶茶饮料

6.复合茶饮料

7.混合茶饮料

8.其他茶(类)饮料

060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

2.浓缩果蔬汁(浆)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0605

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

2.植物蛋白饮料

3.复合蛋白饮料

0606

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

2.蛋白固体饮料

3.果蔬固体饮料

4.茶固体饮料

5.咖啡固体饮料

6.可可粉固体饮料

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0607

其他饮料

1.咖啡(类)饮料

2.植物饮料

3.风味饮料

4.运动饮料

5.营养素饮料

6.能量饮料

7.电解质饮料

8.饮料浓浆

9.其他类饮料

罐头

0901

畜禽水产罐头

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0902

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

0903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酒类

1501

白酒

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只能生产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且只能在备案行政区域内销售(自家门店线下销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

保健食品

2701

片剂

具体品种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2702

粉剂

具体品种

2703

颗粒剂

具体品种

2704

茶剂

具体品种

2705

硬胶囊剂

具体品种

2706

软胶囊剂

具体品种

2707

口服液

具体品种

2708

丸剂

具体品种

2709

膏剂

具体品种

2710

饮料

具体品种

2711

酒剂

具体品种

2712

饼干类

具体品种

2713

糖果类

具体品种

2714

糕点类

具体品种

2715

液体乳类

具体品种

2716

原料提取物

具体品种

2717

复配营养素

具体品种

2718

其他类别

具体品种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8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全营养配方食品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280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

婴幼儿配方食品

2901

婴幼儿配方乳粉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禁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42条

特殊膳食食品

30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禁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新增加的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品等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不是传统特色食品,食品安全风险高。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300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3003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

粮食加工品

0102

大米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小作坊不得生产预包装大米,仅限于现场加工兑换

1.2020年3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8.2年度检验,每年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至少进行一次检验。2.2021年7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357号原粮和产品必须做到批批检。以后发布的为准。

调味品

301

酱油

酱油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定义“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 而该类食品的生产工艺、加工环境要求严格,而小作坊的加工技术、机械设备还较难达到这一标准,存在很大的安全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安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印发《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芝麻油”专项行动方案》《让人民群众吃上“酿造酱油”专项行动方案》以“我为群众办实事”
实践活动为载体,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芝麻油。

302

食醋

1.食醋

2.甜醋

303

味精

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304

酱类

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305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306

食盐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方便食品

0703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禁止

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定义“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 而该类食品的生产工艺要求严格,易发生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超标的食品安全“双超标”问题,且不属于本地传统食品。主要消费群体是儿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 告》(2019 年第56 号)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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