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LTZB2022-015
投诉处理决定书-LTZB2022-015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巴州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公 司 地 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西侧鸿福精品街1层-层B区6甲
联 系 电 话:186*****156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情况
被 投 诉 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焱
单 位 地 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孔雀佳苑12号楼监理咨询门面
联 系 电 话:151*****592
三、投诉项目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铁门关第一中学教师公寓配套设施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LTZB2022-015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2.5.13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2.6.2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6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已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于2022年6月15日向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华山中学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技术部分大部分评审因素、评分标准未做量化,不明确,评分标准概念模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评审因素设置:与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不同,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不仅考虑投标的价格因素,还可以考虑投标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由于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作为评标标准,有可能影响招标的竞争性和经济效率,降低人们对招标公正性的信心。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置使用文字对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了描述,因为售后服务、培训方案、供货方案这三个方面的评审因素重点是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文字性方案进行证明是否能符合项目采购的需求,如果仅仅从设置售后服务人员人数、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或者培训人员投入人数、培训时长等方面进行评审的话,势必会造成所有供应商都选择得分最高项进行承诺,而且政采云系统内目前对评分方法设置了主观分和客观分选项,在评审时客观分由评审小组组长进行评审,主观分则由各个评审专家分别进行评审,这就说明评审专家在对主观分评审项进行评审时可以进行主观判断。根据《兵团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四项在设置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的相关要求,本项目评审分值设置时并未使用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的表述,评审因素也已量化到相对应区间。
投诉事项2.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合同中的虽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但并未填写实际金额,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在付款方式中规定“剩余5%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质保金:因采购人为学校单位,对所有合同的供货单位要求较高,尤其是售后及维保的时效性相对于其他单位更要严格,在以往的采购中出现过因设施设备故障等因素未能按时排除,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例,故采购人对所有的乙方供货单位要求在质保期内预留质保金。预留“质保金”是对相关供货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通过预留质保金接受质量的监督。主要是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在其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采购人也将按照要求给予支付。本次收取3%的质保金,也远未达到采购合同10%的上限。
投诉事项4.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不对等。
被投诉人答复:第一、援引投诉人所引用的《民法典》49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普通案例87篇)(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几乎所有商品买卖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都相同。这取决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交易风险也不平等,这在实践中属于正常状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投诉事项5.指定时间段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和差别对待。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指定时间段的检测报告进行说明:家具是和人类紧密相伴的一个物品,息息相关的影响到人体的安全、健康。严重者比如之前山东有一个报道的办公登钢钉飞出钻入坐椅者屁股发生人命事件,稍微轻微者比如木质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导致头晕、目眩,呕吐,白血病等各种疾病的报道,更不用说家具的物理安全性能不达标随时发生的一些摔跤事件。因此,一个家具的安全达标之后才能销售到市场上,是对所有人健康的负责,而家具质检报告,就是这样一个规范的工具,成为保护人民的一个重要工具。学校又是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重中之重。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法律法规确实没有具体的规定有效期为多久,只有行业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要求提供2020年以后的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家具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在近期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投诉事项6.要求检测报告“原件”作为实质性要求,违背(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检测报告需在开标当天提供原件进行佐证属于采购需求编写时失误,实际要求应为合同签订前,中标供货方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投诉事项7.投标产品品牌必须与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中的品牌一致,中密度纤维板、表面油漆涂层检测报告品牌不可能与投标产品品牌一致。该不合理要求对供应商实施歧视和差别对待。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检测报告品牌的要求:采购需求要求的是投标产品品牌必须与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中的品牌一致,检测报告中需要包括:中密度纤维板、整体家具的稳定性、强度和耐久性检测、环保安全检测,如甲醛释放量检测,表面油漆涂层的重金属元素(铅,镉,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我们并没有要求单独提供各部件及材料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的是家具整体的检测报告,此处投诉人属于凭自己的主观意向对采购需求理解错误。
投诉事项8.设定的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不合理。
被投诉人答复:在项目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对市场进行调研发现,本次采购的家具规格型号为家具的一般型号,市场货源充足,再加上疫情影响,生产厂家普遍存在囤货现象,尤其是本地厂家,15-20天之内均能满足供货要求。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确定20天为本项目供货期。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
经核实,采购文件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
经核实,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规定,采购文件未做限制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以非现金形式提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调查情况:
经核实,采购文件付款方式规定“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未向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调查情况:
经核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规定,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相关合同条款不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使得采购合同是无法事先与对方进行协商的。采购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基于违约造成损失情况确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调查情况:
经核查,在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关于“投标人需在开标当天提供2020年以后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原件佐证”的表述。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出于对货物的质量、安全标准考虑,也是为了避免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风险,不属于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和差别对待的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调查情况:
经核实,在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关于“投标人需在开标当天提供2020年以后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原件佐证”的表述。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7610-*******”的回复,本机关认为,对于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无法查阅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原件,以便核实真伪,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调查情况:
经核实,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关于“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企业的认证证书和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予以证明符合或优于招标方的技术参数,且投标产品品牌必须与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中的品牌一致”的表述,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且从国家标准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来看,家具产品都是成品检测,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和差别对待的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于6月10日向投诉人下达《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于6月15日前提供投诉事项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按照规定,该事项不予受理。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6、7不成立,投诉事项8不予受理。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8,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不予受理;投诉事项2、3、4、5、6、7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将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师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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