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
受疫情影响,为了提振我县旅游市场,更好地帮助旅游企业克服时艰、重振信心,激发旅游市场活力,激励旅行社招徕旅游客源,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我县旅游业有序恢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一)组织客源到保亭县内开展旅游并停留住宿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二)在保亭县内组织开展各类会议、赛事等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组织研学旅行团到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的教育机构。
二、奖励条件
(一)组织游客在我县旅游饭店住宿及到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的。
(二)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本方案规定数量标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本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三、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入住(过夜)我县旅游饭店一年累计量达 500 人次以上,超出 500 人次部分给予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分档次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5000 人次部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01 人次至 ***** 人次部分给予 50 元/人/天奖励,超出 ***** 人次以上部分给予 60 元/人/天奖励。即:(总人数-500 人次)×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人/天)=奖励金额。一家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组织会议、赛事等活动团队到我县旅游饭店开展会议、赛事等活动并过夜一次性达到 100 人以上的承办单位,即可申请分档次给予组织会议、赛事等活动团队的承办单位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100 人次部分给予 30 元/人/天奖励,超出101 人次至 500 人次部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1 人次以上部分给予 50 元/人/天奖励。即:单次会议、赛事等活动总人数×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人/天)=奖励金额。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教育机构组织研学旅游团到我县获得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景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并过夜,一年累计 100 人次以上的分档次给予教育机构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1000 人次部分给予 30 元/人/天奖励,超出 1001 人次至 5000 人次部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01 人次以上部分给予 50 元/人/天奖励。即:(总人数-100 人次)×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人/天=奖励金额。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奖励认定条件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需提供预订房原始凭证、付款凭证、入住人员名单及电子行程单。
(二)各申报过夜游客奖励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可按季度或半年向我县旅文局填报奖励申请表,团队人数应以奖励方申请表、入住酒店人员名单、订房确认单以及住房消费发票等为统计依据,要做到一团一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统计。
(三)各申报研学旅行奖励的教育机构,需提供与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签订的研学旅行合同及其出具的参加研学旅行的人数证明。
(四)各申报会议、赛事等活动奖励的承办单位,需提前提供与酒店签订的会议确认书及入住人员名单,会议承办酒店需提前 5 天将会议内容情况报备县旅文局。
(五)各申报会议、赛事等活动及研学旅行奖励的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做到一团一档,可按季度或半年报送,以便统计。
五、奖励申报程序
(一)有意向与我县合作开发市场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会议赛事等活动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应在本方案正式印发执行后 1 个月内提供相关的资质材料与保亭县旅文局签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作协议签订者,原则上不具备参与本奖励方案的各类奖励申报活动。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会议赛事等活动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需按要求规范提供与县旅文局签订的合作协议、填报奖励申请表、团队电子行程单及相关凭证等相关材料,递交县旅文局审核。
(三)各申报会议的承办单位需提前 5 天提供与酒店签订的会议(住房)确认书;申报研学旅行奖励的教育机构需提供与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签订的研学旅行合同及其出具的参加研学旅行的人数证明。
(四)申报材料经县旅文局审核,向县财政局出具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五)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旅文局统一向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资金。
(六)本方案实行季度或半年报送材料,年终结算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对虚假申报的奖励对象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且今后 3 年内不得参与奖励金申请,并于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方案执行后,县旅文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方案执行期间各旅行社、分社,会议承办单位、研学旅行教育机构等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必要的巡查、检查。
七、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会议、赛事等活动已收到保亭县政府其他部门资金支持,不得再次申请。
(三)本方案自 2022 年 8 月 14 日开始执行。
(四)本方案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五)本方案试行一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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