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民政局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民政局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建设,提升村(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要求,制定了《钦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钦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建设,提升村(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要求,结合钦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钦州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队伍建设。公共卫生委员会隶属于村(居)民委员会,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由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讨论提名,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结果公开,跟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各村(社区)医疗资源,可以广泛吸纳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签约医生、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参与相关工作机制。发挥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
(三)明确基本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疫苗接种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村(居)民健康素养;组织发动居民、社会组织和驻钦单位等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具体工作方案。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成立,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力争到2022年7月,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各镇(街道)要为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将经费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和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落实村(社区)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中医药等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公共卫生重点工作任务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力争2022年底完成全市村(居)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覆盖率达70%。推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针对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改进服务方式。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可通过向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也可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五)抓好示范引领。各县(区)可选择若干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先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实施策略和政策思路后再全面推开。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为基层减负的政策衔接;注意听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意见、注意咨询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领域专家学者建议;也可在探索实践基础上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公共卫生委员会长效运行。对做得好,亮点突出,成效显著的村(社区)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以推广,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立的指导,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及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于7月15日前将辖区内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附件2)报送钦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联系人电话:*******,邮箱:qzjczq@163.com)。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的指导,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及不足,于每年7月15日前、12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工作亮点、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送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联系电话:******* 邮箱:qzws_1918@163.com )
附件1 xx镇(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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