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桉树改造生态补偿的实施意见》,建立合作区桉树改造生态补偿机制,合理布局桉树纯林改造,妥善解决桉树林种植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创新政策机制,优化桉树布局,加强桉树生态改造,持续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功能等级,为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将桉树林改造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围,压实镇级政府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各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区级组织、镇级落实、林农参与”的工作机制。
2.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坚持生态导向、因地制宜,根据土壤条件和周边环境,采取“乡土阔叶树种+”模式,改种适合合作区种植的乡土树种(红锥、火力楠、木荷、楠木、团花、黧蒴锥、樟等优良乡土阔叶树种)、经济树种(主要用材树种、木本油茶、木本药材等)。
3.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桉树林改造工作试点,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桉树林与水源地的距离远近、林分质量的高低,分类分期稳步推进桉树林改造。
4.市场导向、增效提能。坚持节约优先、绿化为民,结合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积极争取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参与桉树林改造与打造特色经济林等项目,支持其种植油茶等经济品种,提高桉树林改造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桉树林改造7600亩,主要对商品林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的桉树林以及重点敏感生态区域内种植的桉树林进行全面改造。到2030年,力争改造合作区现有桉树林1.96万亩,着力打造树种丰富、结构优化、品质优良的多功能森林。
二、改造范围
合作区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桉树林。到2025年底,以下3种类型桉树林应优先完成改造。
(一)重点敏感生态区域桉树林
1.水库周边、国有林场内种植的桉树林;
2.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桉树林。
(二)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的桉树林
(三)城市开发建设关键区域的桉树林
三、改造措施及方式
(一)改造措施
1.皆伐后更新造林。营造3种以上乡土阔叶树种的混交林,单一树种比例不超过50%。或者采取“乡土阔叶树种+”的模式进行改造,即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木本粮油茶树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木本药材树种,造林密度每亩89株以上,其中乡土阔叶树种每亩30株以上。适用于分布在主要交通干线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水库周边等重点生态敏感区域和城市开发建设关键区域的桉树林地。
2.间伐后补植套种。对原有桉树采取去弱留强的方式,保留株数每亩不超过54株,并保留其他原生阔叶树种。间伐后采用优良乡土阔叶树种进行补植套种,补植株数每亩30株以上。适用于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的桉树林地。
(二)改造方式
1.自行改造保持为商品林。鼓励种植桉树的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改造,改造后不影响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归属。自愿改造的经营主体申请采伐桉树时,应向属地镇政府提交《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改造后政府按程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改种补助,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给予林地经营主体以2900元/亩为上限的补助。
2.自行改造后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改造桉树林的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自愿计划将改造区域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在申请采伐桉树时,应向属地镇政府提交《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后,从获批的次年起,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林地经营者与林地所有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3.政府协助改造。林地采伐后,在征得种植桉树集体、个人或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同意并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方式、改造树种、混交比例、混交方式、改造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后,由属地镇政府结合营造林等工程进行改造,完成改造后移交经营者管护,改造后不影响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归属,并给予900元/亩桉改补偿。
四、桉改工作程序
(一)林木采伐申请
采伐林地上的桉树林,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的除外。
1.保持为商品林
申请人选择自行改造保持为商品林的,需在办理林木采伐时一并提供以下桉改申请材料:
(1)《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
(2)《造林更新合同》;
(3)履约保函或履约金缴款凭证(在领取采伐许可证前提交,出具履约保函的机构要求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深圳地区注册的具有国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申请人选择自行改造后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需在办理林木采伐时一并提供以下桉改申请材料(属地政府在接收材料时需核验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证书,如果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证明,可以不用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
(2)《造林更新合同》;
(3)履约保函或履约金缴款凭证(与保持为商品林的申请材料要求一致);
(4)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申请;
(5)林地及林木权属证明;
(6)经本村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林地、林木外包第三方的,须提供与承包者签订的协议;
(8)收取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银行账号。
3.政府协助改造
申请人选择政府协助改造的,需在办理林木采伐时一并提供以下桉改申请材料:
(1)《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
(2)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地块、改造树种、混交比例、混交方式、改造期限等);
(3)林地及林木权属证明。
所有区域内连片改造面积超过450亩的,需分年度实施,逐年安排采伐指标,明确各地块改造时间。
(二)材料审核
申请人可向属地政府一次性提交林木采伐和桉改申请相关材料,属地政府对采伐申请和《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完善资料后报送。参与桉树林改造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经营活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及属地镇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桉树改造生态补偿范围,列入改种补助计划。
(四)采伐及桉树头灭治
1.保持为商品林或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桉树采伐及桉树头灭治工作,桉树头灭治率应达到95%(含本数)以上。若需申请改种奖励,经营者完成桉树头灭治后应及时向属地政府申请确认,由属地政府填写《桉树完成采伐确认书》,桉树完成采伐时间以桉树头灭治并通过验收时间为准,《桉树完成采伐确认书》是认定改种奖励资格及标准的依据。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改造,造林树种以乡土阔叶树为主。
2.政府协助改造
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人员完成桉树采伐,未按时完成采伐的,将追究违约责任。若需申请改种奖励,经营者完成桉树采伐后应及时向属地政府申请确认,由属地政府填写《桉树完成采伐确认书》,桉树完成采伐时间以桉树林采伐并通过验收时间为准,《桉树完成采伐确认书》是认定改种奖励资格及标准的依据。
(五)改造验收及移交
1.保持为商品林
商品林造林由林地经营者进行桉树伐桩处理,并根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更新造林、补植套种,林地经营者应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改造,还应连续抚育3年。在完成更新改造后且连续抚育3年,分两个阶段申请验收(即更新改造验收和抚育验收)。申请人可根据规定向林地所在属地政府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由申请人提交《更新造林验收申请表》《造林更新设计书》书面材料(属地政府在接收材料时需核验林地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
(1)更新改造验收。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组织进行现场更新改造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具相应的更新改造验收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抽查验收情况。验收内容、标准和要求是:
①改造面积。根据《造林更新设计书》等相关设计图在现场对照检查,在核对小班边界的基础上,计算改造面积。
②改造成活率。按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初植密度要求89株/亩(含本数)以上(株行距2.5米×3米)。成活率根据采伐面积设置样地,以样地内所有幼树为样本,逐株检查,记录成活株数。以小班为单位,计算成活率。样地调查结果改造成活率在90%(含本数)以上,改造合格;改造成活率在90%以下,改造不合格。改造不合格的由林地经营者继续改造补植,补植一年后申请验收,苗木保存率达到85%(含本数)以上为合格。
③桉树存活情况。在实施样地调查改造成活率时,应一并调查样地桉树萌芽存活情况。要确保桉树头枯死且没有新种桉树,否则验收不合格。
(2)抚育管护。完成改造后,须连续抚育3年。抚育内容包括除草、追肥、松土、培土、补植、去萌等。抚育率要求达100%,苗木保存率要求达85%(含本数)以上,桉树头要求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
(3)抚育验收。完成改造后,连续抚育3年,第3年最后一次抚育结束后由属地政府组织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抚育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具抚育验收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情况。主要对更新树种保存面积、苗木保存率、苗木生长指标、桉树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标准和要求是:林木保存率达85%(含本数)以上,平均树高达到3米(含本数)以上(特殊树种按树种特性确定),林木长势旺盛,林分基本郁闭,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的,验收合格,否则验收不合格。
2.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明晰,且要经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属村集体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根据当年的生态公益林调入政策确定造林施工主体桉树伐桩处理事宜并规划更新造林。其验收办法及方式依照《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等有关造林规程及作业设计执行。
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后,从获批的次年起,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林地经营者与林地所有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3.政府协助改造
采伐后属地政府结合营造林等工程及时进行桉树头灭治和改造。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后移交经营者管护,并签订《移交确认书》。
(六)改造奖励申请
1.改种奖励标准
(1)保持为商品林。改种补助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给予林地经营者以2900元/亩为上限的补助;奖励资格及标准的认定按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时间为节点分类实施,具体是: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再给予林地经营者以200元/亩为上限的奖励;1年之后完成桉树林采伐的,视情况设置奖励金额。
(2)调整为生态公益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桉树林采伐不纳入改种补偿范围。
(3)政府协助改造。改种补偿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一次性给予林地经营者900元/亩的补偿。
桉树林改造面积按照实际改造面积计算,即皆伐后更新造林的桉树林改造面积等于更新造林面积,间伐后补植套种的桉树林改造面积=(原有桉树的株数-保留桉树的株数)÷原有桉树的株数×申请桉树林改造的小班面积。
2.改种奖励申请材料
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向属地政府提出改种奖励申请(属地政府在接收材料时需核验林地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桉树完成采伐确认书》、领取改种奖励的银行卡账号或存折原件):
(1)《改种奖励申请书》;
(2)更新改造或抚育验收表或《移交确认书》;
(3)林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需要补充提交《更新改造任务移交书》等佐证材料;
(4)涉及上一轮改造任务宗地的,需提供上一轮验收合格佐证材料。
3.改种奖励发放流程
各镇政府在做好改种奖励申请受理和初审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对应村(居)委会公示栏及属地镇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由各镇政府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4.改种奖励发放规则
(1)保持为商品林。更新改造后验收合格的,支付奖励的40%;经3年抚育验收合格的,支付奖励的60%。
①更新改造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40%奖励,从第一次更新改造验收不合格之日起,2年内更新改造验收合格的,继续发放40%奖励,超过两年的,取消所有奖励。
②更新改造验收合格,但抚育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60%奖励,从第一次抚育验收不合格之日起,2年内抚育验收合格的,可继续发放60%奖励,超过两年的,取消60%奖励。
③剩余承包期不足以完成更新改造和抚育所有工序的,按实际完成工序给予相应奖励:更新改造后,验收合格的,支付奖励金的40%;更新改造验收合格且连续抚育2年并验收合格的,支付60%奖励金的一半。
(2)政府协助改造。属地政府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
五、工作方法
(一)开展摸底调查,充分尊重林农意愿,做好规划安排,确定每年改造的地块区域及时间,并将改造协议落实情况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申请经费支持。
(二)列入改造对象的桉树林,在与经营者签订改造协议后逐步安排采伐指标,并确保桉树林采伐迹地彻底除萌,有序进行更新改造。
(三)列入改造对象的桉树林,经营者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不组织砍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采伐指标。
(四)严控新种扩种桉树。对新种扩种桉树行为实行“零容忍”,各镇要严厉打击毁林造林、违规新种扩种桉树的行为,原有桉树林土地合同到期后一律退出,确保合作区桉树林种植面积逐年减少。
(五)加强生态公益林中的桉树林管理。采取封山育林等减少人为干扰的措施,以混交的方式套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或珍贵树种,解决因种植桉树带来的林相单一、生态功能等级不高等问题,修复重点敏感生态区域内的土壤和生态,改善森林景观,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优势。
(六)因历史原因种有桉树林的领导干部、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职工、村(居)“两委”人员要主动贯彻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带头退出,不得再参与桉树林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林长制为抓手,将桉树林改造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围,压实各镇政府桉树林改造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推动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协力推进桉树林改造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理解支持桉树林改造的良好氛围,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桉树林改造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政府要积极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支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桉树林改造工作,将桉树生态改造与营造林等工程相结合,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将桉树林改造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区发改财政局要积极落实经费,将桉树林改造纳入相关项目给予支持,确保桉树林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桉树林生态改造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让群众充分了解桉树林改造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规定,增强全社会积极参与桉树林改造工作的意识,全力推动桉树林改造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本实施方案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涉及的文本式样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另行提供示范文本。
(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表
2.深汕特别合作区桉树改造协议书(参考模板)
标签: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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