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丰都县全面推行“云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县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运行维护的下列单位: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各民主党派县级机关、县工商联、县级社会团体;
(三)县属学校、医院;
(四)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县内高校或县级部门所属企事业。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见附件1)要求。
第三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级各部门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丰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因国家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3—5年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并经本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后填写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向县发展改革委、县委网信办报备。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总体方案编制的评估咨询,指导县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县级各部门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应当坚持数据导向,重点包含数据规划及数据治理等内容,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未来3—5年内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先治理、后新建”原则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总体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县级各部门要在完成数据标准制定、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县级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数据共享协同计划或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数据资源治理共享等),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运行维护需求的,应当按照报备的部门信息化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及时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项目需求说明,非涉密项目统一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申报,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申请,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参照附件3);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受县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工作,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项目清单的运行维护项目,经依法审批的续建项目,以及纳入项目清单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县级各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建设项目报批工作,并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编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县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金额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一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运行维护项目除外),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发起、落实预算来源,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履行审批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涉及公共视频建设,县公安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县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县级有关部门对于需要乡镇、街道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乡镇、街道已有项目的衔接。
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统筹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做好与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其中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家部委、市政府、县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密码应用方案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与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将全县所有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汇总形成县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丰都智慧城市政务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服务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各行业部门调度指挥依托丰都县新型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指挥中心。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预)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涉及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未获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申请县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参照附件4),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共享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有序接入县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建设的视频监控等各类物联网感知前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入县智慧城市物联网平台或视频融合平台;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者需保留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二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县级有关部门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时,应当全力推动整合建设。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机要局、县国家保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全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
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开展密级认定和保密技术审查。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县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
名称/分类 | 定义/范围 | |||
政务部门范围、 申报主体 | 部门范围:使用自有收入、县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续建和改扩建)、运维的:(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二)各民主党派县级机关、县工商联、县级社会团体;(三)县属学校、医院;(四)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县内高校或县级部门所属企事业。 | |||
政务信息系统 | 政务部门应用信息技术支持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 |||
政务信息系统范围 | 满足如下条件的是政务信息系统: (一)它是一种信息系统,包括可以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 (二)政务部门是其使用者; (三)使用目的为支持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 | |||
政务信息资源 | 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 |||
政务信息化 项目分类 | 建设项目 |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 包括政务信息系统的新建、改扩建等,以及项目所需的设计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软件测评等费用。 | |
续建项目 | 已取得项目批复,需跨年度开展项目建设并予以资金保障的。 | |||
运行维护项目 | 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开展的运维服务,包括应用系统、基础环境、网络平台、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和数据运行维护等;对于升级改造项目,政务信息系统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且升级改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作为运维项目处理,否则纳入建设项目范围;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仅购置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终端等成品配套设备(资源)对已有软硬件设备(资源)进行简单报废更替、扩容扩能的项目。 | |||
政务信息化项目 费用分类 | 遥感设备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传感器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摄像头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RFID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数据采集终端 | 专用采集终端纳入信息化经费。对采用手机终端的,确与实现系统功能紧密相关,经评估通过后,手机终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其他感知设备 | 不纳入信息化经费。经评估通过后方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电脑 | 不纳入信息化经费。确与项目建设紧密相关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办公耗材、办公设施更换、人员工资、差旅费、学习培训费、会议室升级改造、办公软件正版化等。 | 不纳入信息化经费。 | |||
购买、维护业务应用系统的备品备件、运维专用工具、服务台、专用车辆等。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政务外网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政务内网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互联网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业务专网 | 经评估通过后暂可纳入信息化经费,后期逐步减少直至取消。 | |||
电话线路 | 不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服务器存储 | 因特殊需要,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安全咨询 | 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安全测评、安全整改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局域网络 | 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机房环境(如机房物管费、电费等) | 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租用云服务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政务基础数据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政务主题数据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虚拟化、数据库等正版软件授权 | 跟业务系统紧密相关,且部署在该业务系统的,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培训类系统购买电子课件、课程 |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数据采集 |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数据加工处理 | 资产归政务部门所有,跟系统紧密相关,且提供跨部门共享或属于公共服务的,经评估通过后可纳入信息化经费。 | |||
履行政务职能业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楼宇智能化系统、人事系统、财务系统、公共服务网站等。 | 纳入信息化经费。 | |||
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推广宣传及内容更新维护。 | 不纳入信息化经费。 |
附件2: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 年度)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新建 □续建 | ||
项目性质 | □软件类 □硬件类 □服务类 | ||
项目主管领导 | 项目分管领导 | ||
项目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
预估实施周期 | |||
投资概算 (万元) | 资金来源 | □上级支持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 | |
运行网络 | □政务外网 □业务专网 □互联网 | ||
项目介绍(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实施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委网信办各一份。
附件3: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 ||||
【涉及软件系统建设的,应规范系统命名。其中,业务整合类系统建议以“****平台”命名,业务应用类系统建议以“****系统”命名】 | ||||
项目类型 | □新建 | □续建 | ||
是否为跨部门应用 | □是 | □否 | ||
【若属跨部门项目,须在“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中明确牵头建设单位及参与配合单位,并在“3.3项目与县级其他部门或重点工作的关系”中说明前期与参与配合单位的对接情况】 | ||||
项目性质 | □软件类 | □硬件类 | □服务类 | |
拟运行网络 | □政务外网 | □业务专网 | □互联网 | |
拟部署地点 | □重庆市政务云 | □丰都云平台 | ||
系统等保级别 | □无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用户范围 | □ 县级工作人员 | □ 村工作人员 | ||
□ 社区工作人员 | □ 网格员 | |||
□ 居民/企业 | □ 其他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 | |||
是否新建对外服务功能 | £是 | □否 | ||
是否新建监管或执法类业务功能 | □是 | □否 | ||
是否新建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功能 | □是 | □否 | ||
是否新建移动应用(IOS或安卓APP) | □是 | □否 |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4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简述
【项目建设目标部分需说明本项目建设所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及预期达到的目标、效果】
1.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简述
1.6经济及社会效益
【从经济与社会两个角度说明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效益】
1.7主要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2.1项目建设背景
2.2项目建设现状与问题分析
【说明项目对应业务开展现状、流程及存在的问题】
2.3项目发展趋势分析
2.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2.5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2.6往期建设成果与成效
【续建及改建项目需在本节说明该项目往期建设成果和绩效达标情况】
三、项目架构治理方案
3.1项目与重庆市电子政务或丰都县电子政务架构体系关系
【说明本项目与重庆市电子政务或丰都县电子政务总体架构体系的关系、所处的位置及对接方案】
3.2项目与重庆市城市数字平台或丰都县智慧城市平台之间的关系
【说明本项目是否使用城市数字平台提供的大数据、物联网、视频云、融合通信、时空地理信息、人工智能、使能等共性平台及对接方案】
3.3项目与县级其他部门或重点工作的关系
【说明本项目需要市级其他部门如何配合实现或如何使用本项目将建成的信息系统,涉及跨部门协作项目的,需说明前期与参与配合单位的对接情况;说明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机制等工作的关系】
3.4信息资源共享方案
【预编项目建设过程中拟采集或加工形成的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人员/单位主体类信息、政务工作中受理和结果类信息、加工处理后的分析类信息等。共享属性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有条件共享的在备注中说明条件要求,不予共享的需在备注中说明原因。信息资源目录可在报告后以附件形式提供】
序号 | 信息资源名称 | 信息资源描述 | 共享属性 | 备注 |
3.5外部信息资源需求描述
【项目需要外部数据资源支持,包括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本级或上下级其他部门、单位的业务信息资源的 ,需明确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提供方、资源获取方式、获取频率,并论证外部数据获取的可行性。外部信息资源需求描述可在报告后以附件形式提供】
序号 | 信息资源名称 | 信息资源提供方 | 资源获取方式 | 获取频率 |
四、项目建设方案
4.1软件系统方案
【建议按照用户分类以及支撑性功能分类进行功能描述,并以表格形式列出系统功能清单,清单可根据需要进行层级调整。如需新建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访问入口的,请说明理由。如接入已有的网站或APP的,需提供拟接入的网站或APP名称,并明确接入方案。可在报告后以附件形式提供】
用户 | 系统名称 | 子系统名称 | 功能模块名称 | 功能描述 |
4.2基础设施及软件配置方案
【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项目原则上应使用重庆市政务云、丰都云平台,填写基础设施资源需求。如需另行采购,说明理由,并附详细清单】
CPU数量 | |
内存大小 | |
硬盘大小 | |
是否需要公网IP | |
操作系统 | |
数据库类型 | |
备注: |
4.3系统集成方案
【涉及软硬件集成工作的,需提供系统集成方案】
4.4服务方案
【如涉及IT服务、数据服务等内容的,需提供服务方案及相应的服务考核指标。运维、运营类服务不在本节所称“服务”范畴内】
4.5关键技术说明
【项目中需特殊说明的技术,如特殊设备、软硬件技术、算法等】
4.6系统安全及保障体系
4.7运维体系
4.8机制保障体系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落地和持续发挥作用,设计配套的保障机制,如对应的标准规范、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组织结构等】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1项目建设期
5.2实施计划安排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6.1项目总投资估算
6.2项目资金明细
【项目投资估算应明确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产品和通用性软件产品的功能参数及配置,应用系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以及功能清单和开发工作估算量,监理工作量估算或者比例。】
6.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七、项目绩效目标
【提供可量化、可评估的绩效指标、指标目标值、指标计算方法等】
八、项目结论与建议
九、附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外部信息资源需求、相关证明文件、内控评审意见、会议纪要、批示等)
备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选择。
附件4:
丰都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 年度)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
项目承建单位 | |||
项目监理单位 | |||
项目评测单位 | |||
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说明(附验收材料): | |||
项目信息资源归集、编目、共享等情况说明(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 |||
监理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测评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实施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各一份。
标签: 政务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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