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一期)施工招标公告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一期)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PF********003

招标编号:CHZB140888

简阳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项目(一期)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付水琳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邓朝明、付青林、李雄辉

招标人: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F********9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

目 录

********8">第一卷................................................................................................................................................................................. 3

********9">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9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8

********8">第六章 图 纸............................................................................................................................................................ 60

********9">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1

********0">第四卷.............................................................................................................................................................................. 62

********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3

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

简阳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简阳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项目(一期)已由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简发改发【2014】227号批准招标,项目业主为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简发改发【2014】227号的招标组织行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003)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简阳市周家乡、坛罐乡、董家埂乡、福田乡、石盘镇、老君井乡、灵仙乡、芦葭镇、五指乡。

2.2建设规模:简阳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项目为12条路,四级公路标准,全长约62.1公里,路基宽度6.0米-6.5米。

2.3计划工期:施工工期:180 个日历天;监理服务期为整个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石龙路项目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的施工。

2.5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监理一个标段,为石龙路的监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施工标要求各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临时三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11-2013)承建并完成至少3个类似施工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公路工程施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监理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不含临时丙级)(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丙级单位只能承担注册地省级区域内的项目);近三年(2011-2013)承接并完成至少1个类似工程,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jyggzy.cn/)凭密匙购买招标文件;未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文件,此为获得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4.3 招标文件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月 日10时00分,地点为简阳市政府街121号香港城首座(原市委机关办公大楼)六楼,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jyggzy.cn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简阳市御景湾4-2-3号

邮 编:641400

联 系 人:林女士、周女士

电 话:028-27217448

传 真:028-27028987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邮 编:610041

联系人: 鲁先生

电 话: 028-85539550

传 真: 028-85539550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电 话:028-27219498 、028-27219071

传 真:028-2702898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简阳市御景湾4-2-3号

邮编:641400

联系人:林女士 、周女士

电话:028-27217448

传真:028-2702898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邮 编:610041

联系人:鲁先生

电 话:028-85539550

传 真:028-85539550

1.1.4

项目名称

简阳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公路建设项目(一期)

1.1.5

建设地点

简阳市周家乡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性投资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及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包含的项目全部内容的施工。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80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 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临时三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2011-2013年内)均不亏损,

业绩要求:

近3年(2011-2013年)以来承接并完成完成不少于3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公路工程施工。

信誉要求:近三年(2011-2013)以来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以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造师;专业:公路工程,级别二级及以上,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其他要求:

(1)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他主要人员中的施工员为公路工程施工员、另应配备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或质量员)、预算员(预算员为公路工程)各一名,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 四川省省外企业还须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本条正文中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汇总所有问题,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澄清(补遗),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随时注意关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获取方式为:登陆后,在“已报名项目”中下载澄清(补遗)文件。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若投标人未能及时获取澄清(补遗)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该澄清、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及补遗文件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同1.10.2的时间要求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 月 日10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如招标人或监督另有要求除外。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24万元;

递交要求:

(1)、投标人基本账户不为中国建设银行

投标保证金应在2015年 月 日17:00前转入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先转入投标人开通的中国建设银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再通过该高版企业网银账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jyggzy.cn/)缴纳保证金。缴纳程序为在简阳市交易中心网站凭密匙登陆,在“已报名项目”中点击缴纳保证金,再登陆建行高版网银,以“缴费支付——网上支付”方式(注意:不能通过“转账制单”方式),缴纳至以下账户:

户 名: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

帐 号:5100 1687 4080 5150 7122

(2)、基本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

通过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jyggzy.cn/)单击“我已报名项目”经已开通的中国建设银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于 2015年 月 日下午17点00分前转入以上账户。缴纳程序为在简阳市交易中心网站凭密匙登陆,在“已报名项目”中点击缴纳保证金,再登陆建行高版网银,以“缴费支付——网上支付”方式(注意:不能通过“转账制单”方式),缴纳至以上账户。

3.缴纳保证金后,请务必再次登陆“已报名项目”,确认投标保证金是否“已缴纳”;如未按照上述程序缴纳保证金,系统将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高版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中国建设银行高版网银账户转入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凭证的凭证和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退还到投标人在建行开立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退还时间:中标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5日内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1-201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2011-2013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近3年(2011-201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贰 份,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1份(U盘),(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免费提供同底副本叁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配套电子文档1套,应以U盘形式随正本密封提交(需扫描才能文档化的资料可不提供电子文件)。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简阳市政府街121号香港城首座(原市委机关办公大楼)六楼,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后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随机

(6)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唱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 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0×【(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为(含暂列金额):1225.15万元(含暂列金35.68 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占

/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10.4

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下同)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投标单位选择该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选择合同价格高的合同段中选。

10.7

建设资金拨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算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原件压证后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至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压证的视为中标人原因,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业主按规定不退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出现超计划规模投资的,严格按照简府发【2012】79号文和简府发【2012】60号文执行。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9

递交履约担保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计7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10.20

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人还需向主管部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1.从中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转帐。

2. 民工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价的5%(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

3.缴纳时间:施工合同备案前

4.退还方式:工程完工后一次性退还(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10.21

检测

施工单位自检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2

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

本项目严格执行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件、川发改招管【2011】1211号文件规定,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以网络形式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络形式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唱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退还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退还到投标人的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它情况。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承建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之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的不予唱标)、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全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和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价的,应重新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 款要求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2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及3.5.2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及3.5.3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及3.5.5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评标办法正文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成本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 款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续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4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详尽、合理,与其它工种配合措施是否明确;

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

质量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

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

进度是否合理,施工措施是否明确、周密;

资源配备计划

计划合理、完善、可行;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施工设备

设备配置合理,满足施工要求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体系完整,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综合管理水平

综合管理水平合格;

文明施工

措施完善、可行、有保障;

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2.1.2、2.1.3、2.1.4款中的评审标准。只要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1.1、2.1.2、2.1.3、2.1.4款的任意一条,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续表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单价遗漏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若有漏报的细目,均视为该项已经分摊在其他细目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漏报的细目的相关费用。

投标报价

最低投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算术性修正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量化因素

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评标价的计算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暂估价-修正后的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1.3、2.1.4 款规定的标准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 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 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 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略(详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41-81页内容)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 “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除在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将原条款修改为:

交工和竣工

1.1.4.4.1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

交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发包人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人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2)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c)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4.2 竣工验收与鉴定书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对缺陷责任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发包人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人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4.3 竣工日期: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将原条款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各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 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补遗与此有关的部分);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补遗与此有关的部分);

(7) 图纸(含招标补遗书此有关的部分);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修改为“图纸的修改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按程序完善审批”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增加以下内容:

1、本项目为断道施工,承包人应做好相应的标识。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为: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无偿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增加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达到合格标准,否则将视为违约;

2.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质量保证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统一协调审定后批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计划要求的局部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增加以下内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绝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包人还应通过现场调查自行确定料场的选用和储量、品质等,自行询价、自行承担因料场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工程设备应该全部运行良好,并满足工程需求。到场的设备如不能正常运行,承包人将按1000元/台/天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利用原有道路或利用原有道路改、扩建后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应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有的等级和通行要求;为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拒不承担,发包人将另雇人员进行上述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为: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费用。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增加以下内容:

进度计划提交时间:为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7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增加以下内容:

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7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同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展情况月报”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规定在内,并能满足发包人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要求。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表格式由监理工程师统一制定,发包人审定。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增加以下内容: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13.1.1

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的估价原则

1、首先无论变更量达到多少,按合同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2、其次无论变更量达到多少,参照合同同类项目单价执行。

3、再其次无相同和参照同类项目单价的新增的工程细目,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其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执行该定额的相关补充规定和按承包单位投标时的材料报价为计算依据预算价格,然后按承包单位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额)与其招标控制价之比例下浮作为新增工程细目的计量支付单价”

无论每项变更,发生的增减费用,最终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金额为准。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处理办法见通用合同条款)

材料价格调整原则:

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不得调整。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开工时间因素)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本合同工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编投标文件时即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9.7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增加以下内容: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1年。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修改为: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投保金额,投标时进入相关单价,不单独计列。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修改为:

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投标时已进入相关单价,不单独计列。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系指任何一种自然力只限于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百年一遇频率及以上的洪水,风力在8级及以上的暴风等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以上自然力标准的认定均以当地地震、气象部门的记录资料为准。以上自然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如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2. 通用合同条款细化表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为:

“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碰、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就此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批准。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来解释处理,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利益。”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施工的环境保护和现有设施及已完工程的保护事宜。如果出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引起的与上述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免除发包人的相关责任。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将原条款修改为: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 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0×【(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工程进度同比例退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为:

“本项目发包人不单独提供有关该项目地质、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承包人已自行考察现场了解,并自负其责。”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增加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控制:若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除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理外,另按每重伤1人承包人承担5000元整的违约金;每死亡1人承包人承担10000元整的违约金。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增加以下内容:

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实施中最小限度破坏及最大程度恢复生态平衡”的指导思想,根据本路地形、地貌、地质特点等因素,灵活运用技术标准,努力将公路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把该工程建设成为一条“安全、舒适、和谐、环保”公路桥梁。

11.1

增加:

11.1.3发开工令期限:接到开工申请后7天内。

开工日期:预计开工时间为2015年 月,具体为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7天内。

11.1.4工期:工程总工期预计为180日历天(具体工期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增加以下内容:

工程进度控制,按月检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按如下赔偿执行:

拖期损失赔偿:人民币5000元/天。

拖期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将本款全文修改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将本款全文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修改如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如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

15.3.1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的提出,在前面增加以下内容: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监理、承包人和业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意向,但是否需要变更,必须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和业主等现场会审后确定。具体办法严格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简阳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增加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计量总额的5%。

(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无息退还。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工程结算款最终以审计定案金额为准。

(4)若在中期支付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中期进度款中扣除该支付的金额,代为支付民工工资。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增加以下内容: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年。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提请资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增1

独立的检查

“如果本项目工程的试验室没有力量承担对某一项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时,需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来完成。”

增2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4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若在交工后2个月内,未能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业主违约金1000元/天。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增3

工程量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投标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量将有可能出现增加或减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将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

增加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出现超计划规模投资的,严格按照简府发【2012】79号文和简府发【2012】60号文执行。

增4

川府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将在承包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退还。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会同意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凡招标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会同意承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会强迫承包人分包。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2)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3)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增5

总额支付项的分目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0天之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总额支付项的分目表(含名称、说明、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备注等项),该分目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作为办理支付的依据。

增6

若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业主有权在计量支付款中扣除代为支付。

增7

施工期间的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应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方案并承担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不当带来的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

增8

投标人拟派到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在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核对拟派人员证件及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为保证以上人员全部到现场,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的项目机构管理表对人员进行核查,每少一人罚款5000元,少5人及以上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到现场的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将不定期对“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进行考核,发现缺勤1次扣2000元,累计缺勤3次,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发包人合同终止后,不在支付工程费,并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由中标人赔偿因终止合同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中标人自身损失自行承担。

增9

施工临时用地、用电、通讯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分摊在相应的子目中,不单列。

增10

承包人应保护工地周围及地下的管、线等公用设施在施工期间的完好,如有损坏,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增11

若承包人需要夜间施工应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_年_月_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本项目交纳履约担保(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并通过审计后3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愿意接受你方的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_月_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_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_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格式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地 址: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乙方职责

6.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则》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7.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8.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用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至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9.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0. 乙方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11.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2.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5. 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附件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原环境自然植被,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壹、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营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作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作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人员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10万元的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保问题被甲方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二0 年 月 日 日期:二0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为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参与建设有关各方的生产、生活必须符合本细则的以下规定。

第一节 建立环保和水保管理体系

一、甲方成立领导小组,由甲方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工程部主任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处,指导、检查全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各自建立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小组,负责相应合同段和驻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监督人员,负责宣传、检查各自合同段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并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职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使环保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心中,保证各项工作逐一落实。

第二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一、自然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保护沿线植被,减少植被破坏,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景观,避免因施工引起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

2.保护施工区内野生动物,严禁猎杀、捕捉或恐吓野生动物,保护沿线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

3.开工前详细规划施工便道、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等的临时用地,用地计划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严禁随意开辟施工便道、取弃土场,严禁随意设临建工程。

4.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对场地和人员活动范围进行界定,不得随意超出规定范围,并设置标语牌、界碑牌等标志,防止对施工生产、生活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破坏。

5.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时清除运走。

6.完工后对场地和砼搅拌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等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掘除硬化地面,将弃碴、废物运走,同时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植被恢复。

7.尽量利用既有便道和原有公路进行路基填料的运输,减少土地的占用。如有新修便道,完工后对新修便道进行达标整理保留备作公路养护维修便道或掘除原填料,恢复植被、恢复原貌。尽量租用当地已有的房屋或拼装活动板房作施工生产、生活用房。

二、水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生活营地的生活污水,砼搅拌站、路面冷热拌和场、预制场等产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草原、河流和渠道,须经沉淀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

2.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3.对生产机械经常进行检修,防止机械和施工用油的跑、冒、滴、漏对水质产生污染。施工或机械产生的废油、废水,采用隔油池或采用其他方法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三、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

1.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2.在运输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粉状材料和沥青混合料时,进行严密的遮盖。

3.利用水车,对施工现场和临时便道进行撒水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减少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4.对汽油等易挥发品的存放要密闭,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5.路面冷热拌和场生产时,严格控制粉尘的污染,注意回收和覆盖。

6.生产和施工现场、路面冷热拌和场、砼搅拌站和预制场地等应加强对噪音的防治,尽量减少夜间作业,减少对居民噪音的干扰。

四、固体废弃物

1.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时清运。

2.施工中的废弃物,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到指定的场地进行处理。

3.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应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各种包装袋及时清理处理,以免造成白色污染。

4.加强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高速行驶,从而保证不会沿线撒漏,若洒漏须迅速清除。

五、保护文物及宗教设施

1.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保护宗教设施及场地不受影响和破坏。

2.保护国家文物,对施工中挖出的古董文物,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定进行保护和上交。

六、重要设施的保护

1.保护施工场地附近的通讯设施。

2.保护当地的军用设施设备。

3.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输电线路及设施。保护附近的输水管道及设施。

4.对施工场地附近的光缆进行严密的管理,不致因施工机械造成破坏和人为破坏。加强对光缆的监护,确保施工期间万无一失。

七、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驻地环境由各合同段(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环保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生活及办公区四周设置防污排水沟,排水沟直接与污水处理池连接,避免生活区域内的水流直接排放到地面和河流、湖泊,造成环境污染。

2.注意生活垃圾的处理,垃圾集中堆放,定期送到当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3.生活废水排入污水池,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污水池应注意污水不渗漏,以免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并应进行加盖,有除臭设施,以免造成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清单(另 册)

1、 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格式中所有要求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须由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具有造价资格的人员盖章和签字;

2、 若投标人没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具有造价资格的人员,应由委托的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造价师盖章和签字,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与该中介机构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公路工程施工规范、条例、办法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如有变化的,以现行最新技术规范为准。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章单位)”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章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联合体协议书 ( )

四、投标保证金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六、施工组织设计 ( )

七、项目管理机构 ( )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九、资格审查资料 ( )

十、其他资料 ( )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零 拾(亿) 零 亿 壹 仟(万) 贰 佰(万) 叁 拾(万) 零 万 肆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懂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服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润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招标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1年

4

工程质量

13.1.1

合格

5

价格调整

16

不调整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试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网上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

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从投标人的中国建行高版企业网银账户转入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 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单位参保的证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附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2011-2013年的财务报表应为经审计的报表,且均应不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年(2011年-2013年)承建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整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诉按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付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9)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1)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2)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3)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10)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11)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诉讼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诉讼。

(3)招投标投诉的起诉按时间为:招投标诉讼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十、其他资料

(格式自拟)

(1)……

(2)……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资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资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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