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稳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市场主体给予金融支持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地解决市场主体合理、有效的资金需求,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纾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企纾困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助企纾困专项资金”,按10倍放大规模,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助企纾困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业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A级物流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及市商务局重点支持培育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及市商务局重点支持培育的批发业企业。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及市商务局重点支持培育的零售业企业。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业企业及市文旅局重点支持培育的文化、旅游业企业。

(五)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业企业、A级物流企业及市交通运输局重点支持培育的交通运输业企业。

(六)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

(七)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八)符合市担保集团担保条件。

(九)符合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融资用途。用于解决因疫情暂时遇困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和恢复发展的合理、有效资金需求。

第七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 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根据企业经营规模、风险情况等,采取一企一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及其组合。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暂时遇困企业名单,并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动态库,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中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业企业由市商务局推荐,文化、旅游业企业由市文旅局推荐,交通运输业企业(A级物流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推荐。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市担保集团申请,市担保集团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市担保集团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市担保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等。

(五)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放至企业账户。

(六)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集中申请贷款贴息,并填报《十堰市“助企纾困贷”贴息表》(附件2),同时附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七)补贴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在每年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资料,包括《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担保费,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补贴给市担保集团。

(八)风险补偿。“助企纾困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市担保集团代偿的,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市担保集团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再按50%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同意市担保集团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划转补偿款。

(九)追偿。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第四章 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连续2年每年统筹安排“助企纾困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10倍放大“助企纾困贷”规模,用于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补贴担保费,根据“助企纾困贷”的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贴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的贴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担保集团专项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助企纾困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商务、文旅、交通运输、银行、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和恢复发展的目标。

第十四条“助企纾困贷”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五条 市担保集团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精神,对从业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业等特困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予以免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十堰市“助企纾困贷”推荐表.docx
附件:十堰市“助企纾困贷”贴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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