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执法设备招标公告
移动执法设备招标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招标
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完成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现将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1、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的获取:请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潜在供应商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公告》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注册,然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按钮下载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请供应商特别注意:招标文件分为《通用部分》和《需求部分》
2、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公示截止时间:2014年12月 22日16:00时止,公示期间为3个工作日。
3、提交修改建议时间: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公示截止时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并须在提交修改建议时间的最后1日16:00时之前提交。
4、提交修改建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传真,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项目联系人:张晓敏
联系电话: ********
传 真:********
邮政编码:130051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2.4“潜在投标人”指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均应从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提交给招标人,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予以答复澄清,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可以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5.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5.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回复确认已收到。
5.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构成:
6.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
7.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8. 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 投标保证金
9.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人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开标会。
招标人特别声明:保证金应当采用除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以外的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供应商在汇入(存入)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项目编号和包号,未注明投标人名称或以个人名义汇入(存入)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9.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9.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9.6 投标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及时、准确退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四章《附件》的格式和要求正确填写和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书》。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2.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 投标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13.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3.4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3.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备选条款)13.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参照本章16.11条款规定办理。
14. 开标
14.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4.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4.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4.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4.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4.7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或者投标人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6)到投标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4.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评标
16.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6.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6.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16.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6.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投标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页码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9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16.10 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6.11(重新招标备选条款)
16.11.1重新招标仍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导致招标失败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要求在符合专业条件并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采购的,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招标失败后继续评审备忘录》,按照原定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继续评标。
16.11.2 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一家的情况,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1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8.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8.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19. 签订合同
19.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9.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3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19.4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0.保密和披露
20.1 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0.2 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0.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1.质疑和投诉
2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1.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招标文件”指《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12个月。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9.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1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签订日期:二○一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1 -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质量保证金
6.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
6.2质量保证金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
6.2(备选条款)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中标通知书;
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2014-1329_XM_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有关政策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厉行节约,请勿将与评标无关的因素编辑到投标文件中。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1.3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三、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四、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无
联 系 人:李乃龙 手机:135*****702
五、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5.1接受投标时间:。
5.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吉林省政务大厅六楼会议室。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90000元(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个工作日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中心帐户)。
八、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三楼
项目联系人:罗忠凯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 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北京大街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3
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项目名称: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969.88万元(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投标)
序号
货物名称
主要参数指标
辅助参数指标
数量
单位
1
省级移动执法管理平台
1、 设备应采用专有硬件设计,非windows系统,保证系统的稳定;设备应不少于2个千兆网口,同一网口上应支持配置多个IP网段;设备应支持不少于4个USB插槽。
2、 单台设备应支持至少1000个监控点的接入,支持多级级联,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3、 单台设备应支持单纯录像70×4Mbps或单纯转发160×4Mbps以上的能力,支持多设备堆叠。基本功能:设备应支持QXGA(2048×1536)、1080P、UXGA、960P、720P、XGA、SVGA、D1、4CIF、2CIF、CIF、QVGA、QCIF、QQCIF等主流视频分辨率;
4、 设备应支持画面轮巡及监视器轮巡,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5、 设备应支持平台录像、前端录像、客户端本地录像等多种录像策略,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6、 设备应支持智能丢包恢复技术,在丢包的网络环境下能够提供优异的图像效果,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7、 设备应具有丰富的报警联动机制,如客户端告警联动、平台告警联动、前端告警联动等,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8、 设备支持前端故障、平台故障、告警及用户日志查询,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9、 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10、 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1、 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B/T 28181-2011相关要求的检验报告。
12、 中标人供货时须提供所投产品厂商提供的产品供货清单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1、 设备应实现设备接入、数据存储、码流转发、实时浏览、录像同步回放、语音对讲、告警联动、干线管理、集中控制等功能。
2、 设备应支持64画面同时浏览功能。
3、 设备应支持MPEG4、H.264等编码格式。
4、 设备应支持支持录像倒放,录像单帧播放、多倍速放像、多路同步回放等功能。设备应支持录像点播定位到秒功能。
5、 设备应支持下载录像为MP4格式;设备应支持录像批量下载功能。
6、 设备应支持电子地图功能,支持矢量图和图片格式的地图,支持的地图格式应该有Google、Jpeg等。电视墙:设备应支持电视墙控制。
7、 设备应具备无线前端设备的接入能力,可实时显示GPS信息,并支持在电子地图上进行实时轨迹绘制。
8、 设备应支持USB备份盘,可定时对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平台可借助备份盘快速恢复系统数据。
9、 设备应支持NTP时间服务器同步功能。
10、 设备应支持NAT、防火墙穿越,可在各类复杂网络环境下轻松部署,浏览客户端支持穿越NAT。
11、 设备应支持多网段接入,可实现多个相互独立的网络接入同一平台,完成网络互通、各网段间资源共享。
12、 设备应支持故障自恢复机制,当系统出现数据损坏时,系统可自动恢复备份数据,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13、 设备应提供丰富的第三方接口,并提供完善的SDK二次开发包,能够实现和其他业务系统的开发对接。
14、 设备应支持经过授权后可浏览其它平台所属监控点的视频。
15、 要求设备提供三年质保。(厂家出具保证书)
1
套
2
地市级移动执法管理平台
1、 设备应采用专有硬件设计,非windows系统,保证系统的稳定;设备应不少于2个千兆网口,同一网口上应支持配置多个IP网段;设备应支持不少于4个USB插槽。
2、 单台设备应支持至少1000个监控点的接入,支持多级级联,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3、 单台设备应支持单纯录像70×4Mbps或单纯转发160×4Mbps以上的能力,支持多设备堆叠。基本功能:设备应支持QXGA(2048×1536)、1080P、UXGA、960P、720P、XGA、SVGA、D1、4CIF、2CIF、CIF、QVGA、QCIF、QQCIF等主流视频分辨率;
4、 设备应支持画面轮巡及监视器轮巡,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5、 设备应支持平台录像、前端录像、客户端本地录像等多种录像策略,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6、 设备应支持智能丢包恢复技术,在丢包的网络环境下能够提供优异的图像效果,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7、 设备应具有丰富的报警联动机制,如客户端告警联动、平台告警联动、前端告警联动等,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8、 设备支持前端故障、平台故障、告警及用户日志查询,需提供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9、 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10、 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1、 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B/T 28181-2011相关要求的检验报告。
1、 设备应实现设备接入、数据存储、码流转发、实时浏览、录像同步回放、语音对讲、告警联动、干线管理、集中控制等功能。
2、 设备应支持64画面同时浏览功能。
3、 设备应支持MPEG4、H.264等编码格式。
4、 设备应支持支持录像倒放,录像单帧播放、多倍速放像、多路同步回放等功能。设备应支持录像点播定位到秒功能。
5、 设备应支持下载录像为MP4格式;设备应支持录像批量下载功能。
6、 设备应支持电子地图功能,支持矢量图和图片格式的地图,支持的地图格式应该有Google、Jpeg等。电视墙:设备应支持电视墙控制。
7、 设备应具备无线前端设备的接入能力,可实时显示GPS信息,并支持在电子地图上进行实时轨迹绘制。
8、 设备应支持USB备份盘,可定时对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平台可借助备份盘快速恢复系统数据。
9、 设备应支持NTP时间服务器同步功能。
10、 设备应支持NAT、防火墙穿越,可在各类复杂网络环境下轻松部署,浏览客户端支持穿越NAT。
11、 设备应支持多网段接入,可实现多个相互独立的网络接入同一平台,完成网络互通、各网段间资源共享。
12、 设备应支持故障自恢复机制,当系统出现数据损坏时,系统可自动恢复备份数据,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13、 设备应提供丰富的第三方接口,并提供完善的SDK二次开发包,能够实现和其他业务系统的开发对接。
14、 设备应支持经过授权后可浏览其它平台所属监控点的视频。
15、 要求设备提供三年质保。(厂家出具保证书)
10
套
3
车载无线编码器
1、 设备应采用工业级嵌入式架构,采用专用芯片和嵌入式操作系统,稳定可靠。
2、 设备可接入高清IPC实现1080P高清视频接入和3G/4G传输。
3、 应支持64Kbps~4Mbps的视频码率,可实现清晰流畅的监控图像。
4、 设备应采用H.264视频编码算法,可提供1080P、720P、D1、CIF、QCIF格式的监控图像,支持双码流。
5、 可高标清混合接入,支持4路高清IPC及4路标清模拟摄像机接入。
6、 设备具备EVDO、WCDMA、TD-LTE、FDD-LTE的3G/4G网络传输能力,能够支持3G/4G拨号上网或者VPDN和VPN的上网传输;
7、 设备具备WIFI无线功能,可拓展为WIFI-AP,实现PAD控制及其他无线设备的上网功能。
8、 设备具备双卡双天线设计,能够接入双EVDO、WCDMA、TD-LTE、FDD-LTE卡绑定,用来提升无线3G/4G传输带宽和信号发射接收能力。
9、 设备支持宽幅电压输入6~36V,并能转换成DC12V,能够将车辆的宽幅电压转换成稳定电压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10、 设备支持延时开关机,延时关机时间可设置,用来保护设备在车辆环境中的正常使用。
11、 具有公安部委托检验报告。
12、 中标人供货时须提供所投产品厂商提供的产品供货清单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1、 设备应支持帧率范围为1~30fps,可手动设置图像帧率,即时生效
2、 设备可支持动态视频码率,在无线网络带宽突然不足时自动降码流,如果带宽恢复原有水平,则自动升高视频码流。
3、 设备应具备1个100M以太网口,支持LAN线路
4、 接口特性:设备视频、音频和电源的传输接口采用航空接口方式接入,牢固、抗震、防水性好;
5、 设备应具备4路视频输入接口,1路视频频输出接口,实现4路视频监控和1路本地视频输出;
6、 设备应具备4路音频输入接口,1路音频输出接口,可实现与监控中心的音频监听和音频对讲;
7、 设备应具备3.5mm的音频输入输出口,支持Mic音频输入,支持有源和无源的音频接入;
8、 设备应具备4路报警输入接口,1路报警输出接口,可接各种开关量报警设备,实现报警联动;
9、 设备应具备1个SD卡插槽,可在网络出现故障时应急存储;
10、 设备应具备1个2.5寸SATA硬盘接口,可支持长时间存储录像。
11、 设备具备良好的抗震能力,能够在车辆运行状态下保持设备和硬盘的正常工作;
12、 设备应具备1路RS485控制接口,能够实现对外接云台的控制,支持Pelco,Sony等常见控制协议
13、 设备应具备PAD端控制功能,能够实现本地对摄像机的无线控制的功能
14、 设备支持GPS卫星定位,能够将定位的坐标发送至监控中心;
15、 设备应支持自动重拨,支持NAT穿越,支持DDNS,支持域名注册等
16、 设备应支持字幕显示和时间显示;设备应支持内置WEB Server,通过网页浏览器可进行管理和配置,可实现本地图像浏览、抓拍和录像存储等操作。
17、 要求设备提供三年质保。(厂家出具保证书)。
237
台
4
车载摄像机(安装在车顶外侧)
1、 设备应为高清一体化云台网络摄像机,应采用专业云台结构,性能稳定。
2、 传感器要求:设备应采用1/2.8 英寸高性能传感器,总像素200万像素。
3、 设备应支持20倍光学变焦,焦距4.7-94mm,光圈F1.6-3.5。
4、 支持1080P高清图像实时输出,支持双码流,最大支持1080P 30fps +D1 25fps或双路720P 30fps。
5、 设备应具备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
1、 设备的最低照度应不低于0.05Lux(彩色),0.005Lux(黑白),0Lux(红外开启时)。
2、 设备应集成照射距离不至少80米的红外灯。
3、 设备应采用高效的H.264 High profile视频编码算法,最高支持1080P分辨率。
4、 支持水平范围:0°~360°,支持连续旋转,水平预置点速度:120°/s。水平键控速度应不低于0.1°~80°/s,垂直键控速度应不低于0.1°~60°/s°,垂直预置点速度:100°/s。
5、 支持上电载入预置位。
6、 设备应支持雨刷功能。
7、 设备应支持宽动态、3D定位、3D降噪等功能。
8、 设备应具备1个DC 9~36V宽幅电压输入电源插座。
9、 设备应具备IP66,支持TVS6000V 防雷、防浪涌、防突波。
10、 要求设备提供三年质保。(厂家出具保证书)
237
台
5
通读模块(一)
WCDMA模块,支持WCDMA制式,单卡,可插入移动执法车载无线编码器扩展槽内,带3米天线。
237
台
6
通读模块(二)
北斗模块,支持北斗定位,可插入移动执法车载无线编码器扩展槽内,带3米天线。
237
台
7
车载控制终端
1、 安卓平板电脑。
2、 可通过无线WIFI方式实现与移动执法车载无线编码器互联互通。
3、 可实现对移动执法车载摄像机图像高清回显、PTZ控制、录放像浏览、双向语音等功能。
237
台
8
车载控制终端支架
吸附式平板车载支架。
237
个
9
车载摄像机安装支架
专为车载移动照明设备及车载移动监控设备安装而设计的稳定快速安装型支架,采用独立悬挂减震设计,不会产生共震。
237
个
10
车内摄像机(安装在车内前端)
1、 模拟半球。
2、 30米红外。
3、 内置2.8mm镜头。
4、 DC12V供电。
237
个
11
车外辅助摄像机(安装在车顶外侧)
1、 设备应为高清红外海螺半球型网络摄像机,应采用工业级嵌入式架构,采用专用芯片和嵌入式操作系统,稳定可靠。
2、 设备应采用1/3英寸高性能130万像素传感器,最低照度至少为0.01Lux(彩色),0Lux(红外)。
3、 设备应具备焦距2.8mm、3.6mm、6mm、8mm、12mm内置镜头可选。
4、 设备应满足图像信噪比大于等于56dB,图像水平和垂直分辨力均大于等于700TVL,亮度等级大于等于11级。(以公安部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5、 具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网络摄像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1、 最大支持分辨率1280×960,帧率在1-30fps可调。
2、 支持宽动态、Smart-IR、3D数字降噪等功能。
3、 支持移动侦测、故障告警、心跳机制、数据保密、日志功能、迭加图像标识信息和时间等功能。
4、 设备应采用高效的H.264视频编码算法。
5、 设备应内置红外补光,红外照射距离30米。
6、 设备应具备1×DC12V接口、支持POE供电功能。
7、 设备应满足IP66级防护要求。
711
个
12
拾音器
采集车内音频,拾音半径不小于3米
237
个
13
抬高支架
车载专用抬高支架,和车载安装支架配合使用,能够将上面安装的云台抬高,可以用于避开前面的警灯等障碍物。
237
个
14
无线编码器设备箱
专为无线编码器设计,可抽拉导轨设计,可以上锁。
237
个
15
无线编码器专用硬盘盒
专用硬盘盒,抽拉式安装,内置硬盘胶囊避震系统,提供USB数据导出功能。
237
个
16
安装辅材
安装线缆
237
套
17
无线单兵系统
1、 操作系统 Android 4.4;应用系统 专用单兵系统;硬件平台 四核1.6G。
2、 网络类型 适应GSM/WCDMA/TD-SCDMA/TD-LTE/FDD-LTE/CDMA网络制式,全网通;内存 8GB(EMMC)+2GB(DDR2)。
3、 显示屏幕 5.5英寸,1920×1080IPS,全视角,阳光下可视;触控屏 支持真5点触控,表面有水可操作,戴手套可操作。
4、 主摄像头 1300万像素,自动对焦,支持闪光灯,支持零延时拍照。
5、 副摄像头 500万像素;闪光灯 双高亮 Flash LED;定位系统 支持北斗、GPS ;防护等级 IP67,跌落1.2米 。
6、 电池容量 4500mAh。
7、 外置摄像头最大物理像素可支持300W。
8、 外置摄像头最大分辨率 720P。
9、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产品著作权,并提供加盖厂商公章复印件。
1、 支持NFC。
2、 支持RFID有源、无源RFID 。
3、 支持光感传感器。
4、 支持距离传感器。
5、 支持3D 加速度传感器。
6、 支持地磁传感器。
7、 支持USB 卡座 USB2.0,标准5PIN Micro USB。
8、 支持耳机 3.5mm耳机接口。
9、 外置摄像头视角 广角,对角120°,水平97°,上下52°。
10、 外置摄像头焦距 2.75mm。
11、 外置摄像头光圈 3.2。
12、 外置摄像头防护等级 IP67
13、 外置摄像头供电 主机USB供电
14、 外置摄像头MIC 双MIC采集降噪。
15、 要求设备提供三年质保。(厂家出具保证书)
250
套
18
系统集成
车辆内部设备集成。
本次所投产品能够实现与国内同类主流产品互联。
193
套
投标人注意事项:
1、 系统主要设备:省级移动执法管理平台、地市级移动执法管理平台、车载无线编码器、车载摄像机、车外辅助摄像机、无线单兵系统。为了确保系统整体兼容性和稳定性,要求以上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
2、 预中标人需在预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供投标产品的样机进行测试。
质量保证期:三年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90天。
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请投标人注意:(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各种设备所要求的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如果不满足将导致废标。(2)辅助功能配置缺项或者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有负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但影响投标人的得分。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预中标人:按评审后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关于评标方法的特殊规定:如果所有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或者投标的主要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则本项目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改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2.1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1.1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2.1.1.1 价格因素分:
(一)投标报价分: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的最低价作为评分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基准分值。
(二)价格分加分: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投标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价格分加分依据: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详细的分值表如下:
序号
评分项目
基准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因素分(30分)
30分
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评分基准价/评标价)×基准分值。
2
商务
因素分
(16分)
投标人企业规模
2分
1、 注册资金规模在 500万以上(含500万),得1分;
2、 注册资金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得2分;
打分依据: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品牌规模和荣誉
14分
1、 获得2013年全国公安系统警用装备推荐品牌,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所投产品厂商同时具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所投产品厂商在智能安防联网系统获得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4、 省、市移动执法管理平台具备CCC认证,得2分;否则不得分
5、 为保证本期系统建设与现有的视频会议实现资源共享,要求主要设备厂商具备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的综合研制能力,以主要设备厂商的营业执照为准,其经营范围需具备视频会议及视频监控平台设备的研发能力,得6分;否则不得分。
打分依据: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技术方案因素分(45分)
省、市移动执法管理平台(主要参数指标必须满足,不满足该项不得分)
13分
1、 设备辅助参数指标有1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打分依据:厂商出具产品彩页并加盖公章;提供各类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兼容性
3分
1、 为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平台及前端均为同一品牌,得3分;否则不得分。
打分依据:厂商出具产品彩页并加盖公章;提供各类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车载无线编码器;通读模块;车载控制终端(主要参数指标必须满足,不满足该项不得分)
12分
1、 设备辅助参数指标有1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打分依据:厂商出具产品彩页并加盖公章;提供各类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车载摄像机(主要参数指标必须满足,不满足该项不得分)
5分
1、 设备辅助参数指标有1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打分依据:厂商出具产品彩页并加盖公章;提供各类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无线单兵系统(主要参数指标必须满足,不满足该项不得分)
12分
1、 设备辅助参数指标有1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打分依据:厂商出具产品彩页并加盖公章;提供各类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4
售后服务
(9分)
售后服务承诺
4分
1、 设备产品质保期3年,得3分;
2、 原厂商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本地化社保证明、本地化分公司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得1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设备厂商提供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质保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售后服务体系
5分
1、 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在吉林省注册分公司,有专业售后服务团队,得2分;没有不得分。
2、 代理商的服务人员具有厂商视讯认证工程师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产品供应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售后服务团队人员名单、认证证书加盖厂商公章。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1.2 合格投标人得分的计算方法:
(1)所有评委分别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总分,即价格分、商务分、技术分和售后服务分之和)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2.2 预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果没有异议,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如果投标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投标人的质疑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事实依据。
三、售后服务要求:
3.1 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免费维护,质保期外成本维修。
3.2 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格式六“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四、履约保证金
4.1 在签署合同之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4.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中标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止,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证金
5.1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 %。
5.2 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5.3 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中标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六、付款方式和条件:
6.1 中标人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6.2采购人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40%货款,验收合格之日起10天之内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七、投标文件份数:
应提供正本一份,副本 7 份[文件编制见货物招标文件(通用部分)]。
八、其他要求
8.1 投标人应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要求的所有货物投标,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投标。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8.2如无特别说明,本次采购货物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为内置的标准(固定)配置,任何通过外接方式实现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8.3《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情况,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投标人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声明:
1、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或更换的,但在投标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或更换的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或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文件页码
1
投标函(按格式一提交)
2
开标一览表(按格式二提交)
3
投标人基本情况(按格式三提交)
4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格式四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格式五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有效签署)
8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投标以备审查)
9
售后服务承诺书(按格式六提交)
10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
11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评标直接相关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投标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 项目的编号为2014-1329_XM_2 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合同订立后 天。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201 年 月 日
投标号
投标总价(元)
交货时间
投标保证金(元)
备注
合同订立后 天
合同订立后 天
投标要求:
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如果给予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否则,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格式三、投标人基本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
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格式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致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中心发布的《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 招标文件 》(2014-1329_XM_2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时间:二○一 年 月 日
格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 公司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___(被授权人单位名称)__的___(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___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___项目(招标编号2014-1329_XM_2 )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请投标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格式六、售后服务承诺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
我公司自愿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移动执法设备 项目(招标编号2014-1329_XM_2)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我公司中标后将为采购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
2、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3、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安排:
4、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5、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售后服务机构名称
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6、附件:制造厂商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情况及现行规定文件。
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201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文件页码
1
投标报价明细表(按格式一提交)
2
投标货物的3C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
4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与评标直接相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主要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辅助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数量
数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质保期
备注
投标总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投标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所有投标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3.报价明细表中各项必须如实详细完整填写,凡未按要求填写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spanstyle=font-size:12.0pt;font-family: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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