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日。

联系方式:0356-*******

电子邮箱:jcssfjwj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保险机构,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原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精神,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强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融商业保险、专业服务、科技支撑和重大事故应对为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模式。系统推进安责险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设,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和事后灾难救助能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人员和实习学生,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统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请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承保模式

根据高危行业特点,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若干家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充足的偿付能力,且具有较好的市场经营业绩、齐全的服务机构网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贴近企业开展实质性服务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科学制定保险条款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全市“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标准、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理赔流程、统一风险防控、统一服务标准”的模式,并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建筑团体意外保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者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尚未退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退还,并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

(三)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连续五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0%。

4.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当年保险费率(当年已缴的顺延到下一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20%、15%。

5.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浮动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赔偿情况进行测算,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调整费率标准。

(四)明确责任限额

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为每人不低于50万元,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五)确定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六)规范缴纳保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外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建设项目、爆破作业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七)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2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和安全技术服务需要确定和调整。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投保期内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宣传教育培训,建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共保体可依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科技服务平台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在投保周期内,保险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由共保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业务上应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管理上对共保体负责,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保险机构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当通报给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向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以技术服务机构报备的问题和隐患作为处罚依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并对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执行整改建议或逾期未完成整改,并未提供任何情况说明的,保险机构应当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核查,提取确实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九)健全保险理赔服务机制

保险机构应积极开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对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投保范围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施救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应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理赔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导组和办公室,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煤矿(含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含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本地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他行业领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安委办牵头,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委办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进度,评估工作成效。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三)建立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资源共享机制。共保体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开发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许可、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信用等级情况等与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出险理赔等信息即时共享、数据互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建设维护,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进度、标准及效果进行统一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向保险机构提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保险机构在办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业务时,要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等,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进行通报。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应当在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具体办法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制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或无法胜任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

(六)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要把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奖惩力度。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保险机构进行考评,重点考核事故预防、赔案结案率、赔付及时率、投诉率等;建立退出机制,每年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对承保份额进行调整,每三年对主承保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要责令退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综合服务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各有关企业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降低企业安全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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