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
审批工作的通知
(并民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
《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3.对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4、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要在2021年底前逐步退出低保政策保障范围,用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来覆盖。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对于因城中村改造、整体拆迁、股权分红等原因带来的家庭收入增加较大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特困对象,要及时退出。对于社会失能、半失能靠自身无法生活且本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在足额缴纳有关费用的前提下,敬老院(供养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加强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各县区每年开展一次入户核查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根据特困人员劳动能力变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变更或履行义务能力变化、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各县(市、区)根据《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进行。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可以做为社会事务性工作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并民发〔2018〕28号)的通知规定,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或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规范资金发放程序
各县(市、区)应当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按照本辖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按季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聘请护理员、完善护理服务设施、维护护理服务运转等照料护理开支。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特困人员手中。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或者按季直接拨付给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社会化发放给指定的照料护理人员。
四、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使用
(一)强化信息系统运用。我市五保供养信息系统已更新为特困供养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要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网上审核、审批使用工作,按照系统数据项目要求,准确、完整录入特困人员和供养机构基本信息,确保与线下业务纸质档案一致、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按月进行数据更新,每月25日前完成数据结转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
(二)加强重点监测数据信息核对。各县区要及时对特困人员重点监测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政策的特困人员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在系统内进行终止供养操作,对信息系统中出现录入错误的监测数据要及时进行更正。
(三)完善电子档案。各县(市、区)须在2020年6月底前更新特困人员身份信息、审核审批信息、家庭状况信息、自理能力评估信息、供养机构等信息录入系统,系统将按照特困人员“一人一档”、供养机构“一院一档”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放,以便查询下载。
附件:1、太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太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太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6、太原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附件1
太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_________,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说明: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申请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
1.住房间,产权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其它
2.主要生活用品:__________
3.银行存款(含证券、债券)____元
4.其它财产:__________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救助供养金全部退回,并缴纳1-3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太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银行信息 | 开户人 | 账号 | 开户银行 | ||||||||
入户 调查情况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
家庭总收入:____元,家庭人均收入: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经营净(纯)收入____元,财产性收入____元,转移性收入____元。 | 住房:套(间),人均建筑面积㎡。 存款(证券、债券)____元。 门面(店铺):□有□无 机动车辆:□有□无 其他: | ||||||||||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符合条件,建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建议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同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1日算起。 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 □ 分散供养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纳入救助供养。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附件3
太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家庭住址 | 供养 形式 |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 残疾 等级 |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三级残疾:□智力□精神 | |||||
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评估情况 | 评估事项 | 完成情况 | |||||||
自主 吃饭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评估指标 及结果 | 评估指标 | 评估结果 | |||||||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
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 初评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选择复核评估的,应填写首次评估结果。
附件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拟供养服务机构 或委托照料人 |
备注:供养形式为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拟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举报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民政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 _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报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已审批,共____人。其中, 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____人,请组织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____人,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人 |
备注:供养形式为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不予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太原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供养形式 | 分散 | 人员类别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编号 | |||
集中 | 地址 | |||||
终止救助 供养原因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局核准意见 | 经核准,决定从________年____月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此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核准。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标签: 特困供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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