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地 块 及 长 宁 区E1-06地 块 租 赁 住 房 电 梯 集 中 采 购 项 目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SITEN-ZB-20210381招 标 人 : 上 海 锐 拓 实 业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尚 渱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二 零 二 一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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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1.总 则 ..............................................................................................................................102.招 标 文 件 ......................................................................................................................123.投 标 文 件 ......................................................................................................................144.投 标 ..............................................................................................................................185.开 标 ..............................................................................................................................196.评 标 ..............................................................................................................................207.合 同 授 予 ......................................................................................................................20
8.纪 律 和 监 督 ..................................................................................................................219.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22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2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31.评 标 方 法 ......................................................................................................................242.评 标 程 序 ......................................................................................................................243.初 步 评 审 ......................................................................................................................244.详 细 评 审 ......................................................................................................................255.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6.评 标 结 果 ......................................................................................................................27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1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5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0
附 件 1: 投 标 函 .......................................................................................................................61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63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 ...............................................................................................................64附 件 4: 开 标 一 览 表 ...............................................................................................................65附 件 5: 分 项 报 价 表 ...............................................................................................................66附 件 6: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67附 件 7: 主 要 部 件 配 置 清 单 ...................................................................................................68附 件 8: 直 梯 /扶 梯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表 ......................................................................................71附 件 9: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73附 件 10: 合 格 供 应 商 承 诺 函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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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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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上 海 锐 拓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尚 渱 实 业 有 限 公 司的 委 托 , 就 其 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地 块 及 长 宁 区 E1-06地 块 租 赁 住 房 电 梯 集中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兹 邀 请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招 标 编 号 : SITEN-ZB-20210381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地 块 及 长 宁 区 E1-06地 块 租 赁 住 房 电 梯集 中 采 购 项 目 , 招 标 人 为 上 海 锐 拓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尚 渱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已 落 实 。 该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2.项 目 概 况 和 招 标 范 围项 目 概 况 :包 件 1 黄 浦 区 D04-08 地 块 :本 项 目 位 于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浦 社 区 , 基 地 范 围 位 于 制 造 局 路 东 侧 南 邻 高 雄路 , 东 抵 望 江 苑 小 区 , 北 侧 为 南 康 公 寓 嘉 登 公 寓 等 住 宅 小 区 。 用 地 面 积 28577平 方 米 , 规 划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105235.67平 方 米 , 其 中 地 上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78586.75平 方 米 ,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25285.12平 方 米 。 容 积 率 2.75, 建 筑 限 高 100米 。 本
项 目 共 计 需 求 直 梯 19台 扶 梯 2台 。包 件 2 长 宁 区 E1-06 地 块 :本 项 目 位 于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 基 地 范 围 东 至 E1-13地 块 , 西 至 伊 利 南 路 , 南 至古 羊 路 , 北 至 E1-02 05 12地 块 。 本 项 目 用 地 面 38131.7平 方 米 , 规 划 总 建 筑面 积 约 为 134128.71平 方 米 , 计 容 面 积 83889.74平 方 米 , 地 下 面 积 39350平 方米 。 容 积 率 3.0 , 建 筑 限 高 80米 。 本 项 目 共 计 需 求 直 梯 23台 扶 梯 3台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两 个 包 件 集 中 采 购 及 安 装 招 标 范 围 为 按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下 列 各项 内 容 。 1 直 梯 /扶 梯 设 备 的 供 应
2 直 梯 /扶 梯 设 备 到 场 后 的 安 装 政 府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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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 梯 /扶 梯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 4 直 梯 /扶 梯 设 备 质 保 期 内 以 及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的 维 保 服 务 。交 货 期 : 需 满 足 附 件 电 梯 设 备 技 术 需 求 收 集 汇 总 表 中 的 安 装 计 划 时 间交 货 地 点 : 项 目 现 场 指 定 地 点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本 次 招 标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人 营 业 执 照 2 投 标 人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1 垂 直 客 梯 A级 2 自 动 扶 梯 B级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等 , 具 备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A级 资 质 3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证 均 通 过 国 家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4 投 标 人 或 其 控 股 母 公 司 应 有 实 体 生 产 工 厂 及 自 有 电 梯 品 牌 5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须 为 2018年 12月 31日 前 取 得 产 品 型 式 报 告 的产 品 6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不 得 为 近 三 年 内 有 过 质 量 问 题 或 有 监 管 部 门 行政 处 罚 不 良 记 录 的 电 梯 型 号 7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被 执 行 人 名 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8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有 意 愿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自 2021年 6月 16 日 起 至 2021年 6月 20 日 , 每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上 午 9: 00 时 至 11:00时 , 下 午 13:00至 16: 00 时 止 北 京 时间 , 请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页 面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书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上 文 件 需 携 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到 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购买 招 标 文 件 。 本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每 个 包 件 : 1000元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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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2021年 7 月 6 日 14 时 北 京 时 间 之 前递 交 到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大 名 路 108号 B1层 第 五 会 议 室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招 标机 构 恕 不 接 收 迟 于 上 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6.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发 布 www.cebpubservice.com 。7.联 系 方 式招 标 机 构 名 称 : 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招 标 机 构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大 名 路 108号 601室
邮 政 编 码 : 200080联 系 人 : 武 燕 石 朱 凇电 话 : 021-632340761028/1016传 真 : 021-66983070电 子 信 箱 : shizhusongsiticotr.com招 标 人 名 称 : 上 海 锐 拓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尚 渱 实 业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人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雪 野 路 928号 9楼联 系 人 : 钱 家 文 吕 稼 青联 系 电 话 : 021-2077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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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1.1.2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名 称 : 上 海 锐 拓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尚 渱 实 业 有限 公 司招 标 人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雪 野 路 928号 9楼联 系 人 : 钱 家 文 吕 稼 青联 系 电 话 : 021-20772031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机 构 名 称 : 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招 标 机 构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大 名 路 108号 601室邮 政 编 码 : 200080联 系 人 : 武 燕 石 朱 凇电 话 : 021-632340761028/1016传 真 : 021-66983070电 子 信 箱 : shizhusongsiticotr.com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 地 块 及 长 宁 区 E1-06 地 块 租 赁住 房 电 梯 集 中 采 购 项 目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项 目 资 金 已 落 实1.3.1 招 标 范 围 见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条1.3.2 交 货 期 具 体 交 货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招 标 人 的 交 货 期 。1.3.3 交 货 地 点 项 目 现 场 指 定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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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持 有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投 标 人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1 垂 直 客 梯 A级 2 自 动 扶 梯 B级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等 , 具 备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A级 资 质 3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均 通 过 国 家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4 投 标 人 或 其 控 股 母 公 司 应 有 实 体 生 产 工 厂 及 自 有电 梯 品 牌 5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须 为 2018年 12月 31日 前取 得 产 品 型 式 报 告 的 产 品 6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不 得 为 近 三 年 内 有 过 质 量
问 题 或 有 监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不 良 记 录 的 电 梯 型 号 7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重 大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名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8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1.9.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1.9.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预 备 会 前 提 出
问 题 时 间 : 2021年 6月 21日 12:00前形 式 : 书 面 , 发 邮 件 至 shizhusongsiticotr.com1.9.3 招 标 文 件 澄 清发 出 的 形 式 书 面1.10.1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对 分 包 人 的 资 质 要 求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清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2021年 6月 21日 12:00前形 式 : 书 面 , 发 邮 件 至 shizhusongsiticotr.com2.2.2 招 标 文 件 澄 清发 出 的 形 式 书 面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时 间 : 2021年 6月 21日 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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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到 招 标 文 件 澄清 形 式 : 书 面 , 邮 件2.3.1 招 标 文 件 修 改发 出 的 形 式 书 面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无 有 , 包 件 1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人 民 币 : 552.5万 元包 件 2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人 民 币 : 597 万 元3.3.1 投 标 有 效 期 150天
3.4.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要 求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转 账 或 投 标 保 函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接 受 人 为 上 海 上 投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外 滩 支 行银 行 帐 号 : 135002516010010761开 标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包 件 一 : 10万 元包 件 二 : 10万 元 不 要 求3.4.4 其 他 可 以 不 予退 还 投 标 保 证金 的 情 形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6.1 是 否 允 许 递 交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3.7.1 投 标文 件是 否需 分册 装订 投 标文 件装 订要 求 每 个 包 件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的 份 数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1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1份 , 副 本 4份 2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1份 , 副 本 4份 3 电 子 文 档 : 1份投 标文 件包 装要 求 每 个 包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下 列 要 求 装 订分 册 装 订 , 共 分 2 册 , 分 别 为 : 1 商 务 标 投 标 文 件 , 单 独 成 册 。 2 技 术 标 投 标 文 件 , 单 独 成 册 。 3 电 子 文 件 : 载 入 U盘 。 1 2 册 的 装 订 均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 不 得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不 得 采 用 硬 封 面 装 订投 标文 件封 套标 记 包 件 1 包 件 2的 投 标 文 件 : 分 开 包 装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分 开 包 装正 本 与 副 本 : 不 分 开 包 装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含 备 用 电 子 文 件 : 单 独 包 装所 有 包 装 均 为 密 封 包 装 , 封 口 处 均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章 或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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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4.1.2 封 套 上 应 载 明的 信 息 招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人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项 目投 标 文 件招 标 项 目 编 号 :在 2021年 月 日 时 前 不 得 开 启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以 及 递 交 投 标文 件 地 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21年 7月 6日 下 午 14时地 点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大 名 路 108号 B1层 第 五 会 议 室投 标 文 件 是 否退 还 不 退 还 是 , 退 还 时 间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大 名 路 108 号 B1 层 第 五 会 议室6.3.2 评 标 委 员 会 推荐 中 标 候 选 人的 人 数 每 个 包 件 推 荐 2位 中 标 候 选 人 , 每 个 包 件 排 名 第 一 的 中标 候 选 人 作 为 该 包 件 的 中 标 人 。7.4 是 否 授 权 评 标委 员 会 确 定 中标 人 是 否7.6.1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否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要 求 ,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不 要 求9 是 否 采 用 电 子招 标 投 标 否 是 , 具 体 要 求 :
10 代 理 服 务 费 每 个 包 件 的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需 支 付 20000元中 标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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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招 标 项 目 概 况1.1.1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交 货 期 交 货 地 点 和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1.3.1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交 货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交 货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质 条 件 :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投 标 人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许 可 证 : 1 垂 直 客 梯 A 级 2 自 动 扶 梯 B 级 相 应 资 质 证 书等 , 具 备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A 级 资 质 3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均 通 过 国 家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4 投 标 人 或 其 控 股 母 公 司 应 有 实 体 生 产 工 厂 及 自 有 电 梯 品 牌 5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须 为 2018 年 12月 31日 前 取 得 产 品 型 式 报 告 的 产 品 6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电 梯 型 号 不 得 为 近 三 年 内 有 过 质 量 问 题 或 有 监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不 良 记录 的 电 梯 型 号 7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8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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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利 义 务 , 并 承 诺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 否 则 各 相关 投 标 均 无 效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2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其 他 投 标 人 代 理 同 一 个 制 造 商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设 备 投 标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过 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咨 询 服 务 6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 或 者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他 利 害 关 系 7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8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9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10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11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2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13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司 法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15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16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17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否 则 应 承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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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投 标 预 备 会1.9.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9.2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9.3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0 分 包1.10.1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设 备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非 主 体设 备 外 , 其 他 工 作 不 得 分 包 。1.10.2中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11 响 应 和 偏 差1.11.1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响
应 ,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11.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的 详 细 描 述 技 术 支 持资 料 及 技 术 服 务 和 质 保 期 服 务 计 划 等 内 容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响 应 。1.11.3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针 对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中 列 明 的 技 术 要 求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 技 术支 持 资 料 以 制 造 商 公 开 发 布 的 印 刷 资 料 , 或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的 其 他 形 式 为 准 , 不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的 , 视 为 无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11.4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偏 差 , 均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中 列 明 ,除 列 明 的 内 容 外 , 视 为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要 求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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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评 标 办 法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 技 术 要 求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9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达 招 标 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日 的 ,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 认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2.4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答 复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投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1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2.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招 标 人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的 投 标 人 。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日 的 , 并 且修 改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4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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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商 务 标 包 括 : 1 投 标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书 3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4 开 标 一 览 表
5 分 项 报 价 表 6 直 梯 /扶 梯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表 7 商 务 偏 差 表 8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9 合 格 供 应 商 承 诺 函技 术 标 包 括 : 1 对 电 梯 设 备 技 术 需 求 收 集 汇 总 表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规 格 响 应 2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公 司 介 绍 资 质 文 件 3 投 标 人 对 所 投 标 产 品 的 详 细 技 术 介 绍 , 电 梯 产 品 需 达 到 VDI4707A级 认 证 ,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4 投 标 产 品 的 整 机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 主 要 部 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技 术 规格 说 明 书 5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装 置 的 主 要 部 件 品 牌 及 产 地 6 合 作 方 案 及 保 障 措 施 , 根 据 战 略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相 关 内 容 在 组 织 服 务 价 格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承 诺 。 7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应 包 括 : 排 产 计 划 : 含 图 纸 深 化 生 产 排 期 供 货 一 系 列 工 作 的 时 间 安 排 。 招 标 方 的 安装 进 度 表 见 附 表
项 目 团 队 介 绍 : 项 目 主 要 人 员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员 等 资 历 及 项 目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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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 装 专 项 方 案 应 结 合 项 目 施 工 计 划 中 的 时 间 节 点 提 出 每 台 组 电 梯 曳 引 机 轿厢 架 轿 厢 对 重 架 以 及 其 它 笨 重 部 件 的 具 体 的 吊 装 就 位 方 案 。 如 果 在 曳 引 机 轿 厢 架 轿 厢 到 货 时 , 机 房 已 经 封 顶 , 如 何 吊 装 就 位 等 施 工 难 点 要 点 的 说 明 。 安 全 措 施 方 案 介 绍 。 电 梯 临 时 使 用 方 案 。 临 时 用 梯 方 案 要 求 见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8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含 质 保 期 满 后 的 服 务 方 案 , 包 括 常 用 易 耗 备 品 备 件 的 价 格 9 相 关 产 品 业 绩 10 技 术 偏 离 表 11 技 术 优 势 项 列 表 。
12 电 梯 装 饰 效 果 图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澄 清 确 认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组成 部 分 。3.2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国 家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金 按 国 家 政 策 及 时 调 整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增 值 税 税 金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求 在 投 标 函 中 进 行 报 价 并 填 写 分 项 报 价 表 。 设 备 费 用 的 税 金 按 照 13%的 税 率 计 取 安 装 费 用 的税 金 按 照 9%的 税 率 计 取 。3.2.2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该 项 目 的 总 体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
3.2.3 投 标 报 价 为 各 分 项 报 价 金 额 之 和 , 投 标 报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价 不 一 致 的 , 应 以 各 分项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如 分 项 报 价 中 存 在 缺 漏 项 , 则 视 为 缺 漏 项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其他 分 项 报 价 之 中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投 标 文件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4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限 价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2.5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各 类 报 价 表 , 其 中 :1) 设 备 单 价 : 设 备 抵 达 现 场 交 货 价 格 , 包 括 设 备 本 身 装 配 货 物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部 件 含质 保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技 术 资 料 运 输 和 装 卸 可 能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保 险
费 税 金 等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考 虑 所 有 风 险 费 用 及 预 期 利 润 等 。2) 安 装 费 用 : 根 据 设 备 报 全 费 用 单 价 , 包 括 设 备 安 装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和 机械 费 用 施 工 水 电 费 以 及 安 装 工 程 有 关 措 施 费 用 规 费 税 金 等 。 投 标 人 在 对 安 装费 进 行 报 价 时 就 充 分 考 虑 以 下 情 况 , 并 将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所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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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供 并 安 装 井 道 底 坑 内 爬 梯 提 供 并 安 装 井 道 内 照 明 及 底 坑 检 查 用 电源 插 座 提 供 并 安 装 脚 手 架 提 供 现 场 调 试 电 缆 土 建 配 合 等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考 虑 所有 风 险 费 用 及 预 期 利 润 等 。3) 其 他 费 用 :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全 部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 包 括 转 化 及 优 化 设 计 费 图 纸 审 核 及套 图 费 用 如 有 设 计 联 络 调 试 检 测 验 收 获 取 政 府 部 门 运 行 许 可 证 书 培训 现 场 服 务 以 及 质 保 期 内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等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配 合 服 务 费 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考 虑 所 有 风 险 费 用 及 预 期 利 润 等 , 并 在 细 项 报 价 表 中 自 行 开 列 项 目 填报 。4) 同 一 包 件 内 的 同 型 号 同 规 格 的 垂 直 电 梯 及 扶 梯 的 报 价 应 保 持 一 致 。5)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6)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价 格 以 及 质 保 期 内 的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和 相 关 服 务 均 已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的 三 年 内 , 其 提 供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的 价 格 不 高 于 本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及 签 订 合 同 该 约 定 的 质 保 期 内 维 护 保 养 的 价 格 , 并 提 供响 应 的 服 务 方 案 及 报 价 方 案 。7) 投 标 人 需 组 织 协 调 设 备 使 用 通 过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种 设 备 验 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如 国家 质 检 总 局 的 安 全 质 检 费 用 等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8)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图 纸 认 真 复 核 电 梯 井 道 尺 寸 , 如 与 本 招 标 文 件 内 电 梯 参 数 有 差 别 , 在 投标 前 提 出 , 中 标 后 , 除 招 标 人 设 计 变 更 外 , 不 得 再 以 此 原 因 提 出 索 赔 。9)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未 具 体 列 明 的 , 但 在 合 同 执 行 阶 段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包 含 在 投 标 人 业 已 列 明 的 相 关 费 用 及 投 标 总 价 中 , 在 中 标 后 将 概 不 考 虑 。3.2.6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每 个 单 项 的 单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 将 被 认 为 是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3.2.7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对 任 何 未 办 理 正 常 进 口 手 续 的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制 造 的货 物 的 投 标 报 价 。3.2.8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最 低 投 标 价 不 是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唯 一 保 证 。3.2.9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投 标 降 价 函 。3.3投 标 有 效 期3.3.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150 天 。
3.3.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应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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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金 及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和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境内 投 标 人 以 转 账 电 汇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招 标 人 最 迟 将 在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标 保 证 金 。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 发 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以 证 明 其 满 足本 章 第 1.4 款 规 定 的 资 质 财 务 业 绩 信 誉 等 要 求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资 格 或 者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投 标 材 料 检 验 或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为 企 业 的 , 应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复 印 件 按 照 三 证 合 一 或 五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进 行 登 记 的 , 可 仅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3.5.2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人的 成 立 时 间 少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年 份 的 , 应 提 供 成 立 以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表 。3.5.3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每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近 3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投 标 人 败 诉 的 设 备 买 卖 合 同 的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5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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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备 选 投 标 方 案3.6.1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否 决 。3.6.2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3投 标 人 提 供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一 个 报 价 , 但 同 时 提供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供 货 方 案 的 , 视 为 提 供 备 选 方 案 。3.7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2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供 货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供 货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内 容 作 出 响 应 。 投 标 文 件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3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投 标 函 及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 由 投 标 人 的 法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3.7.4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右 上 角 上 应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版 文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或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3.7.5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 并 编 制 目 录 , 投 标 文 件 需 分 册 装 订 的 , 具 体 分册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4.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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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2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3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或 盖 章 。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3.4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5.1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4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交 货 期 交 货 地 点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 记 录 在 案 5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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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6.1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5 人 组 成 。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1.3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评标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换 后 的 评 标 委 员会 成 员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评 标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3.2 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评 标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 合 同 授 予7.1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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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天 。7.2 评 标 结 果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3 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提 请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确认 。7.4 定 标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7.5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6签 订 合 同7.6.1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7.6.2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出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6.3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8. 纪 律 和 监 督8.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8.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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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8.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8.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8.5投 诉8.5.1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的 证 明 材 料 。8.5.2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的 , 应 当 按 照 投标 人 须 知 第 2.4 款 第 5.3 款 和 第 7.2 款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算 在 第 8.5.1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9.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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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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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审 法 。 评 标 原 则 为 百 分 制 评 标 , 即 总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 按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 每 个 包 件 的 前 2名 作 为 本 次 集 中 采 购 各包 件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和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2. 评 标 程 序 一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由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统 一 时 间 开 标 二 由 评 标 专 家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三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阶 段
四 评 定 商 务 得 分 后 汇 总 投 标 总 分 , 即 总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 按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 每 个 包 件 推 荐 2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 初 步 评 审3.1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证 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2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4.1条 要 求 的
3 投 标 人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4.3条 情 形 之 一 的 4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5 交 货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6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7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评 标 办 法 附 表 1和 评 标 办 法 附 表 2规 定 的 内 容 8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3.3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及 其 他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要 求 投 标 人 对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确 认 。 投 标 人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 评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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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 投 标 报 价 为 各 分 项 报 价 金 额 之 和 , 投 标 报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价 不 一 致 的 ,应 以 各 分 项 合 价 累 计 数 为 准 , 修 正 投 标 报 价 4 如 果 分 项 报 价 中 存 在 缺 漏 项 , 则 视 为 缺 漏 项 价 格 已 包 含 在 其 他 分 项 报 价之 中 。 5 不 含 税 价 格 与 税 金 之 和 , 不 等 于 含 税 单 价 时 , 以 不 含 税 价 格 为 基 准 修 正报 价 。4.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细 则投 标 报 价 经 评 审 后 , 作 为 评 标 价 进 行 评 分 。当 经 评 审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大 于 7家 时 , 去 除 报 价 最 高 壹 家 去 除 报 价 最 低 壹 家 用 算 术 平 均 法 求 出 本 项 目 中 间 价 不 包 括 被 去 除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分 商 务 分 60% 技 术 分 40%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定 , 分 值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其 中 :1 商 务 标 评 分 标 准 : 商 务 标 满 分 60分 , 具 体 得 分 标 准 如 下 : 1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评 审 报 价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评 标 基 准 价 通 过 否 决 投 标 评 审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 确 定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得 分1) 投 标 总 价 得 分 45分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得 分 为 40分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低 于 1%的 在 40分 基 础 上 加 1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加 至 45分 为 止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高 于 1%的 在 40分 基 础 上 扣 1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扣 至 35分 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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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临 时 电 梯 驾 驶 员 使 用 费 5分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得 分 为 2.5分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低 于 1%的 在 2.5分 基 础 上 加0.5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加 至 5分 为 止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高 于 1%的 在 2.5分 基 础 上 扣0.5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扣 至 0分 为 止 3) 质 保 期 满 后 运 维 费 用 10分 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得 分 为 5分
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低 于 1%的 在 5分 基 础 上 加 1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加 至 10分 为 止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每 高 于 1%的 在 5分 基 础 上 扣 1分 , 不 足 1%的 按 线 性 内 插 法 计 算 , 扣 至 0分 为 止 2 技 术 标 评 分 标 准 : 技 术 标 满 分 40分 , 分 别 从 主 要 参 数 响 应 部 件 配 置 产品 技 术 性 能 功 能 配 置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品 牌 及 市 场 知 名 度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业 绩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具 体 评 分 明 细 见 评 标 办 法 附 表 3: 评 分 明 细 表 。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5.2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且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性 内 容 , 并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3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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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 标 结 果6.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6.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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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办 法 附 表 1: 垂 直 电 梯 不 可 偏 离 项 明 细 表类 别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备 注关 键 项 技 术 标 准 1.层 站 该 部 分 不 允 许 偏 离 , 任 何 一项 偏 离 , 将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2.载 重3.梯 速4.门 宽5.轿 壁 轿 门 壁 厚 1.2mm6.轿 厢 内 完 成 面 净 高7.电 梯 产 品 需 达 到 VDI4707A级 认 证
商 务 报 价 1.报 价 完 整 性2.不 平 衡 报 价3.付 款 条 件评 标 办 法 附 表 2: 自 动 扶 梯 不 可 偏 离 项 明 细 表类 别 项 目 评 分 细 则 备 注关 键 项 技 术 标 准 1.梯 级 宽 度 该 部 分 不 允 许 偏 离 , 任 何 一
项 偏 离 , 将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2.提 升 高 度3.梯 级 材 质商 务 报 价 1.报 价 完 整 性2.不 平 衡 报 价3.付 款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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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办 法 附 表 3: 评 分 明 细 表类 别/分值 项 目 权重 评 分 细 则 得 分 备 注一 商 务标 60 商 务报 价 45% 投 标 总 价 含 税 价 设 备 含 5 年 质 保 安 装 验 收 3545 平 均 价 为 40 分 , 高 于 1%扣 1 分 , 低 于1%加 1 分 。5% 临 时 电 梯 驾 驶 员 使 用费 元 /人 /台 /月 05 平 均 价 为 2.5分 , 高 于 1%扣 0.5分 , 低于 1%加 0.5分 。10% 质 保 期 满 后 运 维 费 用 元 /台 /次 010 平 均 价 为 5 分 , 高 于 1%扣 1 分 , 低 于 1%加 1 分 。
二 技 术标 40分
主 要参 数及 功能 响应 0%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及 功 能响 应 情 况 -30 重 要 偏 离 一 项 扣 1 分 , 最 多 扣 3 分电 梯部 件配 置 6% 根 据 主 要 部 件 的 产地 品 牌 16 1 曳 引 机 主 控 制 电 脑 板 门 机 系 统 等 ,根 据 各 项 品 牌 知 名 度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2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缓 冲 器 光 幕 钢丝 绳 变 频 器 轿 厢 及 厅 外 操 作 面 板 旋 转 编 码 器 等 选 型 配 置 ,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自 动扶 梯部 件配 置 3% 根 据 主 要 部 件 的 产地 品 牌 13 根 据 电 机 制 动 器 电 脑 控 制 板 变 频器 梯 级 扶 手 带 链 条 等 选 型 配 置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
产 品技 术性 能 0% 各 类 电 梯 型 式 检 验 报告 提 供 情 况 -50 提 供 整 机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各 主 要 部 件 曳引 机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缺 少 整 机 扣 2 分 , 其 余 每 缺 少 一 项 扣 1分 5% 从 产 品 技 术 性 能 , 节能 认 证 等 级 , 产 品 使用 寿 命 等 方 面 分 析 15 根 据 投 标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以 及 其 他技 术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打 分0% 各 类 自 动 扶 梯 型 式 检验 报 告 提 供 情 况 -20 提 供 自 动 扶 梯 整 机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 缺 少扣 2 分 施 工组 织方 案 13% 组 织 架 构 服 务 保 证 优 惠 承 诺 等 1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组 织 架 构 服 务 保 证 优 惠 承 诺 等 各 项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数 量 及 实 施 业 绩 16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数 量 及 实 施 业 绩 等 各 项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供 货 及 施 工 组 织 保障 措 施 02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供 货 及 施 工 组 织 保障 措 施 等 各 项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电 梯 临 时 使 用 方 案 合理 及 报 价 合 理 性 02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电 梯 临 时 使 用 方 案 合理 及 报 价 合 理 性 等 各 项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
企 业规 模及 占有 率 5% 企 业 规 模 市 场 知 名度 及 市 场 占 有 率 15 以 2020 年 度 中 国 市 场 销 售 额 及 销 售 数量 直 梯 和 扶 梯 为 评 分 依 据 进 行 综 合评 定 打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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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后服 务方 案 3% 应 急 响 应 度 , 故 障 反应 承 诺 , 服 务 网 点 分布 情 况 0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应 急 响 应 度 , 故 障 反应 承 诺 , 服 务 网 点 分 布 情 况 等 各 项 综 合评 定 打 分 。业 绩 5% 单 个 合 同 业 绩 05 近 两 年 2019.1.1-2020.12.31 单 个 住宅 项 目 合 同 额 1000 万 以 上 工 程 相 关 业绩 , 每 一 个 得 1 分 。 须 提 供 合 同 等 证 明文 件 。注 : 投 标 人 应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技 术 要 求 供 货 范 围 清 单 以 及 图 纸 中 所 描 述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能 完 全 响 应 , 评 标 时 如 须 澄 清 时 , 须 无 条 件 补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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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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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二 二 一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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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设 备 采 购 合 同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协 议 书
鉴 于 甲 方 开 发 建 设 的 地 块 项 目 在 下 文 简 称 本 项 目 下 的 设 备 由 甲 方 自 行 采 购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采 购 。 现 经 甲 方 招 标 , 并 经 投标 及 随 后 之 相 互 磋 商 , 兹 由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设 备 供 货 范 围 :(1) 按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设 计 供 应 设 备 (2) 为 完 成 全 部 设 备 所 需 要 的 上 述 未 提 及 的 其 他 设 备 /材 料 技 术 服 务 机 械 培 训 验 收 维 修 保 养 备 品 备 件 等 服 务 。第 二 条 本 项 目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价 税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税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本 合 同 项 下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 税 金 为 元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包 干 计 价 模 式 , 单 价 固 定 , 不 作 调 整 。 上 述 单价 已 包 含 了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审 查 费 印 刷 费 人 工 费 运 输 费 使 用 第 三 方 版 权 图 片 及 素 材 的 费 用 税 金 保 险 服 务 等 ,除 此 之 外 乙 方 不 得 再 向 甲 方 提 出 任 何 费 用 主 张 。 合 同 总 价 最 终 根 据 实 际 采 购 设 备数 量 及 本 合 同 所 列 固 定 单 价 据 实 结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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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增 值 税 税 率 根 据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调 整 的 , 则 合 同 不 含 税 金 额 不 变 , 增 值 税税 金 应 以 原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在 甲 方 支 付 任 何 款 项 之 前 本 合 同 应 签 署 且 乙 方 均 应 事 先 30 天 向 甲 方 提 交 相应 金 额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 及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请 款 文 件 , 在 甲 方 收 到 乙方 应 提 交 的 发 票 和 请 款 文 件 之 前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且 无 需 就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三 条 乙 方 服 务 范 围本 合 同 为 单 价 包 干 合 同 , 乙 方 应 保 证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设 备 的 数 量 质 量 安全 达 到 本 合 同 以 及 本 项 目 的 要 求 承 担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保 修 责 任 负 责 设 备 的 包 装 运
输 并 应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将 设 备 工 程 现 场 以 及 设 备 相 关 的 服 务 等 。第 四 条 交 货 期 限 地 点 方 法 1 交 货 期 限 : 分 批 交 货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或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分 批 交货 时 间 表 将 本 合 同 全 部 货 物 分 批 交 至 甲 方 。 2 交 货 地 点 : 乙 方 负 责 将 本 合 同 所 有 货 物 根 据 甲 方 指 令 卸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工 地 现 场 指 定 地 点 含 楼 层 卸 货 点 。 3 交 货 方 法 : 乙 方 应 自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 负 责 运 输 并 卸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同时 随 货 物 提 供 齐 全 的 出 厂 检 测 报 告 等 证 明 产 品 质 量 的 相 关 资 料 。甲 方 收 货 负 责 人 : 电 话 : 传 真 : 。
乙 方 送 货 负 责 人 :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期 限 准 时 将 货 物 运 输 到 工 程 现 场 甲 方 指 定 地点 并 交 付 给 甲 方 。 当 甲 方 指 令 交 货 期 向 后 调 整 时 , 乙 方 需 无 条 件 配 合 , 所 发 生 的 相关 费 用 已 含 在 合 同 单 价 内 , 不 再 另 行 计 取 。货 物 自 安 装 完 毕 并 由 甲 方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后 视 为 货 物 交 付 完 毕 。 货 物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交 付 完 毕 之 日 起 转 移 至 甲 方 。第 五 条 如 果 乙 方 延 期 交 货 , 或 货 物 不 符 如 原 产 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数 量等 , 或 产 品 质 量 出 现 缺 陷 瑕 疵 正 确 安 装 和 调 试 经 检 验 后 达 不 到 国 家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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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质 量 标 准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或 产 品 在 交 付 使 用 后 因 产 品 质 量 原 因 不 能正 常 运 行 , 则 乙 方 除 按 合 同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外 , 还 须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因 乙 方 因 上 述 违 约 而 造 成 第 三 方 的 各 种 损 失 , 从 而 引 起 第 三 方 对 甲 方 进 行 法律 责 任 的 追 索 等 ,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协 议 书(2) 合 同 条 款(3)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与 本 合 同 签 约 有 关 的 函 件(4) 投 标 人 须 知 等 招 标 文 件
(5) 投 标 书 及 附 录(6) 工 程 规 范(7)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总 计(8)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合 同 文 件 解 释 顺 序 : 当 上 述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发 生 矛 盾 或 产 生 不 一 致 时 , 顺 序 在 前的 文 件 具 有 优 先 权 。 同 一 顺 序 的 文 件 发 生 矛 盾 或 产 生 不 一 致 时 , 时 间 在 后 的 文件 具 有 优 先 权 。 合 同 解 释 应 首 先 采 用 前 述 原 则 进 行 解 决 仍 不 能 解 决 的 应 优 先适 用 对 甲 方 有 利 的 解 释 仍 不 能 解 决 的 应 在 保 证 本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正 常 履 行 的 情况 下 , 由 双 方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进 行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按 照 合 同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处 理 。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盖 章 后 生 效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附件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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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为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签 署 页 甲 方 : 盖 章 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合 同 承 办 人 : 签 字 合 同 承 办 人 :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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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第 一 条 定 义本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1.1 合 同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 包括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协 议 书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1.2 合 同 价 款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支 付 给 乙 方 的 价 格 。1.3 货 物 系 指 乙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设 备 及 备 件 工 具 和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及 其 他 资 料 。1.4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全 部 伴 随 服 务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运 输 保 险 , 以 及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培 训 和 其 他 乙 方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而 应 向甲 方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 各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的 内 容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要 求 较 高 者 或者 较 广 者 为 准 。1.5 甲 方 指 合 同 条 款 中 所 述 购 买 货 物 的 单 位 。1.6 乙 方 指 为 本 合 同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实 体 。1.7 总 承 包 商 指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1.8 设 备 安 装 承 包 商 /承 包 商 指 设 备 的 安 装 单 位 。1.9 单 位 工 程 本 合 同 指 。
1.10 工 程 现 场 指 。1.11 天 指 日 历 天 数 。第 二 条 标 准2.1 乙 方 应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在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上 全 部 符 合 制 造 厂 有 关 标 准的 规 定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上 海 市 有 关 设 备 的 现 有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的 规 定 及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其 他 质 量 和 技 术 标 准 。 对 于 甲 方 的 项 目 所 在 地政 府 部 门 有 准 用 检 查 要 求 的 产 品 ,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已 经 通 过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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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检 查 , 并 获 得 了 当 地 颁 发 的 准 许 使 用 证 明 ,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2.2 其 他 质 量 和 技 术 标 准 : 电 梯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以 上 规 范 如 有 冲 突 应 以 标 准 高 者 为 准 。第 三 条 乙 方 保 证3.1在 只 要 是 与 本 次 采 购 有 关 或 适 用 时 而 与 本 合 同 明 文 规 定 并 无 抵 触 或 矛 盾 的情 况 下 , 注 意 执 行 和 遵 守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内 设 备 安 装 承 包 商 所 必 须 注 意 执 行 和 遵守 的 所 有 条 款 , 一 如 所 有 此 等 条 款 是 个 别 地 在 本 合 同 内 提 列 一 样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同 前 , 必 须 查 阅 并 熟 悉 设 备 安 装 合 同 的 内 容 。乙 方 需 保 障 甲 方 免 于 承 担 以 下 的 责 任 :
3.1.1乙 方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商 违 约 不 遵 守 或 不 执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中 任 何 条 款 及3.1.2乙 方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商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遗 漏 , 以 致 甲 方 需 向 设 备 安 装 合 同的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及3.1.3由 于 乙 方 其 雇 员 或 代 理 商 的 任 何 疏 忽 或 失 职 包 括 他 或 他 们 任 何 误 用 本合 同 所 述 的 属 于 或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财 产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索 赔 损 坏 损 失 或 费 用 及3.1.4 乙 方 的 雇 员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法 规 对 因 雇 佣 所 引 起 或 所 受 的 人 身 损 害 提 出 索赔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第 四 条 原 产 地
4.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与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正 常 贸 易 往 来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产 地 不 得 更 改 ,到 货 验 收 时 乙 方 需 提 交 原 产 地 证 明 。4.2 本 条 所 述 的 原 产 地 系 指 货 物 生 产 地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来 源 地 。 所 述的 货 物 是 指 通 过 制 造 加 工 或 用 重 要 的 和 主 要 的 元 部 件 装 配 而 成 的 , 其基 本 特 征 功 能 或 效 用 上 应 是 商 业 上 公 认 的 与 元 部 件 有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第 五 条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5.1 乙 方 承 诺 , 对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其 它 经 营 信 息 及 乙 方 因 本 项 目 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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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知 悉 的 任 何 有 关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及 未 对 外 公 开 之 任 何 资 料 与 信 息 , 乙方 不 得 用 于 完 成 本 项 目 工 作 之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乙 方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 从 乙 方 知悉 该 资 料 或 信 息 之 日 起 , 直 至 公 众 可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获 得 知 悉 资 料 信 息 之 日 止 。若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的 ,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5.2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 本 条 第 5.1款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都 是 甲 方 的 财 产 。 如果 甲 方 有 要 求 , 乙 方 在 完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及 全 部 复 印 件 归 还 给 甲 方 , 不 能 归还 的 应 立 即 予 以 销 毁 。第 六 条 专 利 权6.1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向 甲 方 供 应 的 设 备 及 乙 方 为 生 产 该 设 备 所 使 用 的 必 要
方 法 不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甲 方 因 使 用 乙 方 供 应 的 设 备 被 第 三 人 指 控 侵权 提 出 异 议 或 权 利 主 张 的 ,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协 助 解 决 , 并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额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鉴 定 费 。 乙 方 应当 保 证 其 供 应 的 设 备 符 合 国 家 及 上 海 市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及 行 业 规范 之 要 求 符 合 本 合 同 目 的 。 如 果 因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给 甲 方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造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鉴 定 费 等 。6.2 对 于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 双 方 同 意 其 著 作 权 申 请专 利 权 和 专 利 权 等 权 利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享 有 署 名 权 。 在 本 项 目 市 场 推 广 中 , 甲方 有 权 以 适 当 方 式 表 述 乙 方 为 本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这 一 信 息 而 无 需 经 乙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成 果 提 交 甲 方 后 ,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可 以 发 明 人 /作 者 的 名 义 在 学 术 研 究领 域 发 表 申 报 评 奖 。第 七 条 履 约 保 证7.1 取 得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后 , 及 完 成 设 备 供 货 合 同 的 结 算 工 作 后 , 乙方 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结 算 总 金 额 5%的 银 行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7.2 如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其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何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从 履 约 保 函 中 取得 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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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检 验 和 测 试8.1 在 交 货 前 , 乙 方 应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进 行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 检 验 证书 是 交 货 付 款 时 乙 方 提 交 给 甲 方 的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但 甲 方 接 受 检 验证 书 并 不 视 为 甲 方 对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确 认 。 乙 方质 量 检 验 证 书 后 应 附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8.2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后 ,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总 承 包 商 施 工 监 理单 位 共 同 进 行 初 步 验 收 , 乙 方 应 于 交 货 时 一 并 提 交 供 货 物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质 量 保 证 书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等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及 以 下 各 种 资 料 :1) 国 产 货 物 应 提 供 生 产 厂 商 出 具 的 合 格 证 书 或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2) 进 口 货 物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及 相 关 的 报 关 完 税 外 汇 管 理结 汇 商 检 资 料 3) 货 物 的 说 明 书 及 技 术 资 料 4) 以 及 甲 方 要 求 出 具 的 其 他 资 料 。8.3 如 货 物 需 要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的 , 乙 方 应 在 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7 天 内 按设 计 图 纸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乙 方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已 经 包 含 在 本 合同 单 价 中 , 不 再 另 行 计 取 。8.4 乙 方 应 在 货 物 安 装 前 通 知 甲 方 总 承 包 商 监 理 到 指 定 地 点 , 对 合同 货 物 和 货 物 的 零 部 件 数 量 规 格 及 完 好 程 度 进 行 开 箱 查 验 。 查 验 时 甲 乙 双方 代 表 均 应 在 现 场 , 并 作 到 货 验 收 记 录 。 在 到 货 验 收 中 如 发 现 有 缺 错 损
坏 的 货 物 或 零 部 件 的 , 乙 方 应 该 立 即 补 足 , 造 成 逾 期 的 应 承 担 逾 期 交 付 的 违约 责 任 。 到 货 验 收 不 代 表 货 物 验 收 完 成 。 在 货 物 安 装 验 收 通 过 前 , 乙 方 应 承担 货 物 零 部 件 缺 错 损 坏 的 责 任 。8.5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根 据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检 验 结 果 , 如 发 现 货 物 的 质 量 及 /或 规 格 与 本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或 证 实 货 物 有 缺 陷 , 包 括 潜 在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和 要求 的 材 料 ,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向 乙 方 索 赔 , 本 条 不 受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限 的 限 制 。8.6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验 收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质 量责 任 保 证 义 务 或 其 他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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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包 装 要 求9.1 乙 方 应 自 费 提 供 货 物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包 装 , 该包 装 应 适 合 于 远 距 离 运 输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耐 多 次 搬 运 , 确 保 货 物 安 全无 损 运 抵 现 场 , 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包 装 箱 的 尺 寸 及 重 量 应 考 虑 货 物 最 终 目 的地 的 偏 远 程 度 以 及 在 所 有 转 运 地 点 缺 乏 重 型 装 卸 设 施 的 情 况 。 由 于 包 装 或 防护 措 施 不 妥 所 引 起 的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9.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相 关资 料 。 第 十 条 装 运 标 记10.1 乙 方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的 四 侧 , 用 不 褪 色 油 漆 以 醒 目 的 中 文 字 样 作 出 如
下 标 志 : 收 货 人 合 同 号 发 货 标 记 收 货 人 编 号 目的 地 货 物 名 称 品 目 号 和 箱 号 毛 重 /净 重 尺 寸 公 斤 或 用 kg 表示 尺 寸 长 宽 高 厘 米 或 用 cm 表 示 等 。10.2 如 果 货 物 单 件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 乙 方 就 在 每 件 包 装 箱 的 两 侧用 中 文 和 适 当 的 运 输 标 记 , 标 明 重 心 和 吊 装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 根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 乙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有 此 端 向上 小 心 轻 放 切 勿 受 潮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适 当 的 标 志 。10.3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 所 供 货 物 外 包 装 乙 方 应 制 作 甲 方 专 供 二 维 码 标 签 或者 条 形 码 标 签 , 并 针 对 所 供 货 物 制 作 专 供 产 品 保 护 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产 品或 产 品 保 护 膜 上 印 制 专 供 产 品 等 字 样 , 具 体 以 甲 方 要 求 为 准 。
第 十 一 条 装 运 条 件11.1 乙 方 负 责 合 同 货 物 运 输 , 其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支 付 , 其 费 用 已包 含 于 本 合 同 单 价 内 , 不 再 另 行 计 取 , 货 物 的 运 输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11.2 设 备 及 其 附 件 运 至 工 程 现 场 并 与 甲 方 总 承 包 商 设 备 安 装 承 包 商办 理 完 交 接 手 续 的 日 期 为 交 货 日 期 。 交 接 手 续 应 在 到 货 后 5 天 内 办 理 完 毕 ,但 有 货 物 缺 陷 或 资 料 不 全 时 除 外 。11.3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期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及 时 安 排 运 输 计 划 , 同时 就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及 总 承 包 商 并 在 合 同 货 物 产 成 后 积 极 组 织 发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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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将 运 出 的 信 息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及 总 承 包 商 。第 十 二 条 装 运 通 知12.1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日 期 之 前 14 天 内 将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箱 数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立 方 米 或 用 m3 表 示 和 备 妥 待 运 的 日 期 书面 通 知 甲 方 及 总 承 包 商 , 同 时 , 乙 方 应 用 挂 号 信 把 详 细 的 货 物 清 单 一 式 三 份 ,包 括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立 方 米 或 用 m3 表示 每 箱 尺 寸 长 宽 高 , 单 价 总 金 额 启 运 地 , 备 妥 待 运 日 期 和 货物 在 运 输 储 存 中 的 特 殊 要 求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通 知 甲 方 及 总 承 包 商 。12.2 乙 方 应 在 每 批 货 物 装 运 完 成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之 内 将 合 同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总 毛 重 体 积 立 方 米 或 用 m3 表 示 发 票 金 额 运 输 工 具 名 称 及 启运 日 期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及 总 承 包 商 。 易 燃 品 或 危 险 品 的 细 节 还 应 另 行 注 明 。第 十 三 条 交 付 与 单 据13.1 乙 方 应 于 交 货 时 随 同 货 物 提 交 相 关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货物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质 量 保 证 书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以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资 料 。13.2 交 货 后 货 物 安 装 验 收 通 过 前 , 除 了 总 承 包 商 原 因 导 致 的 风 险 由 总 承包 商 承 担 外 , 其 余 风 险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货 物 自 安 装 完 毕 并 由 甲 方 出具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后 视 为 货 物 交 付 完 毕 。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交 付 完 毕
之 日 起 转 移 至 甲 方 。13.3 货 物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货 物 分 批 交 货 , 以 配 合 货 物 的 安 装 和保 证 交 付 使 用 的 时 间 。13.4 为 本 合 同 支 付 的 需 要 , 乙 方 还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款 关 于 付 款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关 支 付 单 据 。第 十 四 条 保 险14.1 乙 方 应 自 费 为 本 合 同 下 的 货 物 在 制 造 购 置 运 输 存 放 及 交 货 过程 等 各 个 环 节 中 的 丢 失 或 损 坏 购 买 全 面 的 保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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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货 物 一 切 险 保 险 由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 保 险 金 额为 本 合 同 签 约 总 价 的 100% 。第 十 五 条 技 术 资 料15.1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本 项 目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设 备 的 设 计 工 作 , 合 同 签 订 后总 承 包 商 提 供 一 套 土 建 图 纸 给 乙 方 , 乙 方 应 按 照 上 述 图 纸 向 总 承 包 商 提供 设 备 布 置 图 一 式 八 套 , 图 纸 经 甲 方 本 项 设 计 单 位 和 总 承 包 商 共 同 确认 后 , 乙 方 按 上 述 经 确 认 的 图 纸 生 产 。15.2 设 备 到 货 后 , 乙 方 应 提 供 四 套 完 整 的 随 机 文 件 予 甲 方 :(1) 设 备 平 面 布 置 及 设 备 基 础 图 (2)
设 备 电 气 原 理 图 符 号 说 明 接 线 图 及 电 气 控 制 原 理 说 明 书 (3) 设 备 安 装 图 (4) 安 装 手 册 (5) 制 造 安 装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6) 设 备 的 操 作 手 册 (7) 设 备 维 修 指 南 (8) 微 机 技 术 资 料 (9) 其 他 : /
第 十 六 条 伴 随 服 务16.1 乙 方 应 提 供 下 列 伴 随 服 务 :(1) 在 项 目 现 场 就 所 供 货 物 的 组 装 启 动 , 运 行 维 护 和 /或 修 理 对 甲 方 指定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2) 乙 方 应 就 所 供 货 物 提 供 全 面 的 技 术 援 助 。(3) 乙 方 应 提 供 技 术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附 加 服 务 。16.2 为 履 行 要 求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合 同 单 价 中 , 不 再 另 行计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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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条 备 件乙 方 应 提 供 下 列 全 部 乙 方 制 造 或 分 配 的 与 备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通 知 和 资 料 :17.1 乙 方 应 就 其 所 供 设 备 的 相 关 备 件 信 息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方 处 选 购 备 件 ,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选 择 并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质 量 保 证 及 维修 保 养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17.2 在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1)乙 方 应 事 先 将 要 停 止 生 产 的 计 划 通 知 甲 方 , 使 甲 方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采 购所 需 的 备 件 (2)在 停 止 生 产 后 , 如 果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应 免 费 向 甲 方 提 供 备 件 的 蓝 图 图 纸 和 规 格 或 提 供 优 质 的 替 代 品 信 息 。
第 十 八 条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18.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 是 用 一 流 的 工 艺 和最 佳 材 料 制 造 而 成 ,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的 要 求 。 乙 方需 保 证 其 货 物 经 正 确 安 装 正 常 使 用 和 维 修 保 养 ,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应 且 有 满意 的 性 能 。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内 , 乙 方 应 对 由 于 包 括 但不 限 于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等 缺 陷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不 足 或 故 障 承 担 全 部 责 职 , 并设 法 补 救 , 直 至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和 技 术 要 求 为 止 。18.2 乙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不 存 在 侵 犯 第 三 方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民 事 权利 的 情 况 。18.3 乙 方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和 标 准 , 在 质 量 和 性 能
上 始 终 保 持 一 致 , 对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的 缺 陷 承 担 责 任 , 包 括 换 货 维 修 退 货 等 , 同 时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降 低 价 款 , 中 止 已 到 期 的 付 款 等 措 施 , 由 此 造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予 以 赔 偿 。18.4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为 本 项 目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5年 。 18.5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内 ,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甲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乙 方 所 发 生 的 缺 陷 。18.6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免 费 维 修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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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18.7 如 果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没 有 弥 补 缺 陷 , 甲 方 /总 承 包 商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但 风 险 和 因 此 引 致 的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 甲 方 /总承 包 商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乙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不 受 影 响 。18.8 质 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内 的 维 保 方 式 为 全 包 , 且 其 费 用 包 含 修 理费 及 所 需 的 材 料 费 已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单 价 内 , 甲 方 有 权 在 质 保 金 保 函 中直 接 扣 除 。第 十 九 条 索 赔如 果 乙 方 所 供 货 物 质 量 或 产 品 性 能 满 足 不 了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导 致 设 备 规
格 变 化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乙 方 应 遵 照 执行 : 19.1 如 甲 方 选 择 退 货 , 乙 方 应 用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同 种 货 币 将 甲 方 已 付 货 款以 及 甲 方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有 退 还 给 甲 方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和 费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运 费 保 险 费 商 检 费 仓 储 装 卸费 以 及 为 看 管 和 保 护 退 回 的 货 物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19.2 如 甲 方 选 择 降 低 价 款 , 乙 方 应 按 照 货 物 的 低 劣 程 度 , 损 坏 程 度 以 及甲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 相 应 降 低 货 物 的 价 格 , 具 体 标 准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以 补充 协 议 予 以 明 确 。19.3 如 甲 方 选 择 换 货 或 维 修 , 乙 方 应 负 责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零 件 部 件 和 /或 设 备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和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 乙方 应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费 用 。 同 时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货 物 的 质量 保 证 及 维 修 保 养 期 。19.4 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七 天 内 , 乙 方 不 作 答 复 , 上 述 索 赔 应 视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在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七 天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的延 长 时 间 内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应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或 从 乙 方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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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条 付 款20.1 预 付 款 :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款 的 20 %作 为 预 付 款 。20.2 发 货 款 : 每 批 次 设 备 发 货 前 , 甲 方 在 收 到 付 款 申 请 书 及 乙 方 开 具 合法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向 乙 方 支 付 该 批 次 设 备 货 款 金 额 的 40%20.3 验 收 款 : 当 每 批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测 试 和 检 验 完 毕 后 , 经 当 地 政 府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或 其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 下 同 验 收 合 格 并 取 得 电 梯 使 用 合 格证 , 在 收 到 付 款 申 请 书 及 乙 方 开 具 的 合 法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向 乙 方再 支 付 该 批 设 备 货 款 金 额 的 20%20.4 结 算 款 : 取 得 项 目 工 程 竣 工 备 案 后 , 及 完 成 设 备 供 货 合 同 的 结 算 工
作 后 ,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结 算 总 金 额 5%的 银 行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并 在 收 到付 款 申 请 书 及 乙 方 开 具 的 合 法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 支 付 至 结 算 价 的100%。20.5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 应 在 乙 方 提 交 相 应 金 额 收 据 依 法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以 及 其 他 甲 方 要 求 的 付 款 文 件 的 前 提 下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且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乙 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 决 定 是 否 足 额 付 款 须签 字 确 认 , 经 双 方 同 意 支 付 的 将 款 项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至 合 同 列 明 的 乙方 账 户 中 。20.6 乙 方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户 名 :
开 户 行 : 账 号 :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账 户 信 息 错 误 或 发 生 任 何 变 更 , 乙 方 应 立 即 至 少 提 前 5 个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否 则 , 因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或 责 任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与 甲 方 无 涉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修 改21.1除 非 双 方 同 意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否 则 不 应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或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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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条 转 让22.1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合 同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约 赔 偿 金23.1 甲 方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超 过 90 天 , 且 经 乙 方 书 面 催 告 后 仍 未 支付 的 , 则 从 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应 付 而 未付 金 额 的 千 分 之 一 作 为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乙 方 原 因 除 外 。23.2 若 乙 方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按 时 将 合 同 设 备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时 , 应预 期 告 知 甲 方 /总 承 包 商 并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每 延 迟 一 日 支 付 供 应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千 分 之 一 作 为 逾 期 交 付 违 约 金 , 不 足二 十 四 小 时 的 也 作 一 天 计 , 赔 偿 金 不 设 上 限 逾 期 超 过 10 天 的 , 甲 方 有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支付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20% 作 为 违 约 金 。 上 述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赔 偿 。23.3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 并 有 权 根 据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23.4 甲 方 在 使 用 货 物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第 三 方 向 甲 方 主 张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权利 或 要 求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损 失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货 款 甲 方 另 购 替 代 物 的 价 款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等 的 , 乙 方 应
予 全 部 赔 偿 。23.5 如 乙 方 货 物 质 量 未 能 通 过 甲 方 验 收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于 指 定 时限 内 换 货 维 修 , 并 重 新 交 货 若 乙 方 第 二 次 交 货 质 量 仍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 甲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23.6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达 3 次 及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二部 分 合 同 条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 且 乙 方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一 切 损 失 。23.7 因 货 物 质 量 引 起 的 用 户 或 第 三 人 投 诉 理 赔 , 乙 方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对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乙 方 负 责 全 额 赔 偿 , 甲 方 有 权 在 应 付 给 乙 方 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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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中 直 接 予 以 相 应 抵 扣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立 即 补 足 。23.8 特 别 说 明 : 甲 方 的 任 何 付 款 或 确 认 均 不 得 被 视 为 针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乙方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任 何 减 轻 或 免 除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可 抗 力24.1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事 件 , 包 括 洪水 台 风 地 震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内 乱 或 民 众 动 乱 恐 怖 主 义 行 动 火 灾 爆 炸 罢 工 甲 乙 双 方 内 部 员 工 的 罢 工 除 外 疫 情 等 情 况 及 类 似 情 形 。24.2 如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预 见 无 法 控 制 非 因 无 法 履 行 义 务 一方 的 过 错 或 疏 忽 所 致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无 法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则
无 法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应 立 即 将 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7日 内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的 证 据 。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存 续 期 间 , 无 法 履 行 义 务 的一 方 可 暂 时 不 履 行 其 义 务 , 也 无 须 对 另 一 方 由 此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便 麻烦 或 不 适 进 行 赔 偿 , 但 应 尽 力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损 失 。 任 何 相 关 的 期 限应 根 据 该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消 失 时 , 无 法 履 行 义 务的 一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其 义 务 。 如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存 续 超 过 60 天 的 , 任 何 一 方均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廉 洁 条 款25.1 乙 方 承 诺 , 与 甲 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利 益 关 联 。
第 二 十 六 条 法 定 责 任26.1 乙 方 须 遵 从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自 费 办理 各 种 所 需 的 手 续 申 请 , 并 缴 纳 有 关 的 法 定 费 用 和 税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约 与 合 同 终 止27.1在 甲 方 对 乙 方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不 能 避 免 损 害 的情 况 下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书 , 合 同 自 通 知到 达 乙 方 之 日 起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 同 时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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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 违 约 金 。 上 述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赔偿 。(1)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或 甲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部 分或 全 部 货 物 超 过 10 天 或(2)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发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后 7 天 内 或 经 甲 方 书 面 认 可 延 长 的 时 间内 未 能 纠 正 过 失 。(3) 如 果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 为此 目 的 , 定 义 下 述 条 件
a) 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来 影 响甲 方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和 /b) 欺 诈 行 为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事 实 , 损害 甲 方 的 利 益 , 包 括 乙 方 及 其 他 投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递 交 投 标 书 之 前 和 /或 之后 , 人 为 地 使 各 投 标 价 丧 失 竞 争 性 , 剥 夺 甲 方 从 自 由 公 开 竞 争 所 能 获 得 的 权益 。27.2 在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终 止 了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时 , 甲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类 似 未 交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乙 方 应 该 退 还 甲 方 已 经 支 付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价 款 , 并 乙 方 应 承 担 甲 方 因 购 买 类 似 货 物 或 服 务 而 产 生 的额 外 支 出 和 甲 方 的 其 他 损 失 。 但 是 , 乙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部 分 。
27.3 特 别 说 明 : 甲 方 的 任 何 付 款 或 确 认 均 不 得 被 视 为 针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乙方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 任 何 减 轻 或 免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合 同 解 除28.1 协 商 解 除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解 除 合 同 , 甲 方 应 根 据乙 方 已 进 行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的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按 实 结 算 费 用 , 除 此 以 外 甲 方 不 承担 其 他 任 何 责 任 。28.2 甲 方 单 方 解 除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甲 方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 甲方 应 根 据 乙 方 已 进 行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的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按 实 结 算 费 用 , 除 此 以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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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 责 任 。28.3 乙 方 单 方 解 除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单 方 提 出 解 除 合 同的 , 应 当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的 20% 作 为 违 约 金 , 若 上 述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仍 应 补足 。 第 二 十 九 条 破 产 终 止 合 同29.1 如 果 乙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或 者 银 行 账 户 被 查 封 而 无 法 正 常 经 营 ,甲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乙 方 补 偿 。 该终 止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力 。 第 三 十 条 合 同 语 言30.1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中 文 ,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应 用合 同 语 言 书 写 。第 三 十 一 条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31.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 在 履 行 本 合 同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双 方 可 以 通 过 和 解 调 解 等 友 好 协 商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 若和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在 诉
讼 期 间 , 除 正 在 进 行 诉 讼 的 部 分 外 ,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通 知32.1 如 有 任 何 通 知 , 一 方 可 以 快 递 EMS 或 邮 局 挂 号 邮 件 的 方 式 寄 往 另一 方 下 列 地 址 或 该 方 以 快 递 EMS 或 邮 局 挂 号 邮 件 的 方 式 通 知 对 方 更 改 的 地址 , 在 寄 出 三 个 工 作 日 后 , 将 被 视 为 已 送 达 收 件 人 如 以 快 递 的 方 式 送 达 该等 文 件 或 通 告 , 于 投 送 快 递 处 当 日 将 被 视 为 已 送 达 收 件 人 。 在 对 方 未 接 到 一方 发 出 的 变 更 其 地 址 的 通 知 之 前 , 该 方 地 址 仍 以 先 前 地 址 为 准 。 双 方 确 认 ,下 列 地 址 也 是 各 类 司 法 诉 讼 /仲 裁 文 书 的 送 达 地 址 , 均 可 用 于 接 收 各 类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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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仲 裁 文 书 。甲 方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等 乙 方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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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编 号 :致 受 益 人 :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保 函 申 请 人 与 你 方 于 年月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的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的 合 同 或协 议 名 称 下 称 该 合 同 , 我 行 接 受 保 函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愿 就 保 函申 请 人 履 行 该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义 务 不 可 撤 销 地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保 证 :一 本 保 函 项 下 我 行 承 担 的 保 证 责 任 最 高 限 额 为 (币 种 金 额 大写 ) 人 民 币 : 元 ( )。 ( 标 准 为 结 算 金 额 的 5% , 下称 保 证 金 额 )二 我 行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提 供 的 保 证 为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三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为 以 下 第 2种 :
1.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2.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至 保 函 申 请 人 应 当 履 行 的 保 修 责 任 完 全 履 行 完 毕之 日 止 。四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 如 保 函 申 请 人 质 量 不 符 合 该 合 同 的约 定 或 违 反 该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义 务 , 我 行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提 交 的 本 保函 原 件 及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的 索 赔 通 知 后 柒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上 述 保证 金 额 为 限 支 付 你 方 索 赔 金 额 : 一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列 明 索 赔 金 额 , 并 由 你 方 加盖 公 章 。 二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同 时 附 有 : 1.一 项 书 面 声 明 , 声 明 索 赔 款 项 并 未 由 保 函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直 接或 间 接 地 支 付 给 你 方 2 。 三 本 保 函 见 索 即 付 , 你 方 无 需 证 明 保 函 申 请 人 违 反 该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以 及 提 供 有 责 任 支 付 你 方 索 赔 金 额 的 证 据 。 四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以 下 地 址 :。五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将 随 我 行 按 你 方 索 赔 通 知 要 求 分 次 支 付 而 相 应递 减 。六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设 定 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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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争 议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按 以 下 第 一 种 方 式解 决 : 一 向 受 益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二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力 。 八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届 满 或 提 前 终 止 , 受 益 人 应 立 即 将 本 保 函 原 件 退还 我 行 受 益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本 保 函 仍 在 有 效 期 届 至 或 提 前 终 止 之日 失 效 。九 本 保 函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十 其 他 条 款 : 一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届 满 或 提 前 终 止 , 本 保 函 自 动 失 效 , 我 行 在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自 动 全 部 消 灭 , 此 后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赔 均 为 无 效
索 赔 , 我 行 无 义 务 作 出 任 何 赔 付 。 二 你 方 和 保 函 申 请 人 按 该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该 合 同 时 , 我 行 承 担 本保 函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十 一 本 保 函 自 我 行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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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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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安 装 合 同 与 施 工 总 包 单 位 签 订 , 具 体 合 同 版 本 以 施 工 总 包 单 位 提 供 的为 准 。 安 装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如 下 :一 安 装 承 包 范 围安 装 承 包 范 围 : 项 目 电 梯 的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乙 方 内 部 验 收 及 通 过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部 门 验 收 以 及 保 修 期 /免 保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维 修 和 更 换 技 术 支 持 和 现 场 培 训 。二 电 梯 安 装 工 期1. 进 场 时 间 :
双 方 确 认 土 建 工 程 符 合 电 梯 安 装 条 件 及 设 备 到 达 工 地 现 场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必 须 在 三 天 内 进 场 安 装 。2. 工 期 顺 延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报 甲 方 同 意 后 , 乙 方 可 顺 延 工 期 :2.1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 水 停 电 造 成 停 工 , 且 停 水 停 电 连 续 影 响 8 小 时 以 上 2.2 因 甲 方 的 设 备 设 计 变 更 , 使 施 工 无 法 进 行 , 影 响 进 度 2.3 甲 方 提 供 的 井 道 不 符 合 安 装 要 求 , 需 要 停 工 整 改 2.4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三 安 装 价 格
安 装 价 格 为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价 格 , 包 括 : 吊 装 脚 手 架 保 险 各 自 税 费 安 装 井道 照 明 调 试 验 收 乙 方 内 部 验 收 及 通 过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验 收 扶 梯 安 装 完 毕 后 的木 板 防 护 , 以 及 保 修 期 /免 保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维 修 和 更 换 技 术 支 持 和 现 场 培 训等 费 用 。四 付 款 方 式根 据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招 标 中 标 结 果 , 本 分 包 工 程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模 式 , 单 价 固 定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 单 价 不 会 因 任 何 因 素 发 生 调 整 。甲 方 按 以 下 节 点 支 付 给 乙 方 : 1 安 装 进 场 款 : 每 批 次 电 梯 自 分 包 商 正 式 安 装 进 场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支 付 , 付 款 额 为
该 批 次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量 所 对 应 部 分 的 本 分 包 工 程 安 装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下 称 该 批 次 电 梯 安 装工 程 暂 定 价 的 50 2 安 装 验 收 款 : 每 批 次 电 梯 通 过 分 包 商 内 部 自 检 甲 方 指 定 的 专 业 工 程 师 初 验 , 当地 政 府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或 其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验 收 合 格 并 取 得 电 梯 使 用 合 格 证 后 , 支 付 该 批次 电 梯 安 装 工 程 暂 定 价 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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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竣 工 结 算 款 : 本 项 目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及 完 成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的 结 算 工 作 后 ,支 付 至 本 分 包 工 程 结 算 审 定 金 额 的 95%。 4 本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本 项 目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5年 。 质 量 保 修 期 起 算 满 两 年 , 且 无 质 量 异 议 或 维 修 纠 纷 并 经 甲 方 物 业 公 司 书 面 确 认 无 异议 后 , 甲 方 无 息 支 付 至 本 分 包 工 程 结 算 审 定 金 额 的 97% 质 量 保 修 期 起 算 满 四 年 , 且 无 质 量异 议 或 维 修 纠 纷 并 经 甲 方 物 业 公 司 书 面 确 认 无 异 议 后 , 甲 方 无 息 支 付 至 本 分 包 工 程 结 算审 定 金 额 的 99% 质 量 保 修 期 起 算 满 5 年 , 且 无 质 量 异 议 或 维 修 纠 纷 并 经 甲 方 物 业 公 司书 面 确 认 无 异 议 后 , 甲 方 无 息 支 付 完 毕 剩 余 尾 款 。 5 双 方 确 定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项 的 支 付 已 包 含 甲 方 应 无 息 返 还 的 质 保 金 。其 中 , 第 1 2 3 项 款 项 需 经 乙 方 向 施 工 监 理 投 资 监 理 甲 方 上 报 付 款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后 付 款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当 期 付 款 资 料 按 核 定 的 产 值 提 交 对 账 单 原 件 货 值 /产 值 增 值 税 发 票 原 件 及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等 , 甲 方 才 予 以 支 付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且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甲 方 每 次 付 款 前 , 乙 方 应 提 前 15 日 提 供 相 应 金 额 依 法 合 规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否 则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五 甲 方 责 任1. 甲 方 提 供 堆 场 或 区 域 以 备 卸 货 , 并 提 供 电 器 零 部 件 及 安 装 工 具 的 临 时 堆 放 仓 库 或 甲 方指 定 的 地 点 , 尽 量 满 足 防 火 防 盗 防 水 要 求 2. 甲 方 应 至 少 在 货 到 工 地 前 15 天 提 供 井 道 , 并 联 系 乙 方 安 装 人 员 共 同 检 验 井 道 是 否 适
合 安 装 。 甲 方 井 道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整 改 3. 乙 方 负 责 安 装 期 间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设 备 材 料 及 安 装 工 具 保 管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自行 或 委 派 第 三 方 拆 箱 及 进 入 乙 方 仓 库 但 紧 急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如 救 火 检 查 等 , 否 则 造 成零 件 缺 损 由 甲 方 负 责 4. 甲 方 负 责 向 乙 方 提 供 土 建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包 括 预 留 孔 等 土 建 工 程 5. 提 供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及 试 运 行 期 间 的 临 时 水 电 接 驳 点 , 但 水 电 费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6. 甲 方 在 电 梯 的 慢 车 调 试 阶 段 前 , 应 在 项 目 现 场 二 级 电 源 箱 处 按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三 相 交流 电 源 。 如 二 级 电 源 箱 距 离 电 梯 机 房 电 源 箱 处 距 离 超 过 100m, 则 调 试 电 缆 由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否 则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7. 甲 方 负 责 将 乙 方 的 安 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编 入 总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负 责 向 乙 方 发 出 进 入 现
场 通 知 , 负 责 现 场 施 工 调 试 和 验 收 方 面 的 组 织 及 配 合 协 调 工 作 8. 甲 方 应 将 电 梯 井 道 及 机 械 室 的 建 筑 工 程 等 , 在 货 抵 工 地 前 7 天 完 成 。 如 房 屋 建 筑 或 电梯 外 装 工 程 未 能 配 合 安 装 之 进 行 , 则 电 梯 安 装 完 工 日 期 可 顺 延 9. 工 程 结 束 后 , 乙 方 应 向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申 报 验 收 , 甲 方 给 予 必 要 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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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 方 在 厅 门 处 提 供 符 合 电 梯 井 道 防 护 要 求 的 护 栏 11.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以 下 设 备 之 间 的 电 缆 和 布 线 工 作 , 电 缆 规 格 由 乙 方 提 供 。11.1 电 梯 监 控 系 统 中 机 房 与 监 控 室 之 间 的 线 缆 桥 架 11.2 五 方 对 讲 中 , 仅 机 房 至 总 控 室 之 间 的 对 讲 线 缆 及 桥 架 。六 乙 方 责 任1.乙 方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配 合 土 建 施 工 进 度 , 派 专 业 人 员 到 工 地 现 场 对 土 建 井 道 尺 寸 门 洞 尺 寸 预 留 洞 等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 并 对 其 质 量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认 可 土建 施 工 质 量 2.安 装 前 甲 乙 双 方 对 电 梯 的 土 建 尺 寸 进 行 检 查 ,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设 计 给 甲
方 监 理 审 核 , 认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施 工 3.乙 方 负 责 设 备 的 垂 直 吊 装 及 井 道 内 脚 手 架 4.乙 方 在 安 装 电 梯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及 经 过 甲 方 审 定 的 施 工组 织 设 计 实 施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原 始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负 责 电 梯 的 安 装 调 试 等 资 料 的 移 交工 作 5.负 责 货 到 工 地 后 的 保 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安 装 期 间 场 地 内 设 备 及 部 件 材 料 及 安 装 工 具 的保 管 , 负 责 对 未 移 交 甲 方 的 已 完 工 产 品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并 移 交 甲 方 物 业 公 司 ,但 时 间 不 晚 于 乙 方 取 得 政 府 电 梯 使 用 合 格 证 满 个 月 后 向 甲 方 提 出 移 交 之 日 起 计 14 天 6.工 程 进 行 中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办 公 和 材 料 堆 放 应 在 甲 方 认定 之 区 域
7.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避 免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 一 旦 发 生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事 故 ,乙 方 须 承 担 相 关 事 故 责 任 和 损 失 费 用 8.乙 方 负 责 从 甲 方 提 供 的 临 时 水 电 接 驳 点 引 线 , 并 装 表 计 量 , 并 承 担 施 工 水 电 费 用 。乙 方 负 责 二 级 电 源 箱 距 离 电 梯 电 源 箱 处 距 离 100m 及 以 内 的 调 试 电 缆 , 如 距 离 超 过 100m, 则所 有 调 试 电 缆 由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七 施 工 配 合1. 电 梯 安 装 必 备 条 件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配 合 完 成 :1.1 底 坑 :1.1.1 甲 方 按 图 纸 要 求 提 供 干 燥 的 底 坑 地 面 以 承 受 负 荷
1.1.2 甲 方 为 底 坑 设 备 按 图 预 留 钢 筋 1.1.3 乙 方 提 供 并 安 装 钢 制 底 坑 爬 梯 1.1.4 如 果 需 要 ,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提 供 适 用 的 排 水 和 防 水 装 置 1.2井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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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甲 方 应 保 证 在 有 要 求 处 井 道 的 建 造 达 到 适 当 的 防 火 等 级 , 井 壁 应 适 当 加 强 强 度 ,井 道 壁 必 须 平 整 , 无 凸 出 部 分 , 无 外 露 钢 筋 及 杂 物 1.2.2 乙 方 在 井 道 内 提 供 永 久 性 照 明 , 其 要 求 为 : 220V 安 全 照 明 , 每 7m 设 不 小 于 60W的 灯 泡 一 支 , 乙 方 提 供 物 料 并 负 责 安 装 1.2.3 甲 方 为 门 框 呼 梯 盒 显 示 器 等 按 图 纸 做 好 预 留 洞 1.2.4 甲 方 在 设 备 安 装 结 束 后 完 成 填 补 及 精 加 工 工 作 1.2.5 甲 方 提 供 并 固 定 好 所 需 支 架 梁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以 供 安 装 导 轨 托 座 门 缓 冲 器 1.2.6甲 方 给 门 框 提 供 精 确 的 基 准 点 /格 子 线 1.2.7乙 方 提 供 底 坑 内 轿 箱 和 对 重 之 间 的 安 全 隔 栅 1.2.8乙 方 自 行 安 装 并 拆 除 适 用 于 电 梯 安 装 的 钢 管 脚 手 架 。
八 电 梯 安 装 技 术 要 求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执 行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T10060-93 和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规 范 GB50310-2002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且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应 符 合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的 技术 要 求 和 国 家 最 新 颁 布 的 有 关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 并 且 当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国 家 最新 颁 布 的 规 范 标 准 存 在 差 别 时 , 一 切 以 较 严 格 标 准 执 行 。九 防 火 安 保 及 产 品 保 护 等 注 意 事 项乙 方 负 责 施 工 承 包 区 域 的 防 火 防 盗 和 产 品 保 护 等 安 保 工 作 , 遵 守 甲 方 对 工 地 现 场 安 保联 防 的 制 度 。
十 工 程 验 收 和 保 修1. 乙 方 安 装 完 毕 进 行 厂 家 调 试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负 责 向 当 地 政 府 申 报 验 收 , 甲 方 给 予 必要 的 协 助 。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免 费 整 改 返 工 直 至通 过 验 收 。 乙 方 不 能 在 甲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保 证 电 梯 安 装 通 过 验 收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按 逾 安 装款 总 额 的 千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60个 工 作 日 , 乙 方 除 按 应 付 安 装 款 的 30%支付 违 约 金 外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分 批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安装 质 量 合 格 与 否 的 依 据 为 国 家 相 应 法 规 , 如 因 安 装 缺 陷 导 致 实 际 损 失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电 梯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免 费 保 修 期 /免 保 期 为 二 年 , 保 修 期 /免 保 期 从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该 起 算 日 期 最 晚 不 超 过 该 批 次 电 梯 通 过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并 取 得 准 运 证后 九 个 月 。 保 修 期 /免 保 期 内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售 后 服 务 , 并 免 费 提 供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维 修 和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费 用 , 并 提 供 每 15天 一 次 的 例 行 维 修 保 养 2.乙 方 应 留 下 保 修 负 责 人 的 书 面 通 信 地 址 或 电 话 , 以 便 通 知 乙 方 进 行 保 修 。3.乙 方 应 保 证 保 修 的 时 间 性 , 在 收 到 甲 方 或 甲 方 委 托 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通 知 后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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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赶 到 现 场 , 具 体 时 间 如 下 :3.1出 现 故 障 , 影 响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 除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外 , 乙 方 须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0 分钟 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并 于 1 小 时 内 完 成 应 急 处 理 3.2其 它 情 况 下 , 乙 方 须 在 甲 方 通 知 后 12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 并 于 赶 到 现 场 之 日 起 2 日 内完 成 通 知 所 涉 及 之 保 修 维 修 项 目 。 否 则 , 视 为 认 可 甲 方 自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人 员 维 修 , 费 用 直接 从 保 函 或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费 用 中 扣 除 3.3如 乙 方 驻 点 保 养 的 , 一 旦 电 梯 梯 发 生 困 人 或 其 它 的 紧 急 故 障 停 梯 , 该 维 保 人 员 在接 到 电 梯 报 修 后 , 必 须 于 20分 钟 内 赶 赴 故 障 现 场 , 并 于 1 小 时 内 完 成 放 人 和 故 障 排 除 遇 到疑 难 故 障 等 应 于 12小 时 内 排 除 3.4当 乙 方 未 按 3.1 3.2 3.3 条 规 定 时 间 到 场 完 成 维 修 的 情 况 下 , 甲 方 有 权 委 派 他
方 处 理 , 并 有 权 凭 维 修 费 用 的 合 法 票 据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3.5保 修 期 内 因 甲 方 甲 方 委 托 人 使 用 管 理 不 当 引 起 的 部 件 损 坏 或 故 障 , 乙 方 也 应 按照 上 述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4.乙 方 保 修 工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甲 方 或 甲 方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若 在 户 内 则 应 接 受 业主 的 监 督 , 并 做 到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 举 止 礼 貌 , 工 完 场 清 。5.本 着 长 期 合 作 原 则 , 为 了 减 轻 供 需 双 方 工 作 负 担 , 乙 方 应 按 照 厂 家 标 准 在 安 装 现 场 免费 为 甲 方 培 训 设 备 维 护 工 若 干 名 , 以 便 于 设 备 的 日 常 保 养 及 一 般 性 故 障 的 维 修 及 应 急 处 理 。十 一 违 约 责 任1.乙 方 不 能 按 安 装 合 同 工 期 完 工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按 安 装 合 同 总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逾 期 超 过 60个 工 作 日 , 乙 方 按 安 装 款 总 额 的 30%支 付 解 约 违 约 金 外 , 甲 方 有 权 单方 解 除 全 部 或 分 批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2. 非 乙 方 原 因 , 甲 方 自 行 安 装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安 装 的 , 预 付 的 安 装 费 不 予 返 还 , 乙 方 不 负责 保 修 。 否 则 , 乙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其 他 技 术 要 求 详 见 电 梯 技 术 规 格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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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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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投 标 函 投 标 函致:我 方 经 详 阅 招 标 文 件 关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及 通 知 , 完 全 了 解 招 标 文 件及 答 疑 文 件 的 内 容 , 愿 意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其 中 , 设 备 费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3%税 金 为 ,安 装 费 增 值 税 税 率 9%税 金 为 提 供 本 次 投 标 产 品 的 5 年 质 保 期 服务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我 司 承 诺 所 报 投 标 价 格 不 低 于 自 身 成 本 价 , 并 以 分
项 报 价 表 所 报 价 格 执 行 完 成 满 足 国 家 及 地 方 规 范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最 严 格 约 定 为 准 的 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地 块 及 长 宁 区 E1-06地 块 租 赁 住 房 电 梯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包 件 。1. 我 承 诺 产 品 的 正 常 使 用 年 限 为 不 少 于 20 年 ,该 年 限 的 起 算 日 期 为 电 梯 开 始 免保 之 日 。2. 我 方 所 供 货 物 的 生 产 工 厂 地 址 是 : 必 须 填 写 工 厂 和 所 有 分 厂 的 详细 地 址 。
3. 我 方 同 意 在 从 规 定 截 标 日 期 起 至 投 标 有 限 期 内 遵 守 本 投 标 书 。 在 此 期 限 届 满前 , 本 投 标 书 仍 然 对 我 们 具 有 约 束 力 , 并 可 随 时 被 接 纳 。4. 如 本 投 标 书 被 接 纳 , 本 投 标 书 连 同 招 标 期 间 双 方 往 来 的 函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 将成 为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文 件 。5. 我 方 确 认 已 充 分 理 解 采 购 协 议 所 述 之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 方 式 , 我 方 将 会 按照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及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的 签 署 工 作 , 将 来 不 会 以 任 何理 由 为 托 辞 拖 延 或 不 签 署 项 目 合 同 。6. 我 方 确 认 采 购 协 议 起 始 时 间 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 截 止 时 间 为 投 标 有 限 期内 , 该 期 间 内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价 格 不 因 市 场 政 策 及 其 他 任 何 风 险 因 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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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所 调 整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署 :姓 名 正 楷 :职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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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姓 名 : 年 龄 : 性 别 : 职 务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注 : 本 身 份 证 明 需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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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的 投 标 活 动 。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
代 理 人 无 权 转 委 托 。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投 标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代 理 人 身 份 证(复 印 件 )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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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开 标 一 览 表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详 见 报 价 清 单 汇 总 表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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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分 项 报 价 表 分 项 报 价 表详 见 报 价 清 单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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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序 号 招 标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投 标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偏 差 说 明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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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主 要 部 件 配 置 清 单电梯主要部件配置清单格式使用范围:本配置适用于Q kg,V m/s的有/无机房 载客/服务 电梯序号 部件名称 型号 分类 品牌/供应商 产地 备注1 曳引机 自制 外协 外购
2 旋转编码器 自制 外协 外购 3 主控制电脑板 自制 外协 外购 4 变频器 自制 外协 外购 5 门机 自制 外协 外购
6 光幕 自制 外协 外购 7 通风机 自制 外协 外购 8 轿厢及厅外操作面板 自制 外协 外购 9 安全钳 自制 外协 外购
10 限速器 自制 外协 外购 11 缓冲器 自制 外协 外购 12 导轨 自制 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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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13 钢丝绳 自制 外协 外购 14 随行电缆 自制 外协 外购 注:请根据本次投标配置认真填写,在分类列中明确各部件是本单位自己制造,或者外部工厂协作加工,或者外部购买,并在方框内标记清楚,用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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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主要部件配置清单格式使用范围:本配置适用于自动扶梯装置室内型序号 部件名称 型号 分类 品牌/供应商 产地 备注1 电动机 自制 外协 外购 2 减速箱 自制 外协
外购 3 变频器 自制 外协 外购 4 主控制电脑板 自制 外协 外购 5 梯级 自制 外协 外购 6 梯级链条 自制 外协
外购 7 桁架 自制 外协 外购 8 扶手带 自制 外协 外购 9 护壁板玻璃 自制 外协 外购 注:请根据本次投标配置认真填写,在分类列中明确各部件是本单位自己制造,或者外部工
厂协作加工,或者外部购买,并在方框内标记清楚,用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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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8: 直 梯 /扶 梯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表直 梯 /扶 梯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表备 品 备 件 清 单序 号 名 称 部 件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单 价 不 含税 )1 主 板2 通 讯 板3 主 变 频 器4 驱 动 板5 电 源 板
6 门 机 变 频 器7 门 机 板8 楼 层 显 示 器9 按 钮10 光 幕11 限 位 极 限 开关12 门 滑 块13 相 序 继 电 器14 运 行 接 触 器
15 方 向 接 触 器16 主 接 触 器17 楼 层 显 示 器18 地 坎19 门 钢 丝 绳20 轿 顶 接 线 板21 锁 梯 锁22 门 机 皮 带 /坦克 链23 门 同 步 绳 轮
24 主 钢 丝 绳25 导 靴26 电 箱27 通 风 机28 五 方 对 讲 电话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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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轿 顶 检 修 操纵 箱30 门 刀 组 合31 门 球32 梯 级33 梳 齿 板34 电 动 机 皮 带35 刹 车 片3637。 。 。
注 : 1.该 项 报 价 不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2. 质 量 保 证 期 后 3年 备 品 备 件 市 场 价 格 高 于 投 标 人 承 诺 报 价 的 , 则 按 投 标 人 承 诺 报 价 ,低 于 承 诺 报 价 的 , 则 按 市 场 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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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一 证 明 投 标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文 件 包 括 企 业 法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证 书 二 投 标 人 资 质 声 明1. 名 称 及 其 他 情 况投 标 人 名 称 :
地 址 :成 立 和 /或 注 册 日 期 :主 管 部 门 :企 业 性 质 :职 员 人 数 :技 术 人 员 :一 般 员 工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到 年 月 日 止 a. 固 定 资 产 : 原 值 :
净 值 :b.流 动 资 金 :c. 长 期 负 债 :d.短 期 负 债 :e. 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资 金 :银 行 贷 款 :f. 资 金 类 型 : 生 产 资 金 :非 生 产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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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历 史3. 近 三 年 的 年 营 业 额年 份 营 业 额
4.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银 行 名 称 地 址5. 其 他 情 况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日 期 : 年 月 日投 标 人 名 称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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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公 章 : 三 证 明 投 标 人 资 质 的 文 件 包 括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ISO质 量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和 已 完 成 项 目 的 获 奖 证 书 四 投 标 人 近 年 来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注 : 对 表 中 所 列 的 主 要 项 目 应 附 用 户 证 明 。 五 投 标 人 目 前 正 在 履 行 的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六 能 够 反 映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的 文 件 包 括 最 近 2年 经 过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简述 合 同 金 额 业 主 方 联 系人 联 系 电 话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简述 合 同 金 额 业 主 方 联 系人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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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设 备 制 造 厂 的 资 格 声 明1 概 述 1 制 造 厂 名 称 : 2 地 址 : 3 成 立 和 /或 注 册 日 期 : 4 主 管 部 门 : 5 企 业 性 质 : 6 职 员 人 数 :
a) 一 般 工 人 :b) 技 术 人 员 : 7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到 年 月 日 止 c) 固 定 资 产 :i. 原 值 :ii. 净 值 :d) 流 动 资 金 :e) 长 期 负 债 :f) 短 期 负 债 :g) 资 金 来 源 :
i. 自 有 资 金 :ii. 银 行 贷 款 :h) 资 金 类 型 :i. 生 产 资 金 :ii. 非 生 产 资 金 :2 制 造 投 标 设 备 的 设 施 及 其 他 情 况 1 关 于 制 造 投 标 设 备 的 设 施 及 其 他 情 况 :工 厂 名 称 地 址 生 产 的 项 目 年 生 产 能 力 职 工 人 数
2 本 制 造 厂 不 生 产 , 而 须 从 其 他 制 造 厂 购 买 的 主 要 零 部 件 :制 造 厂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主 要 零 部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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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 造 厂 生 产 此 投 标 设 备 的 历 史 年 数 4 近 三 年 该 设 备 销 售 给 境 内 外 主 要 客 户 的 名 称 地 址名 称 和 地 址 销 售 项 目出 口 销 售 额 : 5 近 三 年 的 年 营 业 额
年 份 境 外 出 口 总 额 6 易 损 件 卖 方 的 名 称 和 地 址部 件 名 称 卖 方 7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银 行 名 称 地 址
8 其 他 情 况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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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制 造 厂 名 称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公 章 :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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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 关 投 标 人 目 前 和 最 近 2年 内 涉 及 的 诉 讼 案 件 的 资 料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九 投 标 货 物 在 其 他 类 似 项 目 中 是 否 有 严 重 质 量 事 故 或 投 标 货 物 的 供 货方 是 否 因 质 量 问 题 正 受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通报 批 评 或 查 处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十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助 于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证 明 其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其 他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十 一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助 于 提 高 其 投 标 竞 争 力 的 其 他 书 面 承 诺 或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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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 合 格 供 应 商 承 诺 函我 公 司 作 为 参 加 上 海 地 产 黄 浦 区 D04-08地 块 及 长 宁 区 E1-06地 块 租 赁 住 房 电梯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我 公 司 成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 则 严 格 按 照地 产 集 团 的 供 应 商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 履 行 合 格 供 应 商 义 务 , 积 极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 保质 保 量 完 成 承 担 的 任 务 。
单 位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