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关于《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关于《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了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维护城市绿心生态安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拟制了《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8月23日,为期30日。
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
1、关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后通过后台留言。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lqsgwh@163.com。
感谢您关注支持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并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
2022年7月25日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办法(试行)(公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应对林业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维护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外来物种,是指在我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林业生物物种。
本办法所称外来林业入侵物种,是指由国家有关部委公布的,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定殖,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的林业外来生物物种。
第三条 加强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是培育大森林、构建大生态,提升城市绿心功能,厚植公园城市生态本底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分别于市、区(县)层面,在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市、区(县)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根据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工作需要,协调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工作。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具体负责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治理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龙泉山自然观察节等自然科普教育活动,开展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工作。
第二章 外来物种引进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林草种子、苗木、陆生野生动物等林业外来物种。
第七条 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因品种培育、科学研究、生物多样性培育、生产经营等需要,需从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及陆生野生动物等林业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首次引进的林业外来物种,引进者应当依据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就引进物种对城市森林公园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符合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产业规划的各类项目拟在城市森林公园选址落户的,项目业主应提前告知属地区(县)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是否涉及林业外来物种引进。
第九条 项目在选址落户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之前已依法引进林业外来物种的,项目业主在办理项目落户审批时,应当提供引进外来物种的行政许可证明;对进行隔离试种的还应提供隔离试种许可等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落户审批。
第十条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既有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引进林业外来物种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 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依法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等外来植物的,需进行隔离试种;利用准予首次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隔离试种和隔离引种试验应当按照省林草局有关要求进行。
禁止在龙泉湖自然保护区、花果山风景名胜区、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及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其他生态核心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
第十二条 强化林业外来物种依法引进后使用管控,引进者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对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生态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 依法引进的林业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者应当立即向审批部门及属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引进者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被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引进者承担;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县)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对具有合法引进林业外来物种的单位(项目)定期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林业外来物种管控得当有力。
第十五条 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从事跨区域调运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属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检疫监管,防止林业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六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应当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城市森林公园内寺庙等场所及野外放生活动的监管。
第三章 监测、治理与修复
第十七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林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掌握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力度,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协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在城市森林公园科学选择监测样地,合理布设监测站点,注重运用智慧化手段,构建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其所发现的林业外来入侵物种。
第十九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生产经营、科学研究等各类项目区域内发现外来入侵植物、动物等林业外来入侵物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治理工作。
属于非法引进的林业外来物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野外区域林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人为带入或者自然进入的林业外来入侵物种。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发展牵头单位因地制宜,综合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物种等措施,修复恢复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内引进、释放或者丢弃林业外来物种的,由林业主管或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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