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州发展改革委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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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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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州发展改革委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州直各部门,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并规范执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以及《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相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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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





附件


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全州各级各部门使用省级及以下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均要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概念分别依照《办法》第二条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省的《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加大对夯基础、利长远的民生工程支持力度,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最大限度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全州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和省、州重大战略,确保精准有效,不得形成无效投资,不得“大水漫灌、不得新增过剩产能,不得重复投资建设,不得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当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的项目以及《办法》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结合当年可用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和保续建、保重点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预算规模。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严禁以建设-移交(BT)、委托代建、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形成政府隐性债务。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严禁“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环节安全审查机制以及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禁违规审批安全不达标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六条 全州各级各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把握国发〔2022〕2号文件的政策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紧盯中央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等资金投向,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坚持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提前做好本级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知各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水务、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本地区未来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通过项目在线平台(互联网端)于每年10月1日前录入政府投资五年项目库。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统筹编制本级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于每年12月1日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计划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测算财政可承受能力;交通运输、水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和项目单位真实性以及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核实项目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政府投资三年计划库,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按照“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区分轻重缓急、突出保障重点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流程: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依据在线平台中录入的政府投资三年计划库内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时序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并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未录进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不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各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于每年12月25日前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按程序联合下达,县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及时报州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即为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审慎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调整财政预算后实施,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原则。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按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一条列入各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又预计当年度能实现开工建设的,作为预备项目。预备项目本级财政匹配的年度投资额占比不得超过本级政府财政匹配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章 健全决策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使用省级及以下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使用有省级及以下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设备购置类政府投资项目均要履行“先评估、后决策”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类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及相关审批程序。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以及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项目,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决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已开工建设的、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使用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补助、财政贷款贴息等补助类财政资金的项目,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可以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工作。若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由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指导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审批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决策评估结果由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方共同出具认定,作为项目立项和可研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于每月25日定期开展一次,集中对本月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及其他上会条件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需开展评估论证。按规定需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将本级常务会议的审议决策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由州人民政府将州级审议决策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必要性、公益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预期收益是否符合实际、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新上项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能耗、项目安全评估及可能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方面进行评估。

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的总投资限额不得高过州级限额。

第二十一条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又需地方财政匹配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须在评估论证申请报告中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度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的项目申请的债券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并需在评估论证申请报告中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中,择优选择评估论证机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评估论证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商确定委托服务事项、标准和收费等,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促进优质优价,禁止行业垄断和恶意竞争。不得委托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年度根据上年度委托评估论证任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评估论证服务费实行“合同约定、权责明确,按件计费评价、集中结算”的方式清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评估论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并说明其理由。质量评价结果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发展改革委于12月30日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质量评价结果与评估论证服务费以及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后续委托服务工作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受理对评估论证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负责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评估论证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结果质量评价为“较差”或出现重大失误、与事实严重不符,评估小组人员未达到要求资质,未遵守合同约定事项、未履行保密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在评估论证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情况的,均应据实扣减或停付评估论证服务费、取消后续委托服务,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示,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当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

按照《办法》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缺口资金。

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当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的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切实推进完工项目转固。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实际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度选择一定比例、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规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本地区完善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三十一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重点关注投资决策、建设管理、概算控制、资金使用、投资绩效等,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避免问题屡审屡犯。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事权职能的原则每年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分别提出停建、缓建、转建、续建的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再决策,政府决策结果是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是贯彻落实《办法》和省的《实施细则》的细化补充说明,其他未尽事项和详细要求仍按照《办法》和省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由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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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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