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有关事项,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临时使用林地的条件
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及有关要求,严格审查临时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要遵循生态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明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对其他部门明确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林地类型及区域,要严格控制和执行。
二、切实把好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关
(一)各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严禁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严禁以“先临时、后永久”的方式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提供用地保障。尤其对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阵列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审查林业数据应与国土三调数据以及现状地类相结合,严查是否达到使用林地条件,对禁止使用的林地地类,一律不得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确保合法用地,保证审核审批不出问题。
(二)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地可行性报告》(含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要求,根据最新的影像,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和现场查验,审查主要属性因子是否准确,审查建设内容是否与实际建设的内容一致,审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论述是否为有效论述,审查图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等,对不合格的报告,不得受理使用林地申请。
三、明确审批权限
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要求落实审批权限,严禁超越权限和违法违规审批林地。非林业部门行使市级林地审批权限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才能受理,依法准予许可的项目,及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以便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
四、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梧州市林业局印发的《梧州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防止不按批准用途和超范围使用林地;二是对未按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三是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及时查处或移交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确保合法使用林地;四是对使用期满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要严格执行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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