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儋州市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儋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儋州市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儋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儋州市购买民办
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儋州市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民办学校对照方案内容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学位购买申请表》,于2022年7月28日前交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三楼,联系人:羊耀平,联系电话:********。
附件:儋州市2022-2023学年度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购买申请表
儋州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3日
儋州市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海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和中共儋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儋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高等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方式,助力解决民办学校在校生占比超5%的问题,使202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占比达标。
二、购买学位的范围和对象
承接我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为经市教育局审批许可正式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经当年年检合格等级以上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买学位对象为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除全额免收学费的学生,学费不包含住宿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收费)。
三、购买学位的标准
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
四、购买学位的原则
采取核减招生计划、削减民办学校存量等措施压减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超过5%时,超出部分实行学位购买,根据我市民办学校实际情况,购买学位首先以那大城区民办学校为主,同时根据年度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办学成效遴选购买学位学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校舍产权性质、师资队伍、随迁子女入学人数、是否存在纠纷或历史问题等因素,最后经公示无异议确定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年检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和未经批准增设学段的学校不列入购买学位,超过起始年级核定招生计划多招的学生以及未经批准转入的学生不予购买学位。
五、成立评选小组
成立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市教育研究培训院、那大镇中心学校等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评选小组,根据购买学位原则进行评选。
六、购买学位实施
每年7月底前符合学位购买的民办学校自愿向市教育局申请,逾期不再受理。8月31日前经评审小组评选公示后确定购买学位学校名单及人数,购买经费按学期发放,分别于每学期期末前划拨至确定购买学位的学校账户。确定为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下一学年度列入购买学位的学生,报名缴交学费时需相应扣除按学期计算的公用经费、购买学位金额。
七、购买学位资金使用
购买民办学校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八、保障措施
(一)市教育局负责建立购买学位台账,公开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购买学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购买学位资金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购买学位的学校弄虚作假或使用购买学位资金不当的,取消从下一年起三年内购买学位资格,并追究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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