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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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作出处罚定的部门案件名称处罚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救济渠道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福建省宝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022年4月2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两条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有在运行。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显示该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285.2mg/m3,已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即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200mg/m3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1.69万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闽漳环罚〔2022〕248号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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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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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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