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要求,已完成安宁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安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工程范围

  我市所辖国有水库、水闸、灌渠等水利工程。水库类型的水利工程共计126座,其中小(1)型22座,小(2)型103座,中型1座;水闸4座;灌渠 2 条。

  二、水利工程划界标准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

  2、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

  (二)水闸泵站工程

  1、管理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两侧3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闸坝两侧10米。

  2、保护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

  泵站等其他建筑物参照水闸管理范围标准执行。

  (三)灌渠工程

  1、管理范围:大、中型渠道两侧1米;小型渠道两侧0.5米。

  2、保护范围: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10米;小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3米。

  三、 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1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871—********

  邮政编码:******

  安宁市水务局  

2022年7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利工程管理 保护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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