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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公安局“e体+”综合指挥室设备采购项目
连江县公安局“e体+”综合指挥室设备采购项目
******.jhtml">连江县公安局“e体+”综合指挥室设备采购项目 | 2022-07-26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公安局
乙方:北京易柯森特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ZK[GK]*******的连江县公安局“e体+”综合指挥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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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玖仟陆佰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项目启动后 1年(若项目因故延期,则交付时间相应延长,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公安局(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监理范围和内容 对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全程监督项目实施方制定、实施建设方案,总体实施方案的质量把关。对建设过程中需求变更的协助甲方进行总体把握和评估,以确保满足甲方使用要求;协调项目实施方和甲方,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参与项目软硬件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系统测试单元、集成测试、培训、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系统移交、相关各类项目会议的组织、记录、项目文档、起草、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针对项目建设情况,向甲方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改良建议;协助招标单位对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督办等现场监理服务。按照“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 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协助硬件供货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系统集成单位、项目甲方,共同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技术实施方案,确保技术实施方案符合项目总体设 计的要求;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总体设 计方案; (1)审核和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键技术方案; (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和应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 (3)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 (4)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 (5)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6)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安装调试计划、试运行计划、正式运行计划等。 (7)辅助甲方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安排;主持协商计划变更,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代表建设方提出索赔建议与方案; 2) 项目质量控制 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 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2)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3)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4) 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硬件使用和软件应用培训的质量控制 (1)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 检查并监督实施方承诺的人员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在维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督促实施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维护 3) 项目进度控制 按照预定计划对建设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当工期目标严重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4) 项目投资控制 (1)按照合同对投资总额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 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甲方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5)项目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6)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1)帮助甲方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2)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 (3)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4)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5)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6)项目周报; (&)监理建议书; (8)监理通知; (9)各种会议纪要; (10)阶段性项目总结; (11)保管各承建方提交的技术文档。 7)项目建设的协调 (1)辅助甲方协调项目各共建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2)辅助甲方协调项目各承建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3)辅助甲方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问题; (4)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5)项目现场会; (6)项目监理交底会; (7)项目周例会; (8)项目监理协调会; (9)项目专题讨论会; (10)项目专家论证会; (11)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12)项目问题通报会; (13)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8)项目安全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机密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9) 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进行有效控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甲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高标准来验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及样品、小样(如果有)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承建单位需提供货物、安装材料、工具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承建单位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安装到位,并向用户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第二步:货物安装定位完毕后,由承建单位和采购人按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术参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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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项目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通过后,财政拨款到位后,中标人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款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建设目标完成、监理方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保留更换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2除外责任 因非乙方的原因,且乙方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违约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的义务。 14.1.1 监理服务依据 14.1.1.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信息系统工程有关的标准; (3)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4.1.2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4.1.2.1 乙方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14.1.2.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乙方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4.1.2.3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乙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乙方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14.1.2.4 乙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他情形。 14.1.2.5 委托人可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4.1.3 履行职责 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4.1.3.1 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乙方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4.1.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14.1.3.3 乙方应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乙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14.1.3.4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14.1.4 提交报告 乙方应按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服务范围内的报告。 14.1.5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妥善保存并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以上文件与资料妥善移交给委托人。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乙方、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14.2.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14.2.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乙方完成监理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14.2.3.1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4.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乙方。 14.2.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14.2.6 答复 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14.2.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14.3 双方的权利 14.3.1 乙方的权利 乙方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4.3.1.1 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4.3.1.2 征得委托人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4.3.1.3 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或破坏环境、有害身体健康的施工作业,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4.3.1.4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建议委托人调换有关人员。 14.3.2 委托人的权利 14.3.2.1 乙方任命或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主要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4.3.2.2 委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4.3.2.3 当委托人发现乙方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4.4 合同暂停、解除与终止 14.4.1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4.4.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乙方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乙方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4.4.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乙方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服务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14.2款约定的责任。 14.4.1.3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乙方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但乙方应承担第14.1款约定的责任。 14.4.1.4 乙方在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乙方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乙方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乙方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乙方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14.4.1.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14.4.1.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14.4.2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乙方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签订地点: 连江县公安局
签订日期:2022年07月26日
标签: 指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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