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直工会决定启动2022年度“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活动分为资金募集期、申报救助期和救助档期。

资金募集期为:2022年1月4日至3月1日

申报救助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救助档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活动形式及参加人员范围

省直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和《省直工会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参加“一日捐”活动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离退休及返聘人员不参加“一日捐”活动。

三、捐款标准

每人2021年10月份一日基本工资(详见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深入开展一日捐活动,是省直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全力落实省工会十三大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直“一日捐”活动开展12年来,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服务职工需求、有效缓解职工医疗困难、积极搭建职工群众健康保障网,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深化党史教育成果的高度,本着“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不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充分认识互助活动成果的得之不易,切实认清互助活动的重大意义,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基础上,认真组织好2022年度一日捐活动。要广泛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踊跃参与,工会主席要认真组织,制定方案要科学、措施要到位、成效要明显。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要加强督查,努力做到所属基层工会会员全部参与,捐款金额符合规定标准。

(二)加强宣传,周密组织。2021年度省直工会采取了隔年捐款的措施,惠及了广大省直职工。2022年仍将恢复以前的一年一捐制度。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借助网媒、微信、QQ等新传媒渠道,尤其是用好本单位LED屏幕,对开展“一日捐”活动的意义、救助效果、本单位案例和2020、2021年度的活动参与方法、互助政策,特别是对《细则》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要充分发挥省总工会网络职工服务平台和基层工会服务平台、省直工会“一日捐”网上报送系统的作用,主动上传本级一日捐活动资金募集情况、救助申请情况、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推动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标准,准确核查。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按照《细则》规定,对本单位上年度10月份全部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每人一天的基本工资、人均基本工资等,进行核查、核准、核实,确保职工互助金达到10月份一日基本工资。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工会经费缴纳互助金。合计缴纳互助金额,应达到本单位人均一天的基本工资数额。

(四)严格考核,推进落实。“一日捐”工作将纳入省直工委年度党建工作绩效考核、省直工会新时代职工之家建设考核内容。

(五)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各级工会组织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募集资金进行审核,省直工会将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通报批评。各基层工会要在申报日期截止前进行广泛摸排,及时收集救助相关材料并报送省直工会权益保障部,过期不予受理。

(六)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确保组织效果。各级工会在一日捐活动宣传发动、组织募款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适应疫情常态化要求,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做好申报、救助等工作。

各基层工会可按照本通知和《细则》要求,将募集资金转入省直“一日捐”专用账户,户名: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开户行:工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号:040*****293********。同时将开展活动中的先进经验、特色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报省直工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10号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105室,电话:0311-****************。)

附件:1、《省直工会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2、《省直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人员登记表》

3、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4、《省直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5、《省直工会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

则修改说明》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

省直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简称“一日捐”)活动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大对遭遇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疾病住院、遭遇重大意外的参加“一日捐”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一日捐”活动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一日捐”活动募集互助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省直广大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缴纳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凡工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会的中直、省直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为本人上年度10月份一天的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取到元整数)。缴纳金额不设上限。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合计缴纳互助金额,应达到本单位人均一天的基本工资数额。

第七条“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由省直工会安排部署,各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进行资金募集活动。参与职工缴纳互助金应为2021年度10月份一日工资,且不能低于36元/人/年。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未就业子女。本细则中的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分别是指参加城乡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的配偶或直系父母;本细则中的未就业子女包括学前、在读未成年和已满18周岁、但无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且参加了城乡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

第四章 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家庭,根据患者本人累计个人支付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个人支付部分指经过医保统筹支付后,明确标明为个人支付的部分。

(一)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的,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支付情况,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最高救助标准为*****元,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子女最高救助标准为*****元。具体标准: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按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累计个人支付5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元,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子女,按住院期间医疗费累计个人支付4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元。

(二)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患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按个人支付部分的30%救助,最高为*****元。

(三)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凭医疗机构猝死证明,一次性给予*****元的救助。急诊抢救费用不含。(不与本条其他救助政策同时享受)

(四)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未就业的直系父母,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住院治疗期间累计个人支付部分的30%救助,最高为*****元;患其它疾病住院治疗的,按个人支付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20%救助,最高为*****元。

(五)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本人等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再治疗的,按透析门诊费个人支付累计的3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为5000元。

第十条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其独生子女未婚身亡的失独且符合失独定义的和其独生子女为一级残疾的(一生只享受一次),一次性给予定额*****元的慰问金。(不与第九条其他救助政策同时享受)

第五章 救助期限

第十一条本期救助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本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随时申请救助,2023年6月30日后不再受理本期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同一受助人的同一次住院或治疗只可申请一次救助,住院治疗时间跨年度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且参加了该年度互助活动),可享受该年度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可以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一定资金救助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最高为*****元。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生育、交通事故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四)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七章 救助申报

第十五条救助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件3),所有票据需为原件。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省直“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上报至省直工会权益保障部网上审批、数据上报平台或微信小程序。

(三)网上受理。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收到基层工会网上或微信小程序上报的《省直“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权限认真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即短信通知基层工会上报纸质版材料,基层工会和申请救助职工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至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过网站或微信小程序告知理由。

(四)审核。收到纸质申报材料后,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核算救助金额,提请复核、审核。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不符,或发现新瑕疵的,及时通知基层工会取回并补充材料。

(五)建档。救助资料分别由基层工会、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建档归档。

第八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接收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基层工会严格按交纳标准接受参与职工缴纳互助金,所收到的互助金全部上解至省直工会。

第十七条对参与职工及缴纳的互助金,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省直工会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对“一日捐”活动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基层工会做好“一日捐”募集资金的汇总、上解、入账等工作。基层工会收到参与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时,应如实登记造册,填写《省直“一日捐”活动人员登记表》,作为单位财务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借:现金,贷: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将此款上缴省直工会,账务处理,借: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贷:银行存款;用基层工会经费为职工缴纳互助金账务处理,借:维权支出--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上报、上缴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

第二十一条2022年1月4日至3月1日,各基层工会将募集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入省直“一日捐”专用账户(严禁以个人的名义或现金的形式从银行转款,要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网银转款),并将《省直“一日捐”活动人员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上传至省直工会权益部网上审批、数据上报平台、资金上解凭证(银行转款票据复印件)、10月份单位全部职工基本工资总额、人均一日基本工资额(由人事劳资部门盖章)等,一并报送至省直工会“一日捐”活动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省直工会收到基层工会转来的“一日捐”活动资金后,为基层工会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捐款统一票据(电子)”,作为基层工会财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省直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直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省直工会将严格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不改变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当期活动结束后,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向各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公开,结余互助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工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申请,省直工会批准救助后,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申请救助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成立由省委省直工委主管副书记为组长、省直工会主任为副组长、省直工会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省直工会权益保障部为具体办事机构,各基层工会成立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具体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省直“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省直所属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的上解、汇总、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省直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四)督导检查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五)落实省“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登记造册、建账、资金上解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建档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成上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本救助期内的申请救助权利,已发放的救助金全部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发放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募集资金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省直工会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退休之日前连续参加三期(含退休当年度)以上活动的职工,如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未就业子女均未享受救助,且职工本人已达退休年龄的(法定退休年龄),自退休之日起,救助期限向后顺延两年。两年内不再捐款,但仍可享受救助(限职工本人)。无论受助与否,两年期满即告权利终止。

第三十一条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享受省总提供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根据《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冀工发〔2016〕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20种重大疾病包括:

省总规定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原位癌且未引起并发症的除外)、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需实施搭桥手术、或放置支架、球囊等,含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等)、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含脑出血、脑梗塞等其他脑血管疾病)、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含主动脉夹层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省直增加10种重大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急性脊髓炎(ATM)、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人工关节置换术、白血病、严重烧伤(无第三方责任)、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一天基本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公务员一天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1.75;

公务员单位工勤人员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21.75;

事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资工资)÷21.75。

企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取到元整数)÷21.75。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省直 “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2

附件3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职工本人:(1)住院病案首页原件(猝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大病确诊并治疗的需视情况提供病理分析报告或手术记录或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2)经医保中心报销后住院费收费票据原件;(3)《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其中银行账户开户行需具体到支行;(4)医保类型非河北省本级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职工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职工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号与现身份证号编制不同的,需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父母: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还须提供能够证明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内家庭关系表(应标注双方身份证号)或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证明。

4、职工子女:除上述“职工本人”各项外,还须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子女户口页复印件,义务教育阶段后全日制在读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失独的还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独生子女为一级残疾的需提供一级残疾证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两年内申请救助的,还需提供连续三年(含退休当年度)捐款记录和所在基层工会对其未救助过的情况说明。

附件4


附件5

省直工会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职工,结合日常救助过程中职工和基层工会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省直工会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部分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1、制度化历年救助活动实践中总结的工作经验

(1)明确本细则中的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分别是指参加城乡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的配偶或直系父母;本细则中的未就业子女包括学前、在读未成年和已满18周岁,但无工作(单位)、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且参加城乡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

(2)明确个人支付部分指经过医保统筹支付后,且明确标明为个人支付的部分;

(3)明确同一受助人的同一次住院或治疗只可申请一次救助;

(4)明确企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取到元整数)÷21.75。

2、进一步细化省总规定10种重大疾病、省直增加10种重大疾病范畴

(1)省总规定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原位癌且未引起并发症的除外)、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需实施搭桥手术、或放置支架、球囊等,含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等)、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含脑出血、脑梗塞等其他脑血管疾病)、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含主动脉夹层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省直增加10种重大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急性脊髓炎(ATM)、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人工关节置换术、白血病、严重烧伤(无第三方责任)、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3、进一步细化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具体细化为:(1)住院病案首页原件(猝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大病确诊并治疗的需视情况提供病理分析报告或手术记录或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2)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两年内申请救助的,还需提供连续三年(含退休当年度)捐款记录和所在基层工会对其未救助过的情况说明。

关于印发《<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关于第八条“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的认定

“未就业配偶、未就业直系父母分别是指参加城乡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的配偶或直系父母”应当由本单位工会调查认定后出具调查证明(附件1),没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是指自达到从业年龄后一直为非灵活就业、非个体工商的完全的无工作。不再需要户口本、村(居)委会、单位人事部门等其他证明。当病案首页内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与工会出具的调查证明不一致时,以基层工会的调查证明为准。

二、关于第九条“个人支付部分指经过医保统筹支付后”的认定

个人支付部分应当为医保统筹支付存在报销的非零元金额后,个人账户支付加个人自负加个人自费的部分。

三、关于第九条“最高救助标准”的认定

一年内,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子女、未就业的父母在治疗重大疾病的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按照各自重大疾病的最高救助标准掌握。同一职工可按照类别,同时享受本人、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子女、未就业父母各自的最高救助标准。

四、关于第九条“患20种重大疾病”的认定

“20种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为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患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需提供实施搭桥手术、或放置支架、球囊的手术记录才认定为重大疾病。患脑中风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等其他脑血管疾病或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证明才认定为重大疾病。主动脉及夹层手术需提供开胸或开腹手术记录才认定为重大疾病。

五、关于第九条“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的认定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含有猝死字样。或原因虽不含猝死字样,但能够提供急诊病历等,证明职工在较短时间抢救无效或在家未来得及抢救死亡。

六、关于第十五条“所有票据需为原件”的认定

所有票据需为原件指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在网上审批系统上传时需上传原件,提交纸质材料时需为原件或原件的黑白或彩色复印件,不能为图片打印的票据。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调查证明

经调查核实,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与一日捐受助人(身份证号: )系关系,受助人自达到从业年龄后一直为非灵活就业、非个体工商的完全的无工作,符合职工互助一日捐实施细则的救助标准。

特此证明

工会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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