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关于《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是我市第一部规范城市公共气电车管理的政府规章。2019年1月28日印发,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因《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部分内容修改、市直部门职能以及部分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根据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我局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做出公示: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因机构改革调整,部分许可事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转到其他相关部门,同时根据2022年3月30日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对《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作出了修改。

  二、《办法》修订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学习了2022年3月30日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并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修订起草完成后,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审批服务局、市交警支队意见,同时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其中收到市工信局意见1条,市财政局意见1条,市住建局意见1条,市国资委意见1条,市审批服务局意见6条,市交警支队意见2条。我局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由我局内部法制机构对文件修订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在局党组会上进行了统一研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共收到6个部门意见建议12条,其中采纳4条,未采纳8条:

  1.市工信局建议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中删除“工业和信息化”。(因市工信局具有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而我市目前城市公交发展方向为使用新能源公交车。所以该条未采纳。)

  2.市财政局建议第十一条第2段“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征求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修改为“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征求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已采纳。

  3.市住建局建议将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已采纳。

  4.市国资委建议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不应增加“市国资委”。(因市公交集团人、财、物于2019年全部划转至市国资委,目前市公交集团的人员、车辆管理,场站建设等都属于市国资委管理,所以未采纳。)

  5.市审批局建议1:第十一条不做调整。(因本条采纳了市财政局提出的意见,所以未采纳。)

  建议2:建议第二十一条不做调整。(本条是根据2022年3月30日省道条修订的第二十一条做出的调整。所以未采纳。)

  建议3:建议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跨县(市、区)域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本条是根据2022年3月30日省道条修订的第二十一条做出的调整。所以未采纳。)

  建议4:建议“规划与建设”中增加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因本条已经在上位法作出规定,参照上位法执行,所以未采纳。)

  建议5:建议“运营管理”中增加一条“潍坊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五、十、十五)年”。采纳。

  建议6:附则中增加一条“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开通的毗邻城市间(含我市辖区毗邻县市区)公共汽电车客运,参照适用本规定,由线路两端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实施”。(因本条已经在上位法作出规定,参照上位法执行,所以未采纳。)

  6.市交警支队建议1:第五条第四款“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已采纳。

  建议2: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科学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未采纳)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7日

官方微信

标签: 公共交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