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共计1个包组,包号为001。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2022 年 12月 31日前完成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 | 付款比例 |
合同签订后,按合同出具足额发票、支付申请等材料。 | 支付合同金额30% |
按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评估报告,经验收合格,按合同出具发票。 | 支付合同金额70% |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
包 组 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项目
包组预算:2,400,000.00元
服务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项目要求以全沈阳市为评估范围,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区划定工作,实现分区管理、分类管控。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行政区划等国土空间管控等相关文件,建立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区划定体系,划定沈阳市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同时根据确定的分区结果,提出各区针对性的保护、防控或治理建议和后期工作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资料收集及水文地质调查
到自然资源、水务、园区及重点监管企业等进行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地下水利用现状及变迁资料、工作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资料、工作范围内的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重点工业园区和典型污染场地相关记录、工作范围内的气候气象资料、有关政府文件、工作区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重点调查全市内已有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然资源和水利部门自备监测井,民井及企业自备井等可供本次调查利用的地下水监测井。
2.区域地下水污染识别
进行区域资料收集,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土地利用资料,气象、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资料。
在收集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现场进行踏勘、进行人员访谈以了解各区域现状条件和污染源情况,为制定调查及采样方案提供依据。
3.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开展区域内的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划分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边界。对地下水埋深、补给、径流、排泄及地下水含水层介质的渗透性开展调查。
污染源调查: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农业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等基本信息及环境状况进行资料收集和调查。包括野外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测试,查明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变化趋势及其与相关影响因素的关系等。
4.地下水环境调查及测试指标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中区域尺度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精度一般不低于1:25万。新建标准地下水监测井不少于30个,完成监测井保护筒、井台、抽水试验等;采集地下水样,送检实验室分析测试,地下水分析测试样品总数不少于100个。
5.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和功能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估
根据资料分析结果,采用各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分区、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等工作。
6.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
根据地下水使用功能、污染现状评估结果、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等,划分为保护区、防控区、治理区。
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等。
三、需要提交工作成果
按国家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报告、图件的纸质及电子材料。
(1)报告
①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
②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矢量文件
(2)图件
沈阳市地下水污染现状单指标图组
沈阳市地下水污染现状综合评价图
沈阳市地下水脆弱性分区图
沈阳市地下水荷载分区图
沈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图
四、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以及签订合同执行。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六、项目团队
本项目为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投入优秀的团队(不少于7人),高规格高质量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标准规范完成本项目。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