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塔吊租赁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JXZB-******-*****
招标方(甲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911*****700*******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竞秀支行
开户行账号: 130*****208*********
及联系方式:姓名:赵利阳;电话:177*****635
第1条 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
类别 | 编号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租期 | 月数 | 备注 |
自升塔式起重机 | 1 | 6012 | 台 | 1 | 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 | 10 | 含操作工和指挥工 |
自升塔式起重机 | 3 | 6012 | 台 | 2 |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 | 6 |
自升塔式起重机 | 4 | 6012 | 台 | 4 |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 | 6 |
进出场及转场费 | | | 次 | 8 | | | 含安拆、预埋、移机等 |
操作工加班费 | | | 小时 | 1000 | | | 月超270小时算加班费 |
指挥工加班费 | | | 小时 | 1000 | | |
备注:1.春节扣除15天不计算租金,实际放假未满15天,按实际放假天数计算。
2.上表所列数量、租期均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1.1甲方拟向乙方租赁的机械设备明细表如下:
注:该单价为不含电价,租赁期间不以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1.2进出场费及安拆费为/元/台,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上表中。
1.3基础预埋费为/元/台,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上表中。
1.4移机费为/元/台,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上表中。
1.5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金÷当月天数×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2条 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工
2.1乙方应每台配备1位机械操作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包含在租金单价中。如后期现场如需要配备2名司机再进行补充,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工作,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2乙方必须配备1名指挥工,信号工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包含在租金单价中。信号工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工作,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3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245天,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止。此租赁期限为暂定期限仅作参考,租金结算以租赁物实际租用的时间为准,实际租用期限无论超出或不足上述计划租赁期限,均执行明细表中的租金单价。
第4条 租金结算与支付
4.1结算
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当在2日内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1日内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乙方按照书面的设备启用通知单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设备检测合格后,如甲方在2日内未组织完成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的,自第3日起开始计算设备服务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检测产生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4.2.1最终租金按实际租用数量和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实际租赁数量、租赁天数必须以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签字的启用单、报停单为准。没有签字的启用单、报停单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
4.2.2因租赁物故障,乙方2小时内未赶到场修复完毕,当天不计算租赁费,如质量不合格,维修不及时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除不计取当天租赁费外,处以双倍当天租赁费予以补偿工期损失。
4.2.3自甲方出具书面设备报停、停用通知单确定的停用时间次日起,乙方停止计算和收取租金。
4.2.4甲乙双方按季度进行预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公司管理人员和乙方负责人核实无误后,乙方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4.2.5租赁设备退场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单必须经甲方安全主管、检测主管、商务经理、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4.3支付
依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乙方对上述支付方式认可:
序号 | 价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 |
1 | 工程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按审定金额80%支付; |
2 | 当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达到合同金额80%停止支付; |
3 | 单项工程完工后(设备退场时)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 |
4 | 完成该单项工程业主计量且计量款收到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
5 | 单项工程完工6个月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 |
6 | 剩余3%作为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 |
备注 | 以上所有付款均以业主中期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
第5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5.1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乙方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3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须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分两行注明:
工程名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 ;
工程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
第6条 租赁物的报停、退场、返还
6.1报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租赁物因此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向乙方发出报停通知单,报停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停用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报停期间乙方不计取报停租赁物的租赁费。
6.2退场:租赁物需要退场时,甲方向乙方发出“退场通知单”(明确应退场租赁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退场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乙方停止向甲方计取应退场租赁物的租费。乙方在接到停租通知后7日内负责拆除租赁物,并进行包装,将租赁物运出甲方场地。
6.3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交付、报停、返还等的手续办理,并在启用单、报停单和停用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进场数量、质量的验收及停用数量的确认,实际租赁数量必须以甲方指定的上述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启用单、报停单、停用单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双方指定人员如有变更,须三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认对方收到相关信息。
第7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进场的租赁物有国家标准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专业检测单位对合格品的要求。
应遵循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下: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当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7.1塔式起重机为特殊设备,按特殊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7.2进场设备为出厂时间不超过3年。
7.3设备进场必须检查设备出厂合格证、年度环保检测合格证、交通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操作人员操作证、指挥人员指挥证、交通运输类车辆交强险等证件,不齐全、过期者不得进场。
7.4对进场设备须进行进场验收,对机械外观、性能、限位、吊索、液压、制动系统等进行外观和操作性能方面检查。国家明令淘汰或已达报废年限、没有年度检测合格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5项目签署机械租赁合同必须同时签订《机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7.6特种设备进场后的工作:
1、设备进场后及时进行进场验收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及人员资质的验收,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设备的安装:设备进场后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然后根据安装方案进行安装,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4、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先进行自检(有记录);自检合格后,通知出租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联合检查(有记录);检查合格后,由乙方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验收,验收完成后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尤其是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第8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8.1甲方应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场地、安全作业环境,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8.2甲方负责作业现场周边民扰和扰民的协调工作,乙方全力配合。
8.3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对乙方提供到现场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租赁物有权拒绝签收或要求乙方置换。
8.4甲方负责向乙方签署启动通知书、停用通知书。
8.5设备使用前,甲方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与乙方共同对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
8.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
8.7甲方有权指定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备拆离施工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8.8甲方应当对乙方配备的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发现乙方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机械操作人员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8.9设备在使用时由甲方提供电源供所租用的设备使用,并配置专用电箱,确保电压380V±5%和三相平衡,设备运行过程中造成的电动机、配电板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安拆过程中,甲方负责设置地面安全警界线,并负责安全警戒,甲方应派专职安全员进行旁站或监督。
8.10甲方负责每台塔吊的监控系统和黑匣子等相关费用。
第9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9.1乙方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合法租赁资质的单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标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租赁物。
9.2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租赁物经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生产厂家、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等,以及市建委登记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修理资质证明。乙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配合甲方接受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当地政府部门的备案和验收。
9.3乙方负责租赁物
9.4乙方须详细考察施工现场,确保已对施工现场的实际状貌以及周边建筑物情况充分了解。乙方负责编制并向甲方上报租赁物安拆方案、租赁物附着方案及群塔施工方案,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尽管该方案已通过甲方认可,乙方仍须免除甲方一切租赁物安拆事故责任。租赁物安拆发生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乙方在安拆过程中一定要由具有专业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拆作业,安拆人员要具有专业证件,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安拆要求的手续、方案一定要齐全,否则在安拆设备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9.5乙方在租赁物的运输、装卸等租赁过程中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对自身的伤害和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及财产损失负责并赔偿全部费用。
9.6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配备的机械操作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无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等妨碍从事该工种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9.7乙方负责租赁物使用期间的定时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查等,每周至少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因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并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8 小时内完成修复,乙方修好后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人员认可后方可认为修好。但每台设备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9.8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非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
9.9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如因乙方原因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9.10乙方负责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1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安装调试,选用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安装合同,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物料提升机等设备还需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上篮操作。
9.12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规定和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9.13乙方承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甲方资金紧张,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对此乙方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愿放弃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等费用。
9.1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合同尾款后2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款项结清承诺书,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付/提前回收租赁物的,每延误/提前1天,乙方按照合同额的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延迟天数合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按所涉合同金额的3%,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应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修复、更换租赁物至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缴。
10.3在使用过程中经甲方或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产品不合格情形,乙方应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甲方项目受到的罚款。
10.4因乙方提供租赁物(包括租赁物本身和运送、装卸过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和发包方的罚款、安全事故赔偿、整改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10.5因租赁物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建设、检查、竣工交付、用户使用及检测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隐患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费用。
10.6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维修,乙方未履行维护、保养、维修义务的,甲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从甲方应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因租赁物维修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10.7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或检查记录未报甲方备案的,每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11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12条 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招标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0日
工期要求
租赁期限暂定245天,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止。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国家规定及要求
质量要求
合格
技术要求
合格
其他要求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