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0225技辅22号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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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225技辅22号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
2022年07月28日 16:40 |
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2)湘0225技辅22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2年8月2日9:00时选择评估机构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华、唐小牛、唐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房产进行评估。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围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于2022年8月1日18:0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网上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提示: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机构选择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的方式。2、摇号过程、结果可在“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重播与查询。3、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当月摇号资格。4、被选定机构在接到摇号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审判大楼综合办公室审查材料,办理委托手续,如材料不齐,被选定机构应向本院司法技术室书面提交所需材料清单,5、本案涉及对房地产的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有对房地产的评估资质。 炎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电话:******** 联系人:李光敏。 炎陵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监督电话:******** 联系人:唐万兴。 标的概况 承办法院:炎陵县人民法院 财产所在地:炎陵县霞阳镇龙井开发区溪源路10-5号、炎陵县霞阳镇正泰新城D6栋301号。 财产名称:房产 被执行人李小华、唐小牛、唐李杰位于炎陵县霞阳镇龙井开发区溪源路10-5号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号: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国有土地使用号:炎陵国用(2009)第554号),被执行人李小华、唐小牛位于陵县霞阳镇正泰新城D6栋301号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号: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国有土地使用号:炎陵国用(2012)第1028号)。 |
标签: 选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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