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临桂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C3-120047-YZLZ)质疑答复函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临桂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C3-120047-YZLZ)质疑答复函

南宁青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市临桂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C3-******-YZLZ)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函。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为保证本项目采购公平、公正,我集团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协助处理,现受采购人委托,根据专家处理意见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答复。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本项目A、B分标的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四条的‘(四)供应商检测能力要求’的‘供应商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至少30人、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拟投入本项目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人数至少13人,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人、检测报告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至少有一名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要求设置不合理”答复如下:

1.本项目为桂林市临桂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其中:A分标抽样检测工作任务包括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食品餐饮环节抽检等,共692批次,食品生产环节检验项目1276项,食品餐饮环节检验项目805项;B分标抽样检测工作任务为食品流通环节抽检,共408批次,食品流通环节检验项目936项,抽检地点包含整个临桂区,服务面积广,且抽样任务要求于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检验任务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服务内容包含购样、抽样、检验,除完成本次服务要求中规定检测任务外,供应商还需为采购人开展食品专项检测、办案涉及的食品检测等提供服务,另需响应承接采购人服务期限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项和应急抽样检测。

2.鉴于本项目实际抽检数量大,要求完成任务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采购需求中就供应商检测能力方面要求供应商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此要求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采购人抽检任务能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完成,该要求并未标注“▲”号项,即:并未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因此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更不存在违反质疑函中所提出的法律依据这一《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一、资格条件禁内容”的规定。且经核实,《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并无“一、资格条件禁止内容 第34条”相关规定,贵公司所提出的该条法律依据并不存在。

3.本项目涉及民生项目,社会影响面大,责任重,政府需对其检测结果背书,要求检测过程公平公正,检测结果准确,且本次服务中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抽检分析报告、抽检台账、抽检统计表等文件资料(统计包括国抽、省抽、市抽、城区抽的风险检测及监督抽检),故要求检测报告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至少一名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另一法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015-2017)中已明确:食品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食品、化学、生物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检测报告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至少一名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恰恰符合上述要求中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认为的违反上述要求中该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采购需求中设置的“供应商检测能力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使用需要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并未就此要求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提出的法律依据不相适应,该质疑事项1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相关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本项目第四章评审办法的‘2.项目实施方案分的(6)拟投入实验室情况分、(7)拟投入的人员配备分’、‘3.履约能力分’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答复如下:

1.CNAS认证检测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供应商的实验室通过CNAS认证,表明该供应商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此评审因素的设定可考察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和项目的管控能力,以及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管理能力等,此项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情形。

2.鉴于本项目实际抽检数量大,要求完成任务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采购需求中就供应商检测能力方面要求供应商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完成本项目检测所需的检测设施设备、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抽检样品的备样、留样,故需供应商实验室具有一定的仓储空间。评审因素中对开展食品抽检任务工作实验室具有一定面积的设定是对其保证抽检任务中检测样品存放能力的评定,是供应商具备履约条件的基本能力之一,而并非贵公司所认为的企业规模;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第2条“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3. 鉴于本项目实际抽检数量大,要求完成任务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采购需求中就供应商检测能力方面要求供应商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的的技术人员、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等。评审因素中设置拟投入配备人员分是为了保障本项目采购人抽检任务能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完成的服务能力评定,是供应商具备履约条件的基本能力之一,而并非贵公司所认为的企业从业人员;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第2条“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4.本项目抽样检测工作任务包括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食品餐饮环节抽检及食品流通环节抽检,要求供应商的相关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承担过有关食品相关科研课题、标准制修订研究工作,表明供应商对食品生产、检验、安全有丰富专业的实践经验,此项评审因素是对其技术能力及履约能力的考察,此项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情形。

5.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省级以上(含省级)食品监管部门均会对食品检验承检机构的机构资质、检验场所及设施、抽样人员、抽样工具、样品管理及运输设备、信息录入、分析汇总能力、检验检测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检验人员资质和能力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其给与相应的综合评定或现场考核排名。供应商参与过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相关评价,是对其技术能力及履约能力的认可,此项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因此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述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项目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使用需要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的第2条、第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该质疑事项2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相关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本次所质疑的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将按采购文件原定开标时间继续进行。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2年7月28日


标签: 食品安全抽检 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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