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枫街道KX-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云枫街道KX-1-2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公告
出让地 块编号 | 土地 面积 (㎡) | 用地 性质 | 计容建 筑面积 (㎡) | 建 筑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 | 起始总价 (万元/宗) | 保证金 (万元/宗) |
Kx-1-219 | 2636 (3.96亩) | 居住(兼容商业) | ≤3954 | ≤1.5 | ≤40 | ≥30 | -- | 990 | 790 |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县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2、联合竞买的,须提交联合竞买协议;
3、如竞得土地后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由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与其联合竞买,并承诺自行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
4、如竞得土地后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竞买人应出据书面承诺;
5、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6、凡在我县通过政府招拍挂供地取得土地,在公告出让前应缴但没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能参与竞买该土地。
三、竞价方式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及竞买资格确认时间
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14时至15时30分向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在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拍卖时间及地点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在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291号二楼)进行。
六、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缴款方式
地块竞买成功后,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如超过期限缴款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一)竞买者必须提供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二)竞得该宗地综合价款的计价建筑面积为3954平方米,不含计容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
(三)受让竞买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该地块属现状出让。竞买人参与竞买前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现状、现有基础设施、规划限制条件(含地下管网铺设、建筑占地应后退的红线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相关瑕疵和有关政策规定,并愿意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及《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须知》。
八、信息查询和资料下载
(一)信息查询:有意竞买者可登陆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或重庆市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kxjyzx.com)查询相关信息。
(二)资料下载:请于2014年12月16日起登陆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kxjyzx.com)下载拍卖出让文件及出让地块相关资料。
九、联系方式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联系人:李先生)
开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电话:********(联系人:谢先生)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刊载:中国土地市场网、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须知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一)地块基本情况:该宗地块位于开县云枫街道办(平桥片区)内,其出让土地面积和规划控制指标要求见下表:
出让地 块编号 | 土地 面积 (㎡) | 用地 性质 | 计容建 筑面积 (㎡) | 建 筑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 | 起始总价 (万元/宗) | 保证金 (万元/宗) |
Kx-1-219 | 2636 (3.96亩) | 居住(兼容商业) | ≤3954 | ≤1.5 | ≤40 | ≥30 | -- | 990 | 790 |
(二) 规划条件具体要求:详见 “开规函[2014]103号”文,以该规划条件为准。
(三)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
二、土地出让方式
(一)公开出让:公告报名时限内有3家(含3家)以上报名竞买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告时限内不足3家报名的,现场报价确定受让方。
(二)现状出让:即以公告时地块的现状出让。
三、出让土地展示时间和地点
凡竞买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报名之前可自行或与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县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去现场勘查,了解地块基本情况。现场踏勘联系人:谢泽华;联系电话:023-********。
四、信息查询和资料下载
信息查询:有意竞买者可登陆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或重庆市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w.cqkxjyzx.com)查询或下载相关信息。
五、报名、拍卖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资格:1、县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2、联合竞买的,须提交联合竞买协议;
3、如竞得土地后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由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与其联合竞买,并承诺自行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
4、如竞得土地后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竞买人应出据书面承诺;
5、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6、凡在我县通过政府招拍挂供地取得土地,在公告出让前应缴但没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能参与竞买该土地。
(二)报名办法:竞买人在《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后至拍卖之前,在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认真阅读地块资料和报名材料,按要求下载《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报名表》、《开县国有建设用地竞买申请书》,将表格填好备用。并持本出让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三)报名时间: 2015年1月9日14, 时至15时30分。
(四)拍卖时间: 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
(五)报名及拍卖地点: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291号二楼)。
(六)报名须提交的资料:报名时不接受传真件、邮寄方式等,应在报名现场提交以下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均收复印件):
1.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报名表(原件);
2.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
3.法人及其它组织参与竞买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4.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自然人参与竞买的应提交身份证;
6. 竞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7.联合参与竞买活动的,应提交有效的联合竞买协议或合同,同时一并提交双方的报名材料;
8. 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资金和房地产企业竞得土地后自行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或自然人竞得土地后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原件)。
9. 竞买保证金缴纳凭据(原件)。
六、地块出让起始价、保证金及综合价金
(一)出让起始价及保证金:以评估备案地价为参考结合当前市场行情确定竞买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见下表:
位置 | 地 块 编 号 | 面 积 (亩) | 评估备案价(万元/亩) | 建议起始价(万元/亩) | 起始总价(万元/宗) | 保证金 (万元/宗) |
云枫 | Kx-1-219 | 3.96 | 242 | 250 | 990 | 790 |
(二)竞买保证金的缴纳: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或报名时在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POS机刷卡形式缴纳。
网上银行缴纳方式如下:
1、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15时30分。
2.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使用网上银行通过《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w.cqkxjyzx.com)“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缴纳。
3.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1)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须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版企业网银帐户。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土地交易操作指南”和“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操作指南”提示,由竞买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版企业网银帐户在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上按规定金额一次性缴纳竞买保证金。缴纳后将银行回单原件(需到银行办理并加盖银行印章)和复印件1份携带至竞买现场供竞买前核验。
(2)竞买人为自然人
竞买人须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版个人网银帐户。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土地交易操作指南”和“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操作指南”提示,由竞买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版个人网银帐户在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上按规定金额一次性缴纳竞买保证金。缴纳后将银行回单原件(需到银行办理并加盖银行印章)和复印件1份携带至竞买现场供竞买前核验。
(3)竞买人联合竞买的,自行确定牵头人,由牵头人按以上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4.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通过网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对竞得人以外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到其原缴纳竞买保证金的中国建设银行网银帐户的相关手续;对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首先抵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由竞得人委托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缴入开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同时与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书)。
刷卡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 对竞得人以外的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到其原缴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帐户的相关手续;对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首先抵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由竞得人委托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缴入开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同时与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书)。
(三)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底价:在拍卖会同时由抽取的底价确定小组集体确定。
(四)出让综合价金缴纳方式:地块竞买成功后,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如超过期限缴款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七、开竣工时间
(一)开工时间:从土地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
(二)竣工时间: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竣工。
八、土地出让程序
竞买者应按时参加拍卖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持有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一)拍卖:凡每宗地报名竞买人在3个(含3个)以上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1.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进入拍卖大厅;
2.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设有底价;
5.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主持人确认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宣布终止应价或者报价,然后现场拆封土地出让底价查阅(之前主持人不应查看底价),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达到或超过底价,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10.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终止拍卖。
11.竞得人与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挂牌:报名竞买人不足3个的,转入挂牌出让,以现场填写报价单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1.主持人向竞买人发《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价单》;
2.竞买人填写报价单。如有两家报价的,互不商量,各自填报;
3.竞买人将填好的报价单交主持人;
4.主持人将报价单与出让底价进行核对,等于或高于底价的报价单为受让方,并当场宣布;若报价相同,则重新报价,直至出现不同报价为止;所有报价均低于底价的,该宗地出让流标;
5.竞得人与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竞买者必须提供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
(二)受让方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主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
(三)受让方要按规定缴纳拍卖佣金或交易服务费。
十、特别提示
(一)竞得该宗地综合价款的计价建筑面积为3954平方米,不含计容建筑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
(二)受让竞买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该地块属现状出让。竞买人参与竞买前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该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现状、现有基础设施、规划限制条件(含地下管网铺设、建筑占地应后退的红线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相关瑕疵和有关政策规定,并愿意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报名表
竞买地块编号 | Kx-1- 号 | ||
竞买人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竞买人银行账户信息 | 户 名: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邮 编 | 405400 | 联 系 人 | |
联 系 电 话 | E_mail地址 | ||
提交的报名材料:(已提交材料的在□中打√) |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身份证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 | |||
竞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填表时间:2014年 月 日 |
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认真审阅《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告〔2014〕293号),我(单位)决定参与 Kx-1- 号地块的竞买。为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我特做如下承诺:
一、我自愿按照2014年12月16日《开县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告〔2014〕293号)的规定以及《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的要求,参加Kx-1- 号地块的竞买。
二、我认真阅读了《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告〔2014〕293号)《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和《竞买须知》等文件,并熟知该地块现状、规划设计要求、报名条件、受让条件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我同意对该地块以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为我方竞买起始价。
四、我在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不会虚报、瞒报、伪造资料或单方面更改报名材料。我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你中心可取消我的报名资格及竞得资格,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五、我自愿履行《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告〔2014〕293号)及《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中所规定的全部竞买条款,并按规定如期、如数缴纳竞买保证金。如果在竞买过程中有未如实遵照约定条款的行为出现,我愿意放弃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六、在竞买土地过程中,我将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章及程序,依法公平参与竞买,不会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及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在出让竞价活动中,我的竞买报价一经报出即有效,我会对所报价承担全部责任。
八、如果我成功竞得上述地块,将会按规定如期、如数交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并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如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局和拍卖机构可取消我的竞得资格,并由我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缴纳的保证金也可不予退还。
九、我合法取得土地后,将按地块规划设计指标、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按期开发建设。
十、如果本地块在竞买及交易过程中还有其他合理的约定或附加条件,我愿意遵照执行。
报名单位(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4年 月 日
受理《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
审 批 表
报名单位或个人 | |
竞买地块 | Kx-1- 号 |
报名情况: 一、 该公司已提交了规定的报名材料(在□中打√)。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竞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二、已缴纳竞买保证金 万元整。 三、是否符合竞买资格要求 □是 □否 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意见: 县公管办审查意见: 县交易中心审查意见: 经 办 人: 2014年 月 |
受理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
通 知 书
, :
一、你(单位)《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同意你(单位)参与地块编号为Kx-1- 号地块的竞买。
二、你(单位)已交纳保证金 万元整,收据号为 。
三、请你凭此通知进入我中心的 号拍卖厅等候,在等候期间不得与其他竞买人交谈,更不得串标,否则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四、本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出让底价,竞价低于出让底价者不成交。
特此通知。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 月 日
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单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愿意以人民币每亩 万元、总价 万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报价竞买开县Kx-1-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报价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
报价时间:2014年 月 日
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开地交易[2014] 号
交 易 人: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开县文峰街道办事处富厚街
法定代表人:
竞 得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一、竞得人于2014年 月 日在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拍卖(或现场报价)方式获得开县Kx-1-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使用权。
二、竞得人经认真审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后,向交易人交付履约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三、现交易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竞得人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整的应价成交,竞得Kx-1- 号地块为商住用地,面积 平方米。
四、竞得人承诺已交竞买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通过开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竞买)保证金网上缴退系统”在报名时兑现。本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3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如超过期限缴款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五、在本《开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
出让中介人: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竞 得 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委 托 书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司自愿将2014年××月××日参与土地竞买地块(项目编号:2014TDCR023号、地块编号:开县云枫街道Kx-1- 号)的保证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委托贵中心代为缴入开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账号:****************3689,作为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特此委托。
××××××××
2014年×月×日
承 诺 书
(房企样本)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自愿参加贵中心2014年××月××日组织的Kx-1- 号土地拍卖活动 (项目编号:2014TDCR0×号),承诺如下:
一、保证所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如有虚假,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竞买成功后,自行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如在办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14年×月×日
承 诺 书
(个人样本)
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自愿参加贵中心2014年××月××日组织的Kx-1- 号土地拍卖活动 (项目编号:2014TDCR0×号),承诺如下:
一、保证所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如有虚假,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自愿竞买该地块,竞买成功后保证不进行房地产开发。如不履行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14年×月×日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KX-1-219号
电子监管号:********13B0029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
|
合同编号: 渝地(2014)合字(开县)第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通讯地址: 开县开州大道金地大厦 ;
邮政编码: 405400 ;
电话: ********000 ;
传真: ********000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不高于 不低于 /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nb, sp;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开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出让人 叁 份,受让人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一四年月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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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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