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HSZB-2022-181

二、项目名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329国道与越东路东北角3幢 厂房五楼6035-9室           

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1000号,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706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金色大唐城1幢十二层1201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HSZB-2022-18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1

业绩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含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合同须体现项目上述业绩要求,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1.5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应取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2: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2

项目经理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及个人社保缴纳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缺一不得分。

4

10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

工程管理人员专业配置的满足性。从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机构模式、技术职称、管理模式等进行评审。

4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项目经理工程师职称及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机构模式、技术职称、管理模式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设置这条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通知,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釆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投诉事项3: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1.5


4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

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

证明材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2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投诉事项4: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5

环境标志

对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釆购环境标志情况进行评价。本项目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得1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认证机构须在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名录中)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认证机构须在政府釆购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名录中)

1

6

塑胶跑道底层检测报告

本次所投塑胶跑道底层预制卷材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要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GB/T*****-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每符合一个检测报告得3分,最多得6分。

证明材料: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

6

7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得3分;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T*****-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得3分;

证明材料: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

6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上述3点用供应商所投产品环境标志、特有的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环境标志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底层及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磋商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该项目施工质量已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合理报价,施工完成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本项目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当赔偿采购人因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并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设置上述3点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这个评分,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投诉事项5: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8

塑胶跑道样品

样品要求:按图纸要求制作的全新产品,规格:不小于1800mm*1000mm。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和面层,厚度15mm;另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厚度12mm,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

?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情况;(2分)

?表面喷涂颗粒是否均匀;(2分)

?防滑性能情况;(2分)

?经摩擦面层有无脱色现象;(2分)

?韧性对折复原后有无痕迹;(2分)

未提供样品或样品尺寸厚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2.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磋商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该项目施工质量已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合理报价,施工完成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本项目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当赔偿采购人因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并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用样品来评分,纯粹是操作行为,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釆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通知第一条中的第(一)点。投诉事项6:该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评审细则:(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70分)中:

9

塑胶材料厂家授权承诺

供应商具有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2分。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2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具有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用该项目授权书作为评分条件,闻所未闻,全国就此一例,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根据上述评审细则,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招标不过钱塘江”的现象,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要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依法终止招标,追究有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辩称:近年来,学员管理的标准要求更高、更严,学员在学校参与体育锻炼的需求日益高涨,多次在学员座谈会上提出新校园建设塑胶跑道需求,同时,教职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通过前期调研、线路踩点,拟沿校园外围四周规划线路,采用暗红色自结纹塑胶材质,净宽1.8米,总长1520米。项目建设需求及建设方案经2月份召开的校委会通过后报贵厅审批,贵厅对我校塑胶跑道建设高度重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可行性评价及预算审价并批复,项目总投资214.95万元(含监理费5万元)。批复后我们迅速启动招标工作,3月25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了项目的采购需求、招标方式和评分细则,并于3月29日报校委审议通过。2022年4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因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投诉至贵厅,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于4月21日发布终止公告,6月2日贵厅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6月6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采购文件,研究了项目的采购需求、招标方式和评分细则,于6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对于此次招标期间投标人的质疑,特说明如下:一、关于塑胶跑道样品、检测报告及塑胶材料厂家授权承诺。塑胶作为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其质量优劣对工程实施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更直观地判断投标人在本工程使用的塑胶材料的符合性。工程实施期间,样品也是我们做好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虑到评审专家很大程度上只能从观感上评价塑胶样品,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塑胶材料厂家授权承诺是为保证材料为正规产品,非假冒贴牌产品,故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提供承诺。另经市场调研,绝大多数的有实力投标人可在14天内完成塑胶跑道样品制作,样品制作成本低且可以用于其他项目中,不增加投标单位成本,故在评分中设置了样品的分值。二、关于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相关、合同履行相关,本项目施工环境复杂,项目包含了乔木迁移、地下管网改造、侧石拆除铺装、混凝土基础施工、灯具布线安装、塑胶跑道施工等多种施工内容,故对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能力和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专业、职称进行评价,施工单位管理模式的科学合理,可保障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保证施工进度的及时性。三、关于其他评标条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资质,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等评标条款的设定,是为评选出一家管理体系完备、有经验的施工企业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根据此规则设置,并且具有此类业绩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竞争性。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并未列明如浙江省、如学校的业绩,并未要求特定的行业业绩。(3)结论:本项目的业绩评分因素并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另外并无其他条件,并不违背第(八)款规定。业绩评分因素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1)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相关、合同履行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本项目施工环境复杂,项目包含了乔木迁移、地下管网改造、侧石拆除铺装、混凝土基础施工、灯具布线安装、塑胶跑道施工等多种施工内容,故对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能力和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专业、职称进行评价,施工单位管理模式的科学合理,可保障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保证施工进度的及时性,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2)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评审内容并未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评审内容没有涉及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4)结论: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列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我公司认为合理。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1)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4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建筑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和安全。而且建筑是过程活动,需要有人员、技术装备。(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可见,质量体系认证是国家提倡的认证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由于建筑是过程活动,因此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质量有关,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合理性说明。建筑工程的安全体现在人员的安全,生产安全。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目的就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相符。另外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项目质量相关。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众多,不存在唯一性,供应商可以选用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没有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的规定看出,设置不分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对中小企业未形成限制。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4)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保护环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由于建筑是过程活动,施工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因此,并不违法。(5)结论:通过以上分析,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合理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辩:(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因此采购文件中设定采购其他环保产品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2)评审因素中规定是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为国家标准,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持有。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可以看出,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妥。(3)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各类培训,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省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要求提供塑胶产品检测报告是保障本项目工程质量的重中之重,并无不妥。(4)结论:通过以上分析,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合理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辩:(1)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中无工程项目不得提供样品的规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提供样品,而且样品评审因素规定的内容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与政策规定相适应。(2)本项目规定提供样品并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采购文件样品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4)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搜索关键词“塑胶”后,同类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提供投标样品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5)塑胶材料又是本项目的关键用材,对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采购人将提交样品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并无不妥。采购文件对各供应商均要求一致,并无对供应商区别对待。(6)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各类培训,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省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故对供应商提供塑胶样品进行评审,并无不妥。(7)结论:样品列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釆购三原则,我公司认为合理。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辩:(1)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是本项目的关键用材,对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材料为正规产品,非假冒贴牌产品,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各类培训,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省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要求供应商具有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的厂家授权书是为保障本项目工程质量,故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提供承诺,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承诺函作为评分条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2)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对原厂授权和承诺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但作为评审因素并未禁止。(3)结论:本项评分因素并没有设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塑胶材料厂家授权承诺列为评审因素,并不违背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我公司认为合理。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HSZB-2022-181)。2022年6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6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6月17日,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2年06月22日09:30,响应供应商7家,6月2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本项目采购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和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6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情况: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22.4.2评审细则 (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 7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1

业绩

供应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含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合同须体现项目上述业绩要求,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1.5

2

项目经理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及个人社保缴纳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缺一不得分。

4

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1.5

4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

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

证明材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2

5

环境标志

对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情况进行评价。本项目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得1分。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认证机构须在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名录中)

1

6

塑胶跑道底层检测报告

本次所投塑胶跑道底层预制卷材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要求检测报告满足GB *****-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GB /T *****-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每符合一个检测报告得3分,最多得6分。

证明材料: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

6

7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得3分;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 /T *****-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得3分;

证明材料: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

6

8

塑胶跑道样品

样品要求:按图纸要求制作的全新产品,规格:不小于1800mm*1000mm。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和面层,厚度15 mm;另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厚度12 mm,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

◇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情况;(2分)

◇表面喷涂颗粒是否均匀;(2分)

◇防滑性能情况;(2分)

◇经摩擦面层有无脱色现象;(2分)

◇韧性对折复原后有无痕迹;(2分)

未提供样品或样品尺寸厚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

9

塑胶材料厂家授权承诺

供应商具有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2分。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2

10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

工程管理人员专业配置的满足性。从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机构模式、技术职称、管理模式等进行评审。

4

三、投诉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的关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CTZB-**********)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经查询,近期投诉人与本项目同类投诉事项均被当地财政部门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用供应商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采购文件明确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评审因素设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工程管理人员专业配置的满足性。从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机构模式、技术职称、管理模式等进行评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等级、工程管理人员专业配置要求,投诉人主张此评审条款“用项目经理工程师职称及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机构模式、技术职称、管理模式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和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辩材料中对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职称、专业配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三原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塑胶跑道底层检测报告”“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且检测对象“塑胶跑道底层预制卷材”“塑胶跑道面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评审因素“环境标志”,为执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投诉人主张“用供应商所投产品环境标志、特有的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底层及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环境标志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跑道底层及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磋商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该项目施工质量已作出明确规定,设置上述3点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塑胶跑道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磋商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评审因素“供应商具有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2分。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据此评审打分。针对“生产厂家授权书”,投诉人主张“限制潜在的投标人”“非法设定”,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授权内容“跑道面层材料与底层材料”,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HSZB-2022-18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7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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