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整车生产线公用动力设备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整车生产线公用动力设备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招 标 文 件


备案编号:JDZZD[2014]第136号
项目名称: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整车生产线公用动力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招标单位: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 合同条款25

第四章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合同89

第五章 合同格式96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9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9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已经赣工信装【2014】69号文立项批准建设,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现对该工程的整车生产线公用动力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建设地点: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洪源镇;
1.2 本项目投资:约11300万元;
1.3 计划工期:整体工期约6个月,各厂房进场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投标人必须确保按招标人进度要求完成各厂房公用部分的安装、调试。
1.4 项目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人技术要求;
1.5 招标范围: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四大主线公用动力设备安装工程、10KV变电所成套、地磅房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展示中心变压器成套、青年公寓变压器成套、PDI变压器成套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项目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招标人保留中标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力。
1.6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4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B2级)许可;
2.5投标人2009年1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含总承包管理)业绩;
2.6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7 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8 拟派五大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2.9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日程安排
3.1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7日17:00时于景德镇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随时关注景德镇招标投标网上发布的补充通知与调整信息。本次招标文件售价800元/份,售后不退,标书费在开标会之前现场收取。
3.2开标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09:30分。
3.3开标地点: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联系方式:
招标人: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郑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武先生/甘先生****-********/189*****13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内容
1项目名称: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整车生产线公用动力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建设地点: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洪源镇
承包方式:供货、安装、设备调试及验收等,即交钥匙工程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招标人技术要求
项目工期:整体工期约6个月,各厂房进场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投标人必须确保按招标人进度要求完成各厂房公用部分的安装、调试。
招标范围: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四大主线公用动力设备安装工程、10KV变电所成套、地磅房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展示中心变压器成套、青年公寓变压器成套、PDI变压器成套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项目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招标人保留中标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力。
2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
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元)
到帐时间:2015年1月19日17:00前
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
开 户 人: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豪德分理处
帐 号:****************0733
备注:昌河公用部分投标保证金
4答疑会:招标人不组织召开现场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须澄清,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提交到景德镇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网上答疑栏目中,招标人也将在此栏目中对提出的疑问进行回复,请各投标人留意网上答疑的回复。
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二份(电子文档应注明投标人名称,且含软件版预算)
6投标截至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09:30时
7投标文件递交至: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地 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武和胜
8开标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09:30时
开标地点: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9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果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需提供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汇、现金,需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售价:800元整,售后不退。
11图纸及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获取:将报名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jxtc1110@163.com索取。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中所述工程货物采购和有关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名称: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
2.4“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物资、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乙方须承担的装卸、现场保管、现场搬运(含二次搬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保修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资金来源:
3.1自筹;
4、合格的投标人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市场信誉良好的法人单位。
4.2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法人单位。
4.3持续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法人单位。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人代表
6.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内容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修改通知书: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反商业行贿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8、招标文件答复
8.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9、招标文件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用修改通知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9.2 据此发出的修改通知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的修改通知书为准。该修改通知书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每一份修改通知书。修改通知书报主管部门备案。
9.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编制
10、投标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投标语言:中文或中、英文,如冲突以中文为准。
10.2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所用的计量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由下述文件构成:
11.1 资格标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书
4)投标人响应性承诺投标书
5) 投标诚信承诺书
6)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7)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1.2 商务标
8)投标书
9)开标一览表
10)商务条款响应表
11)投标单位企业概况
12)企业所承建已竣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13)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14)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15)企业荣获主要荣誉情况
16)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
17) 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
18)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19)工程预算书
11.3 技术标
20)技术规格响应表
21)项目实施方案
22)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目录表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要求分别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写各自的“投标文件目录”。所有投标材料(评审材料原件除外)均不予退还。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附件)。
13、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
范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要求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
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3.3 投标人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要求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投标人可提出改进建议,但该建议应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并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材料(包括招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商所供材料的运输、到现场的卸力及采购保管费用)、材保费、缺陷修补、利润、保险、税金等各项直接、间接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配合等因素,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且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14.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具备编制资格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和合价,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均不允许修改。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14.3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的规定编制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自主编制投标报价。
14.4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有误差,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有误差的部分进行核对;无论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调整;当工程量有变化时,由中标人提出准确的工程量,经招标人确认后,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
14.5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14.6本次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报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项目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计算综合单价。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予调整。
14.7投标报价中有优惠让利的,必须体现在各个单项或费用中,不得以总报价优惠。
14.8材料供应方式:
材料和设备:工程所用材料(除由招标人确定暂定价或暂定品牌的材料外)以投标人自行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填报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材料报价,其投标书将不予接受。材料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的投标可能被拒绝。乙方包工包料: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质量需经甲方认可并签字确认后,由乙方采购。
14.9材料进场质监: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合格资料,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14.10工程结算调整范围:
① 招标人要求的并经设计单位修改的设计变更;
② 经招标人计量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的变化;
③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只予调减不予调增;
④ 对于实际施工中的增项工程,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如投标文件中有该项综合单价的,则按该综合单价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无该项综合单价,则套用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相应子目单价计算直接费,并按参照《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取费并以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进行让利,主材及人工的价格以景德镇市当月的信息价(如景德镇市信息价没有可参照南昌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审计单位审定)按实计取;如增项部分在定额中也没有相应子目,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投标报价的要求进行单价分析(包括各种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请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⑤若按上述规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招标人只对增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调整,其对应的措施费的内容不予调整。
14.11本工程招标控制价(M值)为人民币********8.09元。
14.1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正副本中均附一份完整的工程预算书,否则报价得分计0分。
14.13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规费、税金按相应类别标准计取。
14.14招标控制价编制参照景德镇市2014年第10期信息价计取。
14.15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部分项目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计入投标总报价中,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14.16其他约定:
①投标人承担深化设计费用。
②投标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③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安装人工单价、同一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同一类型和功率的机械均为同一个单价,相同内容的相同子目均为同一单价;若有不一致,牵涉到单价选择,结算时则按低价计取;另规定:综合单价分析中的消耗量不得高于国家定额含量;主材损耗量不得低于零;未按本条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情节严重者,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可作无效标处理。
④投标人应认真考虑自身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慎重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投标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
⑤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中各款项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在填报价格及费用时,根据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身素质,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充分考虑到市场竞争和工程施工风险;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充分了解和考虑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资料以及施工现场现状情况;充分考虑合同条件,特别是承包人责任、支付方式、变更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充分了解各种取费的计取标准,不得超出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⑥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风险由投标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评估,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一切风险,其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因何种原因影响施工,导致延期开工、停工、窝工、降效和增加特殊施工措施等,施工及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补偿相关费用。因施工原因造成场地内管线等现有设施的损坏,由中标人出资并修复(若由招标人修复,其费用从中标人应得款项中扣回),相关责任亦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应的时间。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6.2评标委员会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
16.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予以退还。
16.4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a.签署合同协议书;
b.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
17、投标文件格式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文件第18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包含全部内容的电子版(含软件版预算)二份,每套投标文件打印版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否则构成无效标。
17.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7.5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递交
18、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及编制说明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正本一份和四份副本及电子版分别密封装包装,且在外包装上标明资格标、商务标、技术标、电子版字样。
18.2 评审材料原件单独装袋,可不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9.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21、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2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1.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回。
22、评标委员会
22.1 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招标人代表为2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开标及评标
23、开标及程序
23.1开标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大会。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和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将全程监督开标过程。
2)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标书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3)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23.2开标程序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查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7)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投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8)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评审依据
1有效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营业执照原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资质证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原件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B2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B2级)许可证书原件
5企业业绩投标人2009年1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含总承包管理)业绩;评审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提供关键页)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6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证书原件
7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职称证书原件
8五大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五大员有效的岗位证书原件
9授权有效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席开标大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10其它要求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一项不满足则不参与投标。招标人有权查验以上材料原件,投标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后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所有保证金。
投标人应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24.2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24.3 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报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报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4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1)未提交投标书的;
2)未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或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未列出分项报价的;
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招标文件中或法律另行规定的。
24.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投标的澄清
25.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投标的评价
26.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7、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27.1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评标过程、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漏。
27.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本工程评标综合评分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和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监督评标全过程。
27.4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前,按 “投标须知”要求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及初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商务、技术及报价的综合评审。
27.5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M值)为********8.09元人民币;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M值),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报价分计0分,且不参与报价分的计算。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有权对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7.6本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等进行综合评分,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综合评分,按各评委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值的高低,确定中标排序。综合评分满分100分。评标细则如下:
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及评审依据
投标报价部分得分(25分)投标报价(25分)(1)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以0.90M为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基准价时:
报价得分=满分25分;
(3)投标报价>基准价时,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报价得分扣减1分,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报价得分 =25-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否则报价部分得零分。
技术部分得分(50分)技术响应分(4分)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规格要求(另册提供)”的得4分,一项(按排序最小子项计)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
项目实施方案(46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措施明确得当,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方案完善、详尽,措施明确得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安全管理方案各方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工程管理方案详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工程进度管理方案合理、工期控制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资源配备计划(6分)资源配备方案完善、合理、针对性强。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重点难点分析(10分)各投标人结合车辆生产线配套的公用动力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对本项目的各关键技术、工艺,与土建总承包单位施工接口的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得10分,良得9分,一般得8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其他建议及说明(6分)其他建议及说明合理、可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优得6分,良得5分,一般得4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注: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技术规格要求”中“*”条款为关键条款,须全部满足,否则技术部分(满分50分)得分计0分
商务部分得分(25分)商务响应分(2分)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商务条款均无负偏离的,得2分;任意一项负偏离(负偏离须在商务条款响应表中逐项列出)的,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财务状况(2分)根据投标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1-2分之间进行综合评议,财务状况处于亏损状态的,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经审计的2011、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原件(须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企业业绩
(8分)投标人2009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包括整车生产线或发动机整机生产线配套公用动力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下同)施工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提供关键页)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具有与本集团所属单位良好合作的类似项目业绩,每项加2分,注:最多得4分。
评审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提供关键页)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项目经理业绩
(2分)拟派项目经理2009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担任项目经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计2分,满分2分。
评审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完全反映业绩要求(含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提供关键页)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类似项目获奖
(4分)投标人承担的类似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计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每个计1分。同一奖项仅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满分4分。
评审依据:有效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原件。
项目组人员
(5分)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对项目组人员数量及专业设置的合理性,专业技术力量的强弱,类似项目经验的丰富程度等进行综合评议。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
优惠措施
(2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针对本项目的优惠措施,从实际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优得2分,一般得1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
注:涉及评分的各类证件、各类证明及表彰文件均以原件为准,同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相对照,原件与复印件不能相互对应的,该项不得分。如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业绩等骗取中标者,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注:
1、以上评审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放入投标文件中。
2、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综合评分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提交招标人。
27.7中标原则: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评标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按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评标总得分且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评标总得分、技术部分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序。
27.8 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8、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8.1除按本须知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及评委接触。
28.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不正当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六、监督与投诉
29、网上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站(网址:http://www.jxtb.org.cn)和景德镇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公示时间为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受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投诉质疑室,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4号,电话:****-********
30、有效投诉期
30.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受理机构: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办公室 电话:****-*******
30.2投诉应当严格遵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11号令)的要求及其它相关法规要求。
30.3投诉人有下列情况的,为不正当投诉,由监督单位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和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参与景德镇市重点工程的投标活动。
(1)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的;
(2)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3)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授予合同

31、中标人的确定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中标人:
31.1 招标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依次类推。
31.2 遇有投诉未处理完毕等特殊情况时,招标人对中标人的确定应推迟,并根据要求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31.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1.4 必要时,招标人将组织对中标排序人进行考察。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之间围标和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欺诈方式谋取投标或者中标资格的,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方移送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2、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景德镇招标投标网(http://zbtb.jingdezhen.gov.cn)、江西省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jxtb.org.cn/)进行公示 3日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对中标人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分析,如发现中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中报价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并经投标人澄清但仍不能证实其合理性,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投标人的工程细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综合单价。拒不接受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32.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32.3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有权拒绝投标人任何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2.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32.5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6当中标人按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按照本须知第16.4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3、签订合同
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合同。
33.2若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投标时已承诺的条件而拒绝签订
合同者,或未如期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者,招标人将不予退还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选择其它投标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3.3招标文件及补充材料、投标文件及补充材料和在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
同附件。
34、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中标金额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需提供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汇、现金,需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34.2 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34.3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将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5、中标服务费
3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65%收取,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按照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收费标准的70%收取。
35.2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35.3中标人如未按第35.1条规定办理,招标人将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开户银行:南昌市工行省政府大院分理处
帐户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482

36、其它说明事项
36.1本工程不得挂靠、不得转包,如若私自转包和未经招标人同意违法分包,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6.2现场签证必须按发包方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否则结算时业主一律不承担。
36.3本工程中标单位应根据业主要求的进度安排组织好施工场地的施工顺序、进度计划。本工程为总包工程,招标人不支付任何配合费。
36.4中标人(总包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专用帐户,招标人(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情况,将工程建设费用打到专用帐户。并约定招标人(发包方)有权询查项目专用帐户,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控。
36.5中标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须将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五大员的上岗证书在开标现场交由招标人统一管理,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6.6为便于景德镇市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标结束后,中标排序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中标排序人的法定代表或注册建造师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排序资格并依此递补中标排序人。
36.7在投标过程中或中标后经举报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所有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予以相应处罚。
36.8投标企业网上申请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计不良记录一次,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在景德镇市地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6.9投标单位应自行考虑其投标保证金出账时间,如未在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无效。
36.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于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6.11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开始计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发包人可先进入做生产准备工作。
36.12中标人须按照赣劳社劳[2005]13号的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6.13外埠来赣投标单位如中标,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毕进赣备案手续,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6.14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基本要求:
职 位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最低
职称职称专业要求岗位等级
要 求
项目经理1人1人1人中级/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本项目整体管理与协调能力
技术负责人1人1人1人高级/具备大型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从业经历,具备本项目总体技术管理与协调能力
电气专业
负责人1人1人1人中级电气具备大型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的技术管理经历,具备本项目电气系统及动力系统技术管理与协调能力
电气专业
工程师1人2人1人初级/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或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较强技术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现场指导和协调安装调试的能力
暖通专业
负责人1人1人1人中级暖通
工程具备大型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的从业经历,具备本项目暖通系统技术管理与协调能力
暖通专业
工程师1人2人1人初级/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较强技术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现场指导和协调安装调试的能力
给排水专业
负责人1人1人1人中级水电
专业具备大型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的从业经历,具备本项目给排水系统技术管理与协调能力
给排水专业
工程师1人1人1人初级/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较强技术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现场指导和协调安装调试的能力
安全工程师1人1人1人初级/具备大型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安全施工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安全员1人1人1人初级/持证上岗
材料员1人1人1人初级/持证上岗
施工员1人1人1人初级/持证上岗
造价员1人1人1人初级/持证上岗
质检员1人2人1人初级/持证上岗
注: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全过程施工最低限度要求,施工方现场项目组人员配备须专业齐全,人员充足。人员进退场可根据施工进度合理安排,但施工期间相应专业人员必须在场;如某阶段项目组人员不满足现场需求,施工方须无条件加派人员,且所加派的人员应满足相应资格要求。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招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情况
备案受理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项号内 容
1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招标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现场:北汽昌河汽车景德镇基地
2项目工期:整体工期约6个月,各厂房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必须确保按招标人进度要求完成各厂房公用部分的安装、调试。
3交货地点:项目工地现场
5质保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算起24个月。
61、工程预付款
1.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需提供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汇、现金,需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后,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1.2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满足人员、设备的进场和工程备料款的需要。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总价中扣除工程暂列金)
2.1本工程根据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须呈报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按工程进度的70%支付工程款;
2.2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含预付款);
2.3办理竣工结算审计且移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材料,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2.5%;
2.4结算总价的7.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承包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满两年后30天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质保金一次性付清。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4.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
4、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5、为保证本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承包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语言文字: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 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国家和江西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及施工。工程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给排水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及检验方法》GB5777-2008;
?《城市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GB7231-2003;
?JJG 907-2003 动态汽车衡检定规程
?OIML R134国际建议《动态汽车衡》
?JJG 539-1997 数字制定秤检定规程
?JJG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 19001-2008/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16927-1997《高电压试验技术》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GB763-90《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1408-89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GB2706-89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
?GB3309-8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GB7354-87 《局部放电测量》
?GB11022-89 《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SD/T318-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DL/T402-91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486-92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订货技术条件》
?DL/T539-93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和元部件凝露及污秽试验技术条件》
?DL/T404-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93-96 《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条件》
?DL/T403-2000 《 12~40.5kV高压真空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DL/T 404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DL/T 486《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DL/T 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导则》
?GB 1207《电压互感器》
?GB 1208《电流互感器》
?GB 3804 《3.6kV~40.5kV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GB 16926—2009《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GB 1985—2005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3906—2006《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 11022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 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 15166.2《交流高压熔断器:限流式熔断器》
?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SD 318—1989《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
?GB/T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GB 14048.2-9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GB 14048.2-9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开关》
?GB191-1985 《包装贮运指示标志》
?GBJ63-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IEC439-198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198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4942.2-1985《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2423.4-19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321–80 优先数和优先数系
?GB 1094.2-1996电力变压器 第2部分温升
?GB 1094.3-85 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GB 1094.5-85 电力变压器 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
?GB2900.15-82 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调压器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0228-1997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6450-86干式电力变压器
?GB/T10228-199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IEC726 (1983)干式电力变压器
?GB7328-87变压器和电抗器的声级测定
?GB10237-88 电力变压器 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外绝缘的空气间隙
?GB311.1-1997 高压输配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ZBK41003-88三相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技术条件
?ZBK41005 -896-220KV 变压器声级
?GB2706高压电气动热稳定
?GB311.1-311.6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高电压试验技术
?GB/T13499-92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19001-94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156-1993 标准电压
?GB191-1990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2681-1981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T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7251.1-199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9466-198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10217-1988电工控制设备造型设计导则
?GB12325-1990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12747-1991 自愈式低压并联电容器
?GB/T14594-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76-1995低压无功功率静态补偿装置总技术条件
?DL535-1993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数据传输条约
?DL/T597-1996 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订货技术条件
?JB3085-1982 装有电力器件的电力传动控制装置
?JB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B/T9663-1999低压无功功率自动补偿控制器
?IEC439-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0227-95 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设计规范
?JB5346-1998 串联电容器
?GB/T15576 低压无功功率动态补偿装置总技术条件
?GB/T 3859.1-1993《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 3859.2-1993《半导体变流器导则》
?GB 3983.1-89《低电压并联电容器》
?JB7113-1993《低电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GB/T4208-93《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IEEE519-1992《电力系统谐波控制规程和要求第》
?EN 61000-6-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抗扰度》
?EN 50081-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重工业区发射》
?EN60439-1(1999)《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规范.经过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的组件》
?EC61643-1-1998《接至低压电力配电系统的浪涌保护器》
?GB/T12325-2003《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199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 18481-2001《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GB/T 15945-199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2-1999《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Z 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以上如有遗漏,发包人有权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规范施工。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
标准、规范的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即免费向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审查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四份,根据需要承包人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移交给发包人。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4.3承包人施工的图纸必须加盖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若承包人所施工的图纸未加盖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加盖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印章的图纸施工,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发包人应将《施工监理合同》内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总监理工程师
5.2.1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职务(职称):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 现场协调、监督施工进度的实施和质量控制及进度款的审核签字。
5.2.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方为有效:
(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 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 使用替换材料;
(7) 发出使用暂列金额及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8)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姓名: 职务:
职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5.7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副总监理工程师,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6.2 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
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2)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3)五大技术人员(主要人员)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7.1.2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4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万元/次;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五大员或专职资料管理人员或造价管理人员的,招标人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万元/人.次(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要求除外);并保证在扣除后30天内补缴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五大员岗位证书交发包人保管,直至工程竣工。
7.5 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7.6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
(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第35.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7.7 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天,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商定。
(5)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五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
(6)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已接至施工场地附近,施工用电:发包人提供1台总容量为630KVA的变压器供全厂区内所有工程使用,分区域提供。施工用水:水管管径DN100。不足部分以及施工期间断水、断电所需的备用水源、电源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有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不能以供水、供电严重不足等理由拖延施工工期和向发包人要求额外增加费用。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单位自行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每月建设单位在进度款中代扣水电费用;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需要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与电信部门联系,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专用条款第8.1款各项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8.4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8.4.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8.4.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承包人须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C、下月资金、材料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
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F、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安全保卫。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承担对本项目的施工平面、工地门卫管理,及一切安全保卫义务。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对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承包人负有总包管理义务执行。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洁,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且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将按承包人中标价0.1‰额度的给予罚款,最高罚款额为中标价的0.5%。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用条款第35条违约的相应条款处罚。
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第35.2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
(9.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9.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9.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9.5)干扰与协调
(9.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9.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9.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9.5.4)承包人应做好负责项目内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分包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6)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的地上及地下障碍物进行清理。
9.3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9.4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
9.5 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份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6 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
9.7 为确保文明施工,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8 承包人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果应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均应取得相关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引起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9.9双方约定配合总承包服务及施工配合应做的工作:详见附件《对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内容》,除注明外,本项目配合部分均包括在报价内,无论任何情况不再另行计取。
9.10 承包人须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
9.11本工程承包人作为承包单位,须注意以下事项:
(1)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
(2)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单位自行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每月建设单位在进度款中代扣水电费用;
(3)安排进度计划各分专业施工,并协调其它各专业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预埋及安装要穿插进行
(4)竣工资料根据档案归档要求统一提供资料给总协调服务人。
9.12承包人应按照招标范围规定的内容、在要求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承包工程并通过有关方面组织的验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0.1.1承包人应于开工前5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9)各时间节点安排情况
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10.1.2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3 计划的执行
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尽管在合同中发包人做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
10.3.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3.3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条的约定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1.1.1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之日起 天(指日历天数)。其中:
(1)开工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
11.2 延期开工
11.2.1 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15天仍未开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
(4)质量事故;
(5)安全生产事故;
(6)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1)、(2)、(3)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专用条款第35.2.5款、第35.2.6款、第35.2.5款(1)项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2.3 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1.1.2款(3)项和第13.2.2款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2.4 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3.1 工期控制与调整
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经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1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3.2.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等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
(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13.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3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该延误事项发生在关键线路,对工程施工进度具有实质性影响时,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方予以确认、签复工期延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15.1.1 本工程质量要求为: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
15.1.2 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约定标准,且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款(3)项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3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
15.1.4 本工程质量要求除须达到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否则按本专用条款第35条承担违约责任。
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书面鉴定为准。
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
(5)施工质量控制目标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及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16、检查和返工
16.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此带给其他项目(专业)的承包人连带损失时,—切赔偿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时,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按期验收交付使用,发包人按每拖延一天,给予承包人中标价1‰额度的处罚,最高罚款额为中标价的10%;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施工机械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施工机械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材、设备、施工机械用于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将该不合格产品、机械给予退场,并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及费用。
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6.5.1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16.5.2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16.5.3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16.5.4 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6.5.5 发包人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出不符合16.5.3款标准要求,按该条款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16.5.3款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6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
16.7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16.8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9 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5款承担违约责任。
16.10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完整、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款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设计代表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江西省关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安全施工措施
20.1.1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5.2.6款(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3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0.3.1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专用条款第35.2.7款(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3.2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4 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20.4.1 承包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护,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0.4.2 发包人交出场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江西省的名誉和形象,若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0.4.3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并清拆临时房屋设施。拒不清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20.4.4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0.5 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工后按第20.4款的规定完成退场工作。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场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安全防护
21.3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第20.1条、第20.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1.4 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21.5承包人必须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工作,若因为未做好此项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21.6承包人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演练。
21.7承包人必须编制高危施工方案并严格按高危施工方案施工,若因为未做好此项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22、事故处理
22.3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款(3)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4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执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部分项目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计入投标总报价中,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23.2 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23.2.1 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3.2.2 经招标人计量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的变化;
23.2.3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只予调减不予调增;
23.2.4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3.3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1对于实际施工中的增项工程,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如投标文件中有该项综合单价的,则按该综合单价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无该项综合单价,则套用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相应子目单价计算直接费,并按参照《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取费并以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进行让利,主材及人工的价格以景德镇市当月的信息价(如景德镇市信息价没有可参照南昌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审计单位审定)按实计取;如增项部分在定额中也没有相应子目,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投标报价的要求进行单价分析(包括各种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请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3.3.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3.4 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调整因素:技术核定单;签证单等按规定可计取费用的依据调整合同价款。
23.5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第23.2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
23.6 现场签证的计价
由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更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8小时内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7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7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确认。
24、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中扣除工程预留金)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24.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需提供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汇、现金,需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本合同后,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4.2 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满足人员、设备的进场和工程备料款的需要。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向监理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及预算,监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方,发包方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审定并予以确认。
25.2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6、工程款支付
26.1本工程根据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须呈报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按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
26.2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含预付款);
26.3办理竣工结算审计且移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材料,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2.5%;
26.4结算总价的7.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承包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满两年后30天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遵循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但承包人拟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具有良好信誉品牌的产品,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安装主材及设备的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的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价格等参数提交给发包人,得到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合同须提交至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必须使用由发包人认可的厂家(品牌),如与厂家(品牌)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代理商必须提供厂家(品牌)的代理销售授权书。代理商或厂家(品牌)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材料的选用要求:承包人须按《技术要求中》所列品牌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在采购材料前,须得到发包人对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价格等签字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28.1.2双方约定,除甲供材料外,其它材料均为乙供。其他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然后报发包人批准才能使用。检测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进入报价)。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均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采购以上材料时更改品牌,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如果承包人采购时擅自更改设备及材料的种类、型号或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违约责任,除重新购置外,还应支付违约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额。材料进场前须提供产品样品、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对材料的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参数进行检验并确认。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方事先认可。并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要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28.5 代替品
若合同中采用的设备或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提交使用代替的设备或材料的建议给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考虑,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获得发包人同意。若批准的建议可减少费用,则合同价款须相应调整。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均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28.6本工程凡暂定价项目以外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选用主材应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分析表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采购的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应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
(2) 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
(3) 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
(4)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5)设备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6) 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如认为需要可采取与承包人共同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为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材料,其要求为:
A.对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材料在采购前应提供其供应商的下列证明文件:
--近3年有在相关工程中使用的业绩证明
--取得 ISO系列认证的认证证书
B.至少应有3家备选厂家供发包人参考;
C.承包人对主要材料的采购应遵守:
--合同签订前经发包人审批
--货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应接收发包人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发包人有权参与上述材料的加工检验过程的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要求供应商立即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回此材料的采购权。
(7)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样板、样品。
(8)承包人提供的样板或样品,经发包人检验合格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封存。样板和(或)样品将作为发包人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和(或)样品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材料品质和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代用材料,且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必须制定材料和设备的订购计划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由于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由此造成停待或已完工部位的拆除等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29.2 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确定变更价款
31.7在发生第29款所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7天内答复。
31.8 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1)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计价。
(2)工程量清单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计价。
(3)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则套用2004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相应子目单价计算直接费,并按参照《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取费并以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进行让利,主材及人工的价格以景德镇市当月的信息价(如景德镇市信息价没有可参照南昌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审计单位审定)按实计取。
(4)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可参照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并根据投标报价的要求进行单价分析(包括各种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计价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承包人须按江西省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档案。其中竣工文件资料、竣工档案一式四份;电子版竣工文件资料、电子版竣工图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电子版竣工图档案的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随同电子版竣工图一并移交发包人,不得留存。
电子版施工图及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电子版施工图仅作承包人制作电子版竣工图之用,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备份,不得转让,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用途,如有违反则追究法律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协议书约定。
32.9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32.10 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双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32.11 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
32.12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2.13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概由发包人承担。
32.14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32.15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32.16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3、竣工结算
33.3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3.3款中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结算时间应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后开始计算,若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7 结算方式: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办理。
33.8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后30天内。
33.9 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9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30天)审定,并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3.10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7)图纸会审纪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现场签证单;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其他结算资料;
(16)移交资料签收表。
33.11 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33.11.1 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五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是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第三部分为经招标人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部分;第四部分为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和价款变化;第五部分为奖罚部分。上述五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33.11.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
如存在设计变更(经审计流程)、批准的现场签证(经审计流程)等情况,清单中的工程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11.3 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33.11.4 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33.11.5 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
33.11.6 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33.11.7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33.11.8 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33.11.9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33.11.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33.11.11 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33.11.12 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33.11.13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33.11.14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33.11.15 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33.11.16 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专用条款》第24.2款及《通用条款》第26.4款、第33.3款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
(1)违反《专用条款》第24.2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
(2)违反《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期应按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
(3)违反《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
35.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的方式
35.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
(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违约承担的方式。承包人若发生以上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9)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包人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上述实施明细内容向承包人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35.2.2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5.2.3 根据35.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在履约保证金扣除违约金。
35.2.4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11.2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0.2‰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2)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第35.2.4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1‰给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
35.2.5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16.5.3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5%的违约金。
(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一切后果且工期不得顺延。
35.2.6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
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44条款执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35.2.7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专用条款》第20.3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35.2.8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5.2.9 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7.1款、第7.6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4)已被发包人接受,并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承包人选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7.6要求到位(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除外),要承担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5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确需变动必须提前5天书面形式报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变动,否则按缺勤处理;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根据施工的情况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的负责人,如不更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2.10 承包人必须加强管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取得发包人同意,禁止将专业工程分包;
(2)禁止与监理单位串通,将不合格材料、产品用于工程;
(3)禁止与监理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4)禁止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5)禁止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请吃送礼,或变相行贿;
(6)禁止故意刁难其他工程的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
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确认后,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承包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5.2.1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拒不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发包人将扣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其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的处理。
②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方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并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35.2.12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2.13 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该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
35.3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35.3.1 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
35.3. 2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2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
35.3.3 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35.3.4 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为:承包人或其项目经理签收。
36、索赔
36.1 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
36.2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36.2.1 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6.2.2 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6.2.3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
36.2.4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专用条款第37条办法处理。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36.2款约定的程序执行。
36.4 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37、争议
37.1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景德镇市重点工程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7.2 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不允许的任何形式的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足以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江西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30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分段工期或者节点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应当在下一个节点或分段竣工日前赶回。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如下:
(1)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承包人应给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办理保险,该类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还应给承包人的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办理第三者保险,该类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需提供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电汇、现金,需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合同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息返还。
(2)履约保证金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4、合同解除
44.6.1 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 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2) 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44.6.2 解除合同
(1) 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 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4.6.3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4.7.1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成品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应在专用条件47款中列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约定,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
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各班组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机械、周转料等,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书面的形式作为合同附件列明,承包人必须按其承诺的时间、数量、质量作出兑现,如未兑现,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承包人到场的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场时间与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违反专用条件第7.1、7.4、7.6款的,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到场的专业班组数量、各班组劳动力人数、劳动力进场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班组不符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90%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8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保函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承包人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型号、数量、投入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不符且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性能低于承诺投入施工机械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5%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投入的施工机械不能按照正常水平运作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和第35.2.4款(3)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保函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承包人任何时期投入现场的周转料数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该时期投入数量的95%,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周转料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周转料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保函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47.2 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为各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做好协调、管理、配合工作。如承包人在专业工程中中标,此专业工程不得再收取管理配合费。
47.3竣工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承包人应将竣工图、竣工资料和竣工决算交付发包人,发包人立即安排审核、审查、审计。审计完毕后结清余款。如承包人在二个月内不能交付上述文件资料,则当年不予决算。
47.4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签证、进度款审核拨付、变更管理、结算审核等方面接受发包人审计机构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按审计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承包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承包人必须遵守和熟悉江西昌河汽车项目指挥部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实施监督,并接受指挥部监督管理。
47.5 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履约考核合同条款》,履约考核条款如下:
47.5.1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按项目进度、安全、质量、结算、配合委托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六个方面的工作行为,分配比例为10%、20%、20%、10%、20%、20%,在合同签订时制定具体罚则,针对承包人的不良行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必须在30日内予以补齐,否则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未付的合同费用。
47.5.2.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超过审计审定价10%以内的审计费由委托人承担80%,由承包人承担20%;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超过审计审定价10%以上的审计费,由委托人承担20%,由承包人承担80%。
47.5.3.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承包人20个工作日内申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人的施工委托函)、竣工资料(内含监理和委托人的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测试资料、竣工图纸等)、设计会审和开工会会议纪要等。承包人非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或因为工程结算资料不合格要求承包人重新申报,对承包人进行10万元至50万元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具体处罚标准在合同中规定。
47.5.4.承包人不得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若因为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对承包人处以不低于100万元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7.5.5.承包人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及造价管理人员,并在委托人处备案,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如果承包人擅自更换,对承包人处以不低于30万元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7.6保密
(1)保密细节
承包人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就是否为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刊登和披露有争议时,则应将此事提交发包人决定,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
(2)出版、广告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发包人统一规划和制作。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47.7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资金使用须按照发包人在建工程监管系统及共管账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7.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加协议条款:本合同需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

第四章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合同
(在不违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对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可由双方商议调整)


一、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中共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促进共同发展,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合作、交易过程中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工作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旅游、物质上的馈赠和服务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二、商业贿赂禁止约定:本协议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本协议所约定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三、甲方任何工作人员、部门不得以甲方或非甲方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
四、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或其亲属、部门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也不得违反商业贿赂禁止约定,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购物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佣金、房屋装修、车辆购置或使用,乙方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六、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没有借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直接(间接)投资持有乙方的股权(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除外),或未出资却享受出资人权益,并且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没有借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到乙方及其关联机构或下属机构任职和担任顾问。
七、协助义务
1.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2.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的投诉:****-*******
3.甲方设定接受乙方投诉的公司网站邮箱:jjjcb@changheauto.com
八、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业务合同,并不被认为是违约行为,并扣留合同总货款的20%且不低于人民币6万元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同时,在5年内,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
九、协议期限
无论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是否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所确认保护,本协议都独立存在,并且在主合同结束法律效力后5年内仍然对双方具有司法约束力。
十、其他
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共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二、安全生产合同

委托人:(全称):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在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专业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转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制定安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2%以上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时在现场各作业面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跟班负责监督、管理所有的安全工作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提供安全组织架构、专(兼)职安全员名册、安全实施方案、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在施工前,要对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维护保养,保证其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处于完好状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和委托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会、监理会和日常安全检查所提出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安全自查自纠,接受委托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按时把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服从委托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的安全考核。
12、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委托人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由于委托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委托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4、需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施工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15、承包人在进行土建作业、安装作业、高空作业等施工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16、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要足额、合理使用,购置、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承包人在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委托人、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发生上述事故,委托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委托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4、本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人、承包人同意由 南昌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安全生产合同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安全生产合同同时终止。
委 托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20 年 月 日


第五章 合同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昌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景德镇市重点工程
投 标 文 件
(资格标)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书
4)投标人响应性承诺投标书
5) 投标诚信承诺书
6)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7)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项目名称)。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澄清、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单位)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订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
序号项目内容
1注册建造师姓名:
2工期 (日历天)
3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元/日历天
4延误工期赔偿费限额1、合同价格的 %
2、 元
5赶工措施费合同价格的 / %
6提前竣工奖合同价格的 / %
7自报质量等级
8达不到自报质量等级的质
量经济罚金按合同条款执行
9①实行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格的 %
②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金
或银行保函担保金的1、合同担保金为合同价款的 / %
2、担保手续费为合同担保金的 / %
10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承诺
注:1、栏目第10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应其中一项填写。
 2、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承诺,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内容栏中如实填写,不够用时可由投标单位在此投标承诺书中自行增加栏目。
 3、本投标承诺书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响应性承诺

(招标单位):
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的有关内容
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相同;
   2、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
承诺的施工期内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全部工作;
   3、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时按此标准组织实施,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
   4、我单位承诺,我们接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
   5、我单位承诺,我们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投
标担保;
   6、我单位承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条款我单位全部接受,并享受
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7、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技术内容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此组织施工;
   8、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组织结构人员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法变更外,组织结构中的其他人员与资格预审时相一致;
10、我单位承诺中标后,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按施工要求全部到场,除不可抗力之外,施工期内不更换。
11、没有正在被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12、我方已详细了解全部招标文件,并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对此次招标的全部要求和规定,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投标,保证不做挂靠、转包、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我方如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无条件接受如下处理:
(1)招标人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取消投标资格,如我方中标并已开工,可随时中止与我方的合同,招标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接受停止投标及其它处罚。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诚信承诺书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对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辆整车和30万台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 公用动力安装工程 项目的投标,经认真考虑后,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我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条件同意贵司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本项目所有投标保证金、取消我方投标或中标资格的处理,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相应处罚,以后不再参加昌河汽车工程项目招投标;
二、若我方中标,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接受贵司的质量监督并对贵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负责任的整改;
三、若我方中标,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期完工,否则严格按招标文件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四、若我方中标,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如经查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贵司可立即终止合同且对已完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并由我方承担贵司由于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
五、我方保证拟派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无在建工程;若我方中标,投标时申报的所有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不更换,且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和五大员岗位证原件交贵司保管,直至工程竣工移交;配备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及造价管理人员,并在贵司备案。
六、未经贵司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我方同意贵司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万元/次;未经贵司同意更换五大员或专职资料管理人员或造价管理人员的,我方同意贵司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万元/人.次(不可抗力和贵司要求除外),并保证在扣除后30天内补缴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贵司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七、我方申报的结算价超过审计审定价10%以内的审计费,由我方承担20%;我方申报的结算价超过审计审定价10%以上的审计费,由我方承担80%。
八、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我方在20个工作日内申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的施工委托函)、竣工资料(内含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测试资料、竣工图纸等)、设计会审和开工会会议纪要等。我方非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或因为工程结算资料不合格要求我方重新申报的,对我方进行10万元至50万元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我方保证在扣除后30天内补缴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贵司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九、我方承诺在项目所在地纳税并开具税务发票。
十、我公司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投标单位:
法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投标保证金复印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资格评审索引表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评审材料
1有效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3资质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GB2级)许可;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5企业业绩投标人2009年1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厂房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不含总承包管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6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7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8五大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9授权有效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席开标大会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10其它要求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索引表的,由其自行承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所导致的评标风险。

景德镇市重点工程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年 月 日

目录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商务条款响应表
4)投标单位企业概况
5)企业所承建已竣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6)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7)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8)企业荣获主要荣誉情况
9)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
10) 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12)工程预算书


投标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单位):
1、投标总报价: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单位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消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下列承诺有效: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中标价与你方签订合同,如有违约,你方有权中止我方中标并选择其他中标单位。
(2)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含我单位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的投标承诺书)属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在施工中忠实履行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除招标文件中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6)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投标
声明工期项目地点投标
保证金投标
有效期备注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响应表

项目名称:
序号商务条款内容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说明
1工期
2项目地点
3付款方式
4质保期
5履约保证金
6
5…………


投标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企业概况
(表一)
企业
名称成立日期

资质
等级外来施工企业批准投标手续办理情况企业性质
企业
地址电话
经营
范围
企业职工总数人有职称管理人员 人工人 人
高工工程师助工技术员技工普工

主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合)总功率(KM/hp)制造国或产地制造年份








企业所承建已竣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表五)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M2)开竣工日 期合同价款(万元)质量达到标准履约情况注 册建造师




















注:本表不够,可复制。

企业在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表
(表七)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面积(M2)开竣工日期形象进度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万元)




















注:本表不够,可复制。

参与投标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表二)
姓名性别手机
电话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
作时间从事注册建造师年限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证号注册建造师级 别
近36个月获奖情况
近36个月已竣工工程项目情况
建 设
单 位项目
名称建设
规模开竣工
日期合同
工期工程
质量




目前在建工程个数目前在建工作量(万元)
注:在填写从事注册建造师年限时,其年限包括原从事项目经理的年限。

企业荣获主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荣誉情况
(表六)
序号证书名称及内容颁发时间编号发证机关证书级别




















注:本表不够,可复制。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
(组织机构)
(表三)
机构项目管理职务姓 名职 务职 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公司项目主管
技术负责人





现场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质检员
造价(预算)员
材料员
注: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我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如果我单位中标,我们将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的约定,在本投标报价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安全的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承担相应的工程风险费用,并作出以下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工期:

三、工程安全:


投标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等于0.9(M-Z)+Z值的投标人,可不填写本承诺书。


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建筑面积: m2 招标控制价: 元 单位:元
投标总报价(小写):
工种项目费用构成
投标总报价构成1不可竞争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②规费③税金④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

2可竞争费
①分部分项目工程费②技术措施项目费
③组织措施项目费④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部分)
其中
企业管理费利润
工程项目材料费材料价格风险费
工程项目机械费机械使用风险费
投标报价情况说明1、本投标报价中材料价格风险已按 / %计取,机械使用费风险已按 %计取, 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2、投标报价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章)
说明:1、本投标人已认真分析招标控制价,并参考招标控制价自行编制投标总报价, 包含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若涉及到本表中未列明的项目,必须在投标报价情况说明栏目中分项列出,以便专家评审。
3、本表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汇总。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预算书


商务标评分索引表
序号评分项目详细内容投标文件响应
商务部分商务响应分(2分)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商务条款均无负偏离的,得2分;任意一项负偏离(负偏离须在商务条款响应表中逐项列出)的,不得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财务状况(2分)根据投标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1-2分之间进行综合评议,财务状况任一年度处于亏损状态的,不得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企业业绩
(8分)投标人2009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整车生产线或发动机整机生产线配套公用动力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下同)施工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投标人具有与本集团所属单位良好合作的类似项目业绩,每项加2分,注:最多得4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项目经理业绩(2分)拟派项目经理2009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担任项目经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计2分,满分2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类似项目获奖
(4分)投标人承担的类似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计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每个计1分。同一奖项仅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满分4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项目组人员
(5分)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对项目组人员数量及专业设置的合理性,专业技术力量的强弱,类似项目经验的丰富程度等进行综合评议。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优惠措施
(2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针对本项目的优惠措施,从实际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优得2分,一般得1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注: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评分索引表的,由其自行承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所导致的评标风险。

景德镇市重点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年 月 日

目录

1)技术规格响应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目录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项目名称:
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响应/偏离说明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注:投标人按上表格式对《第六章 技术规格要求》进行应答,偏离项必须逐一列出
投标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方案


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目录表
(表四)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日生产能力M3/日备注




















技术标评分索引表
序号评分项目详细内容投标文件响应
技术部分技术响应分(4分)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规格要求(另册提供)”的得4分,一项(按排序最小子项计)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施工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措施明确得当,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方案完善、详尽,措施明确得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安全管理方案各方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工程管理方案详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工程进度管理方案合理、工期控制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资源配备计划(6分)资源配备方案完善、合理、针对性强。基本合格4分,合格5分,优秀6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重点难点分析(10分)各投标人结合车辆生产线配套的公用动力系统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对本项目的各关键技术、工艺,与土建总承包单位施工接口的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得10分,良得9分,一般得8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其他建议及说明(6分)其他建议及说明合理、可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优得6分,良得5分,一般得4分。响应情况:
详见投标文件第 页第 条
注: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评分索引表的,由其自行承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所导致的评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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