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建〔2022〕15号
各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州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省级城镇保障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市级保障性安居相关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温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住建局提供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进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编制和分解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各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实施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公租房建设筹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1、公租房建设筹集保障。主要用于政府新建、改建、配建、购买、租赁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以及建设公租房保障管理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2、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3、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纳入申报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或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资金补助。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 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根据现行体制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
(一)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1、公租房建设筹集保障资金,按各区本年度公租房建设筹集套(间)数、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2、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金,按照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3、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各区本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套(间)数、建筑面积、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分配。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以2022年上报的计划筹集套数作为分配因素。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各区本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权重,主要分为绩效评价权重和其他因素权重。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区,绩效系数为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区,绩效系数为0.9;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区,绩效系数为0.8;60分以下的区,绩效系数为0。其他因素权重包含:
(一)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公租房建设筹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根据上级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规模确定,绩效评价权重占租赁住房保障资金10%,其他各因素权重根据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占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90%。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
根据上级棚改资金规模确定,绩效评价权重占上级棚改资金规模的10%,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占上级棚改资金规模的90%。
第十条 计算公式
分配给某区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补助资金总额=[(该区公租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公租房建设筹集套(间)数)*相应权重a+(该区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各区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总户数)*相应权重b+(该区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各区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总套(间)数)*相应权重c+(该区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该区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相应权重 d+(该区绩效评价系数/各区绩效评价系数总和)*绩效权重(10%)]*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量。
其中,相应权重:a+b+c+d=90%
分配给某区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资金总额=(该区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各区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总套数)*相应权重(90%)+(该区绩效评价系数/各区绩效评价系数总和)*绩效权重(10%)*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量。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接到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会同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及时通过正式文件将补助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区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工资福利开支。对未依照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提供住房的企业单位,经住建部门查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退还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各区上报年度绩效评价自评表和佐证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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