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凤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抽查项目清单

滁州市凤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抽查项目清单

检查单位:滁州市凤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大类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电视台、广播台细类一般检查项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2.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有无擅自变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 2.变更台标有无到省局备案;3.有无擅自开办频道(率);4.有无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违规行为;5.有无变相出租、转让或承包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栏目等违规行为;6.有无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或将频道(率)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等违规行为;7.广告播出是否符合规定,电视养生类节(栏)目是否进行备案审查;8.影视剧及其他制播分离节目来源是否合法,有无侵权盗版问题;9.节目内容、安全播出、队伍建设、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是否符合总局相关要求。
营业性演出大类
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细类一般检查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未向条例所规定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未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误导、欺骗公众;演员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演员假唱的;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大类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是否依法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2.是否依法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3.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是否刊登禁止刊载的内容;5.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6.报纸出版活动是否与办报宗旨一致;7.是否刊登虚假违法违规广告;8.新闻采编人员是否依法申领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9.报纸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的刊号、名称、版面;10.报纸出版是否存在“一号多版”、“地方版”等问题;11.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等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12.报纸是否存在以不同开版出版的问题;13.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是否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是否明显与报纸名称一致;14.报纸是否违规出版增期、号外;15.报纸采编业务是否与经营业务分开;16.报纸出版是否存在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17.报纸是否存在摊派发行的问题;18.报纸是否按规定缴送报纸样本;19.报纸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2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出版活动;21.期刊出版活动是否与办刊宗旨一致;22.每个月出版超过2期(含2期)的期刊,出版活动是否与办刊宗旨一致;23.期刊增刊出版是否与办刊宗旨一致;24.期刊出版活动是否存在异地办刊现象;25.期刊封面是否存在其他文字大于刊名的情况;26.期刊出版活动是否存在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情况;27.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的刊号、名称、版面;28.新闻性期刊新闻采编人员是否依法申领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2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出版活动。
广播电视传送 机构检查大类
广播电视传送 机构检查广播电视传送细类一般检查项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1.是否持有有效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2.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传送广播电视节目;3.有无利用网络资源擅自开办频道;4.有无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5.有无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6.是否按总局规定完整转播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7.是否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擅自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8.有无安全传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9.有无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10.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进行备案;11.有无向广电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
新闻单位驻地方 机构检查大类
新闻单位驻地方 机构检查记者站细类一般检查项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1.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学历及从事新闻工作年限、新闻采编人员等基本情况;2.驻地方机构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情况;3.驻地方机构经费来源情况;4.驻地方机构工作场所情况;5.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驻地方机构情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大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细类一般检查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1.是否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2.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有无制作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4.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5.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6.有无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等现象;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是否及时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8.《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是否及时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电影发行放映 单位检查大类
电影发行放映 单位检查电影发行放映细类一般检查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影工作。
1.是否依法取得了《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2.是否依法取得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4.是否未持有许可证但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5.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6.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7.许可证事项变更或注销等,是否按规定报送发证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涂改或转让他人情况;8.是否按规定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9.是否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10.影院是否按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11.影院是否安装了经检测合格备案的、符合GY/T 276-2013标准要求的票务管理系统售票;12.影院是否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售票系统,偷瞒票房收入;13.影院是否有未按规定向国家数据平台报送票房数据(包括影院票务系统和网票代理电商平台),篡改售票系统数据,影院票务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与实际观影人次不符,瞒报票房收入的行为;14.影院是否有假系统或其它售票软件或打印模板;15.影院是否有出售手写票、自制票或直接让观众入场的行为;16.是否有团体包场或活动场的票房未录入系统的行为;17.是否有恶意重复打印出售相同编码的电影票的行为;18.是否有不正确使用U-KEY、不专机专用的行为;19.影院出售的电影票票面是否有可识别的二维码和电影票编码(含自助取票机打印的电影票);20.是否有通过恶意退票瞒报票房的行为;21.是否有利用订单出票,让观众持订单票入场的行为;22.是否有恶意使用“锁座”或“预留座位”的服务功能偷瞒票房的行为;23.影院数据上报是否为自动上报;24.影院是否有网售电影票利用其他票据作为观影凭据,网售电影票票面未明示服务费金额的行为;25.是否有篡改票面信息的行为;26.影院是否有售出的电影票票面所注影片与观众实际观看不符的情况;27.观众支付金额是否与票面金额相符;28.是否有利用影片连映,截留部分影片票房;29.是否有未经明示,强行搭售的行为;30.是否有注水票房的行为;31.影院票务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硬件设备(含服务器、网络及交换设备等)和网络环境(网络宽带等)是否符合GY/T 276-2013 标准关于统计数据和原始数据上报的技术指标要求;32.影院是否有私自搬挪服务器,将服务器从注册地点挪至他处放映;33.影院是否有为提前上映,影院人为篡改放映机服务器系统时间的行为;34.影院是否有因内部管理问题致影片在该影院被盗录的情况;35.影院放映银幕亮度、画面清晰度以及影厅声学参数是否符合数字放映技术标准。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检查大类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检查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3.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4.是否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5.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6.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或《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留存备查的材料;7.出版物印刷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8.是否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9.是否盗印他人出版物或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10.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11.是否征订、销售出版物;12.是否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13.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含音像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报批或者备案,并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14.是否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15.是否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16.是否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1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18.是否印刷或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或《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含音像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19.是否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20.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是否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21.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是否使用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22.光盘复制单位是否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23.光盘复制单位是否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样盘;24.复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5.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检查大类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检查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1.是否发行违禁出版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2.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3.是否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4.是否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5.能否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是否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6.是否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7.是否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9.是否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10.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11.是否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12.是否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13.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否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14.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是否备案;15.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16.是否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17.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18.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19.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20.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21.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22.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23.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24.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25.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26.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27.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是否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28.是否存在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29.是否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30.是否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报送统计资料;31.是否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32.是否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33.是否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34.是否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检查大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检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细类一般检查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时效性;2.有无健全和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无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无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大类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时效性;2.按时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情况;3.按照规定出版运营网络游戏情况;4.实行编辑责任制度情况,包括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5.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的情况;6.主题主线网络出版宣传情况,包括是否设置专频专栏,是否推出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网络出版物等;7.网络出版平台构建情况,包括是否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大类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1.是否依法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2.是否依法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未持有许可证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5.是否未持有许可证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6.是否使用合法平台设备;7.是否由合法安装服务机构安装;8.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9.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方位、方式和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电视节目;10.许可证事项变更或不再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是否按规定报送发证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涂改或转让他人情况。
娱乐场所经营大类
娱乐场所经营歌舞、游戏游艺细类一般检查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监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四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的监管。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艺术品经营大类
艺术品经营艺术品细类一般检查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未申领营业执照或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艺术品;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违反办法的;艺术品经营单位不遵守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细类一般检查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文化大类
互联网文化互联网文化细类一般检查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网络游戏大类
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细类一般检查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检查大类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检查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细类一般检查项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5.《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1.是否依法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是否按时履行年度核验手续; 3.是否按照出版许可证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相关出版物; 4.出版物选题是否严格执行“三级论证制度”; 5.出版物选题是否未经批复同意,擅自出版发行; 6.出版物选题是否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7.出版物选题是否按要求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 8.是否未具备辞书、地图、教辅或养生保健等出版资质但出版相关出版物; 9.是否按规定申领书号;10.出版物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是否合格;11.出版物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完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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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播电视 清单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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