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巴尔虎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新巴尔虎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新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旗自然资源局代旗政府起草了《新巴尔虎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在2022年8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dqzffzb@163.com。
电话:047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新巴尔虎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着力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在本旗范围内,除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嘎查集体所有草原之外,且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仍为农用地性质,并经自然资源局界定确认的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耕地,是指新巴尔虎左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林地,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旗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草地,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颁发实施后,由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成立新左旗南部国有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旗长任组长,分管旗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旗南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新左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以及涉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全旗耕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工作,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全旗林地、草原、湿地的日常保护与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耕地的保护与监管
第五条 耕地以地块为单位,逐地块埋设耕地界桩,标识各耕地地块界址点,并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对耕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设立永久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地块界桩。旗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档案,并将档案资料抄送共享。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耕地地块档案,包括:耕地坐标数据、耕地等级文件、耕地图件资料、历年签订的种植合同、耕地承包转让审批文书等,并对耕地数量及地块耕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耕地质量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逐步建立耕地、基本农田的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耕地与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六条 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新左旗人民政府每年度与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七条 行政区域内南部地区国有耕地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耕种,并收取租赁使用费用,旗人民政府授权旗自然资源局与耕地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程序为:承租单位确定方式为参照《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确定。申请租赁国有耕地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耕地租赁申请或转租申请,旗自然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核研究,经旗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旗自然资源局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具体相关内容执行新左旗南部农业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八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按法定倍数最高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监督用地单位将耕作层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可由旗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代为复垦,因此发生的相关复垦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且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建议在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耕地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管护,高标准农田地块承租单位或个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管护,负责灌溉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 耕地租赁经营期间,承包单位或个人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不得私自扩大耕种面积或擅自变更耕种地块,不允许荒芜、闲置、破坏、污染耕地。
第三章 林地、草地、湿地保护与监管
第十四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上级林业、草原发展规划,编制新巴尔虎左旗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相关政策,将林草充分融合,明确地类属性,依法依规分类落实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林地、草原、湿地日常管理,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破坏林地草原湿地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林地、草原和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拟定工作,由旗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农牧业局、旗自然资源局,根据《新巴尔虎左旗总体空间规划》生态功能空间、农业功能空间规划布局,统筹兼顾全旗基本农田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森林草原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事业,综合分析研判,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坚持“遵循自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优先保障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用地。
第十九条 按照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发包种植饲草、自然恢复作草牧场使用)等地块的实际用途分类管理,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退耕地的保护与监管责任。退耕后转为草牧场使用的,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退耕还草地、饲草饲料种植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管护员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委任、考核,管理经费和管护员工资纳入旗财政预算。管护人员应当不定期巡查,发现破坏退耕还草成果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地的承租经营人必须具备从事造林抚育、畜牧生产的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履行林地草地管护义务。应当按照旗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等相关部门要求,完成植树造林、林木抚育、人工草地建设等任务。
第二十二条 已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地,由旗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林地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组织退耕还林任务的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已签订饲草种植合同的退耕地块,由出租主体确定合同发包地块四至、种植饲草品种、种植年限等基本信息,建立饲草地种植档案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饲草种植地块出租主体需监督承租人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饲草种植经营面积,不得变更种植作物种类,不得饲养牲畜。出租主体均需对出租地块的种植经营情况进行统一核查,形成核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转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在退耕还林还草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毁林毁草复垦、采石、采砂、取土、开路;
(二)退耕还林地“林粮间作”,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三)退耕还草地超载放牧、采挖植物;
(四)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擅自移动、损毁退耕还林还草标志与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设施农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苏木镇政府备案,苏木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第二十八条 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设施用地,可向耕地隶属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
当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申请人必须恢复原土地用途,已审批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非农占用。
第五章 农机、农药、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手续和牌照。禁止擅自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禁止雇佣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禁止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严禁将存在安全隐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种植档案、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办理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取水许可证;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农用地,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采砂、种植高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各苏木镇政府、旗农牧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绝复垦土地义务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耕地及退耕地承租单位或个人在耕种期间,私自拱地头、扩地边,涉及占用林地或草地的,或擅自改变退耕地用途的、破坏退耕地地上林木或草原植被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旗林业和草原部门、地块出租单位共同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国有农业用地环境污染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旗农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辖区苏木镇,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消除影响、治理改良、恢复原状,涉及到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应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耕地及退耕地承租单位或个人在耕种期间,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由旗农牧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耕地及退耕地承租单位或个人在耕种期间,未建立健全种植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按规定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的,由旗农牧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耕地及退耕地承租单位或个人在耕种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取土、采砂、种植高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障碍物的,由赋权属地苏木政府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行为,由旗水利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出租方可依法解除该地块的租赁合同,并视情节要求承租单位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耕地租赁经营协议书及相关申请文书、验收文件等,经旗人民政府核准后,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印制上述文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市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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