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1603破申2号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03破申2号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603破申2号

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95*******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执行董事。

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亦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安市前锋工业集中区,于2006年12月7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汽车变速器总成加工;其他民用机械、机械模具制造;房屋租赁。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实际经营场所均位于广安市前锋工业园区。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亦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公司经营已难以为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79,074,421.43元,负债总额为225,825,886.76元,净负债为146,098,829.69元,已资不抵债,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实际经营场所均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整一案具有管辖权。现申请人已出现资不抵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故对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安亚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茂忠

审 判 员罗升超

审 判 员 王忠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重整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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