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公告
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公告
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行政服务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制度主要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
第六条 中心主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
第八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可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副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用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七)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设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内部控制工作,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室,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内控办主任。
第十二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班子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对各项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安排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十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们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设立收支管理小组,负责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和控制,主要负责单位财务和出纳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由中心财政办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科室人员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中心财政办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乱立名目,乱开发票,各项收入必须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设立审批、审核和复核三个关键岗位,由单位法人代表即中心主任负责审批,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单位会计进行复核。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单位支出单据必须经过经手人签字,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会计复核后,再报经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单位法人代表对所审批的单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应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设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设立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复核、合同签订、验收、保管等关键岗位,各岗位由各站所、各社区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的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由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价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通报。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自残执行岗位。主要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设立实物资产专管员,对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实物资产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合同的授权审批工作,单位法人代表即中心主任拥有唯一合同签署权,指定专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并做好使用情况登记记录,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提请财会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当向合同管理小组汇报,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设立内部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单位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对各小组做出的预案和决议,如认为不符合内部管理规范或不合法的可以驳回。在各管理小组里设置内部监督观察员,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及时向内部监督管理小组汇报。
第五十条 在内部监督管理小组下设置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一条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内部监督检查定为一年一次。
第五十二条 内部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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