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自然资罚字〔2022〕11号关于托克逊县兴地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自然资罚字〔2022〕11号关于托克逊县兴地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托克逊县兴地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对你单位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托克逊县库米什矿区坐标:N42°8′57.8″E88°11′24.8″处无证开采4100吨磁铁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托克逊县兴地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1页;股权转让协议1份,共4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3.笔录:托克逊县兴地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认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共10页。
5.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3页。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二、待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严格按照开发方案进行开采;
三、没收违法所得4100吨×12元/吨=*****元(肆万玖仟贰佰元整);
四、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40%的罚款:*****元×40%=*****元;
????以上两项共计:*****元(陆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五、对非法开采区进行恢复治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或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阿布力孜、朱兆勇?
电 ?话:0995-*******
地 ?址:托克逊县九龙路水利局院内 ??????????????????????????
???????????????????????????????
?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3日 ?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