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项 目 编 号 : POWERCHINA-0112-220151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大 唐 广 西 桂 冠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农 光 互 补 10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二 次 设 备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人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二 年 八 月中 国 杭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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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31 采 购 项 目 .............................................................................................................32 项 目 概 况 与 采 购 范 围 .........................................................................................33 响 应 人 资 格 要 求 .................................................................................................34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 .....................................................................................45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46 联 系 方 式 .............................................................................................................47 监 督 机 构 .............................................................................................................4第 二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51 竞 争 性 谈 判 费 用 .................................................................................................6
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63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64 谈 判 与 评 审 .......................................................................................................105 合 同 授 予 ...........................................................................................................116 纪 律 和 监 督 .......................................................................................................12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13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0一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 .........................................................................................41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2三 报 价 表 .............................................................................................................43四 装 运 方 案 .........................................................................................................51五 响 应 人 信 息 .....................................................................................................52
六 类 似 业 绩 资 料 .................................................................................................53七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 .........................................................................................54八 商 务 偏 差 表 .....................................................................................................55九 响 应 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 .....................................................................56十 技 术 偏 差 表 .....................................................................................................57十 一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与 技 术 资 料 .................................................58十 二 需 外 购 的 零 部 件 或 设 备 清 单 .....................................................................59十 三 附 表 .............................................................................................................60十 四 技 术 文 件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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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1 采 购 项 目受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司 设 备 物 资 部 以 公 开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大 唐 广 西 桂 冠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 农 光互 补 10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所 需 的 二 次 设 备 , 欢 迎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及 谈 判 。2 项 目 概 况 与 采 购 范 围 1 项 目 名 称 : 大 唐 广 西 桂 冠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 农 光 互 补 100MW 光 伏 发电 项 目 。 2 项 目 概 况 : 大 唐 广 西 桂 冠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 农 光 互 补 100MW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场 址 位 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 一 带 , 场 址 地 理 坐标 介 于 东 经 107 29 33.11 107 30 44.72 北 纬 23 26 4.79 23 27 8.09 之 间 , 高 程 420 525m, 本 工 程 额 定 装 机 容 量 100MW, 直 流 侧 安 装 容 量 为131.6045MWp。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由 32 个 3.15MW 单 晶 硅 光 伏 方 阵 组 成 。 计 算 本 项 目 20年 运 行 期 内 上 网 电 量 总 计 为 278835.18 万 kW h, 多 年 平 均 上 网 电 量 为 13277.9 万kW h, 年 平 均 满 负 荷 利 用 小 时 数 为 1008.9hr。 逆 变 器 输 出 的 交 流 电 接 至 箱 变 低 压 侧母 线 , 由 1台 3150kVA箱 变 将 电 压 升 压 至 35kV。 本 工 程 100MW电 力 通 过 5回 35kV电缆 集 电 线 路 输 送 至 110kV升 压 站 后 , 经 1回 110kV架 空 线 路 送 出 接 入 系 统 。 3 采 购 范 围 :序 号 设 备 物 资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备 注1 二 次 设 备 , 含 : 工 业 电 视 系 统 光 功率 预 测 系 统 交 直 流 电 源 系 统 系 统通 信 设 备 调 度 自 动 化 及 二 次 安 防 设
备 综 合 自 动 化 系 统 设 备 等 详 见 清 单及 技 术 规范 书 套 1.00 4 交 货 时 间 : 9月 15日 前 , 有 更 短 供 货 期 的 请 注 明 , 具 体 以 供 货 通 知 为 准 。 5 交 货 地 点 : 大 唐 广 西 桂 冠 平 果 市 果 化 镇 和 太 平 镇 农 光 互 补 100MW 光 伏 发电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 6 质 量 要 求 : 见 技 术 规 范 书 。其 他 : 采 购 方 以 银 行 承 兑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E信 电 建 融 信 银 行 E账 等 方 式 支 付 货款 , 采 购 方 不 承 担 融 资 费 用 。3 响 应 人 资 格 要 求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要 求 响 应 人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竞 谈 响 应 人 为 生 产 厂 家 的 ,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 具 有 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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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的 ISO900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及 涵 盖 提 供 产 品 的 国 际 或 国 家 级 权 威 专 业 检 测机 构 出 具 的 真 实 有 效 针 对 具 体 型 式 规 格 的 型 式 试 验 或 检 测 报 告 , 报 告 结 论 数 据 满足 本 次 采 购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且 在 业 主 推 荐 短 名 单 内 : 南 瑞 继 保 国 电 南 瑞 南 自 许继 电 气 北 京 四 方 。2 竞 谈 响 应 人 为 代 理 商 的 ,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 必 须 具 有 生 产厂 家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理 书 , 且 其 代 理 的 生 产 厂 家 须 满 足 第 1条 生 产 厂 家 资 格 条 件的 要 求 。3 竞 谈 响 应 人 应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同 类 设 备 的 供 货 业 绩 , 在 近 3年 内 的 供 货 合 同 不少 于 3个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最 终 用 户 的 使 用 情 况 证 明 。 附 合 同 扫 描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4 竞 谈 响 应 人 具 有 良 好 的 银 行 资 信 和 商 业 信 誉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5 竞 谈 响 应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禁 止 投 标 的 情 形 。6 本 次 竞 谈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4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4.1凡 满 足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竞 谈 响 应 人 资 格 要 求 并 有 意 参 加 竞 谈 者 , 请 于 2022年8 月 8 日 16:00 之 前 在 中 国 电 建 集 设 备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以 下 简 称 集 采 平 台 获 取 竞 谈 文 件 , 集 采 平 台 的注 册 和 使 用 均 免 费 。
2 报 名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下 载 竞 谈 文 件 , 本 次 竞 谈 文 件 不 收 费 。5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 各 竞 谈 响 应 人 可 在 竞 谈 截 止 日 前 , 通 过 邮 件 发 送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同 时 将 纸 质竞 谈 响 应 文 件 寄 出 或 邮 寄 纸 质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竞 谈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为 2022年 8月 8日 16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为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仙 霞 路 10号 物 资 办 吴 伟 华 0578-2663855, 接 收 邮 箱 为529618154qq.com。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2 竞 谈 截 止 时 间 及 递 交 地 点 如 有 变 动 , 采 购 人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已 接收 采 购 文 件 的 响 应 人 。3 递 交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前 须 在 中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向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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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或 股 份 公 司 申 报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无 审 查 费 用 , 成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后方 能 进 行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和 谈 判 。 因 竞 谈 响 应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合 格 供 应 商 资 格 未能 申 报 成 功 , 造 成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无 法 递 交 的 , 由 竞 谈 响 应 人 承 担 其 全 部 后 果 。6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仙 霞 路 10号邮 编 : 323000联 系 人 : 吴 伟 华电 话 : 13157891196电 子 邮 箱 : 529618154qq.com
采 购 机 构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设 备 物 资 部地 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灯 彩 街 321号邮 编 : 310004联 系 人 : 严 伟 才电 话 : 0571-86829087电 子 邮 箱 : yanweicai-sd12powerChina.cn7 监 督 机 构监 督 机 构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办 公 室监 督 电 话 : 0571-86829046
2022 年 8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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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2.2 响 应 人 提 出 澄 清 截 止时 间 2022 年 8 月 8日 16时 00分 前2.3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修 改截 止 时 间 2022 年 8 月 8日 16时 00分 前
3.3 报 价 1 综 合 单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功 能 设 计 设 计 联 络 制造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装 卸 费 出 厂 检 验 试 验 费 安 装 指导 费 售 后 服 务 费 运 输 过 路 过 桥 费 车 辆 油 料 费 及 税 金 保 险 费 利 润 融 资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2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单 价 不 调 整 。3 报 价 清 单 内 货 物 需 满 足 二 次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书 , 满 足 当 地 电 网要 求 。4 提 供 的 发 票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采 用 一 票 制 , 税 率 13%。3.4.1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20 天3.7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一 份 , 须 密 封 提 交装 订 要 求 详 见 须 知 前附 表 1 响 应 文 件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及内 容 要 求 装 订 ,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册 装 订 由 响 应 人 自 行 决定 ,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2 若 响 应 人 将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分 开 装 订 ,在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上 增 加 商 务 部 分 或 技 术 部 分 。3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固 定 胶 装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订 书 钉 等可 能 导 致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散 落 或 脱 页 的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文 件 失 散 引 起 的 后 果 自 负 。4 提 供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 电 子 文 件 应 为可 编 辑 的 WORD和 EXCEL格 式 , 为 全 部 完 整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文 件 。5 以 邮 件 形 式 发 送 的 , 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后 扫 描 发采 购 人 邮 箱 ,并 同 时 将 纸 质 版 竞 谈 响 应 文 件 寄 出 。密 封 要 求 详 见 须 知 前附 表 响 应 文 件 应 全 部 密 封 递 交 。4 竞 争 性 谈 判 人 员 要求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法 人 授 权 委 托书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弃 权 和 相 关 技 术 人员5.4 履 约 担 保 本 项 目 无 需 履 约 担 保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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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 争 性 谈 判 费 用不 论 竞 争 性 谈 判 结 果 如 何 , 响 应 人 参 与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 包 括 现 场 踏 勘 组 织 编写 和 提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竞 争 性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响 应 人 自 理 。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2.1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包 括 下 表 所 列 文 件 :章 号 名 称一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二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三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四 响 应 文 件 格 式五 技 术 文 件2.2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响 应 人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应 在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通 过 电话 传 真 等 方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2.3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在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3天 前 ,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件 通 过 中 国 电 建 集 中 采 购 电 子 平 台 https://ec.powerchina.cn 进 行 修 改 。3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3.1 响 应 文 件 的 构 成 : 1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1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3 报 价 表4 装 运 方 案5 响 应 人 信 息6 类 似 业 绩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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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8 商 务 偏 差 表9 响 应 人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他 商 务 资 料10 技 术 偏 差 表11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与 技 术 资 料12 需 外 购 零 部 件 或 设 备 清 单13 附 表 2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1 最 终 报 价 表 含 分 项 报 价 2 谈 判 小 组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3.2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 响 应 人 信 息 应 附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所 列 资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 包 括 响 应 人 营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若 有 体 系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近 三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且 经 响 应 人 盖 公 司章 的 复 印 件 。 3 业 绩 及 正 在 执 行 的 供 货 合 同 项 目 表 应 附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复 印 件 ,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 4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生 产 许 可 产 品 的 , 须 提 供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5 响 应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3.3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1 报 价 是 指 响 应 人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采 购 人 应 支 付 给 响 应 人 所 有的 货 物 价 款 , 即 包 括 货 物 的 供 货 税 金 包 装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含 第三 方 验 收 技 术 服 务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材 料 中 标 服 务 费 增 值 税 等 。 2 响 应 人 必 须 按 附 件 的 首 次 报 价 表 各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内 容 填 写 产 品 单 价 合价 及 其 他 事 项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3 报 价 货 币 人 民 币 。 4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 对 每 一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一 个 报 价 。 5 所 有 响 应 人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最 终 报 价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固 定 不 变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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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 于 响 应 人 为 完 成 采 购 项 目 设 备 材 料 所 必 需 却 没 有 单 独 列 项 和 报 价 的 服 务工 作 内 容 以 及 必 需 配 合 使 用 的 工 具 设 备 租 赁 使 用 等 的 费 用 , 以 及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责 任与 义 务 所 需 的 其 他 所 需 费 用 等 , 采 购 人 均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报 价 总 价 中 。3.4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3.4.1除 响 应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90天 。3.4.2在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 响 应 人 撤 销 响 应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采 购 文 件 和 法 律规 定 的 责 任 。3.4.3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效 期 的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响 应 人 延 长 有 效 期 。 响 应 人 应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竞 争 性 谈 判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竞 谈
失 效 , 但 响 应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竞 争 性 谈 判 保 证 金 。3.5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及 技 术 资 料响 应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 并作 为 其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1 响 应 人 竞 争 性 谈 判 时 应 提 交 的 符 合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2 证 明 设 备 及 服 务 合 格 和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这 些 文 件 可 以 是文 字 资 料 图 样 和 数 据 。 3 对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做 了 实质 性 的 响 应 ,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对 于 有 参 数 要 求 的 运 输 设 备 , 响应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入 服 务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
3.6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装 订 密 封 1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严 格 按 第 四 章 要 求 的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2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包 括 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数 量 见 响 应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并 明 确 标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 对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处 , 以 正 本 为准 。 响 应 人 应 递 交 可 编 辑 的 电 子 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1套 U盘 , 响 应 文 件 的 电 子 版 中所 有 文 本 文 件 和 表 格 均 分 别 采 用 Word和 Excel编 辑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并 应 按 规 定 加盖 响 应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填 写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时 , 如 有 修 改 , 则 应 由 响 应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在 修 改 处 签 名 或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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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订 要 求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密 封 要 求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3.7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 响 应 人 应 在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2 响 应 人 递 交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密 封和 标 记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3.8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响 应 人 可 以 修 正 补 充 或 撤 回 已 送达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且 应 密 封 加 印 , 并 在 内 层 封 套 面 上 注 明 相 应 的 修 改
补 充 或 撤 回 的 字 样 。 并 须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第 3.6款 规 定 的 递 交 。 2 响 应 人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文 件 将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4 谈 判 与 评 审4.1 谈 判 小 组 1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 2 谈 判 会 议 全 过 程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主 持 , 邀 请 相 关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整 个 谈 判 过 程 。4.2 谈 判 步 骤1 初 评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审 查 响 应 人 的 资 格 , 对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提 出 澄 清 问 题
和 谈 判 内 容 。2 与 响 应 人 分 别 谈 判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响 应 人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 要 求 响 应 人 对 响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并 同 时 提 交 二 次 密 闭 报 价 。 谈 判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 谈 判 小 组 将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响 应 人 。3 综 合 评 议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情 况 响 应 文 件 以 对 响 应 人 进 行 比 较 , 并 对 谈 判 结 果进 行 综 合 评 议 , 编 写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告 , 推 荐 首 选 及 备 选 成 交 候 选 人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人 员 必 须 是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身 份 证原 件 和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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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谈 判 记 录 1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和 结 果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谈 判 报 告 。 谈 判 报 告 由 谈 判小 组 组 长 起 草 , 谈 判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在 谈 判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 如 有 保 留 意 见 可 以 在 谈 判报 告 中 阐 明 。 2 谈 判 小 组 在 谈 判 报 告 中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3 谈 判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包 括 算 术 错 误 检 查 澄 清 问 题 及 答 复 , 若 有 资 格 不 符 合 应 对 其 情 况 和 依 据 进 行 说明 2 与 各 响 应 人 一 对 一 谈 判 内 容 记 录
3 二 次 /最 终 密 闭 报 价 情 况 4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5 合 同 授 予5.1 合 同 授 予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的 响 应 人 : 1 响 应 人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2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办 法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5.2 采 购 人 在 授 标 时 保 留 的 权 利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合 同 非 实 质 性 条 款 进 行 增 减 或 变 更
5.3 合 同 的 签 订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人 协 商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5.4 履 约 保 函本 项 目 无 需 履 约 保 函 。6 纪 律 和 监 督 1 采 购 人 不 得 泄 漏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响 应 人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2 响 应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竞 争 性 谈 判 , 不 得 向 采购 人 或 者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响 应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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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争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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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项 目 采 购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签 订 地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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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 方 需 方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光 华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 0000 1429 1398 04注 册 地 址 电 话 : 杭 州 市 环 城 北 路 141号 301室 0571-86829109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杭 州 市 羊 坝 头 支 行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1202 0201 1990 0020 780纳 税 人 类 型 : 一 般 纳 税 人
乙 方 供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注 册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纳 税 人 类 型 : 一 般 纳 税 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其 他 请 详 细 说 明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签 订 以 下 物 资 购 销 条 款 以 兹 共 同 遵 守 。1.合 同 标 的 及 合 同 价 款1.1 本 合 同 货 物 数 量 及 单 价 细 目 详 见 下 表 :序号 货 物 名 称 规 格型 号 生 产 厂家 及产 地 计 量单 位 数 量 信 息价 固 定增 减额 不 含 税单 价 税率 含 税合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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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 同 总 金 额 :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 其 中 不 含 税 总 金 额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税 款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1.3 本 合 同 单 价 以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 1 本 合 同 单 价 为 固 定 单 价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不 调 整 2 本 合 同 单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可 调 整 , 具 体 调 价 方 法 为 :2. 技 术 和 质 量 标 准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3. 运 输 交 付
交 货 时 间 : , 具 体 供 货 时 间 以 甲 方 通 知 为 准 。交 货 方 式 : 甲 方 自 提 /乙 方 负 责 运 输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交 货 地 点 : 。4.验 收4.1 检 验 验 收 方 式 为 : 随 机 抽 样 检 查 /全 面 检 查 /其 他 。4.2 甲 方 授 权 的 验 收 代 表 姓 名 : , 联 系 方 式 : 。 除 甲 方 授 权的 验 收 代 表 或 甲 方 指 定 履 约 联 络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人 员 参 与 的 检 验 与 验 收 , 甲 方 均 不认 可 , 并 拒 绝 支 付 相 应 价 款 。5.付 款 方 式
5.1 乙 方 知 悉 并 同 意 甲 方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电 建 融 信 6个 月 E信 通 6个 月 E 账 通 6个 月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5.2 甲 方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法 进 行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 1 一 次 性 付 款 。 支 付 条 件 : 2 分 批 付 款 。 支 付 条 件 :5.3 乙 方 同 意 给 予 甲 方 期 限 的 延 期 付 款 宽 限 期 。
合 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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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 合 同 采 用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结 算 : 1 一 票 制 。 2 两 票 制 , 其 中 运 输 发 票 由 向 甲 方 单 独 开 具 。5.5 乙 方 提 供 发 票 类 型 为 。6.担 保6.1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下 列 第 种 履 约 及 质 量 综 合 担 保 方 式 : 1 甲 方 在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时 扣 留 当 期 结 算 总 金 额 的 %作 为 履 约 及 质 量 的 综 合 担保 。 2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向 甲 方 提 交 数 额 为 合 同 暂 估 含 税 总 价 %, 有 效
期 至 少 为 合 同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6个 月 的 以 甲 方 为 受 益 人 的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见 索 即 付的 银 行 工 商 农 业 建 设 交 通 邮 政 储 蓄 等 大 型 股 份 制 国 有 银 行 或 地 级 市 及 以 上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保 函 。6.2 本 合 同 的 质 保 期 为 个 月 , 质 保 期 的 起 算 时 间 为 。 质保 期 不 能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以 及 甲 方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的 主 合 同 的 约 定6.3 其 他 如 预 付 款 担 保 : 。7. 送 达 及 工 作 联 络7.1甲 方 指 定 的 履 约 联 络 人 :姓 名 :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7.2 乙 方 指 定 的 履 约 联 络 人 :姓 名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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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 别 约 定 :9. 其 他9.1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9.2 本 合 同 包 括 以 下 文 件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3 乙 方 所 有 对 甲 方 的 承 诺 函 件 4 其 他 :
9.3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约 的 代 理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9.4 对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只 能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约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补 充 合 同 ,并 加 盖 与 本 合 同 相 同 一 公 章 , 否 则 补 充 合 同 无 效 。 其 他 以 送 货 单 进 料 单 会 议 纪 要等 形 式 对 合 同 更 改 的 一 律 无 效 。 本 条 款 具 有 最 优 先 的 法 律 效 力 , 且 不 得 在 合 同 履 行 过程 中 变 更 。9.5 若 乙 方 为 自 然 人 , 合 同 的 签 订 及 变 更 由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约 的 代 理 人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且 乙 方 自 然 人 签 名 并 按 指 印 后 生 效 。9.6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方 执 份 , 乙 方 执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特 别 提 示 : 签 署 本 协 议 时 请 认 真 阅 读 合 同 全 部 内 容 , 如 有 疑 问 , 请 立 即 要 求 我
公 司 经 办 人 员 解 释 如 果 签 署 , 说 明 贵 公 司 对 合 同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通 用 条 件 有 全面 准 确 理 解 , 并 承 诺 妥 善 履 行 。甲 方 需 方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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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供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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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 与 解 释合 同 协 议 书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合 同 :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包 括 合 同 协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其 附 件 技 术 标 准 及 要 求 图 纸 招标 文 件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如 果 有 及 约 定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2 合 同 协 议 书 :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称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书 面 文 件 。
1.1.3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1.1.4 一 方 : 指 甲 方 或 乙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1.1.5 货 物 : 指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物 资 及 所 有 相关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明 文 件 等 。1.1.6 运 输 : 是 指 用 特 定 的 设 备 工 具 , 采 用 合 理 方 式 , 安 全 及 时 的 将 合 同 约定 的 货 物 运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除 协 议 书 明 确 约 定 由 甲 方 自 提 或 甲 方 组 织 运 输 外 , 本合 同 所 指 的 运 输 均 特 指 乙 方 负 责 运 输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1.1.7 一 票 制 : 指 乙 方 统 一 开 具 货 物 发 票 给 甲 方 , 运 费 已 包 含 在 货 款 中 。1.1.8 两 票 制 : 指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货 物 发 票 , 运 输 费 由 运 输 方 单 独 开 货 运 发 票 给甲 方 。
1.1.9 交 货 日 期 :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完 现 场 共 同 验 收 和 交 接 手 续 的 日期 , 或 甲 方 提 货 当 天 。1.1.10 书 面 形 式 : 指 双 方 就 合 同 履 行 具 体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的 方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子 数 据 短 信 会 议 纪 要 。1.1.11 法 律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1.1.1 1.2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文 字 编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中 文 注 释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 时 ,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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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联 络 应 使 用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语 言 文 字 。1.1.2 1.3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组 成 本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解 释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有 3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其 附 件 4 技 术 标 准 及 要 求 5 图 纸 6 招 标 文 件
7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8 其 他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1.4 保 密1.4.1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意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及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中 获 得 的 对 方的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他 应 当 保 护 的 信 息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 本 保 密 义 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完毕 解 除 后 仍 有 效 。1.4.2 除 非 执 行 合 同 需 要 , 在 未 得 到 甲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获 得 的 甲方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应 于 其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以 后 将 这 些 资 料 包
括 所 有 副 本 退 还 甲 方 。2.合 同 标 的2.1 除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技 术 规 范 另 有 约 定 /规 定 外 ,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定 公 制 计 量 单 位 。2.2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数 量 是 暂 估 数 量 , 实 际 数 量 以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的 实 际 合 格量 为 准 。 如 货 物 数 量 和 运 抵 现 场 数 量 超 过 实 际 需 要 的 数 量 , 则 由 甲 方 退 还 给 乙 方 , 并以 双 方 共 同 验 收 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数 量 结 算 。 如 货 物 数 量 不 足 甲 方 实 际 需 要 数 量 , 则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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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提 前 以 短 信 邮 件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若 因 施 工 图 设 计 变 更等 原 因 , 致 使 实 际 供 货 数 量 与 本 合 同 暂 估 数 量 发 生 较 大 偏 差 时 , 乙 方 应 予 接 受 , 并 不得 以 此 作 为 调 价 和 索 赔 依 据 。3. 合 同 价 格3.1 合 同 实 际 结 算 总 价 以 双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共 同 验 收 的 实 际 合 格 供 应 量 乘 以本 合 同 单 价 为 准 。3.2 除 合 同 协 议 书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价 格 包 含 乙 方 将 货 物 运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交 货地 点 并 交 付 给 甲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之 前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原 材 料 生 产 加 工 包
装 出 厂 检 测 销 售 装 卸 中 间 仓 储 运 输 过 桥 过 路 车 辆 燃 油 技 术 文 件 技术 服 务 交 货 前 所 有 风 险 所 涉 及 的 保 险 等 全 部 供 货 环 节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利 润 税 金 售 后 服 务 费 人 员 培 训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检 验 试 验 费 等 。 若 为 代 理 商 中 标 , 该 价 格 中还 包 括 代 理 费 及 相 应 税 金 等 费 用 。3.3 本 合 同 总 价 款 与 合 同 单 价 均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实 行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 如 遇 国 家税 收 政 策 调 整 , 则 不 含 税 合 同 单 价 不 含 税 合 同 总 价 款 仍 与 本 合 同 相 同 , 税 款 含 税合 同 单 价 和 合 同 总 价 款 按 调 整 后 税 率 重 新 计 算 。3.4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乙 方 按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相 关 规 定 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了 转 登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合 同 涉 及 到 的 价 款 及 增 值 税 等 相 关 税 费 , 按 照 合 同 中 不 含 增 值税 税 额 的 价 款 不 变 原 则 确 定 。
3.5 合 同 价 格 只 有 经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甲 方 授 权 签 约 的 代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补 充合 同 并 加 盖 与 本 合 同 相 同 一 的 公 章 后 才 能 更 改 , 其 他 以 送 货 单 进 料 单 会 议 纪 要 等形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更 改 的 一 律 无 效 。4. 技 术 和 质 量 标 准4.1 乙 方 的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绿 色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甲 方 环 境 体 系 要求 , 不 能 对 施 工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同 时 , 该 货 物 还 应 该 符 合 甲 方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标 准 的 要 求 , 不 能 对 接 触 货 物 的 有 关 人 员 及 竣 工 后 的 使 用 人 员 的 健 康 造 成 危 害 。 在 本条 约 定 的 所 有 标 准 被 修 订 时 , 均 以 最 新 修 订 的 版 本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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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已 充 分 了 解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 签 约合 同 价 中 已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5. 运 输 与 包 装5.1 运 输5.1.1由 乙 方 负 责 组 织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运 送 至 约 定 交 货 地 点 的 , 乙 方 应 按 国 家 及地 方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保 险 , 确 保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人 员 机 械 车 辆 安 全 。乙 方 应 确 保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不 对 周 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 乙 方 运 输 装 卸 中 应 采 取 符 合 国 家环 保 要 求 的 环 保 措 施 , 并 应 自 行 承 担 因 环 保 造 成 的 各 类 处 罚 。
5.1.2 乙 方 必 须 对 其 出 入 工 地 现 场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要 求 佩 戴 安 全 防 护 用品 。 乙 方 进 入 甲 方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区 域 ,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人 员 的 指 挥 和 调 度 , 按 照 甲 方 现场 人 员 指 定 的 区 域 停 车 等 待 卸 货 。 乙 方 或 乙 方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运 输 工 具 等 在进 出 现 场 的 过 程 中 造 成 甲 方 乙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任 。 对 不 听 从 甲 方 管 理 的 人 员 车 辆 , 甲 方 有 权 清 理 出 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担 。 5.1.3 乙 方 应 于 货 物 启 运 后 , 立 即 以 短 信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合 同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发 票 价 值 车 皮 号 或 地 点 交 货 条 件 和 启 运 日 期 及 预 计 到 达 时间 等 必 要 信 息 。5.2 包 装
5.2.1 根 据 货 物 特 点 运 输 方 式 及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应 采 用 相 应 国 家 行 业 或 企 业标 准 及 惯 例 要 求 的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包 装 并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警 示 标 志 , 确 保 包 装 适 于 长 途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短 途 运 输 , 并 有 良 好 的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防 爆 炸 和 利 于 装 卸 等 保 护 措施 , 专 用 特 殊 安 装 工 具 材 料 和 易 磨 损 部 件 应 进 行 适 当 的 包 装 并 采 取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大 件 货 物 应 带 有 足 够 的 支 架 或 包 装 垫 木 , 以 确 保 货 物 安 全 无 损 运 抵 交 付 现 场 。 乙 方 应承 担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所 导 致 的 责 任 和 产 生 的 费 用 。 乙 方 负 责 对 包 装 物 进 行 回 收 与 处 置 并承 担 产 生 的 费 用 。5.2.2 乙 方 应 在 每 一 批 货 物 中 附 至 少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采 用集 装 箱 或 中 型 包 装 箱 装 运 的 ,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单 位 中 附 一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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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装 箱 单 应 注 明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 量 生 产 商 供 应 商 收 货 人 发 货 地 交 货 地 承 运 人 等 。 有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要 求 的 货 物 , 应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示 向 上 向 下 易 碎 防 水 等 装 卸 警 示 标 志 。 外 购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有 产 品 出 厂 质 量 合 同证 明 书 技 术 说 明 如 有 各 一 份 。 乙 方 对 裸 装 货 物 应 以 金 属 标 签 或 直 接 在 货 物 本 身上 注 明 合 同 号 目 的 地 收 货 人 货 物 名 称 箱 号 /件 号 等 有 关 内 容 。5.2.3 对 需 要 吊 装 的 货 物 , 乙 方 应 在 货 物 或 包 装 上 标 明 吊 点 位 置 。5.3 因 乙 方 或 乙 方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运 输 包 装 保 管 不 当 致 使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 乙方 应 负 责 及 时 修 理 更 换 或 赔 偿 。 乙 方 对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等 各 类 事 故 承 担 全部 责 任 。6. 供 货 与 交 付
6.1 供 货6.1.1 供 货 期 间 : 暂 定 为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结 束 之 日 止 , 最 终 供 货 期 间 以甲 方 书 面 通 知 的 实 际 供 货 时 间 为 准 。6.1.2 甲 方 应 及 时 将 供 货 需 求 计 划 和 交 付 时 间 计 划 通 知 乙 方 。6.1.3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供 货 需 求 计 划 和 交 付 时 间 计 划 后 , 如 有 变 更 , 应 在 该 计 划要 求 的 货 物 交 付 时 间 前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情 况 对 供 货 时 间 作 出 调 整 ,且 应 及 时 按 甲 方 要 求 调 整 供 货 时 间 。6.1.4 甲 方 因 施 工 需 要 变 更 指 定 交 付 地 点 时 , 乙 方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附 加 条 件 , 并 依据 甲 方 书 面 变 更 通 知 要 求 组 织 供 货 。6.1.5 如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甲 方 供 货 需 求 计 划 和 交 付 时 间 计 划 向 甲 方 交
货 , 乙 方 应 在 相 关 情 况 发 生 后 立 即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拖 延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通 知 后 , 有 权 视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之一 进 行 处 理 : 1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2 解 除 合 同 ,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货 物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 除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免 责 情 形 下 , 乙 方 均 应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并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停 工 待 料 信 誉 损 失 工 程 进 度 迟 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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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方 面 的 损 失 , 由 甲 方 在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价 款 时 直 接 扣 除 , 如 价 款 不 足 以 扣 除 上 述 费 用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6.1.6 如 因 生 产 资 料 生 产 工 艺 或 市 场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导 致 甲 方 供 货 需 求 发 生较 大 变 化 , 甲 方 应 提 前 2天 就 变 更 内 容 与 乙 方 协 商 。 若 乙 方 无 法 满 足 甲 方 的 变 更 需 求 ,双 方 可 解 除 合 同 , 并 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2 交 付6.2.1交 付 方 式 1 自 提 : 甲 方 应 于 提 货 前 以 短 信 等 书 面 形 式 与 乙 方 进 行 沟 通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要 求 备 货 , 并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48 小 时 内 以 短 信 或 邮 件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提 货 具体 信 息 。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完 成 提 货 工 作 , 并 交 付 出 库 凭 证 。
2 乙 方 运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交 付 地 点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需 求 和 指 令 将 货 物 运 送至 指 定 地 点 , 并 负 责 交 付 地 点 的 卸 货 码 堆 。6.2.2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其 货 物 发 出 的 出 库 凭 证 随 货 清 单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连 同 发 票 一 起 交 付 甲 方 。 如 果 本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系 由 第 三 方 发 出 , 则 乙 方 需 要 提 供 与 第三 方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等 证 明 以 及 委 托 第 三 方 发 货 的 手 续 第 三 方 出 库 凭 证 随 货 清 单 物 流 信 息 及 票 据 。6.2.3 交 货 时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发 货 清 单 说 明 书 技 术 资 料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资 料 。6.2.4 货 物 交 付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双 方 指 定 履 约 联 络 人 签 收 记 录 为 依 据 。7. 风 险 责 任
乙 方 应 承 担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并 办 理 完 毕 交 接 手 续 前 货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险 。 所 提 供 产 品 在 运 输 装 卸 过 程 中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 安 全 规 定 要 求 , 且 双 方 办 理 完毕 交 接 手 续 前 的 一 切 安 全 风 险 及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8. 检 验 与 验 收8.1 货 物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交 货 地 点 之 后 , 乙 方 应 立 即 与 甲 方 进 行 交 接 验 收 。 乙 方 应提 供 发 货 清 单 说 明 书 维 保 手 册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 资 料 , 双 方 按 乙 方 发 货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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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点 验 收 如 有 质 量 数 量 规 格 与 合 同 或 甲 方 通 知 不 符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要 求 调 换或 补 偿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清 点 验 收 完 毕 后 , 双 方 在 发 货 清 单 上 签 字 盖章 予 以 确 认 。 若 有 异 议 , 需 当 即 提 出 , 双 方 应 对 其 进 行 书 面 记 载 , 并 另 行 协 商 处 理 。双 方 在 处 理 异 议 的 同 时 ,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在 质 量 和 数 量 方 面 能 满 足 甲 方 工 程 的正 常 施 工 。8.2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货 物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签 收 , 乙 方 应 立 即 将 货 物 全 部 运 离现 场 , 并 在 供 货 期 限 内 重 新 更 换 符 合 约 定 的 货 物 , 否 则 , 乙 方 除 应 承 担 产 品 毁 损 灭 失的 风 险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场 地 占 用 费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3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乙 方 无 检 验 报 告 合 格 证 书 或 证 书 不 全 的 货 物 , 拒 绝 接 收实 际 货 物 与 检 验 报 告 证 书 不 符 的 产 品 ,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造 成 甲 方 的 工 期 延 误 或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8.4 货 物 交 接 时 , 甲 方 仅 对 货 物 数 量 型 号 及 外 观 进 行 检 查 , 甲 方 对 货 物 的 签 收不 视 为 免 除 乙 方 的 质 量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及 保 修 责 任 。8.5 在 所 有 货 物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对 货 物 进 行 质 量 性 能 等 的 检 验 , 并 将检 验 结 果 以 短 信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货 物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不 合 格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8.6 如 甲 方 要 求 , 本 合 同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必 须 在 甲 方 或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权 威 试 验机 构 进 行 试 验 , 乙 方 不 得 因 此 提 出 任 何 额 外 要 求 或 异 议 。 检 验 试 验 费 用 已 包 含 于 合 同价 款 中 , 由 乙 方 承 担 。9. 保 修 与 维 修
9.1 质 保 期 的 约 定 , 并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的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给 甲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9.2 质 保 期 的 起 算 : 对 不 需 要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他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的 产 品 , 自双 方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对 需 要 政 府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他 检 验 部 门 检 验 的 产品 , 以 双 方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且 相 关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9.3 货 物 在 质 保 期 内 出 现 故 障 或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短 信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后 , 应 在 24 小 时 内 提 供 处 理 方 案 或 指 派 专 业 人 员 到 现 场 处 理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提 供 必要 的 协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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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乙 方 未 按 上 述 约 定 提 供 质 保 服 务 的 , 视 为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另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为履 行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对 因 货 物 在 质 保 期 内 发 生 的 质 量 缺 陷 造 成 的 甲 方及 第 三 人 的 财 产 人 身 损 失 , 乙 方 应 予 以 赔 偿 。 对 本 款 中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全 部 保 修 和赔 偿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在 履 约 及 质 量 综 合 担 保 及 未 支 付 货 款 中 予 以 直 接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有 权 继 续 追 索 。9.5 质 保 期 内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 属 于 乙 方 责 任 的 ,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对 乙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9.6 货 物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质 保 期 自 维 修 /更 换 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9.7 质 保 期 满 后 , 乙 方 仍 应 继 续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短 信 等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提 供 处 理 方 案 或 派 人 到 现 场 服 务 , 乙 方 应 仅 收 取 正 常 的 成 本 费 用 。10. 价 款 支 付
10.1 甲 方 可 以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电 建 融 信 E信 通 E账 通 等 方 式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 乙 方 收 款 账 户 只 能 是 本 合 同 确 定 的 对 公 账 户 。 甲 方 临 时 要 求 改 变 货款 支 付 方 式 的 , 乙 方 予 以 接 受 , 并 承 诺 不 以 此 向 甲 方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或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如 采 用 信 用 方 式 支 付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兑 贴 息 费 。10.2 如 果 乙 方 有 赔 偿 或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责 任 , 则 甲 方 有 权 从 最 近 一 笔 付 款 中 扣 除相 应 金 额 。 如 果 最 近 一 笔 付 款 不 足 以 抵 扣 违 约 金 的 , 则 可 从 下 一 笔 付 款 中 继 续 扣 除 。10.3 若 因 资 金 调 配 等 原 因 , 导 致 甲 方 延 误 支 付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付 款 项 , 乙 方 给 予甲 方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延 期 付 款 宽 限 期 , 宽 限 期 内 不 视 为 甲 方 违 约 , 宽 限 期 内 不 计利 息 /违 约 金 。 宽 限 期 过 后 或 未 约 定 宽 限 期 的 , 甲 方 应 以 迟 延 支 付 款 项 金 额 为 基 数 按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R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10.4 关 于 乙 方 开 具 发 票 的 要 求 1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前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开 具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发 票 , 并提 供 可 能 必 要 的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发 票 领 购 簿 等 供 甲 方 查 验 , 以证 明 发 票 的 真 伪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并 顺 延 付 款 时 间 。 因 乙 方 开 具 的 发 票 不 规范 不 合 法 或 涉 嫌 虚 开 发 票 引 起 税 务 问 题 的 , 乙 方 需 依 法 向 甲 方 重 新 开 具 发 票 , 并 向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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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 及 时 向 甲 方 开 具 发 票 。 乙 方 应 在 发 票 开 具 后 , 当 天将 完 整 清 晰 的 发 票 影 像 资 料 传 递 给 甲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 并 采 取 专 人 挂 号 信 或 特 快 专 递等 方 式 在 发 票 开 具 后 10日 内 将 发 票 送 达 甲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 送 达 日 期 以 甲 方 履 约 联 络人 签 收 日 期 为 准 。 因 乙 方 开 具 送 达 发 票 不 及 时 给 甲 方 造 成 无 法 及 时 认 证 抵 税 款 等情 形 的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3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的 发 票 ,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全 部 真 实 , 相 关 货 物 价 款 等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相 一 致 。 因 发 票 票 面 信 息 有 误 导 致 发 票 不 能 抵 扣 税 款 或 者 被 认 定为 虚 开 的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必 要 时 , 甲 方 可 以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用 以 证 明 发票 真 伪 的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发 票 领 购 簿 等 。 4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甲 方 要 求 退 货 或 经 双 方 同 意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 如 果 变 更
的 内 容 涉 及 到 采 购 货 物 品 种 价 款 等 发 票 记 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 则 应 作 废 重 开 补开 红 字 开 具 发 票 。 甲 乙 双 方 需 履 行 各 自 的 协 助 义 务 。 5 乙 方 收 取 价 外 费 用 的 , 需 依 法 开 具 发 票 。 必 要 时 , 甲 方 需 协 助 乙 方 提 供 开票 所 需 资 料 。11. 担 保11.1 保 证 金 及 保 函 的 返 还11.1.1 退 还 条 件 1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货 物 质 保 期 满 , 且 货 物 无 质 量 问 题 或 质 保 期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经 乙 方 处 理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2 乙 方 全 面 妥 善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 或 不 符 合 约 定 但 经 完 善 符 合 甲 方 所有 要 求 。11.1.2 同 时 满 足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条 款 11.1.1 中 两 个 条 件 之 日 起 30日 内 , 甲 方 无息 退 还 保 证 金 或 返 还 保 函 。11.2 保 证 金 及 保 函 的 补 足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乙 方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其 他 义 务 且 拒 不 按合 同 约 定 纠 正 的 , 甲 方 有 权 扣 除 保 证 金 或 兑 付 相 应 保 函 。 乙 方 需 在 事 情 处 理 完 毕 一 个月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或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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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保 证 金 保 函 不 予 退 还 : 1 出 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情 形 而 致 甲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的 2 乙 方 不 履 行 实 质 性 的 投 标 承 诺 3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停 止 供 货 。12. 保 险12.1 为 避 免 本 合 同 所 供 货 物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给 甲 方 或 工 程 发 包 人 造 成 重 大 损失 , 甲 方 建 议 乙 方 投 保 产 品 责 任 险 并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应 的 保 险 凭 证 , 投 保 费 用 由 乙 方 负责 。
12.2 甲 方 建 议 乙 方 办 理 货 物 在 运 抵 指 定 地 点 途 中 及 卸 货 至 指 定 地 点 过 程 中 的 运输 保 险 , 以 确 保 货 物 能 及 时 完 好 地 交 付 。13. 乙 方 合 同 附 随 义 务13.1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提 交 所 有 货 物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材 质 报 告 和 生 产 合 格 检验 报 告 , 按 照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规 定 及 甲 方 要 求 , 提 供 所 有 符 合 要求 的 相 关 资 料 。13.2 乙 方 应 提 供 生 产 厂 商 的 名 称 所 在 地 联 系 方 式 等 资 料 。 如 果 乙 方 是 本 合同 所 述 货 物 生 产 厂 商 的 指 定 代 理 销 售 单 位 , 则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出 示 生 产 厂 商 的 销 售 代 理
委 托 书 或 其 他 销 售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13.3 如 所 供 货 物 为 专 业 性 较 高 的 产 品 , 乙 方 应 免 费 为 甲 方 或 工 程 发 包 人 提 供 操作 及 维 修 人 员 的 培 训 服 务 。13.4 乙 方 须 在 样 品 资 料 和 样 品 上 盖 章 , 以 证 明 乙 方 已 按 合 同 要 求 检 查 并 确 认 该等 资 料 作 为 货 物 检 验 之 依 据 。 提 交 资 料 与 合 同 其 他 文 件 约 定 存 在 不 符 时 , 应 以 合 同 其他 文 件 约 定 为 准 。 乙 方 应 对 提 交 资 料 中 各 参 数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13.5 乙 方 需 提 供 货 物 的 仓 储 保 管 及 使 用 的 有 效 建 议 , 确 保 所 有 货 物 在 包 装 运 输 和 现 场 存 放 过 程 中 不 受 损 坏 , 及 在 使 用 中 功 能 和 外 观 上 达 到 甲 方 和 工 程 发 包 人 的满 意 。13.6 甲 方 /设 计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乙 方 提 交 的 资 料 仅 是 一 般 性 的 监 督 作 用 , 并 不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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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乙 方 与 此 有 关 的 合 同 责 任 。13.7 上 述 服 务 被 认 为 乙 方 在 报 价 时 已 作 充 分 考 虑 , 其 应 获 得 的 报 酬 及 费 用 已 包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14. 承 诺 与 保 证14.1 合 同 双 方 均 具 有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合 法 主 体 资 格 , 且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无 任 何 法律 障 碍 和 重 大 事 件 影 响 合 同 双 方 继 续 正 常 存 续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能 力 。14.2 乙 方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产 品 与 本 合 同 要 求 一 致 , 并 符 合 本 合 同 中 所 述 的 相 关 技术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 如 有 。
14.3 乙 方 保 证 拥 有 合 法 销 售 本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全 部 政 府 许 可 生 产 许 可 或 授 权 ,并 向 甲 方 出 具 相 关 凭 证 。 乙 方 保 证 对 其 所 销 售 的 标 的 物 拥 有 完 全 的 排 他 的 所 有 权 。 乙方 应 保 证 交 付 的 货 物 不 设 有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或 其 他 权 利 。 乙 方 对 本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销 售 不会 损 害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14.4 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按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足 额 及 时 缴 纳 应 缴 税 款 , 在 合 同 履行 过 程 中 无 偷 漏 税 走 私 等 行 为 。 乙 方 同 意 必 要 时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税 项 的 完 税 证 明文 件 。14.5 因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条 款 约 定 , 导 致 第 三 方 向 甲 方 主 张 权 利 , 乙 方 负 责 与 第 三方 交 涉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费 用 并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15. 违 约 责 任
15.1 甲 方 违 约甲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和 责 任 时 , 视 为甲 方 违 约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5.2 乙 方 违 约15.2.1货 物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根 据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严 重 程 度 ,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的 前 提 下 , 乙 方 同 意 降 低 货物 价 格 2 甲 方 提 出 修 理 或 更 换 货 物 通 知 的 2天 内 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 以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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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 乙 方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3 部 分 或 全 部 退 货 , 乙 方 应 将 退 货 部 分 相 应 货 款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同 类 货 币 退 还 给甲 方 乙 方 承 担 退 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4 因 乙 方 所 供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而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有 权 没 收 部 分 或 全 部 保 证 金 在 未 支 付 的 货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以 其 他 方 式 要 求 乙 方赔 偿 甲 方 的 一 切 损 失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此 合 同 或 调 减 合 同 供 货 数 量 , 甲 方 保 留其 他 损 失 的 追 诉 权 。15.2.2 乙 方 迟 延 交 货 的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为 乙 方 违 约 , 应 按延 迟 交 货 货 物 价 款 2 每 天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 因 货 物 延 误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失 。 甲 方 收 取 乙 方 的 违 约 金 可 在 未 支 付 的 货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且 甲 方 有 权 按 下 述 方 式 处
理 : 1 甲 方 同 意 延 期 交 货 的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同 意 之 日 起 2日 内 及 时 交 货 如 乙 方仍 未 按 时 交 货 , 则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2 甲 方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另 行 采 购 相 关 货 物 的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5.2.3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对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供 应 业 务 进 行 转 让 拆 分 的 ,需 要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 否 则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所有 损 失 。15.2.4 乙 方 所 提 供 货 物 的 品 牌 数 量 型 号 技 术 性 能 和 技 术 特 性 与 双 方 约 定不 符 的 ,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视 情 况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更 换 与 约 定 相 符 的 货 物 或 解 除 合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所 有 的 损 失 。
15.2.5 乙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的 相 关 事 宜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 应 向 甲 方 重 新 提 供 合法 有 效 的 发 票 , 承 担 合 同 价 款 含 增 值 税 3%的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经 济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可 用 于 甲 方 抵 扣 的 销 项 税 , 税 务 机 关 对 甲 方 的 行 政 处 罚 等 ,承 担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15.2.6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保 密 约 定 , 故 意 过 错 或 过 失 泄 密 的 , 除 应 立 即 采 取 措施 停 止 泄 密 行 为 减 小 泄 密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20%的 违 约 金 。上 述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所 受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予 以 赔 偿 。 同 时 , 甲 方 还 有 权 根 据泄 密 造 成 损 失 的 大 小 ,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15.3 本 合 同 所 称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返 修 费 用 事 故 赔 偿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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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 三 方 罚 款 等 费 用 。15.4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短 信 邮 件 或 者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后 2天 内 未 予 书 面 答 复 , 视 为乙 方 已 接 受 甲 方 的 索 赔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从 应 付 或 应 返 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索 赔 金额 , 不 足 部 分 向 乙 方 追 偿 。16. 不 可 抗 力 及 其 他 免 责 情 形因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工 程 项 目 政 策 性 缓 建 停 工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行 时 , 知 情 一 方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另 一 方 , 并 应 在 3 天 内 提 供 事 故 详 情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书 面 资 料 , 双 方 认 可 后 协 商 暂 时 延 迟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履 行 。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策 性 缓 建 停 工 导 致 合 同 延 迟 终 止 履 行 , 双 方 互 不追 究 责 任 , 乙 方 应 返 还 甲 方 前 期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17. 送 达 及 工 作 联 络17.1 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双 方 的 文 件 往 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要 求 ,必 须 采 用 短 信 邮 件 等 书 面 形 式 传 递 送 达 给 指 定 履 约 联 络 人 。 双 方 指 定 履 约 联 络 人 具体 通 讯 信 息 详 见 合 同 协 议 书 。17.2 双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甲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具 体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负 责 供 货 时 与 乙 方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负 责
组 织 对 到 场 货 物 进 行 现 场 交 接 验 收 和 签 认 负 责 与 乙 方 进 行 到 场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数量 的 核 对 统 计 及 报 送 工 作 负 责 对 到 场 货 物 统 计 的 审 核 及 办 理 货 物 结 算 相 关 工 作 。乙 方 履 约 联 络 人 具 体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负 责 货 物 运 输 卸 货 交 接 结 算 及 售后 服 务 等 环 节 的 业 务 工 作 的 协 调 及 与 甲 方 进 行 供 货 需 求 相 关 的 联 络 工 作 。 乙 方 履 约 联络 人 应 保 持 手 机 畅 通 , 确 保 及 时 沟 通 和 联 系 , 按 时 参 加 甲 方 要 求 参 加 的 与 供 货 相 关 的协 调 会 议 。17.3 一 方 变 更 指 定 履 约 联 络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或 联 系 电 话 , 应 自 变 更 之日 起 24 小 时 内 以 短 信 邮 件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并 得 到 对 方 的 认 可 否 则 因 此 给对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17.4 送 达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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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 当 面 递 送 : 以 收 件 方 签 收 时 间 为 送 达 时 间 2 若 以 EMS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形 式 递 送 : 无 论 收 件 方 是 否 有 签 收 , 自 该 等 文 件投 邮 之 日 起 的 第 四 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 3 若 以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递 送 : 以 留 存 在 发 送 方 电 脑 /手 机 当 中 的 发 送 成 功 记 录时 间 为 送 达 时 间 4 如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送 达 的 , 送 达 时 间 以 最 早 的 送 达 为 准 。17.5 上 述 送 达 条 款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协 议 会 议 纪 要 等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 上 述 送达 条 款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 合 同 有 效 与 否 并 不 影 响 此 条 款 的 效 力 。 本 合 同 所 涉 送 达 信 息持 续 适 用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以 及 一 旦 发 生 争 议 进 入 民 事 诉 讼 后 的 一 审 二 审 再 审 和执 行 程 序 。18. 争 议 解 决
合 同 当 事 人 因 本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或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解 和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依 法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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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物 资 采 购 保 廉 合 同合 同 编 号 :甲 方 名 称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乙 方 名 称 :为 确 保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双 方 能 够 勤 政 廉 洁 地 履 行 合 同 ,维 护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有 关 规 定 。二 双 方 本 着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的 原 则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集 体利 益 以 及 个 人 合 法 权 益 。三 双 方 要 经 常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工 作 。四 加 强 相 互 监 督 , 对 违 反 合 同 行 为 及 时 提 醒 并 予 以 纠 正 , 对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及 时报 告 有 关 部 门 。
第 二 条 甲 方 义 务一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卡 和 物 品 等 不 得 在 乙 方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各 种 费 用 。二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借 本 人 及 家 庭 婚 丧 嫁 娶 住 房 装 修 等 时 机 , 索 取 或 接 受 乙方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或 劳 务 财 物 帮 助 。三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安 排 亲 友 子 女 到 乙 方 单 位 工 作 。四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宴 请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及 国 内 外 观 光 旅 游活 动 。五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乙 方 多 结 货 款 并 从 中 收 受 回 扣 , 谋 取 私 利 。六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支 付 货 款 等 虚 假 名 义 , 通 过 乙 方 套 取 资 金 甲 方 工 作 人员 不 得 参 与 乙 方 任 何 股 份 或 合 伙 购 置 施 工 设 备 等 返 租 给 甲 方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甲 方特 定 关 系 人 不 得 购 置 施 工 设 备 租 赁 给 乙 方 使 用 。七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因 乙 方 拒 绝 合 同 外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 而 故 意 刁 难 乙 方 。
八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验 收 计 量 结 算 支 付 等 职 权 , 故 意 刁 难 乙 方 以 谋取 私 利 。第 三 条 乙 方 义 务一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现 金 礼 品 或 有 价 证 券 卡 等 。二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用 。 三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邀 请 和 资 助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家 属 外 出 旅 游 参 观 学 习 。四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黄 赌 贿 等 各 种 手 段 拉 拢 腐 蚀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五 乙 方 不 得 以 支 付 货 款 等 虚 假 名 义 , 为 甲 方 套 取 或 转 移 资 金 提 供 方 便 不 得 邀请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入 股 或 合 伙 购 置 施 工 设 备 不 得 租 赁 使 用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甲方 特 定 关 系 人 购 置 的 施 工 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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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一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情 节 轻 微 的 , 由 甲 方 上 级 纪 检 组 织监 察 部 门 给 予 诫 勉 谈 话 情 节 较 重 并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责 任 人 给 予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 并 建 议 调 离 原 岗 位 , 不 再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罪 的 , 将 责 任 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二 乙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额 13倍 的 违 约 金 , 如 情 节 较 重 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由 甲方 从 乙 方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或 货 款 中 扣 除 给 甲 方 造 成 一 定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取 消 乙 方 合 格供 应 商 资 格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甲 方 所 有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活 动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事 项 :1.本 合 同 由 甲 方 纪 委 负 责 监 督 , 举 报 电 话 : 0578-2173478 由 甲 方 上 级 监 察 部 门负 责 本 合 同 的 验 收 。2.双 方 其 他 约 定 : 无 。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约 的 代 理 人签 字 并 盖 章 后 , 即 行 生 效 。 有 效 期 至 该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共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甲 方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十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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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工 程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人 :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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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竞 争 性 谈 判 报 价 函致 : 采 购 人 全 称 :1 我 方 已 经 仔 细 的 研 究 了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附 表 澄 清 补 遗 以 及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所列 的 事 项 , 并 完 全 理 解 和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总 报 价 , 税 率 %,
交 货 地 点 为 ,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2 如 我 方 成 交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同 。 2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供 货 。 4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所 签 的 经 济 合 同 , 并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 5 我 方 愿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任 何 与 该 项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关 的 数 据 情 况 和 技 术 数 据 。4 本 报 价 自 响 应 截 止 之 日 起 日 内 有 效 。响 应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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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响 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其 提 交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内容 我 方 均 承 认 ,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响 应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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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 价 表1 报 价 说 明按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人 须 知 要 求 , 由 响 应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编 制 。注 : 1 报 价 币 种 : 人 民 币 。2 竞 谈 报 价 中 应 包 含 中 标 服 务 费 本 项 目 无 中 标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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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 价 汇 总 表 单 位 : 元序号 货 物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工 业 电 视 系 统 项 12 光 功 率 预 测 系 统3 交 直 流 电 源 系 统 项 14 系 统 通 信 设 备 项 15 调 度 自 动 化 及 二 次 安 防 设备 项 16 综 合 自 动 化 系 统 设 备 项 17
...891011121314151617
181920 总 价 含 税 费 金 额 填 入报 价 函 中税 率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优 化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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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项 报 价 表2.1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元序 号 名 称 规 格型 号 单 位 数 量 报 价 制 造 厂 备 注单 价 总 价1 工 业 电 视 系 统 套 1.001.1 工 业 电 视 系 统 套 1.001.2 脉 冲 电 子 围 栏 探 测 报警 系 统 套 1.001.3 门 禁 系 统 套 小 计
2 光 功 率 预 测 系 统2.1 硬 件 设 备 项 1.002.2 光 功 率 预 测 系 统 软 件及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项 1.00 小 计3 交 直 流 电 源 系 统3.1 直 流 充 电 屏 套 1.003.2 直 流 馈 线 屏 套 1.00 小 计
合 计 填 入 报 价汇 总 表 中注 : 1 由 响 应 人 根 据 自 身 产 品 特 点 自 行 填 报 内 容 。2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多 项 设 备 组 合 可 增 加 此 表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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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随 机 备 品 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各 种 型 号 只2 只3 只4 只5 只6 只7 只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
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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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专 用 工 器 具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2 合 计 填 入 报价 汇 总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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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售 后 服 务 费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序 号 名 称 地 点 单 位 数 量人 日 数 单 价元 /人 日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安 装 指 导 调 试 费1.11.2 2 现 场 服 务 费2.12.2 3 培 训 费3.1
3.24 其 他 .. 合 计 填 入 报 价汇 总 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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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运 输 及 保 险 费 分 项 报 价 表 单 位 : 人 民 币 , 万 元序 号 名 称 重 量 公 里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备 注1 运 杂 费2 保 险 费3 其 它 合 计 填 入 报 价 汇 总表 中注 : 表 格 可 扩 展 修 改 并 增 加 内 容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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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 它 费 用 分 项 报 价 表表 格 格 式 由 响 应 人 自 行 制 定 , 若 已 包 含 在 其 它 项 目 中 , 本 项 可 不 申 报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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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装 运 方 案本 次 项 目 无 需 装 运 方 案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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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响 应 人 信 息 响 应 人 基 本 信 息 表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性 质企 业 地 址 企 业 网 址注 册 资 本 金 万 元 实 收 资 金 万 元 成 立 年 月年 生 产 能 力 员 工 总 数 人 其 中 管 理人 员 人 邮 编 企 业 电 话 传 真主 要 人 员 姓 名 办 公 电 话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法 定 代 表 人技 术 负 责 人业 务 联 系 人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主 项 资 质 名 称 及 等 级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名 称 及 等 级 :其 他 :主 要 服 务 范 围近 期 主 要 项 目 或业 绩基 本 开 户 账 户 号 开 户 银 行类 别 证 书 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时 间 有 效 期 截 至
营 业 执 照 号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税 务 登 记 证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主 项 资 质 证 书 1:2: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书 1:2:3:
信 用 证 书 1:2: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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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类 似 业 绩 资 料序 号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使 用 地 点 投 产 时 间 运 行 情 况 备 注备 注 : 请 提 供 有 关 供 货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
响 应 人 名 称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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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响 应 人 廉 政 承 诺 书致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采 购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从 业 有 关 规 定 , 本 响 应 人 特 作 如 下 承 诺 :1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2 不 与 其 他 响 应 人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进 行 围 标 串 标 陪 标 抬 标 等 行 为 , 不 排挤 其 他 响 应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响 应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4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成 交 5 不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行 贿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牟 取 成 交 6 不 向 监 管 人 员 请 客 送 礼 及 组 织 其 他 有 可 能 影 响 客 观 公 正 监 管 的 活 动 7 不 私 下 接 触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8 不 给 因 参 加 竞 争 性 活 动 被 追 究 的 责 任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说 情 解 脱 。如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 本 响 应 人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及 其 他 相 关 责 任 。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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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商 务 偏 差 表商 务偏 差 条 目 页 码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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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响 应 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注 : 响 应 人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设 备 最 低 性 能 要 求 质 保 期 设 备 延 期交 货 罚 款 做 出 响 应 , 若 有 偏 差 请 在 商 务 偏 差 表 中 列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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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技 术 偏 差 表技 术 偏差 条 目 页 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偏 差 备 注
响 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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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说 明 书 与 技 术 资 料1 响 应 人 应 提 供 竞 谈 设 备 的 详 细 和 清 晰 的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技 术 资 料 数 据 及 图 纸 等 ,这 些 技 术 文 件 图 纸 和 资 料 应 详 细 说 明 设 备 的 特 点 包 括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 使 用 性能 及 安 全 性 能 , 同 时 对 于 技 术 规 范 有 偏 差 之 处 应 清 楚 的 说 明 。2 技 术 文 件 内 容 详 见 响 应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3 响 应 人 认 为 应 补 充 的 其 它 技 术 资 料4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人 请 根 据 以 下 表 格 填 写表 12-1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序 号 内 容 参 数12345
表 12-2 其 它 清 单由 响 应 人 自 行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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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主 要 设 备 部 件 配 置 清 单序 号 设 备 /部 件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参 数 数 量 制 造 商 备 注1234
表 格 可 扩 展 响 应 人 名 称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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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附 表1 图 纸 交 付 进 度 表随 货 物 一 起 发 。2 设 备 交 付 进 度 表 设 备 交 付 进 度 表表 14-2序 号 设 备 名 称 交 付 时 间 数 量123
453 卖 方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培 训 人 员 表卖 方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培 训 人 员 表表 14-3序 号 姓 名 专 业 职 务 职 称 工 日 (人 月 )12
总 工 日 (人 月 )十 四 技 术 规 范 书详 见 附 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