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采购〔2022〕917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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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采购
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
长 财 采 购 2022 917号
各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当 事 人 , 各 区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为 进 一 步 营 造 公 开 公 平 和 充 分 竞 争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环
境 ,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各 方 当 事 人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 号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了 长 春 市 政 府 采 购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清
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严 格 对 照 执 行 , 坚 决 杜 绝 清 单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
本 通 知 由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长 春 市 政 府 采 购 负 面 清 单 >的 通
知 长 财 采 购 2020 702 号 即 日 起 不 再 执 行 。
附 件 : 长 春 市 政 府 采 购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清 单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
2
附 件 :
长春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事项清单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 资 格 条 件 类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1 阻 挠 和 限 制 供 应 商 自 由 进 入 本 地 区 和 本 行 业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阻 挠 自 由 进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五 条
2 设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与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或 者 与 合 同 履行 无 关 。 无 关 资 格 条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二 项
3 以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特 定 行 业 的 业 绩 奖 项 作 为 中 标 成 交 条 件 。 设 定 业 绩 条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四 项
4 非 法 限 定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组 织 形 式 或 者 所 在 地 。 非 法 限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七 项
5 将 投 标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从 业 人 员 利 润 纳 税 额 等 规模 条 件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 设 定 规 模 条件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20 46号 第 五 条
3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6 将 除 进 口 货 物 以 外 的 生 产 厂 家 授 权 承 诺 证 明 背 书 等 作 为 资 格 要 求 。 无 关 资 格 要求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十 七 条
7 未 全 面 清 理 并 立 即 取 缔 各 类 备 选 库 名 录 库 资 格 库 等 供 应 商 库 , 将 入 选 备选 库 名 录 库 资 格 库 作 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条 件 。 违 规 设 库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备 选 库 名 录
库 资 格 库 专 项 清 理 的 通 知 财 办 库 2021
14号
二 采 购 需 求 类
8 将 应 当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规 避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规 避 公 开 招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9 采 购 需 求 不 完 整 不 明 确 除 因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或 者 具 体 要 求 外 。 需 求 不 完 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第 十 一 条
10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谈 判 文 件 询 价 通 知 书 中 公 开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未 公 开 采 购预 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条
11 向 供 应 商 索 要 或 者 接 受 其 给 予 的 赠 品 回 扣 或 者 与 采 购 无 关 的 其 他 商 品 服务 。 索 要 回 扣 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12 设 定 的 技 术 商 务 条 件 与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或 者 与 合同 履 行 无 关 。 设 定 无 关 条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二 项
4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13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等 要 求 指 向 特 定 供 应 商 特 定 产 品 。 指 向 特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三 项
14 限 定 或 者 指 定 特 定 的 专 利 商 标 品 牌 或 者 供 应 商 。 限 定 或 指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六 项
15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改 变 了 采 购 标 的 或者 资 格 条 件 。 改 变 标 的 或资 格 条 件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二 十 七 条
16 未 通 过 确 定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设 定 评 审 规 则 等 措 施 , 落 实 支 持 创 新 绿 色 发展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 政 策 执 行 违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三 项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22 号 第 十
四 条
17 设 定 最 低 限 价 的 。 最 低 限 价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十 二 条
18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未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构 成 产 品 价 格 比 重 等 合 理 确 定核 心 产 品 , 或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 未 载 明 核 心产 品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一 条
19 未 获 得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或 经 核 准 后 限 制 国 内 产 品 参 与 竞 争 的 。 进 口 未 核 准 核 准 后 限 制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07
119号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办 库 2008 248号
20 擅 自 提 高 采 购 标 准 的 。 提 高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二项
5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21 未 明 确 采 购 标 的 所 应 执 行 的 国 家 相 关 强 制 性 技 术 安 全 标 准 或 规 范 的 。 未 明 确 标 准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十 一 二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财 库 2016 205号 )
22 要 求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通 过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察 等 方 式 改 变 评 审结 果 的 。 改 变 评 审 结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四 条
23 对 不 允 许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未 规 定 或 未 醒 目 方 式 标明 。 未 标 明 条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款
24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验 收 要 求 。 验 收 要 求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二 十 条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和 履 约 验 收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财 库 2016 205号 )
25 应 当 开 展 需 求 调 查 的 项 目 未 开 展 需 求 调 查 。 未 按 规 定 开展 需 求 调 查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的通 知 财 库 2021 22号 第 十 一 条
26 未 对 采 购 需 求 和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审 查 。
未 建 立 需 求
审 查 工 作 机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22号 第 二 十 九 条
27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支 持 的 创 新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提 出 同 类 业 务 合 同 生 产 台 数 使 用 时 长 等 业 绩 要 求 。 不 合 理 业 绩要 求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的通 知 财 库 2021 22号 第 十 八 条
6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 评 审 因 素 过 程 类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28 以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特 定 行 业 的 业 绩 奖 项 作 为 加 分 条 件 或 者 中 标 成 交 条件 。 特 定 业 绩 条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四 项
29 对 供 应 商 采 取 不 同 的 资 格 审 查 或 者 评 审 标 准 。 评 审 标 准 不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条 第 五 项
30 向 评 审 专 家 作 倾 向 性 误 导 性 的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误 导 评 审 专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二 条
31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投 标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招 标 过 程 协商 谈 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四项
32 将 投 标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从 业 人 员 利 润 纳 税 额 等 规模 条 件 作 为 评 审 因 素 。 违 规 评 审 因素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十 七 条
33 未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 违 法 抽 取 专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八 条 第 五 项
7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34 非 法 干 预 采 购 评 审 活 动 。 干 预 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八 条 第 六 项
35 开 标 不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进 行 。 开 标 时 间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九 条
36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评 审 专 家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评 委 会 人 员构 成 违 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四 十 七 条
37 将 资 格 条 件 作 为 评 审 因 素 。 违 规 评 审 因素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38
公 开 招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时 , 货 物 项 目 的 价 格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比 重 低 于
30% 服 务 项 目 的 价 格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比 重 低 于 10%。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定 价 标
准 和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采 购 的 项 目 , 其 价 格 列 为 评 审 因 素 。
分 值 占 比 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款
39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时 , 货 物 项 目 的 价 格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比 重 即 权
重 不 在 30%至 60%之 间 , 服 务 项 目 的 价 格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比 重 即 权 重
不 在 10%至 30%之 间 。
分 值 占 比 不
在 规 定 区 间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号 第 二 十 四 条
40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的 过 程 中 , 违 规 去 掉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违 规 去 价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七 款
41
评 审 因 素 未 细 化 或 量 化 , 或 未 与 相 应 的 商 务 条 件 和 采 购 需 求 对 应 。 商 务 条 件
和 采 购 需 求 指 标 有 区 间 规 定 的 , 评 审 因 素 未 量 化 到 相 应 区 间 , 或 未 设 置 各 区
间 对 应 的 不 同 分 值 。
未 细 化 量 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四 款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三

8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42 对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 未 告 知 其 未 通 过 的 原 因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审的 , 未 告 知 未 中 标 人 本 人 的 评 审 得 分 与 排 序 。 未 明 确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九 条
43 未 按 规 定 对 开 标 评 标 活 动 进 行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 未 录 音 录 像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五 项
四 公 平 竞 争 类
44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的 。 差 别 歧 视 待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三项
4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以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 影 响 公 平 竞争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二 十 八 条
46
以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组 织 形 式 或 者 股 权 结 构 , 对 供 应 商 实 施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对 民 营 企 业 设 置 不 平 等 条 款 , 对 内 资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提 供 的 服 务 区 别 对 待 。
设 置 歧 视 条
款 区 别 对 待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47
除 小 额 零 星 采 购 适 用 的 协 议 供 货 定 点 采 购 以 及 财 政 部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通 过 入 围 方 式 设 置 备 选 库 名 录 库 资 格 库 作 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资 格 条
件 , 妨 碍 供 应 商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
除 特 定 条 件
外 仍 开 展 入
围 采 购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48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登 记 注 册 , 或 者 要 求 设 立 分 支机 构 , 设 置 或 者 变 相 设 置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的 障 碍 。 设 置 市 场 障碍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9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49 设 置 或 者 变 相 设 置 供 应 商 规 模 成 立 年 限 等 门 槛 , 限 制 供 应 商 参 与 政 府 采 购活 动 。 设 置 不 当 门槛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50 要 求 供 应 商 购 买 指 定 软 件 , 作 为 参 加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条 件 。
以 电 子 化 为
名 要 求 购 买
指 定 软 件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51 不 依 法 及 时 有 效 完 整 发 布 或 者 提 供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 妨 碍 供 应 商 参 与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不 依 法 发 布
采 购 项 目 信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52 除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要求 采 购 人 采 用 随 机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
非 法 要 求 采
购 人 随 机 确
定 供 应 商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53 对 于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已 经 出 具 委 托 书 的 , 仍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亲 自 领 购 采购 文 件 或 者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谈 判 等 。
强 制 要 求 有
委 托 书 的 法
人 代 表 亲 自
参 加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三 条
54 对 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或 者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的 信 息 ,仍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 可 获 取 信 息重 复 提 供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三 条
55 除 必 要 的 原 件 核 对 外 , 对 于 供 应 商 能 够 在 线 提 供 的 材 料 , 仍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时提 供 纸 质 材 料 。
可 以 在 线 提
供 的 材 料 要
求 纸 质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三 条
10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56 对 于 供 应 商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各 类 声 明 函 承 诺 函 的 , 仍 要 求 其 再 提 供 有 关 部 门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违 规 要 求 提供 各 种 证 明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三 条
57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确 定 和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标 准 等 方 面 ,对 内 资 企 业 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区 别 对 待 内外 资 企 业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落 实 平 等 对 待
内 外 资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35
号 第 二 条
五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约 验 收
58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未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文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拒 签 合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五 项
59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对 招 标 文 件确 定 的 事 项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违 规 签 订 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四 项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一

60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采 购 金 额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10%。 增 加 合 同 超限 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七 条 第 五 项
61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履 行 合 同 违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七 条 第 六 项
11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62 未 按 照 规 定 公 告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未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本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公 告 合 同 备案 违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七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八 项
63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签 订 合 同 附加 条 件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64 未 在 采 购 合 同 中 约 定 履 约 验 收 方 案 。 未 约 定 验 收方 案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的通 知 财 库 2021 22号 第 二 十 四 条
65 未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对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 履 约 验 收 违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八 条 第 十 项
六 框 架 协 议
66 扩 大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范 围 。 滥 用 框 架 协议 方 式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三 条
67 采 用 供 应 商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即 入 围 的 方 法 。 违 规 使 用 资格 入 围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六 条
68 封 闭 式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 除 经 过 框 架 协 议 约 定 的 补 充 征 集 程 序 外 , 增 加 协 议 供应 商 。 违 规 增 加 协议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九 条
69 采 购 需 求 在 框 架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变 动 。 需 求 变 动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十 一 条
12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70 擅 自 改 变 框 架 协 议 约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性 条 款 。 改 变 合 同 实质 性 条 款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十 七 条
71 框 架 协 议 对 征 集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以 及 入 围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对 响 应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九 条
72 剩 余 入 围 供 应 商 超 过 入 围 供 应 商 总 数 70%且 不 影 响 框 架 协 议 执 行 , 在 框 架 协议 有 效 期 内 , 征 集 人 补 充 征 集 供 应 商 。 违 规 补 充 征集 供 应 商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三 十 一 条
73 除 清 退 入 围 供 应 商 和 补 充 征 集 外 , 框 架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调 整 合 同 授 予 顺 序 。 违 规 调 整 合同 授 予 顺 序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三 十 四 条
七 其 他
74 采 购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未 依 法 确 定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项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不 签 订 委 托代 理 协 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条
75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或 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提供 虚 假 情 况 。
拒 绝 监 管 检
查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六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76 与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项
13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77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接 受 贿 赂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获 取 不 正 当利 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二项
78 开 标 前 泄 露 标 底 。 泄 露 标 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四项
79 应 当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不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
不 按 照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80 未 依 法 公 布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标 准 和 采 购 结 果 。 未 公 布 采 购标 准 和 结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81 隐 匿 销 毁 应 当 保 存 的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采 购 文 件 。
隐 匿 销 毁
伪 造 变 造 采
购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82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将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报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未 编 制 实 施
计 划 或 未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83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或 者 询 价 小 组 推 荐 的 中 标 或 者 成交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
违 规 确 定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三 项
84 未 依 法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 未 依 法 发 布信 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二 项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01号 第 十 六 条
14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85 对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质 疑 逾 期 未 作 处 理 。 答 复 超 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八 条 第 八 项
86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而 不 依 法 回 避 。 不 回 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条
87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 除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任 务 取 消 情 况 外 , 擅 自 终 止 招 标 活 动 。 终 止 招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二 十 九 条
88 拒 收 质 疑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发 出 的 质 疑 函 。 拒 收 质 疑 函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第 十 三 条
89 质 疑 答 复 的 内 容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第 十 五 条
90 收 到 暂 停 采 购 活 动 通 知 后 未 立 即 中 止 采 购 活 动 , 或 在 法 定 的 暂 停 期 限 结 束 前或 者 财 政 部 门 发 出 恢 复 采 购 活 动 通 知 前 , 进 行 该 项 采 购 活 动 。
暂 停 期 间 未
中 止 采 购 活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91 对 质 疑 不 予 答 复 或 者 答 复 与 事 实 明 显 不 符 , 并 不 能 作 出 合 理 说 明 。 未 妥 善 处 理质 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项
92 拒 绝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事 宜 。 拒 绝 配 合 处理 投 诉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项
93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未 公 开 采 购 意 向 除 协 议 供 货 定 点 采 购 网 上 商 城 等 方 式 实
施 的 小 额 零 星 采 购 和 由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的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 以 及 预 算 单
位 不 可 预 见 的 原 因 急 需 开 展 的 采 购 项 目 外 。
未 按 规 定 公
开 采 购 意 向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意 向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库 2020 10号
15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94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未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本 部 门 上 一 年 度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额 和 采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 或 未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开 预 留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
未 报 告 或 公
开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20 46号 第 十 八 条
95 未 预 留 规 定 比 例 的 年 度 食 堂 食 材 采 购 份 额 , 通 过 832平 台 采 购 农 副 产 品 。
未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乡
村 产 业 振 兴
政 策
关 于 运 用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支 持 乡 村 产 业 振 兴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19 号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脱 贫 地 区 农 副 产 品 工 作
推 进 乡 村 产 业 振 兴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20号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1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非 法 分 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2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 虚 假 材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项
3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诋 毁 排 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二项
4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三项
16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5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正 当 利 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四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一 项
6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协 商 谈 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五项
7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提 供 虚 假 情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六项
8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拒 签 合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二 条 第 二 项
9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违 规 签 订 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二 条 第 三 项
10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转 包 。 合 同 转 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二 条 第 四 项
11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假 冒 伪 劣 产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二 条 第 五 项
12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六 项
17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13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 非 法 投 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94号 第 三 十 七 条
14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情 况 并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一 项
15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二 项
16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三 项
17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四 项
18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五 项
19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中 标 成 交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六 项
20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商 中 标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恶 意 串 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四 条 第 七 项
2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非 主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未 载 明 分 包主 体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五 条
18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22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23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项
2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项
2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四 项
2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五 项
27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串 通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六 项
28 在 全 国 范 围 12个 月 内 三 次 以 上 投 诉 查 无 实 据 。 恶 意 投 诉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29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企 业 , 中 型 企 业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违 规 分 包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20 46号 第 十 二 条
30 擅 自 改 变 框 架 协 议 约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性 条 款 。 改 变 合 同 实质 性 条 款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十 七 条
19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31 被 取 消 入 围 资 格 或 者 被 解 除 框 架 协 议 , 参 加 同 一 封 闭 式 框 架 协 议 补 充 征 集 ,或 者 重 新 申 请 加 入 同 一 开 放 式 框 架 协 议 。 违 规 参 加 补充 征 集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十 九 条
32 无 正 当 理 由 主 动 放 弃 封 闭 式 框 架 协 议 入 围 资 格 或 者 退 出 框 架 协 议 。
无 正 当 理 由
退 出 框 架 协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条
33 响 应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技 术 商 务 等 条 件 低 于 采 购 需 求 。
技 术 商 务 条
件 低 于 采 购
需 求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四 条
34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专 供 政 府 采 购 的 产 品 。 提 供 专 供 政府 采 购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四 条
35 对 货 物 项 目 每 个 采 购 包 用 多 个 产 品 进 行 响 应 , 或 者 征 集 文 件 有 要 求 的 未 同 时对 产 品 的 选 配 件 耗 材 进 行 报 价 。
未 按 要 求 对
配 件 耗 材 报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四 条
36 服 务 项 目 包 含 货 物 的 , 响 应 文 件 中 未 列 明 货 物 清 单 及 质 量 标 准 。
未 列 明 货 物
清 单 及 质 量
标 准
政 府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10号 第 二 十 四 条
20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1 未 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纪 律 , 泄 露 评 审 文 件 评 审 情 况 和 评 审 中 获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 泄 露 商 业 秘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条
2 未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审 慎 的 原 则 ,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 未 独 立 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七 条
3 不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 不 配 合 答 复询 问 和 质 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条
4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未 回 避 。 未 依 法 回 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七 条
5 收 受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贿 赂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正 当 利 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七 条
6 确 定 参 与 评 标 至 评 标 结 束 前 私 自 接 触 投 标 人 。 私 自 接 触 投标 人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一 项
21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7 接 受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除 外 。 违 规 接 受 澄清 或 说 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8 违 反 评 标 纪 律 发 表 倾 向 性 意 见 或 者 征 询 采 购 人 的 倾 向 性 意 见 。 倾 向 性 意 见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9 对 需 要 专 业 判 断 的 主 观 评 审 因 素 协 商 评 分 。 协 商 评 分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四 项
10 评 审 专 家 未 完 成 评 审 工 作 擅 自 离 开 评 审 现 场 ,或 者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行 为 的 ,仍 违 规 获 取 劳 务 报 酬 和 报 销 异 地 评 审 差 旅 费 。 擅 离 职 守 违规 获 取 费 用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五 项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六 条
11 记 录 复 制 或 者 带 走 任 何 评 标 资 料 。 记 录 评 标 资料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项
12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 虚 假 材 料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五 项
13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从 事 有 损 政 府 采 购 公 信 力 的 活 动 。 损 害 公 信 力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七 项
14 对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分 等 客 观 评 分 项 的 评 分 不 一 致 。 客 观 分 不 一致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财 库 2012 69号
22
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15 对 评 分 汇 总 情 况 不 进 行 复 核 。 对 汇 总 评 分不 复 核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财 库 2012 69号
16
评 审 结 果 汇 总 完 成 后 , 除 资 格 性 检 查 认 定 错 误 分 值 汇 总 计 算 错 误 分 项 评
分 超 出 评 分 标 准 范 围 客 观 分 评 分 不 一 致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一 致 认 定 评 分 畸 高
畸 低 的 情 形 除 外 , 要 求 修 改 评 审 结 果 或 者 要 求 重 新 评 审 。
随 意 改 变 结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2 69号
四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 设 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或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参 与 采 购 活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六 十 条
2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八 十 条
3 对 供 应 商 的 投 诉 逾 期 未 作 处 理 。 投 诉 逾 期 未作 处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二 十 六 条
4 对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业 绩 的 考 核 , 有 虚 假 陈 述 ,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考 核 虚 假 陈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5 未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公 布 受 理 投 诉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 未 公 布 投 诉受 理 信 息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6 在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期 间 , 视 具 体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暂 停 采 购活 动 , 暂 停 采 购 活 动 时 间 超 过 30日 。 暂 停 采 购 超时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23
四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序 号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关 键 词 政 策 依 据
7 处 理 投 诉 向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收 取 费 用 。 投 诉 收 取 费用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财 政 部 令 第 94 号 第 四 十 一 条
8 财 政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评 审 专 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评审 活 动 。 参 与 评 审 活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 198号 第 十 六 条
9 未 及 时 完 整 公 开 投 诉 和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决 定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等 监 管 处 罚 信 息 。 未 及 时 公 开监 管 信 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86号
10 强 制 要 求 采 购 人 采 用 抓 阄 摇 号 等 随 机 方 式 或 者 比 选 方 式 选 择 采 购 代 理 机构 , 干 预 采 购 人 自 主 选 择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干 预 采 购 人
选 择 代 理 机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11 设 置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审 批 备 案 监 管 处 罚 收 费 等 事 项 。 设 置 于 法 无据 事 项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通 知 财 库 2019 38号 第 一 条
12 投 诉 处 理 中 对 内 外 资 企 业 实 施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区 别 对 待 内外 资 企 业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落 实 平 等 对 待
内 外 资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2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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