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采购〔2022〕916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2〕916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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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
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长 财 采 购 2022 916号
各 市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 各 县 市 区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稳 定 全 省 经 济 若 干 措 施 精 神 和 吉
林 省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优 化 提 升 实 施 方 案 2022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积 极 应 对 突 发 疫 情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的 影 响 , 助 力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复 工 纾 困 , 切 实 减 轻 中 小 企 业 资 金 压 力 , 现 就 组 织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收 取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允 许 供 应 商 自 主 选 择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或 提 交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按 照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取 消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采 购 文 件 工 本 费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 起 , 全 市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不 得 向 诚 信 记 录 良 好 的 供 应 商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按 照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 自 2019 年 6 月
18日 起 , 采 购 人 在 与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时 , 履 约 保
证 金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进 行 适 当 减 免 , 缴 纳 比 例 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10%降 为 2%。 鼓 励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免 收 或 降 低 比 例 收 取 保 证 金 , 不 得 收 取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
二 清 理 退 还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全 市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即 日
起 对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实 施 完 成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保 证 金 收 取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核 实 清 理 工 作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清 理 出 未 退 还 保 证 金 的 , 要 认 真 核 实 未
退 还 的 原 因 , 逐 项 清 查 , 分 类 处 置 。 应 依 法 退 还 的 要 立 即 退
还 , 无 法 退 还 的 , 要 查 明 原 因 , 按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
无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收 取 的 其 他 保 证 金 也 要 清 理 退 还 。 采 购 人 委
托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开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应 要 求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情 况 ,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拒 绝
提 供 。 对 确 因 供 应 商 违 规 违 约 问 题 不 予 退 还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要 将 不 予 退 还 的 保 证 金 及 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三 按 时 上 报 专 项 清 理 结 果
各 市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应 统 计 本 部 门 专 项 清 理 结 果 后 不
包 括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开 展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 填 报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市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单 独 填 报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并 形 成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报 告 。 同 时 , 各 县 市 区 开 发 区 财 政
部 门 汇 总 本 地 区 清 理 结 果 后 , 填 报 清 理 情 况 表 并 形 成 本 地 区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报 告 。 相 关 报 表 报 告 纸 质 版 于 8 月 10 日 前
报 送 市 财 政 局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邮 箱 15600583655163.com 。
四 保 证 金 上 缴 国 库 的 程 序
对 依 法 不 予 退 还 的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按 照 政 府 收 入 分 类 科 目 列 1039999 其 他 收 入 开 具 吉
林 省 非 税 收 入 电 子 缴 款 通 知 书 , 备 注 栏 应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 并 根 据 缴 款 码 将 资 金 通 过 商 业 银 行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 缴 款 成 功 后 自 动 生 成 吉 林 省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电
子 , 没 有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单 位 可 到 同 级 财 政 申 请 代 开 财 政
票 据 。
联 系 电 话 : 0431-89865658 0431-82537752
附 件 : 1.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吉 财 采 购 2022 601 号
2.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明
细 表
3.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汇
总 表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
附 件 1: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 财 采 购 2022 601号
各 省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 各 市 州 财 政 局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财
政 局 , 各 县 市 区 财 政 局 , 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稳 定 全 省 经 济 若 干 措 施 精 神 和 吉
林 省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优 化 提 升 实 施 方 案 2022 要 求 ,
积 极 应 对 突 发 疫 情 对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的 影 响 , 助 力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复 工 纾 困 , 切 实 减 轻 中 小 企 业 资 金 压 力 , 现 就 组 织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收 取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允 许 供 应 商 自 主 选 择 以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或 提 交 保 证 金 。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要 求 参 与 供 应 商 提 交
投 标 响 应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响 应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2% 采 购 人 要 求 中 标 或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鼓 励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免 收 或 降 低 比
例 收 取 保 证 金 , 不 得 收 取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
二 清 理 退 还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全 省 各 级 预 算 单 位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即 日
起 对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实 施 完 成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保 证 金 收 取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核 实 清 理 工 作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清 理 出 未 退 还 保 证 金 的 , 要 认 真 核 实 未
退 还 的 原 因 , 逐 项 清 查 , 分 类 处 置 。 应 依 法 退 还 的 要 立 即 退
还 , 无 法 退 还 的 , 要 查 明 原 因 ,按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
无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收 取 的 其 他 保 证 金 也 要 清 理 退 还 。 采 购 人 委
托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开 展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应 要 求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情 况 ,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拒 绝
提 供 。 对 确 因 供 应 商 违 规 违 约 问 题 不 予 退 还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要 将 不 予 退 还 的 保 证 金 及 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三 按 时 上 报 专 项 清 理 结 果
各 省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应 统 计 本 部 门 专 项 清 理 结 果 后 不
包 括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开 展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 填 报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省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应 单 独 填 报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并 形
成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报 告 。 同 时 , 各 市 州 财 政 部 门 汇 总 本 地
区 清 理 结 果 后 , 填 报 清 理 情 况 表 并 形 成 本 地 区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报 告 。 相 关 报 表 报 告 纸 质 版 于 8 月 15 日 前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邮 箱 1679020466qq.com 。
四 保 证 金 上 缴 国 库 的 程 序
对 依 法 不 予 退 还 的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按 照 政 府 收 入 分 类 科 目 列 1039999 其 他 收 入 开 具 吉
林 省 非 税 收 入 电 子 缴 款 通 知 书 , 备 注 栏 应 注 明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清 理 , 并 根 据 缴 款 码 将 资 金 通 过 商 业 银 行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 缴 款 成 功 后 自 动 生 成 吉 林 省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电
子 , 没 有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单 位 可 到 同 级 财 政 申 请 代 开 财 政 票
据 。
联 系 人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处 宋 婷 婷
联 系 电 话 : 0431-88550625
附 件 1. 吉 林 省 工 信 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公 布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的 通 知 吉 工 信 办 联 2018 7 号
2.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明 细

3.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汇 总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2022 年 7 月 7 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
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 工 信 办 联 2018 7 号
各 市 州 人 民 政 府 ,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 梅 河 口 市 公 主 岭 市
人 民 政 府 , 各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 各 委 办 厅 局 驻 吉
各 直 属 机 构 :
按 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公 布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运 行 2017 236号
要 求 , 根 据 省 政 府 部 署 , 对 照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 对 我 省 涉 企 保 证 金 项 目 进 行 了 规 范 核 实 , 经 请 示 省 政
府 同 意 , 现 予 以 公 布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目 录 清 单 制 度 。 在 我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收 取 涉
企 保 证 金 , 按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附 后 执 行 。 省 级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 目 录 清 单 之 外 , 一 律 不
再 征 收 。 各 地 区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对 辖
区 内 各 类 涉 企 保 证 金 进 行 认 真 清 理 规 范 , 适 时 公 布 本 级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
二 建 立 健 全 涉 企 保 证 金 配 套 管 理 制 度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制 定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资 金 台 账 , 规 范 管 理 程 序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 将 涉 企 保 证 金 收 取 及 返 还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开 。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加 快 推 动
企 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 对 诚 信 记 录 好 的 企 业 免 收 保 证 金 或 降 低
缴 纳 比 例 额 度 , 适 度 扩 大 银 行 保 函 应 用 范 围 , 减 少 企 业
资 金 占 用 。
三 加 强 对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发 挥 各 级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举 报 机 制 作 用 , 定 期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制 止 各 种 借 保 证 金 名 义 占 用 企 业 资 金 的 行 为 对 违 规 向
企 业 收 取 保 证 金 不 按 时 返 还 挪 用 保 证 金 等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 加 大 曝 光 和 问 责 力 度 。 同 时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将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及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纳 入 政 务 公 开 范 畴 ,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宣 传 和 解 读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和 有 关 政 策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附 件 :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吉 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2018 年 2 月 27 日
附 件 :
国 务 院 部 门 涉 企 保 证 金 目 录 清 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 投 标 保 证 金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的 2%。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具 体 要 求 执 行 。 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2 履 约 保 证 金 发 展 改 革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或 中 标 合 同 具 体
要 求 执 行 。
根 据 中 标 合 同 约 定 , 待 中 标 人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事 项
后 退 还 。
3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保 证 金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2%。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竞 争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询 价 响 应 文 件
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约 定 一 并 提
交 。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4 政 府 采 购 履约 保 证 金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由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提 交 。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
待 供 应 商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事 项 后 退 还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5 工 资 保 证 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部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2006 5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解 决 企 业
工 资 拖 欠 问 题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解 决 工 资 拖 欠 问 题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06 91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6 1 号
具 体 征 收 标 准 由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设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工 资 保 证 金 差 异 化 缴
存 办 法 ,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未 发 生
工 资 拖 欠 的 企 业 实 行 减 免 措
施 , 发 生 工 资 拖 欠 的 企 业 适 当
提 高 缴 存 比 例 。
具 体 征 收 程 序 由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设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具 体 返 还 时 间 及 返 还 程 序 由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设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6 工 程 质 量 保证 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部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清 理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保 证 金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6 49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质 2016
295号
保 证 金 预 留 比 例 由 发 承 包 双 方
自 行 约 定 , 但 不 得 高 于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 从 应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预 留 , 可 以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缴 纳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采 用 工
程 质 量 担 保 工 程 质 量 保 险 等
其 他 保 证 方 式 的 不 得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建 筑 企 业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缺 陷 责 任 期 结 束 后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应 于 14 天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如 无 异 议 ,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将 保 证 金 返 还 给
承 包 人 。
7 无 船 承 运 保证 金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海 运 条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经 营 者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80万 元 , 每 设 立 一
个 分 支 机 构 , 增 加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20万 元 。
经 营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 应 当 向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理 提 单 登 记 , 并 交
存 保 证 金 至 交 通 运 输 部 财 务 审
计 司 账 户 。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办 理 提 单 登 记 申 请 的 同
时 , 附 送 证 明 已 经 按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无 船 承 运 业 务 经 营 者 不 再 从 事
此 项 业 务 后 可 向 交 通 运 输 部 申
请 退 还 保 证 金 , 申 请 事 项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网 站 上 公 示 30日 后 ,
再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8 海 员 外 派 备用 金 交 通 运 输 部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员 外 派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1
年 第 3 号
海 员 外 派 备 用 金 为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的 机 构 需
足 额 缴 纳 。
申 请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的 机 构 在 满
足 其 他 资 质 条 件 并 正 式 递 交 资
质 申 请 前 缴 纳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的 海 员 外 派 备 用 金 。 中 央 直 属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备 用 金 后 ,
向 申 请 机 构 出 具 盖 有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印 章 的 收 据 。
1.海 员 外 派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未 获
得 批 准 的 , 由 中 央 直 属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的 决 定 ,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备
用 金 返 还 申 请 机 构 。
2.海 员 外 派 机 构 自 取 得 资 质 起
2 年 内 未 发 生 针 对 其 的 劳 务 纠
纷 投 诉 或 者 诉 讼 的 , 可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其 缴 存 的 备 用
金 。
3.海 员 外 派 机 构 资 质 终 止 并 履
行 完 备 用 金 管 理 责 任 后 , 可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退 还 其 缴 存 的 备
用 金 。
9 海 事 处 理 担保 金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级 别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重 大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较 大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和
一 般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 担 保 金 征
收 标 准 根 据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情 况
确 定 。
发 生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清 除 打 捞 拖
航 引 航 过 驳 等 必 要 措 施 减
轻 污 染 损 害 。 相 关 费 用 由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的 船 舶 有 关 作
业 单 位 承 担 。 需 要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的 船 舶 , 应 当 在 开 航 前 缴 清
相 关 费 用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财 务
担 保 。
事 故 处 理 完 毕 后 返 还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0 直 销 企 业 保证 金 商 务 部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直 销 企 业 保 证 金 存 缴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商 务 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2005年 第 22号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在 直 销 企 业 设 立
时 为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直 销 企
业 运 营 后 , 保 证 金 应 当 按 月 进
行 调 整 , 其 数 额 应 当 保 持 在 直
销 企 业 上 一 个 月 直 销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15%的 水 平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 亿 元 ,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000万 元 。
申 请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前 , 企 业 需
要 在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设 专 门 账 户 并 存 入
保 证 金 。 开 始 从 事 直 销 经 营 活
动 3 个 月 后 , 于 次 月 15日 前 向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其 上 月 销 售 额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并 通 过 直 销 行
业 管 理 网 站 向 商 务 部 和 工 商 总
局 备 案 , 需 要 调 增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 于 此 后 5 日 内 将 款 项 划 转
到 其 指 定 银 行 保 证 金 账 户 , 需
要 调 减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 按 企 业
与 指 定 银 行 签 订 的 协 议 办 理 。
企 业 申 请 直 销 业 务 未 获 批 准
的 , 凭 商 务 部 出 具 的 书 面 凭 证 ,
可 以 向 指 定 银 行 取 回 保 证 金 。
直 销 企 业 不 再 从 事 直 销 活 动
的 , 凭 商 务 部 和 工 商 总 局 出 具
的 书 面 凭 证 , 可 以 向 指 定 银 行
取 回 保 证 金 。
11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 用 金
商 务 部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 用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令 2014 年 第 2 号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 用 金
缴 存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应 当 自 获 得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并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负 责 审 批 的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存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 用 金 。
备 用 金 可 以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缴 存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停 止 开 展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的 , 应 当 对 其 派 出
的 尚 在 国 外 工 作 的 劳 务 人 员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 并 将 安 排 方 案 连
同 两 年 内 有 效 的 备 用 金 缴 存 凭
证 或 者 保 函 报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未 发 生 针 对 其 的
劳 务 纠 纷 投 诉 或 者 诉 讼 的 , 可
退 还 缴 存 的 备 用 金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2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备 用

商 务 部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 用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令 2014 年 第 2 号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备 用 金 缴 存
标 准 暂 为 人 民 币 20万 元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应 当 在 实 质
性 开 展 业 务 前 , 在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存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备 用 金 。 备 用 金 可 以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缴 存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停 止 开 展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的 , 应 当 对 其 派 出
的 尚 在 国 外 工 作 的 劳 务 人 员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 并 将 安 排 方 案 连
同 两 年 内 有 效 的 备 用 金 缴 存 凭
证 或 者 保 函 报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未 发 生 针 对 其 的
劳 务 纠 纷 投 诉 或 者 诉 讼 的 , 可
退 还 缴 存 的 备 用 金 。
13
储 备 肉 糖 收
储 投 放 交 易
投 标 履 约 保
证 金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目 前 储 备 冻 肉 竞 价 交 易 保 证 金
按 照 1000 元 /吨 执 行 , 储 备 糖
竞 价 交 易 保 证 金 按 照 500 元 /
吨 执 行 , 且 符 合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10%的 规 定 。
参 加 交 易 的 企 业 需 按 照 规 定 将
保 证 金 汇 至 北 京 华 商 储 备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户 。
未 成 交 企 业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退 还
保 证 金 , 成 交 企 业 在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后 退 还 保 证 金 。 如 企 业 违
约 , 相 关 保 证 金 上 交 中 央 财 政 。
14
储 备 糖 竞 价
加 工 投 标 履
约 保 证 金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目 前 保 证 金 按 照 30 元 /吨 执
行 , 且 符 合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10%的 规 定 。
参 加 交 易 的 企 业 需 按 照 规 定 将
保 证 金 汇 至 华 商 储 备 商 品 管 理
中 心 账 户 。
未 中 标 加 工 企 业 在 开 标 后 退 还
保 证 金 , 中 标 加 工 企 业 在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后 退 还 保 证 金 。 如 企
业 违 约 , 相 关 保 证 金 上 交 中 央
财 政 。
15 援 外 项 目 投标 保 证 金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函 金 额 为 援 外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2%。
参 与 援 外 项 目 采 购 投 标 的 企 业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随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函 。
未 中 标 未 成 交 企 业 的 保 证 金
保 函 在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中 标
成 交 企 业 的 保 证 金 保 函 在 援 外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16 援 外 项 目 履约 保 证 金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援 外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需 在 签 订 内
部 实 施 合 同 前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援 外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在 项 目 实 施
完 毕 或 质 量 保 证 期 到 期 后 取 回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7 海 关 风 险 类保 证 金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征 收 进
口 货 物 滞 报 金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28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加 工 贸
易 单 耗 管 理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55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集 中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69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加 工 贸
易 货 物 监 管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19号
风 险 类 保 证 金 是 风 险 担 保 的 一
种 , 包 括 滞 报 金 保 证 金 和 保 税
货 物 保 证 金 等 类 型 。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应 当 与 其 需 要 履 行 的
法 律 义 务 相 当 , 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担
保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确 定 :
1.为 提 前 放 行 货 物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高 税 款 总 额
2.为 办 理 特 定 海 关 业 务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高 税 款 总 额 或 者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金 额
3.因 有 明 显 的 转 移 藏 匿 应 税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迹 象 被 责 令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高 税 款 总 额
4.为 有 关 货 物 物 品 运 输 工
具 免 予 或 者 解 除 扣 留 封 存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货 物 物 品 运 输 工 具 的 等
值 价 款
5.为 罚 款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依 法
应 当 追 缴 的 货 物 物 品 走 私
运 输 工 具 的 等 值 价 款 未 缴 清 前
出 境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应
当 相 当 于 罚 款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或 者 依 法 应 当 追 缴 的 货 物 物
品 走 私 运 输 工 具 的 等 值 价 款 。
办 理 担 保 , 当 事 人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以 及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财 产 权 利 凭 证 和 身 份 或 者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 海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相 关 财 产 权
利 等 进 行 审 核 , 并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担 保 。 当 事 人 申 请 办 理 总 担
保 的 , 海 关 应 当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并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担 保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海 关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办 理 担 保 财
产 权 利 退 还 手 续 :
1.当 事 人 已 经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义
务 的
2.当 事 人 不 再 从 事 特 定 海 关 业
务 的
3.担 保 财 产 权 利 被 海 关 采 取
抵 缴 措 施 后 仍 有 剩 余 的
4.其 他 需 要 退 还 的 情 形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8 海 关 税 款 类保 证 金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吨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补 贴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税 管 理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24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减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79号
税 款 类 保 证 金 是 海 关 税 款 担 保
的 一 种 , 包 括 征 管 审 价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归 类 原 产 地
减 免 税 货 物 税 款 担 保 等 类 型 ,
担 保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确 定 :
1.为 提 前 放 行 货 物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高 税 款 总 额
2.为 办 理 特 定 海 关 业 务 提 供 的
担 保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可 能
承 担 的 最 高 税 款 总 额 或 者 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金 额
3.反 倾 销 担 保 金 额 应 当 不 超 过
商 务 部 初 裁 决 定 确 定 的 倾 销 幅
度 。 反 补 贴 担 保 金 额 由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决 定 。
办 理 担 保 , 当 事 人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以 及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财 产 权 利 凭 证 和 身 份 或 者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 海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相 关 财 产 权
利 等 进 行 审 核 , 并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担 保 。 当 事 人 申 请 办 理 总 担
保 的 , 海 关 应 当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并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担 保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海 关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办 理 担 保 财
产 权 利 退 还 手 续 :
1.当 事 人 已 经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义
务 的
2.当 事 人 不 再 从 事 特 定 海 关 业
务 的
3.担 保 财 产 权 利 被 海 关 采 取
抵 缴 措 施 后 仍 有 剩 余 的
4.其 他 需 要 退 还 的 情 形 。
在 海 关 批 准 的 担 保 期 限 内 , 纳
税 义 务 人 未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对
收 取 税 款 保 证 金 的 , 海 关 应 当
自 担 保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保 证 金 转 为 税 款 的
相 关 手 续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19 海 关 案 件 类保 证 金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83号 )
案 件 类 保 证 金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保 证 金 知 识 产 权 反 担
保 担 保 金 和 其 他 案 件 类 保 证
金 , 征 收 标 准 为 :
1.按 照 依 申 请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保 证 金 和 知 识 产 权 反
担 保 担 保 金 收 取 标 准 为 与 被 扣
货 物 等 值 。
2.按 照 主 动 依 职 权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保 证 金 收 取 标 准
为 : 货 物 价 值 不 足 人 民 币 2 万
元 的 , 提 供 相 当 于 货 物 价 值 的
担 保 货 物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2 万
元 至 20万 元 的 , 提 供 相 当 于 货
物 价 值 50 的 担 保 , 但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人 民 币 2 万 元 货
物 价 值 超 过 人 民 币 20万 元 的 ,
提 供 人 民 币 10万 元 的 担 保 。
3.其 他 案 件 类 需 提 供 不 低 于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参 照 标
准 署 缉 发 2016 6 号
规 定 的 一 般 情 节 处 罚 幅 度 计 核
金 额 的 足 额 保 证 金 。
4.经 海 关 总 署 核 准 总 担 保 的 ,
对 于 商 标 权 保 护 的 货 物 无 需 另
行 提 交 担 保 。
海 关 告 知 当 事 人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当 事 人 交 纳 保 证 金 后 ,
由 海 关 出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
1.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保 证 金 自
权 利 人 结 清 货 物 处 置 费 用 后 由
海 关 返 还 , 或 根 据 法 院 要 求 执
行 。
2.知 识 产 权 反 担 保 担 保 金 自 海
关 放 行 被 扣 留 货 物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返 还 , 或 根 据 法 院 要
求 执 行 。
3.其 他 案 件 类 保 证 金 在 当 事 人
履 行 完 有 关 法 律 义 务 后 返 还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20 海 关 取 保 候审 保 证 金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公 安 部 令 第 127号
保 证 金 的 起 点 数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具 体 数 额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保 证 诉 讼 活 动 正 常 进 行 的 需
要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社 会 危 险 性
案 件 的 性 质 情 节 可 能 判 处
刑 罚 的 轻 重 以 及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情 况 确 定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采 取 保 证 金 方 式
取 保 候 审 的 , 缉 私 办 案 部 门 应
当 在 呈 请 取 保 候 审 报 告 书
中 写 明 责 令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 报 海 关 缉 私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 缉 私 办 案 部
门 制 作 收 取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
送 达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和 为 其 提 供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责 令
其 向 海 关 缉 私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一 次 性 交 纳 保 证 金 。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或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近 亲
属 有 关 单 位 凭 收 取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向 海 关 缉 私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交 纳 保 证 金 。 银 行 在 收
取 保 证 金 后 , 填 写 收 取 保 证
金 通 知 书 回 执 联 并 加 盖 银 行
印 章 退 还 海 关 缉 私 部 门 , 回 执
联 存 入 诉 讼 卷 。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未 违 反 取 保 候 审 有 关 规 定 , 也
没 有 重 新 故 意 犯 罪 的 , 或 者 缉
私 部 门 决 定 撤 销 案 件 终 止 侦
查 的 , 在 解 除 取 保 候 审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 同 时 , 缉 私 部 门 应
当 制 作 退 还 保 证 金 决 定 书 ,
通 知 财 务 部 门 如 数 退 还 保 证 金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未 违 反 取 保 候
审 有 关 规 定 , 但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涉 嫌 重 新 故 意 犯 罪 被 立 案 侦
查 的 , 负 责 执 行 的 海 关 缉 私 部
门 应 当 暂 扣 其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无 罪 判 决 的 , 应 当
退 还 保 证 金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单 位 设 立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程 序 返 还 时 间
21 旅 游 服 务 质量 保 证 金 旅 游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法
旅 行 社 条 例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 应 当 存 入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20 万
元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 应 当 增 存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120 万 元 。 旅 行 社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和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 应 当
向 其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人 民 币 5
万 元 每 设 立 一 个 经 营 出 镜 旅
游 业 务 的 分 社 , 应 当 向 其 保 证
金 账 户 增 存 人 民 币 30万 元 。
旅 行 社 应 当 自 取 得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国 务 院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设 专 门 的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账 户 , 存 入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 或 者 向 做
出 许 可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依 法 取 得 的 担 保 额 度 不 低 于
相 应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银 行 担 保 。
旅 行 社 自 交 纳 或 者 补 足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未
因 侵 害 旅 游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以 上 处 罚 的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保 证 金 的
交 存 数 额 降 低 50%,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旅 行 社 可 凭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凭 证 减 少 其 保 证 金 。 旅 行 社
不 再 从 事 旅 游 业 务 的 , 凭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凭 证 , 向
银 行 取 回 保 证 金 。
22 保 险 公 司 资本 保 证 金 保 监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印 发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保 监 发 2015 37号
保 险 公 司 按 照 其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20%提 取 保 证 金 。
保 险 公 司 应 在 保 监 会 批 准 开 业
后 30 个 工 作 日 或 批 准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营 运 资 本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资 本 保 证 金 按 时 足
额 存 入 符 合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银
行 。
保 险 公 司 在 清 算 时 用 来 偿 还 债
务 , 或 注 册 资 本 营 运 资 金
减 少 时 可 动 用 资 本 保 证 金 。
23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和 保 险 经
纪 人 保 证 金
保 监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监 管 规
定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2009 年 第 5 号 , 2015 年 10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按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和 保 险 经
纪 人 注 册 资 本 的 5%缴 存 保 证
金 。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人 应 当 自 取 得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20日 内 , 以 银 行 存 款 形 式 专 户
存 储 到 商 业 银 行 或 以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缴 存 , 并 自 缴 存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将 保 证
金 协 议 存 款 复 印 件 保 证 金 入
账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件 报 送 保 监
会 。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人 在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许 可 证 被
注 销 投 保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业 责
任 险 以 及 有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可 以 动 用 保 证 金 , 并 应
自 动 用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5 日 内 书
面 报 告 保 监 会 。
附 件 2: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预 算 金 额 万 元 保 证 金 收取 主 体 保 证 金 类别
缴 纳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名 称
缴 纳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联 系 电 话
收 取 金 额
元 收 取 比 例
收 取 时 间



应 退 还
时 间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履
约 保 证 金
填 写 )
未 退 还 原

代 理 机

投 标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1
代 理 机

履 约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2
单 位 无 收 费 依据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3
注 : 1.市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负 责 汇 总 本 部 门 含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2.各 县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汇 总 本 地 区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3.本 表 可 在 政 采 云 电 子 商 城 https://www.zcygov.cn/ 长 春 市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资 料 下 载 专 区 自 行 下 载 。
6
5
4
3
2
1
示 例
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明细表
填 报 单 位 :
序 号
采 购 单 位 信 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保 证 金 收 取 情 况 保 证 金 退 还 情 况
附 件 3: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额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额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额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额
项 目
数 量
涉 及 保 证
金 总 额
市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以 部 门 整 体 为 单 位
县 区 级 由 各 县 区 财 政 局 填 报 汇 总 数 据
单 位 层 级
示 例 清 理 项 目
总 数
项 目 预 算
总 金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收 费 依 据保 证 金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统 计 表 汇 总 表
填 报 单 位 :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尚 未 退 还 保 证 金 情 况 含 未 到 退 还 时 间 的 项 目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期 间 , 已 退 还 保 证 金 情 况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
尚 未 退 还 保 证 金 情 况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
计 划 退 还 保 证 金 情 况
注 : 1.各 市 级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负 责 汇 总 本 部 门 含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 填 写 一 条 汇 总 数 据 即 可
2.各 县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汇 总 本 地 区 政 府 采 购 保 证 金 专 项 清 理 情 况 ,
3.本 表 可 在 政 采 云 电 子 商 城 https://www.zcygov.cn/ 长 春 市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资 料 下 载 专 区 自 行 下 载 。
项 目 总 数 涉 及 保 证 金总 额 项 目 总 数 涉 及 保 证 金总 额 项 目 总 数 涉 及 保 证 金总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收 费 依 据保 证 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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