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院(校)、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精神,扎实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决定在兵团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要对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至2022年6月30日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不含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向供应商已收取的非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情况进行清理,清理事项包括:
(一)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投标(响应)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非建设工程项目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除以上三类保证金之外违规收取的其他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非建设工程项目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及时退还或取消的情形。
(三)历年留存的保证金。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或供应商注销等原因无法退还的保证金。
二、工作步骤
本次工作采取清理核实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核实阶段(2022年8月3日至11月10日)。
1.清理主体。采购人负责清理收取(预留)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理收取的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代理机构负责清理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清理退还。对违规收取或应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违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清理主体应及时告知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回手续,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退还工作。
3.清理缴款。
(1)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清理主体上缴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财政部门给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列“*********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线上(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码缴款或者线下(银行柜面)缴款。此项工作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2)对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清理主体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此类情况梳理汇总委托财政部门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和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刊登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保证金,由清理主体上缴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财政部门给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列“********* 其他收入”科目,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在缴款期限内完成线上(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码缴款或者线下(银行柜面)缴款。此项工作于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
4.填报数据。
(1)针对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的情况,由清理主体填报《违规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附表1);针对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及时退还的保证金,由清理主体填报《已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附表 2);针对不予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保证金情况,由清理主体填报《需上缴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附表 3),列明上缴国库的时间、数额、原因及种类(不予退或无法退)。
(2)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收取或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全部退还的保证金,清理主体应在附表1、2和3中填“无”。
(3)清理主体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说明和附表1-3(电子版和盖章的PDF版)上报兵师财政部门。兵团本级清理主体可通过安可系统发送兵团财政局,电子版发送邮箱*********@qq.com。
(二)抽查及报送阶段(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兵师财政部门根据此次专项清理表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回访,确保应退还的保证金退还到位。11月30日前,各师财政部门将清理报告和清理汇总表(附表4-6)报兵团财政局,兵团财政局将对本次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各师上报材料加盖公章后通过安可系统发送兵团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qq.com邮箱。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清理主体要高度重视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强化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对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兵团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人及电话:邓凯元 0991-*******。
附表:1. 违规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
2. 已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
3. 需上缴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
4. 违规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汇总表)
5. 已退还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汇总表)
6. 需上缴政府采购保证金情况表(汇总表)
兵团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
标签: 开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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