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神贸50

华南神贸50

产品名称 煤种 竞价总量 最小购买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最大购买量起拍单价最小加价单位 最高限价 更多信息
华南神贸50 烟煤 30,000吨 500吨 100 吨 1,122.00元/吨 1.00 元 产品详情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灰熔点 ST ℃
5000 -- -- -- -- --
哈氏可磨指数 HGI 粒度 mm 固定碳 Fc % 粘结指数 G 胶质层厚度 Y mm 碱性氧化物钠 %
-- -- -- -- -- --
固定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下架时间
200,000.00 元 -- 2022-08-03 13:44:002022-08-03 17:00:00
交割方式 交货地交货时间
港口场地交货 国能珠海高栏港 2022-08-03 14:15:00至2022-08-18 23:59:00
交货地 详细地址
国能珠海高栏港--
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竞价方式 竞价开始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允许延时 延时规则延时时长成交价格判定
公开竞价 2022-08-03 13:45:00 2022-08-03 14:15:00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14:15前 3 分钟
14:15后 1分钟
按自报价
产品名称:交货地: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销售单位 单位地址
余俊枫 020-******** 华南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南丰汇6楼A9-10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动力煤-高栏港-华南分公司)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灰分
Aar%

挥发分
Var%

全硫
St,ar%

发热量
Qnet,arkcal/kg

灰熔点
SToC

粒度
mm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吨)

煤焦产品

华南神贸50





5000





金额合计(元):

备注:若品种名称为特低灰、神优1、神优2或神优3,其灰分、挥发分和全硫指标为干基,灰熔点指标为FT。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μ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外购4000当期高栏港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4000基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其中:

高栏神洁1号、高栏神洁2号、外购5500、外购石炭5500、高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5500、神洁5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5000、外购石炭5000、高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5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4500、外购石炭4500、高硫石炭4500、中硫石炭4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4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4500基准价-4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4500基准价-4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准混5200、准混4900、准混43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特低灰、神优1、神优2、神优3、建优1: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当期高栏港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建优2: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当期年度长协价(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2硫分(收到基全硫)

高栏神洁1号、高栏神洁2号、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准混5200、准混4900、准混43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神洁5500:

硫分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0.3%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0.3%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若超出0.6%(不含),则按照相近热值外购动力煤品种价格及奖罚标准结算。

外购4000:

硫分以1.5%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1.5%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1.5%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外购石炭5500、外购石炭5000、外购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0.8-1.0%(不含0.8、1.0)范围内,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若大于等于1.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中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低于下限仍按照中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高硫石炭5500、高硫石炭5000、高硫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低于下限仍按照高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2.2.3全硫(干基)

特低灰、神优1、神优2、神优3: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

建优1、建优2: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

2.2.4灰分(干基):

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神优1和神优2灰分以8.5%为基准、神优3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元/吨;每低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元/吨。

2.2.5灰熔点(流动温度FT):

神优1、神优2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元/吨。

2.2.6除2.2.1至2.2.5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煤质指标符合电厂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高栏港(国能珠海高栏港、高栏港区其它码头,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场地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且具备提货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货港出具出货通知单,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交货港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乙方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业务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甲方将委托书提供给交货港后,乙方委托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委托人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重新出具委托书指定新委托人。

3.3.2甲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4提货期限

乙方在交货港场地自行提货,合同提货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天;大于2万吨时,提货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延长1天;合同提货期限最长为20天。前述提货期限从甲方出具出库通知起算,乙方在提货期限内须提货完毕。若因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备货时间及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时间不计入乙方出货日期。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交货港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交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1.1当受载船舶在交货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4.3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交货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5.质量确认

5.1质量的确认

5.1.1由甲方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在交货港根据交货方式进行煤炭采、制、化质量检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所销售煤炭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质量结算依据,质量检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以交货港离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6.2以交货港离港质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时,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

7.2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时,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等费用。

7.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须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在8.2条款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9.2在3.4条款约定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提货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数量×90%-已提货量)×合同单价×5%。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9.4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的船舶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如数交付,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5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6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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