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货运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江02029”报废船舶
长航货运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江02029”报废船舶
标的名称 | 长航货运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江*****”报废船舶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84.1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8-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8-17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长寿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该船舶原为拖轮,船舶主机等设备已被拆除,长航货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购置,该轮购置时为报废船舶,不能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检证书,原船舶所有权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已注销船舶所有权证书。该船舶的实际产权为长航货运有限公司拥有。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长寿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84.15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185*****040 |
转让方名称 | 长航货运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根据《现场踏勘须知》的要求(详见公告附件)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85*****040。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及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有前述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船舶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废。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船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同意将该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跟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余税、费(包括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8、意向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20万元拆解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确认收到拆解保证金后向受让方开具收款证明。待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船舶拆解完毕相关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前、拆解过程中、拆解后的拍照取证及相关记录等)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拆解处理,不可改装使用或转卖,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转让方有权从拆解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9、自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搬迁、清运,并在现场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过程中及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拆解、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受让方须自标的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12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交易价款及拆解保证金不得由受让方所属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为支付。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凌雪、张影 | 联系电话 | 023-********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武汉航运交易所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18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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