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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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高效、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98-********
邮箱:ylg********@163.com
地址:昌江县石碌镇东风路52号(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的通知》(昌府〔2021〕39 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2021 年修订)的通知》(昌府〔2021〕105 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府办〔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用于花卉种植、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花事活动开展、支持花卉企业配套水、电、路等方面等工作的财政资金。按资金用途分为项目资金、花卉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三部分,其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林业局开展第三方委托业务费、购买服务费等。
第三条?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尽力保障、注重时效、简化流程、确保安全”的原则。项目资金拨付遵循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工作经费由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按有关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是指达到一定规模花卉企业,扶持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工作事项。由县内花卉企业提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求,所在乡镇进行核实,县林业局提交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县花卉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通过,由水、电、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
第五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根据水电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县水务中心、县供电局、县交通局等单位牵头对企业申请项目开展审查论证,并出具报告,经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核,由水、电、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向县政府申请审批项目资金实施。
第三章?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坚持集体讨论和会议审定原则。县财政局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扶持花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每年年年列支专项扶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县内花卉产业发展,并按照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从当年度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绩效目标,推进落实项目,加强项目资金运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花卉种植、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花事活动开展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支付:
1.花卉种植。对当年实际种植花卉种植20亩以上的花卉面积,当年奖励600元/亩。鼓励规模化种植,对比上年新增花卉种植面积集中连片规模达到200-500亩的,另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500亩以上可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耕地种植花卉的一律不予发放奖励金。申请支付流程:申请人完成花卉种植后,每年10月份,向花卉种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乡镇政府提出花卉种植奖励申请,填写并递交《昌江黎族自治县花卉种植奖励申领表》及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受理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乡镇政府做出审核意见,报县林业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收集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做好资金下达及拨付。
2.花卉设施农业建设。对从事花卉产业建设的玻璃温室、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及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培中心、冷链设施等基础设施不动产,由经营主体先行投入,建设工程结束后,经第三方评估验收合格,给予奖励。大棚设施的建设要按照结实、耐用、等原则进行施工,新建大棚按每亩造价的30%进行奖励,单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500万。申请支付流程:申请人填写并递交《昌江黎族自治县支持从事花卉设施农业建设奖励申领表》及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受理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乡镇政府做出审核意见,报县林业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收集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做好资金下达及拨付。
3.花事活动开展。在县域范围内与政府联合举办花卉展览、花卉旅游等大型花事的,按投资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由企业自行举办花事展销活动,国内每次奖励3万元、境外每次奖励5万元。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国内参展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参展给予展位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花事活动或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评比中,花卉产品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申请支付流程:申请人填写并递交《昌江黎族自治县支持花事活动奖励补贴申领表》及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受理后,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乡镇政府做出审核意见,报县林业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县林业局审核合格后,收集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做好资金下达及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馈存在问题。
第九条?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评价,预算执行完成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要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立项、招投标、报建等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达到预算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进行预算评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县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扶持花卉产业发展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强化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及运用,确保奖补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实施单位由于执行不力、工作推诿从而导致项目推进缓慢,造成人力、资金浪费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导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财政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对情节严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逾时自行废止。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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