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招标公告

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招标公告

长县财【201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长沙县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主体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分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特定程序验收和其他特殊形式等四种方式。采购单位在制定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或与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时须分别约定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具体的履约验收方式和验收要求。

1、简易程序验收

对采购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有本文件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程序等其他程序验收的情形除外。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按批量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程序验收

对采购金额在 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由采购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有本文件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程序等其他程序验收的情形除外。

3、特定程序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采用特定程序验收。由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也可在委托协议中委托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组织实施,必须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和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与验收工作。有本文件规定必须采取其他程序验收的情形除外。

(1)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特定程序验收的项目;

(3)对关系国计民生、灾后重建、社会影响大、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相关专业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特定程序验收且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采用特定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

4、其他特殊形式的验收

(1)采用分期验收付款且部门单位制定有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的服务类项目验收,应按相应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出具对应的分期验收报告单作为支付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依据。

(2)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验收的,必须报经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在项目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5、验收费用

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必要的验收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特定程序验收中委托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可由代理机构承担。验收专家费用比照评标专家标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09]1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验收工作的要求

1、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

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基本格式见附件1)。

2、政府采购一般程序及特定程序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

一般程序验收采购单位须邀请3名专家(验收专家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推荐能胜任该项目的专业人员担任,须填制验收专家名单表)参与验收;特定程序验收采购单位须随机抽取3名专家(验收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邀请财政、监察共同参与验收。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单位代表、应邀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名单表等相关信息资料必须随验收报告单一同存档。

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本单位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2)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验收实施。

(3)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单位。

(4)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基本格式见附件2、附件3)

3、结算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

4、其他

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资料备案与归档

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及时存入单位的采购项目档案中,同时将验收报告单报备单位财务部门作为支付资金的凭据之一。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项目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单位保存完整的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七、监督管理

1、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核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合同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

2、政府采购合同一般程序验收报告单

3、政府采购合同特定程序验收报告单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

政府采购合同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号: )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单位对XXX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XXX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填写主要内容)





验收小组意见:

签名: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程序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号: )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单位对XXX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XXX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填写主要内容)





专家意见:

采购单位代表意见: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特定程序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号: )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我单位对XXX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XXX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填写主要内容)





专家意见:

采购单位代表意见:

监委:


采购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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