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教学仪器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371-GXHC)质疑答复函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教学仪器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371-GXHC)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江苏前晨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政

委托代理人:谢新强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翠路50号.54号荟天地城E-S1幢213室

电话:189*****448

邮编:******

质疑人于2022年7月29日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了针对教学仪器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2-G1-******-GXHC)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2年8月1日上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我公司已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中标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标人“柳州中教贸易有限公司”伪造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的年度报告数据,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应该予以取消中标资格,根据采购文件“38.询问、质疑和投诉”中的“(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根据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从业人数:1445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冀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中标人“柳州中教贸易有限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2000人,营业收入:3180万元,资产总额:518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与事实不符。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附件1)。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成立,以上质疑事项的处理将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具体处理结果将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发布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有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教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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