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属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招聘)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和平区属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招聘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8月25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和平区属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招聘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90,000.00
最高限价(元):29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50,0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290,000.00
最高限价(元):29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300,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350,000.00
最高限价(元):35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200,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200,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8
预算金额(元):200,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一)区直单位一(10-11家):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产业转型促进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及1-2家党委部门。
(二)区直单位二(10-11家):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三)区直单位三(11-12家):教育局、文旅和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管局、党校、档案馆、教育研究中心、文旅体事业发展中心、工商联及1-2家党委部门。
(四)区直单位四(11-12家):政府办、司法局、人社局、房产局、城市建设局、审计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工会、残联及1-2家党委部门。
(五)区直单位五(6-7家):国资局(不含区直企业)、信息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妇联、团委及1-2家党委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一(6家):北市场街道办事处、北市功能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南市功能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太原功能区。
(七)街道办事处二(5家):马路湾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浑河湾街道办事处、三好功能区。
(八)街道办事处三(6家):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街道办事处、长白功能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满融功能区、满融管委会。
★二、业务范围
为和平区区属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和4次/年的法律培训,包括对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起草、审核、修订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修改审查等;
(三)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为重大征收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并代为出庭应诉;
(六)保护和平区相关合法权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受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职,严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本项目各标包均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需明确主办律师(项目总负责人)1名,对法律服务项目负总责,主办律师所(联合体牵头人)在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50%。
★(三)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团队名单(注:服务团队名单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区直单位一至四(001包、002包、003包、004包)的投标人应组成2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投标区直单位五及街道办事处一至三(005包、006包、007包、008包)的投标人应组成10人以上的执业律师团队。团队应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所有成员执业年限均应达到5年以上,执业年限满10年的不应少于团队人数的50%,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与选聘工作职责专业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注:投标人须提供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提供的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无处罚证明)。
★(六)团队成员及团队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待遇
区直单位一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二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5万元/年;
区直单位三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29万元/年;
区直单位四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0万元/年;
区直单位五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固定为35万元/年;
街道办事处三个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费用均固定为20万元/年,不可自主报价。
法律顾问费在每年度法律服务完结后,统一结算(考核细则附后)。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关于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律师。
(二)不称职法律顾问将不再续聘。
★考核细则:沈阳市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履责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区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实际情况向区司法局反映相关问题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年度考核的依据。
任期年度考核由区司法局每年度统一组织。年度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加分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分、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参与率考核(40分)
1.缺席庭审活动或出席庭审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2.不及时对接沟通的,每次扣5分;
3.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或出席交办的各类会议、活动迟到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每次扣5分。
(二)履职尽责考核(60分)
1.未在法定期限内收集、提交应诉材料的,每次扣5分;
2.庭审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和平区言论的,或者未经确认,自认或者进行不利于和平区的其它行为的,每次扣8分;
3.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适用法律错误的,每次扣5分;
4.提交的法律意见、建议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每次扣5分;
5.提交的各类法律文书书写错误的,每次扣2分;
6.未对被委托事项建立保存完整档案记录的,诉讼案件终审后未及时整理案卷的,每次扣5分;
7.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每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12分)
1.代表和平区参加重大谈判活动的,每次加3分;
2.为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法律顾问工作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表扬的,每次加3分。
(四)奖励项目(8分)
1.参与区主要领导指定会议或活动的,每次加3分;
2.处理区主要领导交办的非诉法律事项的,每次加3分;
3.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90分以上、不满95分)、基本合格(85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5分)四个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及涉密文件的;
(五)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和平区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每年日常工作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评定等次确定律师年费的等级,优秀为全额年费、合格年费下调20%、基本合格年费下调40%、不合格年费全部扣除。
第九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参与年度考核,应当于考核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考核材料,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和平区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2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辩。区司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十二条 每签约年度内,被考核团队组成律所累积扣分超过10分(包括10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3个月,累积扣分超过15分(包括15分)的暂停诉讼及复议案件分配6个月,并且累积扣分超过15分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投标人满足上一年的考核指标、服务情况及满意度情况下。可续签合同,每年续签一次,最多可续签二年,总服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如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违反采购人的服务要求,采购人可以即刻决定解除合同,中标人需提供服务至采购人重新招标之前。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04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8月12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8月25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递交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城开中心T3座1110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
2.请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完整填写本项目联系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采购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3.供应商需自行准备电子设备(电脑等电子设备应提前做好CA锁安装调试),确保能够按时进行电子文件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电子文件解密时限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的30分钟内。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请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过程中,完整填写本项目联系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采购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5.其他要求:(1)本项目各标包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2)组成联合体的,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并且明确各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固定服务费用的比例,各标包预留给中小企业比例达到固定服务费用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各标包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4)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与长白北路交汇处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城开中心T3座1110室
邮箱地址: chenliu@cntcitc.com.cn
开户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沈阳市分行
账户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账号: 9210 0901 0037 4066 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柳、王劲松、高永博